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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由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医生导演出来的离奇官司

楼主:龙上九天2009 时间:2010-06-18 15:50:00 点击:5419 回复: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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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inxueqian2009 时间:2011-10-19 12:55:51
  你只要去法院打一场官司,你就会知道什么叫昏天地暗、什么叫黯无天日、什么叫厚颜无耻、什么叫无耻无赖、什么叫狼狈为奸、什么叫同流合污、什么叫沆瀣一气、什么叫利欲熏心、什么叫利令智昏、什么叫暗箱操作、、什么叫狼心狗肺、什么叫人面兽心、什么叫口蜜腹剑、什么叫阳奉阴违、什么叫廉耻丧尽、什么叫为虎作伥、什么叫龌龊不堪、什么叫死不要脸······你只要去法院打一场官司,你就会领教到人性是多么的丑恶和卑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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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chjsshl 时间:2011-10-21 13:36:50
  云南省为什么对发生的这些事情置若罔闻、不予追究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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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ongguang1818 时间:2011-10-26 12:37:51
  裁定在前、立案在后,没有当事人(受害人)的再审申请却再审,违法造假,制造冤案——法官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犯了如此严重的错误竟然没有人来管一管?犯罪分子犯罪后仍然稳座法椅,至今逍遥法外,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这些法官的犯罪事实不去查处,装聋作哑,包庇袒护,严重失职渎职,老天爷啊!这是什么世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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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媒体人士 时间:2011-10-28 18:02:04
  一连几天,冤民们都打着喊冤的横幅到云南省委、云南省政法委、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门前喊冤,场面甚为“壮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答应会帮冤民们解决,不知道是不是在施“缓兵之计”稳住冤民,最后又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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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uanjiuqunzhong 时间:2011-10-30 12:20:31
  受害人王女士于2009年5月2日写了《关于云南省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耳鼻喉科主任(专家)后群医德败坏、欺骗患者、为他人谋取利益等行为的情况投诉》实名寄给了云南省政府和云南省卫生厅及国家卫生部;对于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的赵丽萍(本案一审的主审法官)及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王丽仙(本案二审的主审法官、审判长)执法不公、有法不依、滥用职权、不负责任、胡乱判案等问题以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等法官与下级法院的法官联合起来违法造假案的问题,受害人王女士多次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高院、云南省政法委、云南省人大、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第二地方巡视组等部门实名举报;于2010年6月25日写了《关于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枉法裁判案问题的举报》实名寄给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同一天(2010年6月25日),受害人王女士还写了《关于对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科长荣燕违规调查案件情况问题的举报》实名寄给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组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纪检组。
  按照相关规定,公、检、法和国家机关对公民的实名举报应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回复,可时至今日,受害人王女士未收到以上部门的任何回复。
  哈哈!!!这就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人民法官为人民”、“对司法腐败绝不含糊、零容忍”、“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错必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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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我们悲伤成河 时间:2011-11-03 18:39:57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判的制造者及操纵者,你们作为国家执法者及国家法律的守护者,应该比任何人都清楚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制造“枉法裁判”是严重的犯罪! 然而你们仍然明目张胆的故意制造枉法裁判是执法犯法,性质及影响尤为恶劣,人民为此深恶痛绝.难道你们忘了自己许下的誓言了吗?“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坚决拥护宪法,永远终于法律,恪尽职守,秉公办案,清正廉洁.公正司法.为维护社会主义,捍卫法律尊严而奋斗!”是什么原因让你们置国法和自己许下的誓言于不顾,故意制造枉法裁判?金钱?关系?人情?还是后台?
      
  也许你们认为自己的手段是高明的,后面有人给你们撑腰,你们就不怕了,错了就错了.....但是切莫忘记“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在当今国家高度重视防腐的大背景下,人民群众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越来越坚强、坚决,新闻媒体及网络等反腐方式越来越健全的情况下,你们仍然胆敢利用自己的权利,为满足自己的私利弄虚作假、未审先判、枉法裁判.实在是低估了国家严惩腐败的决心和力度,低估了百姓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和意志.请你们记住,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和践踏的时侯,无论是任何人,都会不惜一切代价、竭尽全力地和敌人斗争到底的!
      
  你们应该清楚,现在对打击司法腐败、保证司法廉洁,全国上下高度重视.司法系统中的黄松有、张弢和乌小青等纷纷落马,失声痛哭.....,难道你们就没有从中“领悟”到什么吗?奉劝本案的枉法裁判同盟,你们的伎俩是瞒不过大家的眼睛的,是不会得逞的。你们凭借自己手中的权,故意制造枉法裁判,你们将会为此付出你们应该付出的代价!
     
      
       最后把相关部门领导人的话送给你们。
    
  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山西考察时强调 统筹抓好硬道理和硬任务 以稳定促发展以发展保稳定 周永康要求审判人员坚持司法为民,以诚心、恒心、耐心、公心做好审判工作,让胜诉者赢得清清白白、败诉者输得口服心服,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指出,司法不廉是损害司法公正与权威的致命伤,与法院的人民性水火不容。对利用审判权、执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违法立案、枉法裁判、违法执行等行为要严肃查处,确保司法公正。
    
  云南省高院 许前飞院长说:“法官要爱护法制的尊严,爱护法院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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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公民要维权 时间:2011-11-10 18:16:18
  检察院在干嘛?检察长又在干嘛?拿着国家俸禄---纳税人的钱只知道吃干饭?监督、审查及查办职务犯罪是人民检察院的神圣职责!面对如此·公然践踏法律的“法官”,难道就没有检察官站出来吼一声!千万别将头顶的国徽给染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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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uanjiuqunzhong 时间:2011-11-12 12:50:03
  关于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枉法裁判案问题的举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举报人:王**,女,19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系红河州**院职工,住个旧市人民路**大楼14楼5号,联系电话:13708632418。
      
            
  在2007年8月23日,我去覃忠瑜(本案的侵权人、赔偿义务人)经营的个旧市川庙街原港丽烫染沙龙店进行泰式洗头消费,造成我的左耳耳膜穿孔,后医疗终结,在与该店老板娘覃忠瑜协商未果,经个旧市消协会调解双方也没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我于2008年8月6日,就所发生费用向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覃忠瑜,要求赔偿,个旧市人民法院以(2008)个民一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我不服一审判决,于2008年11月10日,向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红中民一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我的上诉,维持原判。我对两级法院法官的执法不公,有法不依,不负责任,胡乱判案的情况,曾向红河州州委、州政法委、州纪委、州人大、州检察院;云南省人大、省政法委、省检察院;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进行了反映,同时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已立案,并责成案发地个旧市人民检察院审查,个旧市检察院审查后上报到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民行处,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已于2010年4月份报送到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审批。
            
  在我向有关部门反映本案的两审法院法官执法不公、有法不依,明显袒护侵权人覃忠瑜,维护侵权人的利益的事实,请求给予严肃查处的投诉后不久,2009年9月23日上午11时,自称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的一位女法官打电话跟我说:“你是王**吗?我是省高院纪检监察室的法官,你写给人大的信已经转到我们这里,现在排队排着你了,你写一个《再审申请书》来给我们”。当时我问她贵姓,她说姓叶,我在电话里对她说,我已经向检察院申诉了。她对我说:“法院和检察院两边都可以同时进行,不影响,我们法院这边要快一些,检察院那边速度太慢了,你最好还是在法院这边申请再审······,但是,只要我们法院驳回了你的再审申请,有结果了,检察院就不抗诉了”。我考虑到检察机关已经立案,所以我就没有写《再审申请书》给省高院。
            
  2009年12月7日下午2点50分左右,云南省个旧市法院打电话通知我到该院拿《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的落款日期是2009年11月16日,拿到《受理通知书》时,我还以为是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了抗诉,所以法院才会“立案进行审查”,根本就没有怀疑这其中会有什么“猫腻”?截至2010年3月16日,早上11点左右,个旧市法院又打电话通知我去该院拿云南省高院的《民事裁定书》,因我生病我叫我表妹去拿,我表妹是在第二天(17日)早上10点左右拿回的《民事裁定书》,当我看到《民事裁定书》上“驳回王**的再审申请”时,犹如五雷轰顶,晴天霹雳,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我再仔细一看,大吃一惊,《民事裁定书》的落款日期,竟然是2009年9月25日,也就是说该《裁定书》是在6个月前就“制作”好了,压了近半年的时间才送给当事人,《受理通知书》是在2009年11月16日“制作”好的,于2009年12月7日才送达给我,为什么裁定在前、受理立案却在后的情况呢?我百思不得其解,于是,我在2010年3月17日上午11时许,我又打电话给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民行处问了我的案子进展情况,民行处的检察官告诉我说,“你的案子还在审查阶段,案子还在承办人员的手里,还没有移交省检察院。”至此,我才明白了这是云南省高院在我没有申请再审的情况下,违法自行立案裁定的······。我突然想起了云南省高院纪检监察室的那位叶法官的话,“只要我们法院驳回了你的再审申请,有结果了,检察院就不抗诉了”。为了堵住我的申诉渠道,云南省高院的法官真是煞费苦心,绞尽脑汁,想出如此卑鄙、无耻、龌龊的手法来对付我,真是无所不用其极。
            
  关于我投诉云南省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耳鼻喉科主任后群(主任医师,医学专家,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和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法官赵丽萍以及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丽仙在我与理发店老板娘覃忠瑜侵犯我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涌现出的诸多执法不公、有法不依的行为,通过天涯、新浪、凤凰、网易等发帖子,以及网络论坛发表以来,读者超过了100万人,同时《生活新报》等媒体介入采访,全国读者对后群专家和赵丽萍、王丽仙法官如此做法表示强烈愤慨和谴责。但是,在铺天盖地的网络监督下,我却得到了一个在中国的司法审判史上都极其罕见的匪夷所思的结果,我只是向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检察机关依法抗诉,并没有请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云南省高院却自行立案审查,最终下达了《民事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我的案件还处在检察机关立案审查阶段,检察机关最后结果如何?现在还没有给我一个说法,但云南省高院面对我投诉、反映两审法官赵丽萍、王丽仙的诸多不良行为之后,他们是不是杜撰了再审申请书,下达《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下发《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而且“裁定在前,受理在后”。赤裸裸地暴露了他们视法律如儿戏,践踏法律,藐视法律,把法律玩弄于股掌之间,明目张胆地造假的行为,特别是云南省高院的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法官在伪造我提交了“再审申请书”之后,做出了“裁定在前,立案在后”的枉法裁判案,是这些法官导演了这起滑稽的司法游戏,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渎职侵权,在当事人没有向省高院提出申请再审的情况之下,马俊杰等法官置国家法律于不顾,执法犯法,自行造假立案,自行下达《受理通知书》及下发《民事裁定书》,进行蒙骗当事人(受害人),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们不为当事人(受害人)的利益考虑,纯粹造假维护下级法院及法官的利益,只要法院驳回就做到平安无事,通过造假从法律上就堵住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的渠道,完全实现办案政绩,避免了法官错判案子受处分的风险,他们认为像当事人这样的弱势群体是无法盘得倒他们的,即使知道情况也不会做出什么反应,错误地贬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意识,他们的手段是很卑鄙残忍的,严重损害了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云南省高院的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法官的心里根本没有“人民”二字,缺失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成为无法无天,竟然没有当事人的申请再审却再审,裁定在前,立案在后,进行造假违法办案,枉法裁判。其行为触犯了国家《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恳请上级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予严肃处理。
            
                                   签名:王**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民事申诉书一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云高民申字第760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09)云高民申字第7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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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地漆黑 时间:2011-11-17 12:34:40
  听说那个造假案枉法裁判的主犯马俊杰不仅没有因为枉法裁判而受到任何处理,反而由副庭长升为庭长,这其中的猫腻不言自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黑暗和腐败可见一斑!!!像这种上下级法院联合起来造假案,狼狈为奸,同流合污,相互勾结,上下串通,沆瀣一气,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瞒天过海,胡作非为,践踏法律,亵渎法律,藐视法律,玩弄法律,胆大包天,明目张胆制造冤假错案,肆无忌惮地枉法裁判的“聪明做法”,可能也只有云南法院才想得出来,当真是冠古绝今,古今中外实属罕见,最奇的是那口口声声喊着要“向枉法裁判开战”的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不仅没有向这空前绝后的枉法裁判“开战”,反而对其千方百计的加以保护和袒护,包庇,助纣为虐,为虎作伥,装聋作哑,置若罔闻,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熟视无睹,不仅不去查处,反而以此就将计就计的以“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正在审查之中······我院决定终止审查。”就稀里糊涂轻描淡写的终止了人家受害人申请抗诉的审查,看看——法官伪造出来的假案居然具有法律效力,居然可以堵住检察院的抗诉,居然可以阻止检察院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这真是千古奇闻,天大的笑话!不过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了云南的司法腐败到了何种程度!!!简直是到了登峰造极、骇人听闻、令人发指、空前绝后、惊世骇俗、闻所未闻,见所未见、世所罕见的地步!!!面对如此糟糕龌龊不堪的司法环境,你们老百姓还能到哪里去讨公道呢???
  检察院和法院为了给一个小小的开理发店的老板娘家减少一点赔偿费用居然可以如此不顾一切、不择手段,竭尽全力,绞尽脑汁,前赴后继,丧尽天良,丧心病狂,助恶压善,恃强凌弱,联合起来欺压百姓,甚至不惜赔上那么多人的前程、赔上法院和检察院的名誉······真的是太不可思议了!!!
  那个开理发店的老板娘家到底是什么来头?有什么背景和后台?她家是皇亲国戚吗?老板娘是皇太后吗?怎么会有那么多人前腐后继的为她家“卖命”???会有那么多的单位和部门为其保驾护航、鼎力相助???
  老天爷呀!谁能来救救这些可怜的老百姓啊???谁能来纠正这些冤假错案啊???谁能来给老百姓一个公道啊???弱势群体打官司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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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uanjiuqunzhong 时间:2011-11-23 11:29:38
  请看法律监督机关是如何行使法律监督权的
    
  (呼吁全国读者关注热线:13708632418)
    
  我是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某单位的职工王女士,我因为在消费过程中受到伤害而造成左耳耳膜穿孔,治疗终结后,由于与侵权人覃忠瑜老板娘协商未果,经个旧市消协会调解双方也没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于2008年8月6日,就所发生费用问题向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覃忠瑜,要求赔偿。个旧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不服一审判决的我掉进了司法机关的连环陷阱。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在后,裁定在前
    
  2008年11月10日,我向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我的上诉,维持原判,我对两级法院法官的执法不公,有法不依,不负责任,滥用职权,胡乱判案的情况,从中央到地方的相关部门进行了层层反映,同时,向云南省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红河州人民检察院责成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审查,个旧市检察院审查后上报到红河州检察院,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已于2010年4月份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提抗".
  我的案子在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受理立案审查期间,曾发生了震惊全国,轰动天下的司法史上最卑劣而又罕见的枉法裁判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等法官为了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堵住检察院的抗诉和彻底堵塞住我的申诉渠道,保护一、二审法院判错案的法官(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法官赵丽萍和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丽仙等)不被追究和处理,维护一、二审法院的政绩和面子】,竟然在我没有向云南省高院申请再审的情况下,自行违法立案、违法办案、践踏法律、亵渎法律、弄虚作假、联合造假、枉法裁判,而且还裁定在前、立案在后。
  本来,我们老百姓去法院打官司是去讨公道的,没有想到法官不仅不为我们老百姓主持公道,伸张正义,反而联合起来欺压百姓、助纣为虐、为虎作伥,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没有当事人(受害人我)的再审申请却再审,裁定在前,立案在后,进行造假,违法办案,枉法裁判,企图想把我的冤案联合打造成永远也不能翻案的"铁案"!士可杀不可辱,是可忍孰不可忍!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在装聋作哑
    
  我实在无法忍受这种卑鄙无耻、龌龊不堪、欺人太甚的恶劣行径,咽不下这口恶气。我在收到了云南省高院的马俊杰等法官伪造出来的虚假的《受理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是在2009年9月25日伪造好,于2010年3月17日,由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立案庭送达给我;《受理通知书》是在2009年11月16日伪造好,于2009年12月7日,由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立案庭送达给我)后,我又继续向各级领导反映了实情,给云南省高院院长许前飞寄了"特快专递",反映马俊杰等法官的不法行为;并于2010年6月25日,写了《关于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枉法裁判案问题的举报》,用邮挂号寄给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2010年9月初,我曾亲自去昆明省城到云南省检察院询问我举报马俊杰等法官枉法裁判案问题的查处情况和我申诉案的抗诉情况,省检察院举报中心告诉我说他们已经收到了我的举报信;2010年10月20日,我又打电话去问云南省检察院举报中心,举报中心的检察官告诉我说,他们在9月份就已经把我的举报材料转交给反渎局,叫我去问反渎局,于是,我在当天早上又打电话去问云南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反渎局的检察官告诉我说,已经报给领导,领导还没有批下来,要等领导批下来是分给哪个部门去调查才会去办。之后,我又曾多次打电话去询问,反渎局的检察官每次都告诉我说,领导还没有批下来······
  2009年5月17日,我还寄了挂号信给云南省检察院检察长王田海,向他反映了个旧市法院的赵丽萍(本案一审的主审法官)和红河州中级法院的王丽仙(本案二审的主审法官和审判长)执法不公、有法不依,无视法律法规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的情况;在2010年4月3日,我又给王田海检察长寄了一封挂号信,向他反映了云南省高院的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等法官与下级法院的法官联合起来制造冤假错案的情况,在我根本没有向云南省高院申请再审的情况下,自行违法立案、违法办案、枉法裁判,而且还裁定在前、立案在后的犯罪事实,可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不仅不去查处云南省高院的这些法官的违法行为,反而以云南省高院一纸假的《受理通知书》就终止了我的申请抗诉的审查。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解释站不住脚跟
    
  我的案子红河州检察院在2010年4月份就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提抗",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时间一般是三个月,可一直到了八月底,已经超过了三个月的法定审查时限,一直没有接到云南省检察院的任何回复,按照法律规定,检察院审查后符合抗诉条件的,就向法院提出抗诉,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应该给申诉人一个抗诉副本;不抗诉也要给申诉人一个不抗诉通知书,可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什么也不给申诉人,就这样不声不响的,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2010年9月2号早上9点钟,我到云南省检察院民行处了解情况,他们对我说:你的案子云南省高院已经受理审查,所以我们就终止了审查。我一听急得大声叫了起来,我说,我根本就没有向云南省高院申诉,是云南省高院自行违法立案、违法办案、而且还裁定在前,立案在后,枉法裁判,那个裁定书是伪造的。之后,一位年轻的女检察官下来大堂那里接待我,拿着一张白纸叫我写"要求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继续审查"的书面意见,我对该检察官说,我已经写了《申诉书》给红河州检察院,州检察院已经审查结束报到你们省检察院,现在还写什么?她说她也不是承办人,是领导安排她下来办的,要我写给她就行了。
  2010年9月3号下午,红河州检察院民行处的刘检察官打电话来给我说:"你原来的申诉已经被终止,现在你要重新写一个申诉书来给我们州检察院,我们帮你重新启动、重新审查、重新提抗,这是程序。你赶快写一个《申诉书》来给我们,如果你来不了,你就去交给个旧市检察院民行处也可以。《申诉书》不要像原来那样写的太长,尽量写简短一些,像你原来写的有三十多页,太长了,让人看的乏味······。"我对刘检察官说,我现在还在昆明,我还要去找专家看耳朵,一时半晌下不来个旧,她说,等你回到个旧时赶快写来给我们。
  随后,我就这个事情咨询了我们云南省几位有名的律师,我把发生的这一切详细说给他们听,律师听我说了这一切后,均肯定地对我说,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这不符合法律程序,你原来写给检察院的申诉都还没有结果,州检察院审查后已经向省检察院提抗,现在又叫你重新写一个《申诉书》给州检察院重新启动、重新审查、重新提抗,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
  我认为原来的申诉都还没有结果,现在又要求我重新写一个《申诉书》给州检察院重新启动、重新提抗。云南省检察院审查后符合抗诉就抗诉,不符合抗诉就不抗诉,要终止审查就给我一个终止审查的决定书,说明终止审查的理由和依据,这是很简单的事情。
  2010年11月15日下午,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寄来信件,这个信件差点把我的肺都给气炸了: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居然也会造假,《终止审查决定书》的落款日期竟然是2010年7月9日,我在2010年9月2号去询问案子进展情况的时候,省检察院民行处检察官说,由于云南省高院已经受理了我的案子,所以他们就终止了审查。当时没有给我任何的法律文书告知我,也没有口头告知我他们已经终止了审查,就不了了之,后来在我的气愤质问下,省检察院民行处又叫我写了一个要求继续审查的书面意见给他们,他们就会重新帮我审查……2010年10月20日,红河州检察院民行处的方处长打电话来叫我重新写一个《申诉书》给州检察院,并说这是省检察院追他们要我写的。我说原来的申诉都还没有结果,怎么又要我重新写《申诉书》?你们州检察院已经上报到省检察院,省检察院审查后符合抗诉就抗诉,不符合抗诉就不抗诉,终止审查也应该给我一个《终止审查决定书》。方处长说,省检察院不好给终止审查决定书······省检察院现在却稀里糊涂以一句"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已在审查之中,根据相关规定,我院决定终止审查"来敷衍塞责。
  “根据相关规定,我院决定终止审查!”什么"相关规定"?为什么不明确的说明是根据哪一条哪一款的规定?检察院为什么不依法办案?为什么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检察院为什么把《终止审查决定书》的落款日期提前了四个月?这不是弄虚作假又是什么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在2010年9月2日早上叫我写了《要求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继续审查》的书面意见给他们,说他们重新帮我继续审查,为什么又不审查了呢?法律是儿戏吗?法律是妓女可以任人蹂躏吗?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终止审查决定书》,是由红河州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1月10日寄出的,我是于2010年11月15日收到的,《终止审查决定书》的落款日期竟然写成2010年7月9日,漏洞百出,前后矛盾,如果真的是在2010年7月9日就下了《终止审查决定书》,为什么我在2010年9月2日去省检察院民行处询问的时候,又叫我写《要求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继续审查》的书面意见呢?当时为什么不把决定书发给我?之后又再三的叫我重新写《申诉书》给州检察院重新启动、重新审查、重新提抗?难道认为我们这些无钱无势、无背景后台的弱势群体就这样好糊弄吗? 就这样好欺负吗???
  法治社会里我们竟然享受不到法制的阳光,共产党执政下的阳光司法在哪里?"执法为民"到底体现在哪里?为什么我们只感到一片漆黑?!老百姓何时才能享受到司法公正啊?"衙门八字大开,有理无钱休来。"真是千古绝唱啊!!!
  一个小小的民事官司,一件很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后不可思议地发展成为个人和公权力的抗争;正义和邪恶的较量。云南省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耳鼻喉科主任后群、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科长荣燕(荣燕私自违规调查案件)、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等全部卷入!为了维护那个侵权人覃忠瑜老板娘家的利益,帮她家减少一点赔偿费用,检、法人员可谓是煞费苦心、绞尽脑汁、竭尽全力、千方百计、想方设法、不择手段、甘之如饴、趋之若鹜,纷纷出谋划策,倾力相助,甚至不惜"肝脑涂地",上演了一幕幕精彩绝伦、荒谬荒唐、龌龊不堪、滑稽可笑、离奇离谱的"司法大戏",让我们目不暇接、眼花缭乱、大饱眼福、大开眼界······权力和法律的博弈,其贴身肉搏的惨烈程度可以用惊天动地来形容。当然正如好莱坞大片一样,法律在经过生死搏斗后最终会战胜邪恶,以完美的英雄形象出现。
  我与侵权人覃忠瑜家的官司打到今天这个份上,它的意义已经远远超出了这起案件的本身!"邪不压正"是亘古不变的真理,最终的结果是不言而喻的。
                                                             受害人:王女士
                                                             2010年11月18日
  【注:受害人王女士于2009年5月2日写了《关于云南省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耳鼻喉科主任(专家)后群医德败坏、欺骗患者、为他人谋取利益等行为的情况投诉》实名寄给了云南省政府和云南省卫生厅及国家卫生部;对于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的赵丽萍(本案一审的主审法官)及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王丽仙(本案二审的主审法官、审判长)执法不公、有法不依、滥用职权、不负责任、胡乱判案等问题以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等法官违法造假案等问题,受害人多次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政法委、云南省人大、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第二地方巡视组等部门实名举报;2010年6月25日写了《关于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枉法裁判案问题的举报》实名寄给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同一天(2010年6月25日),受害人王女士还写了《关于对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科长荣燕违规调查案件情况问题的举报》实名寄给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组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纪检组。按照相关规定,公、检、法和国家机关对公民的实名举报应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回复,可时至今日,受害人王女士未收到以上机关的任何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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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冠彭 时间:2011-11-27 11:06:08
  包括网友在内的全国人民愤怒了!司法腐败是社会腐败的根源,由于司法腐败分子的不作为,玩忽职守,贪赃枉法、徇私枉法,徇情枉法,视国家规定为无的放矢的一纸空文,随意践踏、扭曲和破坏;视国家领导人的讲话为毫无一点实际意义的无稽之谈。这些渗透到司法机关内部的涉嫌犯罪分子,已经形成了链条式的犯罪体系来对抗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他们对党,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犯下了滔天罪行,必须彻底铲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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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国维权大师 时间:2011-12-16 18:20:42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等法官犯了如此严重的错误竟然没有受到一丝一毫的处理和追究——
  请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田海:你们为什么要包庇这些违法犯罪的黑法官?为什么要口是心非、言行不一?说的和做的完全是两回事!难道你们要与人民为敌?要做历史的罪人?你们是要流芳千古还是要遗臭万年?全凭你们自己决定,你们看着办吧!老百姓希望你们认真履行起你们应该履行的职责,不要把“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变成“为官一任祸害一方”!!!留下千古骂名!!!
  马俊杰和叶红等人如此胆大妄为、胡作非为、公然践踏法律、亵渎法律、藐视法律、玩弄法律、欺上瞒下、违法造假、制造冤案、胆大包天、无法无天,像这样的渣子、害群之马应该被清除出司法系统!!!
  为了给一个小小的开理发店的老板娘家减少一点赔偿费用,云南省上下级法院的法官居然违背天地良心,无视党纪国法,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不惜以身试法,冒天下之大不韪,滑天下之大稽,联合起来伪造出司法史上极其罕见而又卑劣的枉法裁判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不仅不去查处,反而助纣为虐、装聋作哑、包庇袒护,严重失职渎职······
  法官和检察官简直是为了那个理发店的老板娘“走火入魔”了——是自己的前程重要还是理发店老板娘家的几个赔偿金重要?是法院和检察院的名誉重要还是老板娘家的利益重要?这个算术题连三岁小孩都会算!难道法官和检察官这么“高智商”的群体不会算???如果法官和检察官连这么简单的算术题都不会算,那只能说明法官和检察官的脑子进了屎!彻底脑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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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投诉政府腐败 时间:2011-12-23 12:04:52
  云南太黑暗、太腐败!!!上下级法院的法官胆大包天,胡作非为,居然联合起来造假欺民,暗箱操作,上下串通,左右联合,欺上瞒下,违法办案,践踏法律,藐视法律,亵渎法律,强奸民意,肆无忌惮地制造冤假错案,明目张胆地枉法裁判,法律监督机关形同虚设,浪得虚名,徒有其表······眼睁睁的看着法官违法犯罪而不敢出声,装聋作哑,置若罔闻,熟视无睹,失职渎职,包庇袒护——还有没有王法啊?简直是无法无天了!!!老天爷啊!这是什么世道啊?
  云南省人大和云南省委政法委躲到哪里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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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语你 时间:2011-12-30 12:51:06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造假欺民,践踏法律,没有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却再审,裁定在前却立案在后,欺上瞒下,上下联合,狼狈为奸,同流合污,胡作非为,进行违法造假办案,肆无忌惮地枉法裁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思明是分管民事的副院长,发生这样的事情,李思明副院长难辞其咎,应负主要责任!
  云南省上下级法院联合起来制造冤假错案,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不去认真查处造假案的法官的违法行为,反而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伪造出来的假案就将计就计违法终止了人家受害人申请抗诉的审查,严重失职渎职!!!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思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田海是不是应该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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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玉菊喊冤 时间:2011-12-31 11:58:11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些造假欺民、明目张胆地制造冤假错案的黑法官真是丧尽天良、狼心狗肺、利欲熏心、见利忘义、胆大包天、无法无天、胡作非为、灭绝人性啊!!!!!!!!!
  更可恨的是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不去认真履行其法律监督职责,依法提出抗诉,反而助纣为虐,为虎作伥,沆瀣一气,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伪造出来的假案就终止了人家受害人的申请抗诉的审查,请问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法官为了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制造出来的假案具有法律效力吗?检察院这是严重的失职渎职!!!老天爷啊!!!检察院和法院联合起来欺负老百姓,叫老百姓到哪里去讨公道啊???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田海:请问你们领导下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就是这样“执法为民”的吗???你们领导下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还存在公平正义吗???难道你们认为这些无权无势的老百姓就这样好欺负吗???
  曾几何时,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曾信誓旦旦地声称要对枉法裁判开战!原来只是一种口号,充其量只能是政治作秀,嘴上说说而已,忽悠一下老百姓······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说的要对判错案的法官实行终生追究也是一种谎话,糊弄老百姓、欺骗老百姓!!!阳奉阴违!!!口是心非!!!言行不一!!!不讲信用!!!形同放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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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霍氏兄妹 时间:2012-01-09 16:06:34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等法官不配再当法官!!!应该将这些犯罪分子害群之马彻底清除出司法系统!!!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些犯罪分子如此践踏法律、亵渎法律、藐视法律、玩弄法律、强奸法律、执法犯法、执法违法、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胆大妄为、胡作非为、利欲熏心、恃强凌弱、欺压百姓、欺负弱势群体、瞒天过海、违法办案、违法立案,为了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灭绝人性,丧失了法官应该具备的职业道德底线,狼心狗肺,阴险毒辣,廉耻丧尽,居然与下级法院的法官联合起来造假案,狼狈为奸、同流合污、沆瀣一气、上下串通、左右联合、丧心病狂、丧尽天良、肆无忌惮地制造冤假错案,没有人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却再审,而且还裁定在前立案在后,胆大包天无法无天到了何种程度?!可以肯定地说,这些犯罪分子的背后一定有“黑手”在操纵,这个黑手(很可能是一位重量级的大人物、大贪官)一手遮天,指挥炮制出如此骇人听闻、荒谬绝伦、空前绝后、令人发指、卑鄙无耻、龌龊不堪、匪夷所思的司法史上极其罕见的枉法裁判案!!!事情发生这么长时间了,这些犯罪分子竟然毫发无伤,没有受到一丝一毫的处理和追究,这正常吗?法律监督机关呢?检察院在干吗?检察长在干吗?难道都是些吃闲饭的???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田海,请你们认真履行好你们的职责,不要再装聋作哑、置若罔闻,不要让人民失望!!!否则,你们就是严重的失职渎职,你们愧对人民,你们就应该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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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忠厚自有忠厚报 时间:2012-01-12 15:24:01
  云南省委门口请愿         云南省委门口请愿         云南省委门口请愿
  
  
  冤假错案当事人200多人于2012年1月5日上午9点30分在云南省委大门口集结请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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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兴玉喊冤 时间:2012-01-13 11:41:55
  这个案子实在太冤了
  
  一审法院(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滥用职权、胡乱判案;二审法院(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不依法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包庇、袒护一审法院给予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再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了维护一、二审法院的错误判决,保护一、二审法院判错案的法官不受追究和处理,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二审法院的政绩和面子,竟然冒天下之大不韪,滑天下之大稽,丧尽天良、胆大包天、无法无天、胡作非为、肆无忌惮、欺上瞒下、瞒天过海、沆瀣一气、暗箱操作、践踏法律、亵渎法律、藐视法律、执法犯法、上下串通、左右联合、相互勾结、丧心病狂地炮制出中国司法史上极其罕见而又卑劣的枉法裁判案——没有当事人(受害人王女士)的再审申请却再审,立案在后却裁定在前,驳回受害人王女士莫须有的再审申请;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以法院制造的假案将计就计地终止受害人(申诉人王女士)的申请抗诉的审查······为了给一个小小的开理发店的老板娘(侵权人、赔偿义务人)家减少一点赔偿费用,法院和检察院真是豁出去了,无所不用其极!检察官和法官联合起来欺负一个在身体乃至身心都受到伤害的弱女子,良心何在?天理何在???于心何安?于心何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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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捍卫尊严的女人 时间:2012-01-18 15:32:35
  妄想用一张纸(假的民事裁定书)盖住“某些人”联合拉下的“一泡屎”——这也许就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等法官造假案的初衷。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事与愿违,这些法官想用一张纸(他们特意制造出来的民事裁定书和受理通知书)盖住“某些人”联合拉下的“一泡屎”,欲盖弥彰,不仅没有盖住“那泡屎”的“臭气”,反而被“那泡屎”把他们(她们)搞的浑身屎臭、臭气熏天、臭不可闻、臭名昭著、臭名远扬——现如今,全世界都知道(互联网的功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是制造冤假错案的高手;是造假案的能手;“没有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却再审,立案在后却裁定在前。”看看,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等法官是多么的聪明绝顶啊!这些法官是多么的讲意气啊!为了给一个小小的开理发店的老板娘(侵权人、赔偿义务人)家减少一点赔偿费用、为了维护下级法院的政绩和面子、为了保护下级法院判错案的法官不受追究和处理,他们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践踏法律,执法犯法,执法违法,胆大包天,无法无天,丧尽天良,丧心病狂,利令智昏,炮制出司法史上如此罕见而又卑劣的枉法裁判案,在中国乃至世界的司法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为了彻底堵住受害人的申诉渠道、堵住检察院的抗诉,这些法官不仅把自己搞得身败名裂,而且还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拉进了“稀泥塘”而名声扫地!古今中外,从古到今,如此“深明大义”的法官可谓是凤毛麟角,极其罕见!
  
  一张纸怎么能盖住“一泡屎”的臭气?这是连三岁小孩都知道的极其简单的道理,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些法官却不知道?未免贻笑大方!
  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那个开理发店的老板娘到底用了什么鬼蜮伎俩?竟然使得法院和检察院如此“走火入魔”——为了维护她家的利益而不惜一切代价,无所不用其极!那个理发店老板娘家的几个臭钱(赔偿费用)就如此重要吗?老板娘家的利益和尊严比法律的尊严和法院及检察院的声誉还要重要吗?老板娘家的面子比“某些人”头上的乌纱帽还要重要吗???
  因为这些事情,“某些人”的乌纱帽就要落地了,“有些人”即将下台了······真是得不偿失啊!为了给一个小小的开理发店的老板娘家减少一点赔偿费用,要付出如此巨大的代价,真如老百姓说的“拧了芝麻丢了西瓜”太不值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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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帮会夫妇 时间:2012-01-30 10:47:21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等法官的胆子未免也太大了!怎么可以造假案呢?怎么可以与下级法院的法官联合起来制造冤假错案呢?怎么可以明目张胆地枉法裁判呢?难道你们就不怕被追究和处理吗?就不怕法律的严惩吗???
  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为什么不去查处这些违法办案造假案的黑法官?
  这些制造冤假错案枉法裁判的法官很可能背后有大人物在保护他们,所以他们犯了法也能安然无恙。
  法官联合起来造假案、践踏法律、亵渎法律、藐视法律、暗箱操作、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利欲熏心、廉耻丧尽、丧德败行、灭绝人性、丧尽天良、丧心病狂、胡作非为、欺压百姓、恃强凌弱、仗势欺人、助恶压善、胆大包天、无法无天、肆无忌惮地枉法裁判;检察官助纣为虐、为虎作伥、同流合污、狼狈为奸、包庇袒护不予查处;上下级法院联合起来制造冤假错案没人管,检察院失职渎职失民心;人大政法委对于发生在眼皮子底下的这些事情置若罔闻、装聋作哑、熟视无睹、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难道这个社会真的没救了???老百姓真的没有地方讨公到了???苍天啊!!!请您睁睁眼啊!!!包青天啊!请您赶快投胎转世来救救这些可怜的老百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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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朝霞 时间:2012-02-06 09:57:32
  上梁不正下梁歪!
  有什么样的领导就会有什么样的下属!!!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超前的飞人!!!
  有如此超前的飞人超人当领导——何愁云南高院不会出名???
  果真如此,这几年,云南高院在“英明领导”的领导下累累发生“奇案”、“冤案”、“怪案”而“威震大江南北”,红遍整个网络,可真是“名扬天下”、“冠古绝今”——大大的出名了!
  在这样的环境下,云南高院的法官与下级法院的法官联合起来暗箱操作,沆瀣一气,胡作非为,胆大包天,无法无天,相互勾结,践踏法律,亵渎法律,藐视法律,瞒天过海,弄虚作假,丧心病狂地炮制出“没有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却再审,立案在后却裁定在前”的司法腐败案件一点也不奇怪!!!发生这样卑鄙龌龊、空前绝后、惊世骇俗、闻所未闻、轰动天下、震惊全国的让人匪夷所思的冤假错案是在“情理之中”水到渠成,理所当然!!!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是王田海——“海”的容量很大,海纳百川,所以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造假案的黑法官;对当事人投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却再审,立案在后却裁定在前的事,王田海检察长很“包容”,不忍查处——毕竟检察官和法官是“一条战豪里面的战友”,检察院和法院是一家人,一家人怎么能自己打自己的嘴巴???哪怕是一泡很臭很臭的屎,也只能扒点灰把“它”好好的盖起来,尽量让人们闻不到那泡屎的臭味!!!兄弟之间应该相互包庇袒护、相互帮忙、互相遮丑,这也是人之常情、无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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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我们公道在哪里 时间:2012-02-08 15:32:45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些法官胆子的确太大了,竟敢践踏法律、亵渎法律、藐视法律、玩弄法律、瞒天过海、欺上瞒下、胡作非为、胆大包天、利欲熏心、顾此失彼、弄虚作假、随心所欲、为非作歹、违法办案、违法立案、没有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却再审,而且还裁定在前立案在后,利令智昏到了何种程度!?不过按照常理来讲,这些法官不会轻易的就这样违法犯罪,肯定有大人物在幕后指挥······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天网恢恢,疏而不失;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不到,时候一到,一切皆报!这些违背天地良心违法办案的法官肯定心里也不好过,铺天盖地的谴责声把他们骂得狗血淋头、体无完肤,特别是在背后指挥他们造假案的那个主子,此时此刻一定把肠子都悔青了——为了给一个开理发店的老板娘家减少一点赔偿费用,丧心病狂地指挥法官造假案、制造冤假错案,这种事情只有脑子进水的傻瓜才会做;只有禽兽不如的黑心人才会做,稍微有点良心的人是不会去做那种伤天害理的缺德事的!为了给一个小小的开理发店的老板娘(侵权人、赔偿义务人)减少一点赔偿费用而把自己的前程赔了进去,值得吗?所以,那些造假案、枉法裁判、违法犯罪的法官肯定后悔了,特别是那个在幕后指挥这些黑法官造假案的“重量级的大人物”,不管他们表面上怎样故做镇定,晚上一定连觉都睡不好,胆战心惊,恶梦连连;他们的内心早也如热锅上的蚂蚁——七上八下,惶惶不可终日,犹如惊弓之鸟——忐忑不安,头上的乌纱帽也因为这些事情而摇摇欲坠······太不值得了,为了给一个小小的开理发店的老板娘家减少几个臭钱(赔偿费用),这些人不仅把自己的前程赔了进去,还把自己搞得身败名裂,臭名昭著,同时把法院的名声也赔了进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因为这些事情而被搞得声名狼藉,臭名远扬,谤满天下······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不认真履行其法律监督职责,去严肃查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造假案的黑法官,反而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造出来的假案就将计就计地终止了人家受害人申请抗诉的审查,想不到法官伪造出来的假案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能阻止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能堵住检察院的抗诉,这就是法治社会的法治原则???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这种做法是严重的失职渎职!!!检察官和法官狼狈为奸、同流合污、沆瀣一气、互相勾结,违法办案,不依法办案,违法终止,法律监督机关徒有虚名形同虚设名存实亡。
  云南的司法到底有多腐败、有多黑暗,人们可以从这个案子中去寻找到答案!!!不过,从最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两名法官被抓,可以证明云南省的司法腐败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这些与下级法院联合起来造假案枉法裁判的法官被抓的日子不会太遥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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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老八路保卫家园 时间:2012-02-12 13:27:46
  
  
    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
      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 ,
      以古为镜可以知兴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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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升文兄弟 时间:2012-02-17 10:45:37
  云南省的三级法院(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连这么一个小小的民事案子都审不好,这种审判水平实在令人不敢恭维!!!可以说这种审判水平太低劣了!!!特别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人家受害人没有向其申请再审的情况下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等做法不仅性质恶劣,而且还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大败笔!!!制造这种假案的法官是猪,是猪脑壳,是脑残!!!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该认真履行其法律监督职责,然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做法实在令人失望。
  看了这个案子,真正认识和领教了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办案风格”!!!怪不得会有那么多的冤假错案,会有那么多蒙冤受屈的上访者——原来检察院和法院是冤假错案的发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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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海东控诉 时间:2012-02-22 12:45:18
  可怜的老百姓、可怜的弱势群体,你们无权无势无钱怎么能去法院打官司呢???“衙门八字大开,有理无钱休来”是千古不变的常理。法院黑得很,法官是吃了原告吃被告,你们这些小老百姓无钱无势没有钱去送给法官,法官怎么会帮你们呢???法官是谁给钱就帮谁!!!根本就不按照法律法规来办案!!!法官只会枉法裁判!!!检察院和法院是一家人,是一丘之貉,同出一辙,面对法院的枉法裁判,检察院只会助纣为虐,包庇袒护,根本不去查处,否则怎么会有那么多的冤假错案???怎么会有那么多的涉法涉诉的上访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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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adiqihei 时间:2012-03-01 22:12:30
  现在都是官官相互护,老百姓美其名曰打官司,倒不如说是给法院送钱,送多少钱就管多少事,不送钱再有理也没有用,如果最后你送不过对方,你还得败,这就是当今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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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玉菊喊冤 时间:2012-03-15 11:43:14
  楼主的帖子写得好!事实、观点、立场、泾渭分明,很能说明腐败问题的严重。我相信如果衙门还有没脑残的监管,就应该尽快依法还涉法上访冤民们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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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玉菊喊冤 时间:2012-03-15 11:45:01
  楼主的帖子写得好!事实、观点、立场、泾渭分明,很能说明腐败问题的严重。我相信如果衙门还有没脑残的监管,就应该尽快依法还涉法上访冤民们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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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樟脑厂职工控诉 时间:2012-03-17 18:43:05
  官官相护狼狈为奸同流合污沆瀣一气相互勾结祸国殃民是中国司法的部门的特殊。应发给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不作为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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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文英说 时间:2012-04-08 14:44:59
  中国现在作假的人越来越多,就是因为作假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严惩作假者!
  只要权益受损!一告到底!决不妥协!依法维权,这是国家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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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eiquandiyiren 时间:2012-04-09 13:59:51
  早上买两根地沟油油条,切个苏丹红咸蛋,冲杯黄曲霉毒素奶。中午瘦肉精猪肉炒农药韭菜,加碗石蜡翻新陈米饭。下班买条避孕药鱼,回到豆腐渣天价房,开瓶甲醇勾兑酒,就着炒尿素豆芽,吃个增白剂馒头,饭后抽跟高汞烟,钻进黑心棉被窝,醒后我们还要坚强的活下去因为墓地又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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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拆迁依法 时间:2012-04-18 12:58:11
  法律被强奸后怀孕了,生出一窩祸国殃民违法乱纪的腐败分子贪官污吏(办黑案的黑法官和办黑案的黑检察官),这些腐败分子贪官污吏害群之马社会渣子相互勾结、同流合污、狼狈为奸、上下串通、左右联合、沆瀣一气、践踏法律、亵渎法律、玩弄法律、藐视法律、强奸法律、肆无忌惮、胡作非为、为非作歹、随心所欲、无恶不作、利欲熏心、见利忘义、丧德败行、伤天害理、丧心病狂、阴险毒辣、心狠手辣、违法乱纪、知法犯法、执法犯法、执法违法、胆大包天、惜指失掌、欺压百姓、助恶压善、恃强凌弱、制造冤案、联合造假、枉法裁判······其罪行累累真是数不胜数,罄竹难书!!!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田海应该立即引咎辞职向人民谢罪!!!
  唱红歌、办黑案!!!官官相护同流合污狼狈为奸祸国殃民枉法裁判是中国司法部门的特色,天下乌鸦一般黑,司法部门从上到下都腐败透顶、黑暗透顶,应发给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不作为奖!!!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院长喻俊娟经常在当地报纸上(如个旧报【个旧时迅】、红河日报等)吹嘘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做的如何如何好,大讲什么“为人民司法”“执法为民”······可为什么连这么一个小小的民事案子都判不好?导致当事人不服上诉、申诉,增加当事人的讼累。这就是喻院长讲的为人民司法???连这么简单的民事案件都审不好,其司法水平可想而知,嘴上讲的再好又有什么用???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上任之初的“新官上任三把火”烧的很旺,还制定出了一个什么实施《细则》,说要对判错案的法官实行终身追究,对违法违纪的法官“决不手软”,可原来是“公鸡窩屎头节硬”,纸上谈兵,一派胡言,充其量也只能算做是“政治作秀”,是纸糊的花架子,一点用处也没有,没有如何实际意义。不是吗?下级法院的法官判错案子,上级法院不仅不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反而错上加错,大错特错,变本加厉,心狠手辣,利欲熏心,恃强凌弱,丧心病狂,丧尽天良,胆大包天,无法无天,胡作非为,随心所欲,我行我素,沆瀣一气,相互勾结,上下串通,瞒天过海,竟然联合起来欺压百姓,欺负弱势群体,伪造出如此卑鄙无耻、龌龊不堪、空前绝后、登峰造极、骇人听闻、惊世骇俗、惊天动地、匪夷所思的司法史上罕见而又卑劣的枉法裁判案!!!这就是喻院长和许院长天天讲、月月讲的“为人民司法”、“司法公正”、“执法为民”???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也曾经讲过“要对民事行政枉法裁判开战”,可如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枉法裁判了,造假案了,制冤案了,犯错误了,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不仅不去查处 和追究,反而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黑法官伪造出来的假案就将计就计地终止了人家申诉人(受害人)的申请抗诉的审查,这不是助纣为虐、为虎作伥吗?请问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田海:这算不算渎职???
  
  黑啊!太黑了,简直是暗无天日,漆黑一片,只能说“天下乌鸦一般黑”了,老百姓算是彻底领教了这些“人民公仆”的两面派手法了!当面喊“执法为民”,背后却在暗箱操作“联合害民”!!!
  
  群魔乱舞,豺狼当道。“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已经蜕变成“为官一任,祸害一方”!!!老百姓是无可奈何了,谁叫你们这些小老百姓是无权无势无钱的弱势群体,假如你们是有钱有势有权的的强势人群,法院和检察院还会这样欺负你们吗???所以“有钱能使鬼推磨”“钱能通神”“衙门八字大开,有理无钱休来”才是千古不变的真理!!!
  
  不过,事情已经闹开了,舆论哗然,轰动天下,全国皆知,没有任何官员可以阻止事实的真相,相信社会和法律会让这些造假案践踏法律制造冤假错案的犯罪分子绳之于法的,不为人民办事的官,永远不值得人民拥戴,庸官、昏官只能包庇其一时,不能包庇其一世,相信正义终归是要战胜邪恶的。
  
  
  问:贪官污吏腐败分子祸国殃民违法犯罪为什么不会受到追究和处理?
  答:其头上的乌纱帽是花了很多钱买来的,卖帽子的人(更大的贪官)讲义气是不会轻易摘掉的!
  
  
  官场的黑幕,即使用最恶毒的言语也无法形容万一,在里面成长的人又有几个是真心不顾集团利益,一心为民众谋福利?这既不现实,也不可信。因为受得苦难太多, 所以希望有个青天来拯救我们吗?古老的智慧: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能拯救我们的只有我们自己。人自强所以有傲骨,傲骨存则艰难险阻不畏惧。心不畏惧,就能看清背后的真相,就不会被虚幻迷惑。路是人踩出来的,而不是上天赐予的。即使是在夹缝中生存, 树苗也有长出参天大树的一天。人法自然, 没有什么事情是做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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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宝源维权 时间:2012-05-28 19:41:20
  相信正义总会得到伸张!有道是君子坦荡荡,小人常窃窃,那些满身罪恶卑鄙龌龊的家伙,等待他们(她们)的一定是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审判,最终只会落得一个可耻可悲的下场!!
  
  
  顶贴,就是让其他人关注,众人群起响应顶之又顶,就是民意的表达。而对待民意的态度,则是衡量检验权为谁所用的标尺.
  
  
  
  支持你 相信你一定能讨回一个公道.
  
  
  公、检、法三家办案人不是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依法办案,而是相互通融,内部平衡,导致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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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镇雄吧吧 时间:2012-06-26 22:34:47
  昨天,云南省的俞耀华等众多冤民又去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质问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为什么还不去抓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违法犯罪的李思民和马俊杰等犯罪分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一位姓候的副处长对俞耀华等冤民说,不能轻易的就定为枉法裁判,俞耀华气愤的对候副处长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李思民和马俊杰等法官犯罪事实确凿,证据清楚,完完全全已经构成犯罪,你们检察院为什么拖拖拉拉,装聋作哑,置若罔闻,不去查处,你们这是严重的失职渎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什么敢如此胆大妄为肆无忌惮的枉法裁判,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袒护包庇纵容有很大关系。候副处长对俞耀华等冤民说,你们十一个案件联在一起,笼统的在一起不好整。这是什么荒谬逻辑和怪诞理论?简直是流氓逻辑!无耻无赖,龌龊不堪!十一个冤案当事人联合起来告状,检察院说不行,那为什么冤民们一个一个的去检察院告状检察院又不理,这种检察院纯粹是形同虚设,什么法律监督机关?简直就是一种摆设!纯粹是枉法裁判的黑法官的帮凶,这样的检察官纯粹是在混日子、混饭吃!!!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曾经信誓旦旦地称“要对民事行政枉法裁判开炮”完全是在放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在四年前讲的“要对判错案的法官实行终身追究”“对违法违纪的法官绝不手软”等高谈阔论完全是“纸上谈兵”!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玩的一系列“愚民手段”是在忽悠老百姓!!!是在“政治作秀”!!!太恶心了!!!
  不过,不管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如何推诿、如何忽悠,如何玩忽职守,如何与法院沆瀣一气狼狈为奸同流合污,如何想方设法绞尽脑汁的包庇袒护这些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违法犯罪分子,俞耀华等冤民说这次绝不会放过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些违法犯罪分子,他们一定要全力以赴竭尽全力的把这场反腐败的斗争坚持到底!!!一定要和这些司法系统中的败类、害群之马、腐败分子战斗到底!!!“邪不压正,正必克邪”这是亘古不变的真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马俊杰等黑法官欺上瞒下,暗箱操作,丧心病狂,利欲熏心,执法犯法,执法违法,知法犯法,竟然与下级法院的法官联合起来造假案,明目张胆的制造冤假错案,肆无忌惮地枉法裁判,他们已经无视党纪国法,无法无天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他们一定会为他们的行为付出他们应该付出的代价!!!
  一位伟人曾经说过“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历史的主人”。人民群众是创造历史的主人,古往今来,一切贪官污吏,一切欺压百姓的恶魔最终都是没有好下场的!!!“胜利一定属于人民”胜利一定属于勇敢的人们;胜利一定属于不畏强权、敢于揭黑、勇往直前的冤民们!!!马俊杰等人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百姓,欺负弱势群体,丧尽天良,终将会落得一个可耻可悲的下场!!!把自己永远的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而遗臭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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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当事人控诉 时间:2012-07-19 10:51:45
   云南省人大主任
    云南省委政法委书记孟苏铁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许前飞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田海
    老百姓恳请你们来管一管这些事情
    请你们不要再装聋作哑熟视无睹置若罔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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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当事人控诉 时间:2012-07-24 11:21:13
   法官违法受保护依法治国成儿戏
  
    近日,云南省的俞耀华和高志奎等十一位冤民联名向中纪委、云南省委省政法委、云南省人大、云南省纪委、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控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马俊杰等法官违法办案、践踏法律、亵渎法律、与下级法院的法官联合起来造假案、制造冤案、枉法裁判的犯罪事实,强烈要求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履行其法律监督职责,逮捕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违法犯罪枉法裁判的法官,因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马俊杰等法官已经犯罪了,已经不是犯一般的错误,而是明目张胆的枉法裁判,明目张胆的制造冤假错案,是严重的犯罪分子,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国家《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构成犯罪,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该认真履行其法律监督职责,对犯错误的法官进行严肃查处,可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做法令冤民们不寒而栗,他们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犯错误的法官包庇、袒护、纵容,不去查处,总是找各种理由来忽悠冤民,把冤民的控告材料转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这是严重的失职和渎职,玩忽职守,至此,冤民们彻底明白了为什么云南省的冤假错案会有这么多,原来罪魁祸首是检察院,因为检察院不履行职责,对法官的枉法裁判从来不追究和处理,法律监督机构形同虚设、浪得虚名、滥竽充数、玩忽职守,对法官的犯罪行为装聋作哑、置若罔闻,导致法官胆大包天,无法无天,胆大妄为,肆无忌惮,反正违法犯罪、枉法裁判不仅不会受到处理和追究,而且还“好处多多”,何乐而不为,因此云南省的冤假错案越积越多,冤民怨声载道,数百冤民经常打着喊冤的横幅和布标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大门口喊冤,云南省的司法腐败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登峰造极、骇人听闻、惊世骇俗、空前绝后、天怒人怨、人神共愤的地步了!!!冤民们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有冤无处伸,有苦无处诉,四年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信誓旦旦高调宣称的“对法官判错案要实行终身追究制”成了一场地地道道的政治作秀!!!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曾经宣称要对“民事行政枉法裁判开炮”也只不过是胡弄百姓的谎言!!!是某些人的一种“政治把戏”!!!
  
    黑啊!太黑了,简直是暗无天日,漆黑一片,只能说“天下乌鸦一般黑”了,老百姓算是彻底领教了这些“人民公仆”的两面派手法了!当面喊“执法为民”,背后却在暗箱操作“联合害民”!!!
  
    “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已经蜕变成“为官一任,祸害一方”!!!老百姓是无可奈何了,谁叫你们这些小老百姓是无权无势无钱的弱势群体,假如你们是有钱有势有权的的强势人群,法院和检察院还会这样欺负你们吗???所以“有钱能使鬼推磨”“钱能通神”“衙门八字大开,有理无钱休来”才是千古不变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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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俞耀华等十一位冤民联合起来状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的副院长李思民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审查庭的庭长马俊杰,俞耀华等冤民向中纪委、云南省人大、云南省委省政法委、云南省纪委、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等部门递交了控告书,控告李思民和马俊杰等黑法官肆意践踏法律,亵渎法律,玩弄法律,弄虚作假,无视党纪国法,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执法犯法,知法犯法,执法违法,违法办案,欺上瞒下,丧尽天良,为非作歹,胡作非为,财迷心窍,利欲熏心,罪行累累,罄竹难书,竟然丧心病狂地与下级法院的法官联合起来造假案,胆大包天,无法无天,明目张胆地制造冤假错案,肆无忌惮地枉法裁判,其行为触犯了国家《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俞耀华等十一位冤民的控告有理有据,证据确凿,铁证如山,可是云南省的相关部门却相互推诿,不予查处,特别是身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却向俞耀华等冤民说,你们全部联在一起太笼统不好整·······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完全是在包庇袒护违法犯罪的李思民和马俊杰,是严重的失职和渎职!万般无奈,俞耀华等冤民只有进京告状,他们说,一定要坚持到底,一定要让这些违法犯罪的黑法官付出他们应该付出的代价!!!把这些犯罪分子告进监狱,坚持就是胜利,法律是公正的,相信这些坚持抗争不畏强权敢于揭黑的冤民一定会讨回一个公道和说法!!!李思民和马俊杰等犯罪分子一定会被绳之以法,一定会被永远的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而遗臭万年!!!落下一个可耻可悲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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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头眼镜 时间:2012-09-02 16:26:04
  
  
  反腐诗
  
  
  
  反对腐败,从我做起;
  
  天下反腐,匹夫有责。
  
  参与反腐,利国利己;
  
  促进公平,维护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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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万荣维权 时间:2012-10-09 11:53:31
  贺国强:对腐败分子决不手软 坚决查处了薄熙来等2012年10月08日 18:31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贺国强:决不让任何腐败分子逃脱党纪国法的惩处
  
  贺国强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上强调
  
  始终保持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强劲势头 决不让任何腐败分子逃脱党纪国法的惩处
  
  新华网北京10月8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组长贺国强在日前召开的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第22次会议上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全面总结党的十七大以来查办案件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进一步推动工作落实,推进改革创新,始终保持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强劲势头,坚定不移反对腐败,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健康顺利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贺国强指出,党的十七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进取,扎实工作,反腐倡廉建设取得新进展新成效。在各方面特别是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不断加大、领域不断拓展、质量和水平明显提高、治本功能有效发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取得了新的成绩,积累了新的经验。一是坚持把查办案件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来抓,保持了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对腐败分子不管涉及到谁,坚决查处,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决不让任何腐败分子逃脱党纪国法的惩处。据统计,从2007年11月至2012年6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64万多件,结案63万多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6万多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4万多人,坚决查处了薄熙来、刘志军、许宗衡等一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二是坚持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开展查办案件工作,保证了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三是坚持把查办案件与专项治理等工作紧密结合,推动解决了一批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四是坚持把加大办案力度与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有机统一,促进了办案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五是坚持把查办案件和发挥治本功能密切衔接,增强了惩治和预防腐败的综合效应。六是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查办案件工作,提高了办案工作科学化水平。
  
  贺国强指出,反腐败协调小组是党委组织领导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机制,也是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平台。党的十七大以来,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正确把握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协调处理党政领导干部重大腐败案件和反腐败工作重大问题这条主线,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为顺利查处重大复杂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工作中,始终坚持在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重要指示和各项决策部署;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出发,积极开展查办案件的组织协调工作;始终坚持科学部署、形成合力,引导督促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判、检察、公安等机关和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查办案件工作;始终坚持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积极稳妥地推进境外缉捕和防止违纪违法国家工作人员外逃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始终坚持健全机构、完善制度,修订完善了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规则,切实加强对地方各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的指导,形成了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共同推进查办案件工作的良好格局。
  
  贺国强强调,查办案件是推进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伴随反腐倡廉建设始终的一项长期任务。我们要进一步搞好经验总结,加大工作力度,推进改革创新,抓好工作落实,努力提高查办案件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不断以反腐倡廉建设新成效取信于民。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组织部部长李源潮,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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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宝源维权 时间:2012-10-11 19:30:44
  让我们来帮楼主分析一下这个假案是如何出炉的——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的赵丽萍(此案一审的主审法官)执法不公,有法不依,不负责任,滥用职权,胡乱判案,判决绝不公平,导致受害人(原告)上诉到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王丽仙(此案二审的主审法官)同样是执法不公,有法不依,不负责任,滥用职权,胡乱判案,不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维持原判,导致受害人(上诉人)又向云南省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受理立案审查后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提抗”,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了堵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丧心病狂地违法立案、违法办案,“没有当事人(受害人)的再审申请却再审,立案在后却裁定在前”,为什么会这样呢?估计是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或者是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分管民事的领导暗中去找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的领导求情,叫高级人民法院的领导“摆平”这个事情(不要让检察院抗诉,彻底堵住受害人的申诉渠道,保护一、二审法院判错案的法官不受到处理和追究,维护一、二审法院的面子和政绩。),所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与下级法院的法官联合起来炮制出如此卑鄙无耻、龌龊不堪、匪夷所思、空前绝后、史无前例、惊世骇俗、灭绝人性、丧尽天良的司法史上最卑劣而又罕见的枉法裁判案!!!
  制造假案的法官为什么不受到追究和处理???因为制造假案的法官是“奉命行事”,是在执行命令,这个假案的形成不是某个法官的“个人行为”,而是云南省上下级法院的法官“集体智慧的结晶”,所以,违法办案的黑法官是不会受到处理和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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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万荣维权 时间:2012-12-03 20:36:23
  没有网络,在贪官眼里,老百姓是一群羊,一只狗就可以管住;有了网络,在贪官眼里,正义网民是一群狼,一只老虎都无法招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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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控诉神钢 时间:2012-12-18 10:46:18
   中央明确要求:解决涉法涉诉信访,各级政法机关的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办案民警、法官、检察官是直接责任人,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共同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听云南省去北京上访(十八大期间上访)回来的冤民说,中央拨给云南省两个亿,叫云南省自筹三个亿,在2012年12月以前(最迟不能超过春节前),一定要把所有的冤假错案解决好。
  
  
  人民对社会、对政府、对我们执政党的信心和信任程度,并非取决于是否存在负面问题,而是取决于如何处理负面问题。
  
  老百姓(可怜的冤民)拭目以待,不知道云南省能不能真的象中央那样把老百姓当一回事?真正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能不能真的把所有的冤假错案都纠正???让冤民们不再去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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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捍卫尊严的女人 时间:2013-01-05 12:09:15
    当下,一些为官不仁者、不廉者、不正者,并没有绝迹。他们往往抱着幻想和侥幸的心理,面对党和人民的拷问,试图逃过法律的追究。
  
  
  
  
   享受和谐生活,还是离不开网络的监督。
  
  
   中国现在作假的人越来越多,就是因为作假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严惩作假者!
    只要权益受损!一告到底!决不妥协!依法维权,这是国家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
  
  
   一个人民真正当家做主的国家,官员应该是人民选出来为人民服务的,制度应该是人民制定出来服务人民的。当人民的公仆反而骑到人民头上作威作福、欺压百姓时,人民有权将其革职!同样,当一些制度违背人民意愿时,人民有权将其废除!
  
  
   腐败是官官相护形成的一手遮天。老鼠过街人人喊打,这是本能反应。腐败无处不在,最终伤害的是人民。我们的本能反应就是反腐败也要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
  
  
  我们不但要自己维权、还要支持他人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既是自己的权利也是自己的义务,是每个人对国家的责任!
  
  
  反腐败新闻现在肯定是民众关注度最高的,大贪小贪层出不穷,令民众在欣慰揪出腐败分子之余,也会感慨贪官的前腐后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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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不到,时候一到,一切皆报;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终于为他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他应该付出的代价——许前飞已经不再担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学群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代院长。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马俊杰与下级法院(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和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联合起来制造冤假错案,明目张胆的枉法裁判,肆无忌惮地造假案。“没有申请再审却再审,立案在后却裁定在前”;“上下级法院联合起来伪造天下第一假案”······这些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导演出来的荒唐杰作,不应该只让许前飞一个人来“买单”,罪魁祸首李思明和马俊杰也应该为这些“荒唐杰作”承担他们应该承担的责任!!!应该把这些制造冤假错案,欺压百姓,践踏法律,枉法裁判的黑法官打下十八层地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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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捍卫尊严的女人 时间:2013-01-13 18:58:49
  
  法院沦落为有钱有势一方的走狗后,标志着这个社会已经彻底败坏殆尽,无药可救了!好帖子坚决顶!
  
   全国各地的冤民和访民们,我们齐心协力,团结一致请求党中央国务院责令中央政法委、中纪委监察部、最高检和最高法派人到全国各地介入督办纠正冤、假、错案,以表示党中央国务院的反腐决心.。因为每一个冤、假、错都是腐败行为制造出来的。只有这样才能掀翻腐败,揪出保护伞,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的赵丽萍(本案一审的主审法官)、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王丽仙(本案二审的主审法官、审判长)、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马俊杰(没有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却再审,立案在后却裁定在前,竟然与下级法院的法官联合起来造假案,枉法裁判)、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科长荣燕(荣燕私自违规调查案件)、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不去查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造假案的法官,反而将计就计稀里糊涂的就终止了受害人申请抗诉的审查······
  一个小小的开理发店的老板娘能摆平那么多的单位,能让那么多的人为了她家的一点利益(减少一小点赔偿费用)就不惜前腐后继的以身试法,不顾自己的前程和头上的乌纱帽,这真的是古往今来很罕见的!赵丽萍、王丽仙、马俊杰、荣燕这些人是不是得了那个侵权人赔偿义务人覃忠瑜家的好处?要不然怎么会这样“忠心耿耿”的为覃忠瑜家卖命呢?
  
  我们党代表人民利益、接受人民监督,对腐败现象决不姑息、对违法违纪现象必查必究。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容践踏。不论涉及到谁、职位多高,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党内不允许有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殊党员,任何人都不能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
  
  司法腐败是腐败的肿瘤,危害之大众所周知,所以我们必须在司法领域开展一场惩治司法腐败的专项斗争,以拯救濒临瘫痪的人民法院!
  
  
  网友们快行动起来,奔向那维权的前方,听吧,维权的号角已经吹响,看吧,帖子的点击率在上升。我们跟着共产党敲起键盘,我们誓死保卫公民的权益,我们决心把腐败者彻底埋葬。我们要和网友在一起筑起那铁壁铜墙,全国网友团结起来,迎接网络维权的胜利曙光。顶贴!顶贴!点击率在上升,网友们,网友们,快轻捺鼠标,奔向那网络维权的第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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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小三控诉 时间:2013-02-21 13:06:59
  笑话
  问一小学生:长大了有什么理想?小学生回答:长大了一定要当一个大贪官,有好多好多大房子;好多好多豪华车;挣好多好多钱;娶好多美女做媳妇;犯了罪还不用受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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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大洪维权 时间:2013-03-09 12:40:39
  一个人民真正当家做主的国家,官员应该是人民选出来为人民服务的,制度应该是人民制定出来服务人民的。当人民的公仆反而骑到人民头上作威作福、欺压百姓时,人民有权将其革职!同样,当一些制度违背人民意愿时,人民有权将其废除!
  
  ————————————————————————————
  话是这么说,可现实生活中并没有这样做,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造冤假错案的马俊杰就没有受到任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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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烟草职工维权 时间:2013-04-02 23:40:56
  一,我们伟大的中国
  
  1, 【中国如此队伍】
  刑警队,案子未破人先醉。
  防暴队,朋友都在黑社会。
  巡警队,街头巷尾看阿妹。
  女警队,天天陪着局长睡。
  交警队,躲在树下等机会。
  扫黄队,赶走嫖客自己睡。
  治安队,吃喝嫖赌样样会。
  
  2, 【中国反腐十妙诀】
  一靠媒体关注,二靠美女脱裤,
  三靠干女炫富,四靠短信外露,
  五靠情妇反目,六靠小偷入户,
  七靠二代跋扈,八靠烂尾事故,
  九靠访民拦路,十靠内讧悔悟。
  
  3, 【中国没钱是好事】
  口袋没钱心里没钱轻松一辈子;
  口袋有钱心里有钱劳累一辈子;
  口袋沒钱心里有钱痛苦一辈子;
  口袋有钱心里没钱快乐一辈子。
  
  4, 【中国一个字】
  感情一个字……碎。
  男女一个字……睡。
  受伤一个字……泪。
  浪漫一个字……醉。
  结婚一个字……贵。
  做爱一个字……累。
  偷情一个字……罪。
  离婚一个字……废。
  再婚一个字……悔。
  过年一个字……费。
  
  5, 【中国的悲哀】
  郭美美插一腿,红十字会被摧毁。
  女博士花常艳,空谈马列扯闲蛋。
  赵红霞贡献大,反腐倡廉用大胯。
  公爱爱户口多,房本也能装一车。
  新委员名彭丹,艳星高照不一般。
  副市长海涛好,年轻貌美当领导。
  优卡丹有疗效,终于成了后悔药。
  各行业捷报传,谁说女子不如男。
  
  6, 【中国的相亲】
  相亲苦相亲累,相了半天不般配。
  又搭烟又搭糖,搭来搭去还是黄。
  父母跟家人随,七嘴八舌直皱眉。
  有说坏有说好,说到头大才拉倒。
  问家庭问年龄,在家种地是不行。
  心在烦脸在笑,见到对方吓一跳。
  挑高矮捡肥瘦,好比菜场买猪肉。
  看五官看长相,反应慢了没商量。
  
  7, 【中国式医院】
  进了医院别想跑一百两百算最少,
  五百六百不算高一千两千也别恼;
  若是你往床上倒钞票越看越嫌少;
  毛病身上找一找肚子里面扫一扫;
  五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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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落寞式暧昧 时间:2013-05-08 11:48:59
  回应质疑,就会失了身份、丢了面子,甚至会削弱权威、消减威信。实际上,任何人都不可能永远正确,任何治理也不可能万无一失,出现批评质疑并不可怕,可怕的是面对矛盾拖延塞责,一错再错。一些突发事件发生发酵的路线图表明,回应失当、进退失据,才是公信受损的症结所在,也才会陷入动辄得咎的“信任困境”:做好事和做坏事一样会受到批评,说真话和说假话一样会被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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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落寞式暧昧 时间:2013-05-08 11:49:56
  回应质疑,就会失了身份、丢了面子,甚至会削弱权威、消减威信。实际上,任何人都不可能永远正确,任何治理也不可能万无一失,出现批评质疑并不可怕,可怕的是面对矛盾拖延塞责,一错再错。一些突发事件发生发酵的路线图表明,回应失当、进退失据,才是公信受损的症结所在,也才会陷入动辄得咎的“信任困境”:做好事和做坏事一样会受到批评,说真话和说假话一样会被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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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落寞式暧昧 时间:2013-05-08 11:50:30
  回应质疑,就会失了身份、丢了面子,甚至会削弱权威、消减威信。实际上,任何人都不可能永远正确,任何治理也不可能万无一失,出现批评质疑并不可怕,可怕的是面对矛盾拖延塞责,一错再错。一些突发事件发生发酵的路线图表明,回应失当、进退失据,才是公信受损的症结所在,也才会陷入动辄得咎的“信任困境”:做好事和做坏事一样会受到批评,说真话和说假话一样会被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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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实事关 时间:2013-05-22 12:03:35
   哥顶的不是帖,是天地良心!!!
    希望广大网友一如既往的支持王女士维权到底!!!
    得道多助,失道寡助,相信正义一定会战胜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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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语你 时间:2013-05-31 10:57:05
  这么长时间了,云南省的这些冤假错案为什么还得不到纠正???云南省的公仆们,你们为什么要对这些冤假错案装聋作哑、置若罔闻???谁来救救这些可怜的冤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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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uanjiuqunzhong 时间:2013-06-26 12:15:50
  明清两朝所有州县衙门的头门内,甬道之上,都立着一块碑,上边刻着十六个字,曰:“尔俸尔禄,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难欺。”这叫戒石铭。这句话的地位大概相当于现在政府大门影壁上的“为人民服务”。
  不过我觉得,古人的这句话比“为人民服务”更有分量,因为古人讲理。说你的俸禄就是民脂民膏,这已经规定了你与人民的基本关系。说欺负小民天理不容,这又宣布了恶行将要导致的结果。这是一个无法确证的结果,所谓抬头三尺,即有神明,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这些话在那时人们心目中的分量,绝对不同于现在的说笑。这种神秘的威胁是永远无法证实,也永远无法打消的,它永远是一把悬在贪官污吏头上的剑:欺压百姓不得好死。就算得了好死,地狱里也有油锅等着你。
  
  
  受害人王女士希望那些欺压百姓、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践踏法律、亵渎法律、玩弄法律、欺上瞒下、口是心非、道德沦丧、利欲熏心、财迷心窍、廉耻丧尽、仗势欺人、口蜜腹剑、上下串通、沆瀣一气、为虎作伥、助纣为虐、相互勾结、丧尽天良、丧心病狂、胡作非为、胆大包天、无法无天、我行我素、人面兽心、狼心狗肺、阴险毒辣、自私自利、随心所欲、肆无忌惮地枉法裁判,明目张胆地制造冤假错案的黑法官(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这几个法官与下级法院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的法官联合起来造假案】;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的赵丽萍;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王丽仙;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科长荣燕【荣燕违规调查案件】等)赶快悬崖勒马,停止一切罪恶勾当,否则,不仅会遭到上天的惩罚,地狱里也有油锅在等着你们!!!你们将被打入十八层地狱,永世不得超生!!!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等法官与下级法院【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的法官联合起来造假案,他们狼狈为奸、同流合污、执法犯法、以身试法、明目张胆的制造冤假错案,肆无忌惮的枉法裁判,总有一天,他们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他们应该付出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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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祥联控诉 时间:2013-07-04 16:00:33
  云南的司法腐败已经到了登峰造极、史无前例、惊世骇俗、骇人听闻、匪夷所思、令人发指的地步了!!!
  “庆父不死,鲁难未已。”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李思明经常指挥部下制造冤假错案枉法裁判,他指挥该院的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等法官与下级法院(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和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联合起来制造假案,没有人家当事人(受害人)的再审申请却再审,立案在后却裁定在前,炮制了司法史上最罕见而又卑劣的枉法裁判案,简直是达到了登峰造极、空前绝后、冠古绝今的地步!!!在司法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耻辱的一笔!!!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拖进了万人唾骂的境地!!!李思明指挥马俊杰等人制造的假案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大的败笔!!!但令人难以容忍的是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不仅不去查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这些枉法裁判的犯罪分子,反而轻描淡写的以“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正在审查之中”就终止了受害人(申诉人)申请抗诉的审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这种做法是在纵容犯罪,包庇犯罪分子,是严重的失职渎职行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田海是不是应该站出来解释一下为什么要包庇这些犯罪分子???请问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为什么要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造出来的假案作为法律依据???马俊杰等黑法官别有用心制造的枉法裁判在法律上有效力吗???如果是这样,云南省的冤民将是世界上最屈的冤民!!!
  可叹可恨的是,云南省的冤民俞耀华联络了三十多位冤民(被马俊杰等人枉判的冤案当事人)一直在告状,马俊杰等人就是毫发无伤,冤民的冤假错案一直得不到解决和纠正,这让冤民们情何以堪!?
  反腐败义不容辞,请到天涯论坛来看一看,苍蝇也有,老虎也有,要到什么时候才能把这些腐败分子绳之以法???什么是“执法为民”?请检察院认真履行好其职责,不要再让老百姓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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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老婆爱情人 时间:2013-09-24 21:35:09
  “执法办案”,是法官天职! “有法不依”,是法官失职! “故意枉判”,是法官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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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东方之声音y 时间:2014-01-11 10:50:43
  元月7日至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坚决清除害群之马。(人民网)
  
  
  
  
  习总书记的话语总是令人心生暖意,公平正义是我们每个人所追求的方向,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传递着“严惩司法腐败加速清除“害群之马”的强劲信号。何谓“害群之马”?记得史料传说黄帝要到具茨山去拜见一位叫大隗的神讨教治理天下的良方。他遇到一个牧马儿童,就问:你知道具茨山往哪走吗?牧童答到:知道。黄帝感到这小孩不简单,就问他如何治理天下。牧童答到:治理天下跟牧马一样,只要去其害马者(除掉害群之马)就行了。黄帝一听,赶忙叩头致谢,称牧童为天师。
  
  
  
  
  然而,近年来,有个别司法人员在各种利益的诱惑面前逐渐迷失了自我,从而失去了法律原则,失去了道德底线,对待群众“冷硬横推”、“吃拿卡要”,个别司法人员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一些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影响恶劣,甚至有个别司法人员还给社会的黑恶势力充当起了“保护伞”,严重损害和玷污了司法队伍的形象,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反映强烈。
  
  
  
  
  司法腐败,用坊间的话讲就是“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可以说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要想清除司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只有完善各种监督制约机制,特别是接受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机制。坚决查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职务犯罪。特别是法官腐败比其他人员腐败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更恶劣。其他人腐败好比污染水流,而法官腐败则好比污染了水源。
  
  
  
  
  如何以对司法腐败“零容忍”的态度,铁腕反腐,清除“害群之马”?一方面要构筑司法“防火墙”,即各种约束“高压”制度,使司法人员能够在法律法规约束下杜绝违纪违法行为,能够自觉地抵制来自于权力、人情关系、金钱,甚至还有美色等方面的诱惑;另一方面还要启动司法“杀毒软件”,是预防和遏制司法腐败的一道安全防线,而对违法司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起着类似于“杀毒软件”的刮骨疗毒功能,是惩治司法腐败的重要利器。
  
  
  
  
  习总书记的讲话明确表示要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再次让那些混在司法队伍的贪赃枉法分子心惊胆颤、寝食不安、如坐针毡。习总书记的这番话,实则是在剑指司法队伍中那些心存侥幸、色胆包天,试图践踏法律的人,赶紧悬崖勒马、迷途知返,重新回到正义的轨道上来。扫除司法腐败,清除“害群之马”,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从根基上扎牢司法监督的制度“篱笆”,就犹如“放牧马群”,要将“害马”即劣马、坏马、病马除去,只有这样,司法腐败才能得以根治,人民群众才能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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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春花秋月一帆风顺 时间:2014-02-14 10:06:49
  在司法办案中冤假错案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不到公平正义!司法公信严重损害,是谁的耻辱谁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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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海南之燕 时间:2014-04-09 11:10:17
  对枉法者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残忍,我们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到底,网上曝光,把他们的丑行暴露于天下,让他们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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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捍卫尊严的女人 时间:2014-07-11 15:28:52
  从古到今朝廷为了彰显公平正义执政,允许弱势群体草民击鼓喊冤,匡扶正义惩治贪官稳定社会。此举能否得民心,关键在必须有可喊冤的衙门,有鼓可击,有敢升堂为民作主的青天老爷,否则进京喊冤告御状的草民只能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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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自由剑士 时间:2010-06-29 12:12:00
经验之谈,谢谢楼主了,请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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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1988624 时间:2016-01-29 22:10:12
  明清两朝所有州县衙门的头门内,甬道之上,都立着一块碑,上边刻着十六个字,曰:“尔俸尔禄,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难欺。”这叫戒石铭。这句话的地位大概相当于现在政府大门影壁上的“为人民服务”。
  不过我觉得,古人的这句话比“为人民服务”更有分量,因为古人讲理。说你的俸禄就是民脂民膏,这已经规定了你与人民的基本关系。说欺负小民天理不容,这又宣布了恶行将要导致的结果。这是一个无法确证的结果,所谓抬头三尺,即有神明,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这些话在那时人们心目中的分量,绝对不同于现在的说笑。这种神秘的威胁是永远无法证实,也永远无法打消的,它永远是一把悬在贪官污吏头上的剑:欺压百姓不得好死。就算得了好死,地狱里也有油锅等着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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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1995120 时间:2017-12-15 11:33:10
  《水调歌头 。无耻古难见》 伸冤几多年,何日见青天? 不知血泪之路,终点是何年? 我本告官枉法,又遇官官相护,腐败不胜寒; 余生寻清官,是否在人间? 转首都,抵北京,照旧返, 怎能不恨?!何时扬眉吐气还? 民有法律无奈,官有权力横行,无耻古难见! 但愿党中央,千钧挽狂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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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88998899W 时间:2018-02-05 18:54:42
  腐败分子是人民的公敌
  腐败分子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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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558668998 时间:2019-01-19 00:00:56
  水调歌头

  贪官何时有?扒窗问青天。不知天上宫阙,可有贪神仙?我又想起过去,小楼美人如玉。空抛多少钱?而今无踪影,想必在人间。

  明严嵩,清和绅,刘青山…不曾断根,一个贪字代代传。人有富贵贫贱,官有清正赃贪。此事古难全。我问中国人,为啥做贪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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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558668998 时间:2019-01-19 00:11:53
  老百姓的事自己无法解决时只能相信法律和依靠法律啊!不管结果如何?每个拿起法律武器走上神圣的法庭的人,我们都应该对他(她)表示钦佩和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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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13769379288 时间:2019-06-28 12:57:50
  公、检、法三家办案人不是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依法办案,而是相互通融,内部平衡,导致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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