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烟雨道:“田忠君想得太天真了,他以为原市委书记落马了,这个案子就可以翻过来了。他没有想到涉案人数越多,想要翻案就越难,所有涉案人员都不想案子翻过来,怕承担法律责任。做不到异地复查审判,就休想翻案。那些人都抱着侥幸心理,所有的证据都已被毁灭,案子是不可能翻得过来的,找不到证据,这个案子只怕是要成为千古疑案了。只要案子翻不过来,他们就不怕你告。法院无视法律作判决,你又能奈他何?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章回避第30条、《刑事诉讼法》第28条、《监察机关实行回避制度暂行办法》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的;(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也就是说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涉案人员都要回避,法院说秦福文的调查材料没有用于法庭审判、鉴定人陈东没有参与侦查工作是强词夺理,该回避的不回避,95℅的评论质疑这样的复查结果,这样的复查结果谁信?所有的疑点均予以回避,没有一句合理解释,复查没有任何实质进展,连自杀原因都不查,不敢翻案又何必参加复查工作组、毁一世英名?法官说自杀原因的分析意见…与诬告陷害案无关,本院不予评判,真的无关吗?既使是自杀,逼迫、教唆、恶意帮助他人自杀同样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不是说以自杀定案就可以不用再追查下去,不查自杀原因,凭什么认定田梦欣不是被人逼死的?诬告陷害罪的特征: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也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田梦欣非正常死亡一案作为疑案,司法机关至今对于田梦欣为什么自杀没有一个合理解释,各种传言满天飞,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司法机关应当一查到底,查清案情真相,还死者家属一个公道,给社会各界一个合理解释。司法机关应当复查,田忠君上告的行为就没有侵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案就不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司法考试刑法:诬告陷害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估计某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认识到所告发的犯罪事实仅具有可能性时而予以告发的,不应认定为本罪。田忠君是听了种种传言才认定冯希香与人通谋害了女儿的,如果他知道冯希香不是凶手,就不会去告冯希香,他是为了给女儿申冤报仇,去冤枉一个无辜的人,怎能算为女儿申冤?以常识、常理来推断,他是认识错误,顶多只是检举失实、错告,没有诬告陷害冯希香的主观故意,如何能定诬告陷害罪?田忠君是否伪造精斑陷害冯希香属于疑罪,田忠君在法庭上说:"你们为什么不查血衣、内裤上凶手的DNA,为什么只查我老头子?”矢口否认,怀疑警方栽赃陷害。以常理来推断,田忠君一心想要查凶手的DNA,怎么可能会用自己的DNA去掩盖凶手的DNA?这世上会有这么傻的人吗?这样做不仅不能将凶手绳之于法,还会将自己陷入牢狱之中。既使田忠君伪造了证据,也和冯希香是否与人合谋害田梦欣没有因果关系,本案必须排除冯希香涉案的合理怀疑。在确定死者死亡的情况下,冯希香擅自令人将尸体抬往医院、没有拍照固定证据、破坏案发现场、换掉死者血衣,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这也与本案无关吗?冯希香应当知道不能随意移动尸体、保护案发现场。既使田梦欣当时还活着,也应当是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由专业的医护人员保持脊柱固定,重伤之下随意移动会导致二次伤害。所有的证据都是被冯希香和公权机关人为毁灭的。《刑法》第307条第2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三年以下刑,司法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假设将来查实冯希香与人合谋强奸田梦欣,那么田忠君不是冤枉坐牢吗?疑罪从无是对于被告人而言的,冯希香没有受到刑事追究,说什么疑罪从无?不查清田梦欣一案,田忠君一案就不能定案。《司法考试辅导之诬告陷害罪》:由于不处罚过失诬告行为,所以错告或检举失实的,不成立犯罪。尽管揭发的犯罪与实际犯罪存在一些情节差别,但只要犯罪事实存在,就不能认定为诬告陷害罪。因为公民检举揭发的时候,不能要其揭发的事实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只要基本的犯罪事实存在,就不存在诬告陷害行为。行为人具有诬告陷害的故意,但所告发的事实偶然符合客观事实的,不构成犯罪。那么田忠君是否捏造了事实?为什么证人们面对记者和面对警方时会有截然相反的证言?为什么证人们在警方面前全部翻供?易秋萍等证人应当知道作伪证将面临坐牢的法律责任,他们怎么敢在记者面前说谎作伪证?田忠君对证人们说:‘你们要说实话,如果说假话,梦欣的鬼魂就会来找你们。’易秋萍等证人为什么会对记者说警方编造谎言说田梦欣精神不正常?为什么会在法庭上翻供说是被田忠君逼迫作伪证的?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不说假话,怕什么鬼来找?如果警方说:‘你有什么证据证明冯希香害了田梦欣?没有证据就是作伪证,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法庭上,法官认定易秋萍情节轻微,免于刑罚。以此反推,如果易秋萍不翻供,就将面临坐牢的风险。在强权之下,在田忠君被以诬告陷害罪批捕的情况下,易秋萍承受了多大的心理压力,她敢不翻供吗?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不能证实的翻覆证言又如何能够证伪?精神病院的诊断证明只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只有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精神病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结论才能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证人们猜测田梦欣精神不正常的证言怎能作为定案证据?精神不正常的人未必就会自杀,精神不正常和自杀有什么因果关系?警方提供的是非法证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3款,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第9条第1款、第12条第3款: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第26条,勘验、检查笔录没有见证人的,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没有签名盖章的,勘验、检查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的等情形,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补强证据规则,是指防止误认事实或者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9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与另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孤证不能定案原则,民事诉讼对案件的证明标准只需高度盖然性,通过法官的自由心证,孤证只要没有疑点就可以定案。刑事诉讼对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是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查证属实、排除合理怀疑,孤证没有可以相互印证的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故不能认定。田梦欣是否自杀、精神是否正常、是不是被逼跳楼,关系到冯希香罪名是否成立、关系到田忠君是不是陷害冯希香是不是陷害冯希香,法院怎能说无关、不予评判?在田梦欣死后,警方在撬开田梦欣的行李箱时,没有见证人,没有作笔录。在田忠君夫妇被拘留后,警方撬开田忠君家,搜走照片等证据,没有列扣押物品清单。在令田忠君送内裤去鉴定前,非法限制夫妇俩人身自由。警方为什么如临大敌?鉴定结果出来时,未盖公章,拘留夫妇俩后、加盖公章的鉴定结果可信吗?辛普森为什么可以逍遥法外?主要是警方伪造了证据,只要有证据证明警方伪造了证据或者提供了非法的证据,就有理由怀疑警方提供的所有证据都是伪造的、非法的,就有理由怀疑警方是在栽赃陷害。本案必须排除人为栽赃陷害的合理怀疑。内裤上的精液是何时何地何人弄上去的,这是必须补强的孤证。警方先以伪证罪拘留了夫妇俩,为什么当地公检法会如此乱定罪名?刑法第305条,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且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不包括被害人、被告人、单位等。田梦欣一案并没有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且田忠君夫妇也不属于证人这一特殊主体,如何能定伪证罪?《解剖尸体规则》2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解剖:(1)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查明死因及性质者;(2)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尸检并没有把自杀者排除在外,法医为什么不尸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节勘验检查第208条到第216条、《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4条、第5条、第9条,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主观臆断。(警方为什么凭主观臆断田梦欣精神不正常?)第18条、第19条,…划定保护范围,设置警戒线和告示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第20条、第21条、第35条、第40条、第41条、第48条、第83条,遇有死因未定、身份不明或者其他情况需要复验的,应当保存尸体。警方为什么不保护现场、任由现场遭破坏?是失职不作为还是不敢作为?市政法委有什么权力拒绝死者家属到省里请法医重作鉴定的请求、非法调武警抢尸体、逼迫家属火化尸体?不追究所有涉案人员毁灭证据的责任,凭什么追究田忠君的责任?涉嫌组织容留卖淫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罪名的冯希香可以逍遥法外,为给女儿申冤而上告、失去孩子的父亲凭什么被判有罪?为什么会有这样不公平的判决?二审终审,想再申诉,怕也是无人再理会了。"
田忠君写了再审申请书到省高院,田忠诚写了申诉状四处上告,却如泥牛入海。
十五年过去了,田忠君早已出狱,看着弟弟的孙子、孙女,无限地爱怜,有好吃的、好玩的,都留给孩子们,只为求得孩子们能来玩一会儿,只为求得享受片刻的天伦之乐。田忠君道:"如果我的梦欣还在,也该结婚生子了,我的身边也该有一群孩子了,孩子们会围绕在我的膝前,甜甜地叫一声:‘外公。’十五年前的那一场噩梦,毁了这个家所有的希望,家中沒有了任何生机,死一样的冷清、沉寂,我查了十五年,找了十五年,始终无法查明,究竟是谁害死了我的梦欣?窦娥再冤,也知道害她的人是谁,而我却不知道,该找谁去报仇?我的梦欣不可能会自杀的,她的性格是那么的开朗,她不可能会不考虑我们的感受的。她说市领导意图不轨,她一定是被害死的。那个市领导究竟是谁?那一个晚上,我那纯洁如雪的梦欣,究竟遭遇了什么?”
奉劝那些想要自杀的人,先考虑一下父母家人的感受吧?如果知道是自杀,所承受的痛苦还少些。若是误以为是他杀,家人一心想要申冤报仇,该承受多大的痛苦?若是牵连无辜的人被冤杀,又该是怎样的罪过?(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