控 告 状
控告方:黄赞基的家人,汉族,南安罗东埔心村4组,农民。
被控告方:福建南安罗东派出所所长刘韩阳、民警施剑波
案由:陷害诬告罪
诉讼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方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我们是南安市罗东镇埔心村4组村民黄赞基的家人,因罗东派出所诬告陷害黄赞基涉嫌故意伤害一案,黄赞基于2011年6月16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拘,7月22日批捕,现在仍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以下是罗东派出所所长、民警施剑波陷害诬告黄赞基的事实及经过。
1、罗东派出所利用智障未成年人,捏造犯罪事实制作笔录。
智障未成年人智力上明显缺陷,思维混乱,根本无法正确表达一些事情,加上性格胆小,没有主见,不敢说反对,见到陌生人紧张胆怯。同学叫他去打架,他想拒绝却不敢说,总是任人摆布,学习成绩也是一塌糊涂。当时罗东派出所故意把字写得潦草,让他看不懂,故意不在监控室下作笔录,故意不让监护人知道,添加了智障未成年人没说过的话,以达到使黄赞基身陷牢狱的目的。对于罗东派出所的做法,他也不敢说什么,叫他签字他就签,也不懂事情的严重性。
罗东派出所利用智障未成年人,捏造犯罪事实制作笔录。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证人作证应当有监护人在场,未成年证人当时也有提供其母亲的电话,智障未成年人作了多次不同的笔录,其母亲均不知情!也从没在笔录上签名!
2、捏造智障未成年人母亲签名盖章
罗东派出所居然在第二份笔录上捏造其母的签名!罗东派出所故意不与其家长联系,也不让他们知道,从头到尾,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根本就不知请,也从没在其子笔录上签名。只让一位不在笔录现场的老师象征性的签个名。
现在其家人也因为孩子被利用,在奔走呼告,他们要求为孩子作鉴定,或者在其家长的陪护下重新作笔录!!
3、事发当时黄赞基一方报案,且有2名证人到派出所作笔录,证明黄赞基才是真正的受害者。
案发隔日,证人就到罗东派出所做笔录,证明黄赞基才是真正的受害者,黄赞基没推黄团聚,黄团聚的伤与黄赞基无关。之后又有5名证人要为黄赞基的清白作证,罗东派出所故意不积极调查取证,不认真严谨侦查案件。我方只好自己寻找在场围观的乡亲们为我们作证以求清白,而罗东派出所却迟迟不下来取证。无奈,我方只好聘请律师积极取证,送到承办人员手中。次日,最让人悲愤的是——罗东派出所竟然泄露了证人为我方作证的信息!!!我方证人仅第二天就遭到黄团聚家人的生命威胁、恐吓……(录音为证)在调查期间,罗东派出所凭什么把证人为我方作证信息透露给对方,连这种保密常识都没有!!!!作什么百姓的父母官!!!!
4、罗东派出所陷害黄赞基,令其遭网上通缉!
从案发至被刑拘前,黄赞基都在家带孙女配合调查。每次派出所发通知要求去派出所做笔录,黄赞基也都提前到达。黄赞基长期在家,每次传唤必到,罗东派出所竟然捏造他在逃,网上通缉!
5、捏造黄团聚的伤后仰摔下去
为了捏造犯罪事实,竟然捏造成后仰摔下去的。根据当时在场的与双方都无任何亲属关系的证人证词及黄团聚入院诊断,均是俯卧摔倒,入院记录才会有造成头皮擦伤,前额擦伤的记录。
6、重伤鉴定结论有违法律程序!且重伤结论仅以法医的眼观为检测结果!
根据《人体损伤鉴定标准》明确规定:①凡是以容貌损害或器官、肌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6个月以内进行。②对于以容貌损害或器官、肢体功能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或结局为住,结合损伤当时的伤情为辅。可是南安公安局法医科仅以黄团聚事发时住院11天的住院记录作为重伤的鉴定结论!用眼观就直接得出双上肌功能丧失50%的结论!而不是以3个月后检测损伤后果作出鉴定结论!重伤鉴定结论有违法律程序!眼观能比核磁共振检测科学,严谨吗?!!!为何不在三个月后用核磁共振检测!!!!黄团聚在出院后双上肌活动自如,双下肢也活动自如!还是一样能活蹦乱跳!还经常看到他在抱孙子,浇花,吃饭等日常活动!我们也可以提供相片为证!我们不服,我们要申请重新鉴定!
7、黄团聚带的行凶工具送到派出所,罗东派出所不上报至检察院!!!
黄团聚当时有带行凶工具,且多位证人也证实了。我们也送到罗东派出所去报案,并且黄团聚参与打架的儿子也在网上发帖证实其父有带铁棍。
8、让不在现场的人证明5名证人不在现场!!!!!
事发时,黄团聚的大儿媳妇不在现场,是在吵架结束后,黄团聚滑到路沿下方,黄团聚的二儿媳妇去叫她,她才下来的。罗东派出所竟然让她作笔录证明5名证人不在现场!!!!!不在现场的人也能证明那5名证人不在现场?????!请问这是什么逻辑!!!!!这也证实罗东派出所确实泄露我方证人信息!!企图掩盖罪行的心虚表现!!!!
9、罗东派出所警员施剑波大兴文字狱!
当事人不清楚不确定的事情,警员施剑波竟然捏造成当事人确定肯定的事情!该他作为不作为!!!!不该作为却作为!坑爹啊!!!!!!!!!!!!!!!!
10、罗东派出所警员施剑波,所长刘韩阳泄露5名证人信息!!!
7月7日黄赞基家属把律师取证的笔录送到警员施剑波,所长刘韩阳的手里,隔天黄赞基一方的证人马上受威胁。施剑波、刘韩阳等人没有为黄赞基一方证人保密,泄露证人信息!导致证人受到生命威胁!不愿意出来作证!或威胁要说反话!而且证人还说威胁他们的人是从派出所那边知道他们做证的信息(有录音为证)
11、现场勘察不严谨,不认真,不负责任!竟然没勘察到路沿旁的土!
黄团聚滑下去的路沿是有一堆土,现在那堆土还在,路沿旁的土还长出草,且草比路面高出很多。事发时是冬天经常起风,路沿旁的沙土很多都被风刮到路面上。如果没有土,草儿能从水泥路面蹦出来吗?显然,根据常识那是草儿作不到的。
综合以上全部事实,罗东派出所所作所为已具备了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中的第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二)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十五)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罗东派出所之所以会这样捏造黄赞基的犯罪事实致黄赞基身陷牢狱之中,明显就是有不可告人的阴谋!!!!被控告方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肆意诬告陷害,歪曲捏造事实欺骗有关领导和单位,致使黄赞基被刑事拘留,直接对黄赞基的人身、名誉等造成了严重损害。恳请上级领导依法追究被控告方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