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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由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医生导演出来的离奇官司

楼主:龙上九天2009 时间:2010-06-18 15:50:00 点击:5419 回复: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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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adiqihei 时间:2011-01-23 20:22:37
  某些所谓的专家在感情上与最下层的民众疏离,丧失了一颗中国心,暴露出的是一副无耻文人的嘴脸,含冤受屈的民众生活在水里火里,他们却安尊处荣,乱发宏论,还说什么“负责任的说”,他们能对国家、人民负责任吗?——如北大孙东东之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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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adiqihei 时间:2011-01-23 20:23:22
  某些所谓的专家在感情上与最下层的民众疏离,丧失了一颗中国心,暴露出的是一副无耻文人的嘴脸,含冤受屈的民众生活在水里火里,他们却安尊处荣,乱发宏论,还说什么“负责任的说”,他们能对国家、人民负责任吗?——如北大孙东东之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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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民意不可违2009 时间:2011-01-24 11:27:33
  司法腐败是社会腐败的根源,这些渗透到司法机关内部的涉嫌犯罪分子,视国家规定为无的放矢的一纸空文,随意践踏、扭曲和破坏,甚至公开抗拒。他们是非不分,真假不辨,荣辱不知。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破坏了司法公信力,侵犯了人民的利益。他们对党、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犯下了滔天罪行,必需要彻底铲除。否则,党之不党,国之不国,社会要腐朽,人民要遭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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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彩云之南好风光 时间:2011-01-26 18:09:58
  上级有关部门把冤民的反映材料一级一级往下返,返到最后竟然不了了之,不给实名举报的冤民任何的回复······
  这是谁的痛?这是百姓的痛!这是冤民的痛!这是弱势群体不能承受的痛!!!
  这是谁的错?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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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风动一枝花 时间:2011-01-27 21:12:07
  这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更没有无缘无故的“抑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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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汇萍要说法 时间:2011-01-31 20:30:30
  其实,我们都明白一个最简单的道理——往往为了掩盖一个谎言,需要制作十个甚至更多的谎言。但是,最终还是要被揭穿的。“老虎案”如此,“躲猫猫”如此……因为,在网络发达的今天,想蒙蔽人心和世人的智商,那是痴心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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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东方之声音 时间:2011-02-01 12:44:58
  现在民间在私底下流传一种声音“有事情直接找党中央,有困难直接找国务院”。现在看来,这话确实是有一定道理的。
    看看,中国的三级法院(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初级法院】、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怎样的为老百姓“办案执法”的?是怎样的“执法为民”?这么一小个民事案件,让受害人从个旧市人民法院打到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又让受害人把官司打到检察院,现在竟然出现受害人没有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云南省高院却自行立案(实属违法立案、违法办案),导演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都十分罕见和匪夷所思的司法游戏——当事人没有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却自行立案再审,而且还裁定在前,立案审理在后!
    云南省高院在那份“权威”的《民事裁定书》中称“王××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马俊杰
                          审 判 员  叶 红
                          代理审判员  孙勇斌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章)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段 奕 如
    好一个“依法组成合议庭”!请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贵院是依据我国的哪条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受害人)没有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情况下,法院竟然可以“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查?连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都没有,又怎么谈得上“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了呢?《民事裁定书》在2009年9月25日就已经下了,为什么又在2009年11月16日下达《受理通知书》?我国有哪条法律规定了可以先裁定、后受理立案审理?受害人是在2009年5月写信向云南省人大、云南省政法委、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的,反映情况的信访件转到高院后一直没有任何“动静”和“反应”,为什么在检察机关决定对此案立案审查后,高院监察室的法官才打电话给受害人说受害人写给人大的信已经转到高院,现在“排队排着”了受害人,并要受害人写一个《再审申请书》给高院?且声称“只要我们法院驳回了你的再审申请,有结果了,检察院就不抗诉了”。2009年9月23日才打的电话,为什么在9月25日就下了裁定?中间只隔了一天(24日),高院在一天的时间内就把受理、立案、审查、裁定等法律程序全部走完,开创了中国乃至世界司法审判史上的新纪录!都可以申报吉尼斯世界记录了!高院的办案效率实在是“太高”了!办案速度实在是“太快”了!真的可以称得上是“雷厉风行”啊!这么高的办案“水平”,真无愧于高院的“高”字啊!
    受害人本来还指望高院能为民伸张正义、主持公道,纠正冤假错案,万没想到高院制造冤假错案的“水平”比基层法院还要高,枉法裁判的“能力”更强!这个马俊杰审判长可以称得上是中国乃至世界司法史上“最牛”的法官!也可以称得上是“天下第一黑的法官”了!!!那位在2009年9月23日打电话给受害人王女士要王女士写《再审申请书》的云南省高院监察室的叶法官,也很有可能是这起枉法裁判案件的“同盟者”!天啊!连搞纪检监察工作的法官也是这种“德性”......简直不敢想像、不敢相信?!
    高院这种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瞒天过海、违法立案、违法办案、践踏法律、亵渎法律、玩弄法律、胆大妄为、肆无忌惮的枉法裁判是有其原因的,因果因果,有因才会有果,高院不可能无缘无故的在受害人没有向高院申请再审的情况下自行立案审查,致于这其中的原因,早已经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了。
    法官啊!你们如此的践踏法律、如此的藐视法律、如此的枉法裁判,对得起你们头顶的国徽、肩扛的天平吗?难道你们认为受害人是一个无钱无势、无背景后台的弱势群体,你们就可以如此的恃强凌弱、欺负弱小,假如受害人是一个有钱有势、有背景后台的有钱人,你们还会那样判吗?你们太欺人太甚了,你们忘了,人之所以为人,有别于其它动物,就是因为人除了温饱以外还有更高层次的精神追求,士可杀不可辱,是可忍孰不可忍?人的忍耐是有限度的,你们不要以为你们的权力大过了天,苍天在上,老天爷是有眼的,谁做了缺德事,谁就会遭到天谴!
  
    如果法官能稍微有一点良心的话;能具备一丝一毫的良知;能客观、公平、公正的审理和判决,受害人怎么会去走“审判监督程序”?法官为什么要这样丧尽天良的折腾老百姓?故意增加老百姓的“讼累”?为什么要昧着良心下这种不公正的判决?难道要让受害人把这样一个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官司打到最高人民法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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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女士诉高院 时间:2011-02-02 18:56:09
  向坚守正义的网友们致以崇高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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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向国群诉说 时间:2011-02-04 16:43:15
  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的触角就要延伸到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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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女士诉高院 时间:2011-02-05 13:09:20
  司法腐败固然有种种外在原因,但是也离不开法官自身的因素。无论法院还是法官个人都是以正义为业,因此在行使公权时不得有任何虚假的现象。这是其他任何公共权力不具备的一种特性,法官在消除纷争时几乎是居高临下地面对社会成员,因此法院和法官个人所担当的社会责任远远重于一般的公共权力部门。法官职业对于从业者的职业技能和伦理要求是最高的,只有人格非常杰出的法律人才配当法官。
    法院也好,法官也罢,从普遍的角度看,无论是从司法公权力正当行使意义上,还是法官个人操守意义上,他们都没有给予社会足够的信心。虽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的司法不公正,但司法失去公信力的恶果已经呈现——大量的司法腐败案例给社会造成极大的怀疑:司法队伍为谁而存在?为谁而行使公权?
    法官的威严必须奠基于社会的基本信任,专家学者的呼吁并不能替代民众的广泛接受,也无法消除民众的疑虑,学理的正确必须获得社会的承认,而承认的基础就是法官必须把能做到的做好,一丝不苟,保持头脑清醒,随时拒私利于自身千里远。在社会都缺乏基本法理共识的时期,大量纠纷涌向法院,这道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因为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滞后,不得不成为人们最常用的纠纷解决方式。因此,司法尊严和法官威严的重建具有特殊意义。它不仅具有稳定社会的功效,也是重建社会各种新伦理的典范,健康的司法伦理应该成为社会新伦理重建的第一道曙光。这就决定了司法实践不能无视来自社会最底层的抗争或弱势群体维权的声音。
    司法腐败遭到的憎恨可能远远超过其他公权力对民众的侵害,因为它杜绝了人们对未来的希望,封死了正义的出口。于是出现了针对法院和法官以及当事人双方的恶性案件。报复行为的启动关键,在于报复者心理失衡的来源和强度。而不公正的法官往往是制造当事人心理失衡的始作俑者,因为社会正义的源头被握着公权的人给污染了。
    在法制健全的进程中,政府、人大、司法界都应该随时高度警惕百姓维权经过的痛苦,关注民生的程度取决于关注社会底层疾苦的程度。也只有这这才真正配得上叫法制政府、阳光政府和诚信政府,政府的诚信和威望不能毁于一些乱作为和不作为的法官手里。凡一切有悖于“三政府”的建设和影响法制社会建设的现象,都应当坚决严惩,特别是对于那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践踏法律、亵渎法律、藐视法律、戏弄法律、道德沦丧、素质低劣、丧德败行、人品低下、趋炎附势、利欲熏心、见利忘义、胆大妄为地制造枉法裁判的法官,更要严惩不贷,要坚决将其清除出法官队伍!!!还人民一片纯净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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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思念内蒙古三十年 时间:2011-02-06 22:42:42
  口足笔法斥法官,
    蔑视国法黑白颠;
    信口雌黄酿冤案,
    毫无良知讲正偏!
      
      
    难怪世事有冷暖,
    怎怨法制未健全;
    只恨污吏伎俩演,
    无视庶民含悲冤!
      
    无辜负冤谁心甘?
    众人齐心移泰山;
    期盼熙来政风致,
    依法亮剑惩腐顽!
      
    党纪国法有尊严,
    岂容魍魉搞阴暗;
    公正公平正义展,
    和谐社会定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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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雷鸣电闪2010 时间:2011-02-07 11:04:09
  中国法院最多见的是官商勾结幕后交易枉法裁判!最少见的是依法办案!法官已成为中国最黑最腐败最贪的狗官代名词。好帖子需要顶!顶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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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我们是维权使者 时间:2011-02-07 20:56:25
  多年前,教育部前副部长张保庆卸任后就曾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中国目前最大的问题是政令不通,中南海制定的东西有时都出不了中南海”;而上述这则报道,则又具体而形象地反映了另一个“最大的问题”,那就是相比起“政令不出中南海”,可能更难的还在于“下情进不了中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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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alvzhishang 时间:2011-02-10 13:24:46
  权力凌驾于法律,法律早已失却了尊严!执法者一手遮天,老百姓有冤无处伸!什么时候才会阳光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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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向阳在壶关 时间:2011-02-10 17:52:21
   中国的法院是最不讲法的地方,楼主你是跑错了地方,要讲法移民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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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以权谋私可耻 时间:2011-02-13 10:43:07
  我相信楼主所说是实情,楼主冤屈代表了千千万冤民的心酸,代表了上访喊冤告状的弱势群体, 冤民们要坚定不移相信党和国家。高呼吾主圣明啊,杀贪官平民愤神州有青天!支持楼主维权要顶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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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女士诉高院 时间:2011-02-13 13:31:43
  每天面带微笑,身穿白大衣,说着专业的术语,拿着丰厚的利禄,穿梭于各种级别的会议,这样的人士常被人们亲切地尊称为"专家"。
  头顶国徽,肩扛象征着公平公正的天平,讲着威严的话,擂着响亮的锤,操控着代表政府、公民最后倾诉冤屈的场所——法庭,这样的人也被人们尊称为“法官”。
  任何系统里,有的人在行使公权时,因一已之私或家人朋友之利,常常违背公理、丧失良知、视职业道德为风中的纸片,做着见不得人的勾当(当然,我们不能以点带面,极大部分干部是好的)。以上被人们尊称为“专家”和“法官”的队伍当中就有一些伪善的人,他们(她们)利令智昏,“剑走偏峰”,愚弄、欺骗善良的人们。
  每个人都有可能随时生病,每个家庭都有可能与法院打“交道”,但如果遇到那些伪善的人,请绕道行之。否则,下一个受害者就有可能是你们当中的任何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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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女士诉高院 时间:2011-02-18 12:12:39
  云南省红河州两级法院的判决对我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1、法院不判误工费;2、法院不判住宿费;3、法院不判伙食费;4、法院少判交通费;5、法院少判护理费;6、法院少判住院伙食补助费;7、法院少判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律不能让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精神受到伤害还要经济上受到损失,而侵权人却得不到相应的经济惩罚,这岂不是对侵权行为的一种纵容?怎么能够警醒后来者?其结果岂不是又再次伤害了受害人?两级法院(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和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不但没有体现法律对受害人的保护,反而助长了侵权人的气势,实在有违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精神,因此应予纠正。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等法官无视法律法规,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胆大包天,无法无天,同流合污,狼狈为奸,竟然公开的进行违法造假,(没有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却再审,裁定在前,立案在后)欺上瞒下,瞒天过海,丧德败行,践踏法律,亵渎法律,藐视法律,欺压百姓,欺负弱势群体,助纣为虐,为虎作伥,助恶压善,恃强凌弱,沆瀣一气,肆无忌惮地制造冤假错案,丧心病狂地枉法裁判,其行为不仅突破了一个法官应该具备的职业道德底线,而且还触犯了国家《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应该给予严肃查处!追究其刑事责任!
    古人云,“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难道法官犯法就可以不追究吗?法官难道具有天生的“豁免权”,犯严重错误也可以得到“特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一句虚言吗?法律面前“因人而异”就是乱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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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usheng1100 时间:2011-02-19 12:01:40
  《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是:
      宁可焚法坑民, 决不还民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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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客运维权 时间:2011-02-19 12:43:09
  《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是撕去遮羞布的告白,是暴政常态化丶公开化的宣言,是向人民举起屠刀的进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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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eiquandiyiren 时间:2011-02-27 19:13:06
  历史将会记录在这个社会转型期,最大的悲剧不是坏人的嚣张,而是好人的过度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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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uanqiang1947112 时间:2011-03-05 23:44:54
  请求督促检察院依法追究个旧市齿轮厂章许明、杨起鹏、张志东
  三人漏罪,并对个旧市人民法院(2008)个刑初字第33号
  《刑事判决书》提起审判监督重新审理的举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原个旧市齿轮厂(现个旧市南天汽车半轴有限公司)购买人章许明、杨起鹏、张志东三人于2008年2月28日被个旧市人民法院以(2008)个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分别缓刑三年、四年、五年,该案宣判后,全体广大职工认为,该三人尚有漏罪,而且重罪轻判,分别多次向个旧市人民检察院反映,红河州检察院亦指示个旧市检察院认真查处,个旧市检察院均置之不理。特重新举报。请督促个旧市检察院依法查处,不要包庇,不要辱没全国先进检察院称号。
  一、漏罪部分:(大部分已由个旧市检察院查实,但未起诉)
  1、国有资产,购买后非法占为已有,构成贪污罪。
  (1)出售修理车间,获利150万元;(2)非法出售铸工车间,获利280万元;(3)非法出售独子大楼,获利50万元;(4)非法出售部分机床设备,获利500万元。合计约为900余万元。
  2 、审计资料:将价值4490余万元的国有土地级资产评估仅为449万元,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约为3000万元。
  3、租金收入每年约60万元,9年共540余万元。
  4、欠职工各种费用1320501.36元,非法占有国有资产100余万元。
  5、车间房屋地皮非法出售获利22万元款项及三套房屋,该三人一人一套,不交公,不报审计评估,非法占有约50万元。
  6、2006年因偷税被举报,2008年至2009年又偷税,个旧市国税局2010年8月20日初步查实偷逃税款;80余万元,罚款及滞纳金共计;160万元,个旧市地税局初步查实偷逃税款;60余万元,罚款及滞纳金合计;170余万元。国税地税合计;330余万元。国税局、地税局查处偷税时,隐瞒账目不予税局核查,至今个人所得税等,仍未查出。
  二、重罪轻判,量刑畸轻,适用刑法罪名不当,应予重新审理改判。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2008)个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人张志东、杨起鹏、章许明趁个旧市齿轮厂改制之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商议后,于2 0 02年1 0月31日以预付钢材款的名义将个旧市齿轮厂在昆明办事处的采购资金人民币60万元转到云南新欣物资公司帐户,通过与云南新欣物资公司所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又将60万元人民币转到个旧市齿轮厂帐户三人名下,被告人章许明于2002年12月23日作为购厂代表与个旧市经贸局签订产权出售合同后,将6 0万元人民币交到个旧市财政局用于购买个旧市齿轮厂产权。”而判处张志东、杨起鹏、章许明有期徒刑各三年,并缓刑五年、四年、三年。(以下简称三被告人)
  举报人认为,本案判决存在以下问题:
  一、确认罪名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从本案认定的事实看,三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合伙贪污的行为。理由是:1、从主观方面分析,三被告人将该60万元款项转出后,不报审计的目的、动机是将该笔资金占为己有,与挪用公款的区别在于;挪用公款是将国家资金为个人使用,而不是占为己有。三被告人的行为主观方面已证实了贪污的目的、动机。
  2、从客观方面分析:
  三被告人占为己有的该60万元资金,是国家资金,而该三被告人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于改制审计过程中隐瞒该笔资金的存在,汇到其他单位账户上后,不将该笔资金报审计部门。改制签订合同后又将该笔资金转到三被告人名下,形成了占有国家资金的事实。该占有国家资金的事实,从2002年10月31日延续到2007年2月20日案发以后才被动地由公诉机关扣押该笔款项。
  3、该三人属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
  4、该三人的行为侵吞了国有资产,符合贪污罪的客体。
  从以上四方面可以看出: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而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其区别就在于是否改变了该60万元资产的性质。改变了就是贪污罪,未改变就是挪用公款罪,三被告人的行为,已经从查证的事实证实了其侵吞国有资产的性质是贪污而不是挪用。
  个旧市人民法院的判决虽然是以个旧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罪名判决的,但是个旧市人民法院应该知道该起诉罪名有误,应按贪污罪判处,而未按贪污罪判处,属于确认罪名错误。
  由于审理法院确认罪名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本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383条,而适用了第384条,出现了重罪轻判的情形,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二、量刑畸轻,并错误适用缓刑:
  1、本案应属贪污罪量刑标准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个旧市人民法院却以挪用公款罪量刑三年并缓刑。
  2、就按原审法院确认的挪用公款罪来看,应适用的是《刑法》第384条中:“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三被告人挪用该60万元公款已属数额巨大,而且长达4年多不还,如不是从其他单位的案件中牵涉而案发后被公诉机关扣押该款项,三被告人根本没有退还的意思,因此属于“不退还’’的情形,应按照该条款的规定处刑。
  3、个旧市人民法院该判决书确认三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均具有法定减轻和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因此判处三被告人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五年、四年、三年,亦属错误适用缓刑。本案中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与否还存在争议;
  ①自首所指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本案中三被告人供认的仅仅是公诉机关早已侦破并提起公诉的60万元公款的问题,而对于《关于原个旧市齿轮厂购买人章许明、张志东、杨起鹏等三人漏罪举报》(请参看该文),公诉机关暂没有提起公诉的其他犯罪事实,三被告人均未作供述,尚有漏罪(已另行提请有关机关侦查公诉),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所提出的事实也还有漏罪未诉。
  ②按挪用公款罪数额巨大的刑罚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规定,再怎么减也不能减到三年有期徒刑并同时适用缓刑,只能是法定刑十年以下,五年以上减,达不到缓刑的条件。
  ③三被告人没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条件。
  
  特此举报
  
  举报人:个旧市南天汽车半轴有限公司 (原个旧市齿轮厂)
  170多职工签名按手印联名举报
  
  201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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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uanqiang1947112 时间:2011-03-06 00:24:39
  请求依法追究个旧市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碧华徇私枉法
  对张志东、杨起鹏、章许明三人 故意重罪轻判责任的举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
  云南省检察院:纪检、监察:
  个旧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张碧华系个旧市人民法院(2008)个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的审判长,多年从事审判工作。2007年在审判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个旧市南天汽车半轴有限责任公司(原个旧市齿轮厂)购买人张志东、杨起鹏、章许明三人挪用60万元公款罪一案时,故意重罪轻判,量刑畸轻。符合《刑法》第399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情形。将应认定为贪污罪的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即使按挪用公款罪,将应适用第384条中:“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适用了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了缓刑。判决宣告后在个旧市,甚至红河州均造成了恶劣影响,公众认为,法官包庇被告人,故意重罪轻判.170多人选出的职工代表向红河州、云南省各级相关部门举报,请法院纠正,但法院不予纠正,亦不重审。特此再次举报,要求上一级法院重审此案并追究审判长张碧华的法律责任。
  请纪检监察机关查审判长张碧华近几年审案情况是否还有其他问题???!!! 审判个旧地区黑社会老大“熊庆文案件”中有何蔽病???!!!是否充当了黑社会保护伞???!!!
  
  现将个旧市齿轮厂案件做如下分析:
  一、确认罪名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从本案认定的事实看,三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合伙贪污的行为。理由是:
  1、从主观方面分析,三被告人将该60万元款项转出后,不报审计的目的、动机是将该笔资金占为己有,与挪用公款的区别在于;挪用公款是将国家资金为个人使用,而不是占为己有。三被告人的行为主观方面已证实了贪污的目的、动机,用大家的血汗钱:60万元买上亿元的国有企业全部资产及厂权,占为己有!!!
  2、从客观方面分析:
  三被告人占为己有的该60万元资金,是国家资金,而该三被告人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于改制审计过程中隐瞒该笔资金的存在,汇到其他单位账户上后,不将该笔资金报审计部门。改制签订合同后又将该笔资金转到三被告人名下,形成了占有国家资金的事实。该占有国家资金的事实,从2002年10月31日延续到2007年2月20日案发以后才被动地由公诉机关扣押该笔款项。
  3、该三人属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
  4、该三人的行为侵吞了国有资产,符合贪污罪的客体。
  从以上四方面可以看出: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而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其区别就在于是否改变了该60万元资产的性质。改变了就是贪污罪,未改变就是挪用公款罪,三被告人的行为,已经从查证的事实证实了其侵吞上亿元的国有资产的性质是贪污而不是挪用!!!!!!
  个旧市人民法院的判决虽然是以个旧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罪名判决的,但是个旧市人民法院应该知道该起诉罪名有误,应按贪污罪判处,而未按贪污罪判处,属于确认罪名错误!!!!!!
  由于审理法院确认罪名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本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383条,而适用了第384条,出现了重罪轻判的情形,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二、量刑畸轻,并错误适用缓刑:
  1、本案应属贪污罪量刑标准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个旧市人民法院却以挪用公款罪量刑三年并缓刑。
  2、就按原审法院确认的挪用公款罪来看,应适用的是《刑法》第384条中:“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三被告人挪用该60万元公款已属数额巨大,而且长达4年多不还,如不是从其他单位的案件中牵涉而案发后被公诉机关扣押该款项、扣押拘捕三被告,三被告人根本没有退还的意思,也不会自动投案自首,因此属于“不退还”的情形,应按照该条款的规定处刑!!!!!!
  3、个旧市人民法院该判决书确认三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均具有法定减轻和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因此判处三被告人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五年、四年、三年,亦属错误适用缓刑。本案中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与否还存在争议;
  ①自首所指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本案中三被告人供认的仅仅是公诉机关早已侦破并提起公诉的60万元公款的问题,而对于《关于原个旧市齿轮厂购买人章许明、张志东、杨起鹏等三人漏罪举报》(请参看该文),公诉机关暂没有提起公诉的其他犯罪事实,三被告人均未作供述,尚有漏罪(已另行提请有关机关侦查公诉),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所提出的事实也还有漏罪未诉!!!
  ②按挪用公款罪数额巨大的刑罚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规定,再怎么减也不能减到三年有期徒刑并同时适用缓刑,只能是法定刑十年以下,五年以上减,达不到缓刑的条件。
  ③三被告人没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条件。
  
  特此举报
  
  
  
  举报人:个旧市南天汽车半轴有限公司 (原个旧市齿轮厂)职工
  170多人签名按手印联名举报、作证
  
  请有识之士为我们申张正义主持 公道!!!!
  2011年1月11日
  
  
  
  
  
  请求督促检察院依法追究个旧市齿轮厂章许明、杨起鹏、张志东
  三人漏罪,并对个旧市人民法院(2008)个刑初字第33号
  《刑事判决书》提起审判监督重新审理的举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原个旧市齿轮厂(现个旧市南天汽车半轴有限公司)购买人章许明、杨起鹏、张志东三人于2008年2月28日被个旧市人民法院以(2008)个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分别缓刑三年、四年、五年,该案宣判后,全体广大职工认为,该三人尚有漏罪,而且重罪轻判,分别多次向个旧市人民检察院反映,红河州检察院亦指示个旧市检察院认真查处,个旧市检察院均置之不理。特重新举报。请督促个旧市检察院依法查处,不要包庇,不要辱没全国先进检察院称号。
  一、漏罪部分:(大部分已由个旧市检察院查实,但未起诉)
  1、国有资产,购买后非法占为已有,构成贪污罪。
  (1)出售修理车间,获利150万元;(2)非法出售铸工车间,获利280万元;(3)非法出售独子大楼,获利50万元;(4)非法出售部分机床设备,获利500万元。合计约为900余万元。
  2 、审计资料:将价值4490余万元的国有土地级资产评估仅为449万元,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约为3000万元。
  3、租金收入每年约60万元,9年共540余万元。
  4、欠职工各种费用1320501.36元,非法占有国有资产100余万元。
  5、车间房屋地皮非法出售获利22万元款项及三套房屋,该三人一人一套,不交公,不报审计评估,非法占有约50万元。
  6、2006年因偷税被举报,2008年至2009年又偷税,个旧市国税局2010年8月20日初步查实偷逃税款;80余万元,罚款及滞纳金共计;160万元,个旧市地税局初步查实偷逃税款;60余万元,罚款及滞纳金合计;170余万元。国税地税合计;330余万元。国税局、地税局查处偷税时,隐瞒账目不予税局核查,至今个人所得税等,仍未查出。
  二、重罪轻判,量刑畸轻,适用刑法罪名不当,应予重新审理改判。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2008)个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人张志东、杨起鹏、章许明趁个旧市齿轮厂改制之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商议后,于2 0 02年1 0月31日以预付钢材款的名义将个旧市齿轮厂在昆明办事处的采购资金人民币60万元转到云南新欣物资公司帐户,通过与云南新欣物资公司所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又将60万元人民币转到个旧市齿轮厂帐户三人名下,被告人章许明于2002年12月23日作为购厂代表与个旧市经贸局签订产权出售合同后,将6 0万元人民币交到个旧市财政局用于购买个旧市齿轮厂产权。”而判处张志东、杨起鹏、章许明有期徒刑各三年,并缓刑五年、四年、三年。(以下简称三被告人)
  举报人认为,本案判决存在以下问题:
  一、确认罪名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从本案认定的事实看,三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合伙贪污的行为。理由是:1、从主观方面分析,三被告人将该60万元款项转出后,不报审计的目的、动机是将该笔资金占为己有,与挪用公款的区别在于;挪用公款是将国家资金为个人使用,而不是占为己有。三被告人的行为主观方面已证实了贪污的目的、动机。
  2、从客观方面分析:
  三被告人占为己有的该60万元资金,是国家资金,而该三被告人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于改制审计过程中隐瞒该笔资金的存在,汇到其他单位账户上后,不将该笔资金报审计部门。改制签订合同后又将该笔资金转到三被告人名下,形成了占有国家资金的事实。该占有国家资金的事实,从2002年10月31日延续到2007年2月20日案发以后才被动地由公诉机关扣押该笔款项。
  3、该三人属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
  4、该三人的行为侵吞了国有资产,符合贪污罪的客体。
  从以上四方面可以看出: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而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其区别就在于是否改变了该60万元资产的性质。改变了就是贪污罪,未改变就是挪用公款罪,三被告人的行为,已经从查证的事实证实了其侵吞国有资产的性质是贪污而不是挪用。
  个旧市人民法院的判决虽然是以个旧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罪名判决的,但是个旧市人民法院应该知道该起诉罪名有误,应按贪污罪判处,而未按贪污罪判处,属于确认罪名错误。
  由于审理法院确认罪名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本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383条,而适用了第384条,出现了重罪轻判的情形,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二、量刑畸轻,并错误适用缓刑:
  1、本案应属贪污罪量刑标准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个旧市人民法院却以挪用公款罪量刑三年并缓刑。
  2、就按原审法院确认的挪用公款罪来看,应适用的是《刑法》第384条中:“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三被告人挪用该60万元公款已属数额巨大,而且长达4年多不还,如不是从其他单位的案件中牵涉而案发后被公诉机关扣押该款项,三被告人根本没有退还的意思,因此属于“不退还’’的情形,应按照该条款的规定处刑。
  3、个旧市人民法院该判决书确认三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均具有法定减轻和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因此判处三被告人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五年、四年、三年,亦属错误适用缓刑。本案中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与否还存在争议;
  ①自首所指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本案中三被告人供认的仅仅是公诉机关早已侦破并提起公诉的60万元公款的问题,而对于《关于原个旧市齿轮厂购买人章许明、张志东、杨起鹏等三人漏罪举报》(请参看该文),公诉机关暂没有提起公诉的其他犯罪事实,三被告人均未作供述,尚有漏罪(已另行提请有关机关侦查公诉),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所提出的事实也还有漏罪未诉。
  ②按挪用公款罪数额巨大的刑罚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规定,再怎么减也不能减到三年有期徒刑并同时适用缓刑,只能是法定刑十年以下,五年以上减,达不到缓刑的条件。
  ③三被告人没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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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报人:个旧市南天汽车半轴有限公司 (原个旧市齿轮厂)
  170多职工签名按手印联名举报
  
  201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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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uanqiang1947112 时间:2011-03-06 00:26:02
  请求督促检察院依法追究个旧市齿轮厂章许明、杨起鹏、张志东
  三人漏罪,并对个旧市人民法院(2008)个刑初字第33号
  《刑事判决书》提起审判监督重新审理的举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原个旧市齿轮厂(现个旧市南天汽车半轴有限公司)购买人章许明、杨起鹏、张志东三人于2008年2月28日被个旧市人民法院以(2008)个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分别缓刑三年、四年、五年,该案宣判后,全体广大职工认为,该三人尚有漏罪,而且重罪轻判,分别多次向个旧市人民检察院反映,红河州检察院亦指示个旧市检察院认真查处,个旧市检察院均置之不理。特重新举报。请督促个旧市检察院依法查处,不要包庇,不要辱没全国先进检察院称号。
  一、漏罪部分:(大部分已由个旧市检察院查实,但未起诉)
  1、国有资产,购买后非法占为已有,构成贪污罪。
  (1)出售修理车间,获利150万元;(2)非法出售铸工车间,获利280万元;(3)非法出售独子大楼,获利50万元;(4)非法出售部分机床设备,获利500万元。合计约为900余万元。
  2 、审计资料:将价值4490余万元的国有土地级资产评估仅为449万元,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约为3000万元。
  3、租金收入每年约60万元,9年共540余万元。
  4、欠职工各种费用1320501.36元,非法占有国有资产100余万元。
  5、车间房屋地皮非法出售获利22万元款项及三套房屋,该三人一人一套,不交公,不报审计评估,非法占有约50万元。
  6、2006年因偷税被举报,2008年至2009年又偷税,个旧市国税局2010年8月20日初步查实偷逃税款;80余万元,罚款及滞纳金共计;160万元,个旧市地税局初步查实偷逃税款;60余万元,罚款及滞纳金合计;170余万元。国税地税合计;330余万元。国税局、地税局查处偷税时,隐瞒账目不予税局核查,至今个人所得税等,仍未查出。
  二、重罪轻判,量刑畸轻,适用刑法罪名不当,应予重新审理改判。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2008)个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人张志东、杨起鹏、章许明趁个旧市齿轮厂改制之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商议后,于2 0 02年1 0月31日以预付钢材款的名义将个旧市齿轮厂在昆明办事处的采购资金人民币60万元转到云南新欣物资公司帐户,通过与云南新欣物资公司所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又将60万元人民币转到个旧市齿轮厂帐户三人名下,被告人章许明于2002年12月23日作为购厂代表与个旧市经贸局签订产权出售合同后,将6 0万元人民币交到个旧市财政局用于购买个旧市齿轮厂产权。”而判处张志东、杨起鹏、章许明有期徒刑各三年,并缓刑五年、四年、三年。(以下简称三被告人)
  举报人认为,本案判决存在以下问题:
  一、确认罪名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从本案认定的事实看,三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合伙贪污的行为。理由是:1、从主观方面分析,三被告人将该60万元款项转出后,不报审计的目的、动机是将该笔资金占为己有,与挪用公款的区别在于;挪用公款是将国家资金为个人使用,而不是占为己有。三被告人的行为主观方面已证实了贪污的目的、动机。
  2、从客观方面分析:
  三被告人占为己有的该60万元资金,是国家资金,而该三被告人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于改制审计过程中隐瞒该笔资金的存在,汇到其他单位账户上后,不将该笔资金报审计部门。改制签订合同后又将该笔资金转到三被告人名下,形成了占有国家资金的事实。该占有国家资金的事实,从2002年10月31日延续到2007年2月20日案发以后才被动地由公诉机关扣押该笔款项。
  3、该三人属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
  4、该三人的行为侵吞了国有资产,符合贪污罪的客体。
  从以上四方面可以看出: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而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其区别就在于是否改变了该60万元资产的性质。改变了就是贪污罪,未改变就是挪用公款罪,三被告人的行为,已经从查证的事实证实了其侵吞国有资产的性质是贪污而不是挪用。
  个旧市人民法院的判决虽然是以个旧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罪名判决的,但是个旧市人民法院应该知道该起诉罪名有误,应按贪污罪判处,而未按贪污罪判处,属于确认罪名错误。
  由于审理法院确认罪名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本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383条,而适用了第384条,出现了重罪轻判的情形,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二、量刑畸轻,并错误适用缓刑:
  1、本案应属贪污罪量刑标准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个旧市人民法院却以挪用公款罪量刑三年并缓刑。
  2、就按原审法院确认的挪用公款罪来看,应适用的是《刑法》第384条中:“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三被告人挪用该60万元公款已属数额巨大,而且长达4年多不还,如不是从其他单位的案件中牵涉而案发后被公诉机关扣押该款项,三被告人根本没有退还的意思,因此属于“不退还’’的情形,应按照该条款的规定处刑。
  3、个旧市人民法院该判决书确认三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均具有法定减轻和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因此判处三被告人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五年、四年、三年,亦属错误适用缓刑。本案中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与否还存在争议;
  ①自首所指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本案中三被告人供认的仅仅是公诉机关早已侦破并提起公诉的60万元公款的问题,而对于《关于原个旧市齿轮厂购买人章许明、张志东、杨起鹏等三人漏罪举报》(请参看该文),公诉机关暂没有提起公诉的其他犯罪事实,三被告人均未作供述,尚有漏罪(已另行提请有关机关侦查公诉),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所提出的事实也还有漏罪未诉。
  ②按挪用公款罪数额巨大的刑罚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规定,再怎么减也不能减到三年有期徒刑并同时适用缓刑,只能是法定刑十年以下,五年以上减,达不到缓刑的条件。
  ③三被告人没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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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报人:个旧市南天汽车半轴有限公司 (原个旧市齿轮厂)
  170多职工签名按手印联名举报
  
  201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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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uanqiang1947112 时间:2011-03-06 00:34:23
  请求督促检察院依法追究个旧市齿轮厂章许明、杨起鹏、张志东
  三人漏罪,并对个旧市人民法院(2008)个刑初字第33号
  《刑事判决书》提起审判监督重新审理的举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原个旧市齿轮厂(现个旧市南天汽车半轴有限公司)购买人章许明、杨起鹏、张志东三人于2008年2月28日被个旧市人民法院以(2008)个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分别缓刑三年、四年、五年,该案宣判后,全体广大职工认为,该三人尚有漏罪,而且重罪轻判,分别多次向个旧市人民检察院反映,红河州检察院亦指示个旧市检察院认真查处,个旧市检察院均置之不理。特重新举报。请督促个旧市检察院依法查处,不要包庇,不要辱没全国先进检察院称号。
  一、漏罪部分:(大部分已由个旧市检察院查实,但未起诉)
  1、国有资产,购买后非法占为已有,构成贪污罪。
  (1)出售修理车间,获利150万元;(2)非法出售铸工车间,获利280万元;(3)非法出售独子大楼,获利50万元;(4)非法出售部分机床设备,获利500万元。合计约为900余万元。
  2 、审计资料:将价值4490余万元的国有土地级资产评估仅为449万元,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约为3000万元。
  3、租金收入每年约60万元,9年共540余万元。
  4、欠职工各种费用1320501.36元,非法占有国有资产100余万元。
  5、车间房屋地皮非法出售获利22万元款项及三套房屋,该三人一人一套,不交公,不报审计评估,非法占有约50万元。
  6、2006年因偷税被举报,2008年至2009年又偷税,个旧市国税局2010年8月20日初步查实偷逃税款;80余万元,罚款及滞纳金共计;160万元,个旧市地税局初步查实偷逃税款;60余万元,罚款及滞纳金合计;170余万元。国税地税合计;330余万元。国税局、地税局查处偷税时,隐瞒账目不予税局核查,至今个人所得税等,仍未查出。
  二、重罪轻判,量刑畸轻,适用刑法罪名不当,应予重新审理改判。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2008)个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人张志东、杨起鹏、章许明趁个旧市齿轮厂改制之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商议后,于2 0 02年1 0月31日以预付钢材款的名义将个旧市齿轮厂在昆明办事处的采购资金人民币60万元转到云南新欣物资公司帐户,通过与云南新欣物资公司所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又将60万元人民币转到个旧市齿轮厂帐户三人名下,被告人章许明于2002年12月23日作为购厂代表与个旧市经贸局签订产权出售合同后,将6 0万元人民币交到个旧市财政局用于购买个旧市齿轮厂产权。”而判处张志东、杨起鹏、章许明有期徒刑各三年,并缓刑五年、四年、三年。(以下简称三被告人)
  举报人认为,本案判决存在以下问题:
  一、确认罪名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从本案认定的事实看,三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合伙贪污的行为。理由是:1、从主观方面分析,三被告人将该60万元款项转出后,不报审计的目的、动机是将该笔资金占为己有,与挪用公款的区别在于;挪用公款是将国家资金为个人使用,而不是占为己有。三被告人的行为主观方面已证实了贪污的目的、动机。
  2、从客观方面分析:
  三被告人占为己有的该60万元资金,是国家资金,而该三被告人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于改制审计过程中隐瞒该笔资金的存在,汇到其他单位账户上后,不将该笔资金报审计部门。改制签订合同后又将该笔资金转到三被告人名下,形成了占有国家资金的事实。该占有国家资金的事实,从2002年10月31日延续到2007年2月20日案发以后才被动地由公诉机关扣押该笔款项。
  3、该三人属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
  4、该三人的行为侵吞了国有资产,符合贪污罪的客体。
  从以上四方面可以看出: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而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其区别就在于是否改变了该60万元资产的性质。改变了就是贪污罪,未改变就是挪用公款罪,三被告人的行为,已经从查证的事实证实了其侵吞国有资产的性质是贪污而不是挪用。
  个旧市人民法院的判决虽然是以个旧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罪名判决的,但是个旧市人民法院应该知道该起诉罪名有误,应按贪污罪判处,而未按贪污罪判处,属于确认罪名错误。
  由于审理法院确认罪名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本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383条,而适用了第384条,出现了重罪轻判的情形,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二、量刑畸轻,并错误适用缓刑:
  1、本案应属贪污罪量刑标准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个旧市人民法院却以挪用公款罪量刑三年并缓刑。
  2、就按原审法院确认的挪用公款罪来看,应适用的是《刑法》第384条中:“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三被告人挪用该60万元公款已属数额巨大,而且长达4年多不还,如不是从其他单位的案件中牵涉而案发后被公诉机关扣押该款项,三被告人根本没有退还的意思,因此属于“不退还’’的情形,应按照该条款的规定处刑。
  3、个旧市人民法院该判决书确认三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均具有法定减轻和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因此判处三被告人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五年、四年、三年,亦属错误适用缓刑。本案中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与否还存在争议;
  ①自首所指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本案中三被告人供认的仅仅是公诉机关早已侦破并提起公诉的60万元公款的问题,而对于《关于原个旧市齿轮厂购买人章许明、张志东、杨起鹏等三人漏罪举报》(请参看该文),公诉机关暂没有提起公诉的其他犯罪事实,三被告人均未作供述,尚有漏罪(已另行提请有关机关侦查公诉),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所提出的事实也还有漏罪未诉。
  ②按挪用公款罪数额巨大的刑罚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规定,再怎么减也不能减到三年有期徒刑并同时适用缓刑,只能是法定刑十年以下,五年以上减,达不到缓刑的条件。
  ③三被告人没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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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报人:个旧市南天汽车半轴有限公司 (原个旧市齿轮厂)
  170多职工签名按手印联名举报
  
  2011年3月2日
  
  请求依法追究个旧市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碧华徇私枉法
  对张志东、杨起鹏、章许明三人                   故意重罪轻判责任的举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
  云南省检察院:纪检、监察:
  个旧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张碧华系个旧市人民法院(2008)个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的审判长,多年从事审判工作。2007年在审判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个旧市南天汽车半轴有限责任公司(原个旧市齿轮厂)购买人张志东、杨起鹏、章许明三人挪用60万元公款罪一案时,故意重罪轻判,量刑畸轻。符合《刑法》第399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情形。将应认定为贪污罪的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即使按挪用公款罪,将应适用第384条中:“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适用了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了缓刑。判决宣告后在个旧市,甚至红河州均造成了恶劣影响,公众认为,法官包庇被告人,故意重罪轻判.170多人选出的职工代表向红河州、云南省各级相关部门举报,请法院纠正,但法院不予纠正,亦不重审。特此再次举报,要求上一级法院重审此案并追究审判长张碧华的法律责任。
  请纪检监察机关查审判长张碧华近几年审案情况是否还有其他问题???!!!       审判个旧地区黑社会老大“熊庆文案件”中有何蔽病???!!!是否充当了黑社会保护伞???!!!
  
  现将个旧市齿轮厂案件做如下分析:
  一、确认罪名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从本案认定的事实看,三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合伙贪污的行为。理由是:
  1、从主观方面分析,三被告人将该60万元款项转出后,不报审计的目的、动机是将该笔资金占为己有,与挪用公款的区别在于;挪用公款是将国家资金为个人使用,而不是占为己有。三被告人的行为主观方面已证实了贪污的目的、动机,用大家的血汗钱:60万元买上亿元的国有企业全部资产及厂权,占为己有!!!
  2、从客观方面分析:
  三被告人占为己有的该60万元资金,是国家资金,而该三被告人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于改制审计过程中隐瞒该笔资金的存在,汇到其他单位账户上后,不将该笔资金报审计部门。改制签订合同后又将该笔资金转到三被告人名下,形成了占有国家资金的事实。该占有国家资金的事实,从2002年10月31日延续到2007年2月20日案发以后才被动地由公诉机关扣押该笔款项。
  3、该三人属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
  4、该三人的行为侵吞了国有资产,符合贪污罪的客体。
  从以上四方面可以看出: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而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其区别就在于是否改变了该60万元资产的性质。改变了就是贪污罪,未改变就是挪用公款罪,三被告人的行为,已经从查证的事实证实了其侵吞上亿元的国有资产的性质是贪污而不是挪用!!!!!!
  个旧市人民法院的判决虽然是以个旧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罪名判决的,但是个旧市人民法院应该知道该起诉罪名有误,应按贪污罪判处,而未按贪污罪判处,属于确认罪名错误!!!!!!
  由于审理法院确认罪名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本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383条,而适用了第384条,出现了重罪轻判的情形,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二、量刑畸轻,并错误适用缓刑:
  1、本案应属贪污罪量刑标准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个旧市人民法院却以挪用公款罪量刑三年并缓刑。
  2、就按原审法院确认的挪用公款罪来看,应适用的是《刑法》第384条中:“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三被告人挪用该60万元公款已属数额巨大,而且长达4年多不还,如不是从其他单位的案件中牵涉而案发后被公诉机关扣押该款项、扣押拘捕三被告,三被告人根本没有退还的意思,也不会自动投案自首,因此属于“不退还”的情形,应按照该条款的规定处刑!!!!!!
  3、个旧市人民法院该判决书确认三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均具有法定减轻和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因此判处三被告人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五年、四年、三年,亦属错误适用缓刑。本案中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与否还存在争议;
  ①自首所指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本案中三被告人供认的仅仅是公诉机关早已侦破并提起公诉的60万元公款的问题,而对于《关于原个旧市齿轮厂购买人章许明、张志东、杨起鹏等三人漏罪举报》(请参看该文),公诉机关暂没有提起公诉的其他犯罪事实,三被告人均未作供述,尚有漏罪(已另行提请有关机关侦查公诉),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所提出的事实也还有漏罪未诉!!!
  ②按挪用公款罪数额巨大的刑罚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规定,再怎么减也不能减到三年有期徒刑并同时适用缓刑,只能是法定刑十年以下,五年以上减,达不到缓刑的条件。
  ③三被告人没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条件。
  
  特此举报
  
  
  
  举报人:个旧市南天汽车半轴有限公司 (原个旧市齿轮厂)职工
  170多人签名按手印联名举报、作证
  
  请有识之士为我们申张正义、主持公道!!!
  201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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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新社会平民 时间:2011-03-30 21:48:28
  遇到问题绕着走,碰到矛盾躲着走,看见难点低头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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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我们好春天 时间:2011-04-02 10:05:05
  权力腐败者所能操控的,不仅仅在其范围职权之内,操纵司法成了他们最为疯狂追寻的腐败标的,他们深谙:操纵了司法等同操纵了一切,腐败起来绝无后顾之忧,达至“法不治我”的腐败至高境界,再大腐败又何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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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女士诉高院 时间:2011-04-02 10:37:22
  天黑路不平!!!“舆论监督”国家领导人曾在世界媒体峰会上指出,我们要始终高度重视媒体和支持媒体搞好舆论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我将以上事实真相披露于网络媒体,向我的同胞发出求助声援的呐喊声,相信在我们法制日益健全、社会越发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定会得到来自党和政府以及广大网民的支持讨一个公道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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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国维权大师 时间:2011-04-03 10:46:10
  这些枉法裁判的法官来头不小啊!犯了如此严重的错误居然“安然无恙”、毫发无伤、稳座法椅,不简单啊!
  真的很“羡慕”那个开理发店的老板娘,“能量”如此之大,真是闻所未闻,见所未见,打官司能得到这么多的单位和部门的大力支持,甚至有人为了她家的利益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执法犯法,执法违法,赔上自己的前程······哎呀!那个老板娘幸福死了,真的是走了“狗屎运”了,相比之下,那个受害人就太寒霜了,人家那么多人都在帮那个老板娘,你小老百姓真的是太可怜了,身体受到伤害得不到合理的赔偿,还要遭受那么多人的“内外夹攻”,哎呀!小老百姓真是伤不起啊!小老百姓真是打不起官司啊!老百姓哪是人家那些有钱人的对手?那些有钱人有的是钱,“有钱能使鬼推磨”,你看看,人家那么多的执法部门都在帮那个老板娘,那个老板娘的几个臭钱可比你小老百姓的生命和健康重要得多,你小老百姓身体受到伤害了又咋了?人家老板娘的利益才是最最重要的,君不见,那么多的检、法人员为了给那个老板娘家减少一点赔偿费用不惜“去毛草房里试火——引火烧身”,法官为了给老板娘家减少一点赔偿费用,不惜赔上自己的前程、不惜搭上法院的名誉!什么司法的权威、法律的尊严、法院的声誉都统统比不上那个开理发店的老板娘家的几个臭钱——为了给那个老板娘家减少一点赔偿金,这些人真的是豁出去了,无所不用其极!!!
  天下无权无势、无背景后台的弱势群体和可怜的老百姓,你们可要从这个官司中吸取吸取教训,千万千万不要去跟那些有钱有势、财大气粗、神通广大的有钱人打官司,打官司是有钱人的游戏,咱老百姓是玩不起那种游戏的,切记、切记、切记、切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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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世事明如镜 时间:2011-04-03 14:32:21
  谁来管管腐败枉法的法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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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众民众 时间:2011-04-04 13:17:43
  无论是谁的对错,只能说明现在社会官民的关系不是一般的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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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家守护公道 时间:2011-04-04 20:17:56
  我们不但要自己维权、还要支持他人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既是自己的权利也是自己的义务,是每个人对国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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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我们讨伐贪官 时间:2011-04-05 12:09:49
  践踏法律、践踏公权的贪、腐们,人民不会饶恕你们,历史定会审判你们。支持楼主,好帖子,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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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别梦依稀1 时间:2011-04-08 13:48:48
  温 家 宝:目前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 任务十分艰巨
  
  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反腐倡廉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较大差距。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仍呈易发多发之势,一些案件触目惊心,影响极为恶劣;贪污腐化、形式主义、奢侈浪费的问题屡禁不止。发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根本在于制度不完善,机制不健全,已有的制度执行不力,监督不到位和力度不够,导致对权力缺乏有力约束。这些情况表明,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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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云南维权大师 时间:2011-04-09 09:58:22
  基层法院办案不公,导致司法不公,己经逐年呈上升趋势,它必将对党和国家的威望造成不良的影响,是到了必须加以重视和整治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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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风动一枝花 时间:2011-04-09 22:33:59
  萝卜坏掉腐败了,是从“心”开始的,然后遍及全体;我想,人的坏掉腐败,也是从“心”开始的,然后延及周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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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路不铲不平 时间:2011-04-10 12:45:26
  这是权与法的较量。支持楼主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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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weriwer878 时间:2011-04-11 10:51:38
  搞出矛盾了,这事不好处理。也只有闹大了,才有可能保住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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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思念内蒙古三十年 时间:2011-04-14 13:18:42
  当今社会衙门腐败之极,而今不见午门斩贪官,老百姓击鼓喊冤无门,要想讨回公道万万不能。好帖子要顶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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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向国群诉说 时间:2011-04-15 12:48:42
  最高法副院长江必新:遮掩错误案件不如早下决心纠正
  要坚持严格依法纠错。维护“既判力”必须以对当事人和案外人的权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为前提;维护司法权威必须以“公正合法”为基础;维护法院形象,必须以确无错误为条件 在审判监督工作中,有必要坚持严格依法纠错,确保纠错的有效性和正确性。依法纠错理念,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党的工作原则在司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依法纠错即是说只要依法应当纠正,纠正得越彻底、越及时越好。要坚持“当纠则纠”的思想,摒弃“能维则维”的观念。一些错误案件转来转去,对其中的错误遮遮掩掩,但最终还是改了,与其如此,不如早下决心予以纠正。坚持严格依法纠错,就是对那些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必须裁定进入再审,对确实侵害了当事人实体权利的生效裁判,要坚决纠正。
  要对法律负责,不可因为不公正的判决而使法律发生扭曲或失去正义的光芒;要对个人负责,不可留下错案记录和不公正的言行而为后人诟病;要对同事负责,不可听任小错铸成大错而损害其形象;要对当事人负责,不可无视其身陷水深火热而见难不救;要对法院负责,不可因为自己不公正的裁判而使其权威受损;要对自己的历史负责,不可因为徇情枉法或草率疏忽错误裁判而留下不光彩的记录。不能因为人情关系而妨碍纠错;不能因为怕得罪人或照顾面子或关系而消极纠错;不能因为害怕改判后善后工作难做而拖延纠错;不能因为片面强调维护“既判力”和司法权威而拒绝纠错;不能因为个人或单位的得失而抵制纠错;不能因为考核评比或政绩而疏于纠错;不能因为个人“面子”而“将错就错”。经验告诉我们,坚持错误,小错就会变成大错;文过饰非,最终是欲盖弥彰,千夫所指;知错不改,结果必然是错上加错,错莫大焉。必须明确,维护“既判力”必须以对当事人和案外人的权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为前提;维护司法权威必须以“公正合法”为基础;维护法院形象,必须以确无错误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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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ouguozhongguo 时间:2011-04-17 14:57:38
  问责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你领导下的人民法院是否还存在公平正义???请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谁开的???还是不是共产党开的人民法院???你的手下(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等法官)犯了如此严重的错误,而且还触犯了《刑法》,为什么不处理?不追究???不仅不处理他们,还要千方百计、想方设法、竭尽全力的对他们加以保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8年出台的声称要对判错案的法官实现终身追究的《细则》是闹着玩的吗???你为什么说话不算数???为了维护那些有钱人的利益,你们不惜牺牲老百姓的利益来讨好那些有钱人,请问你们的血管里是否还流淌着道德的血液???国法在哪里???公道在哪里???良知又在哪里???为了给一个小小的开理发店的老板娘减少一点赔偿费用,你们不惜赔上法院的声誉、损害司法的权威、践踏法律的尊严、亵渎法律的圣洁性,“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是你们法院的名誉重要还是那个开理发店的老板娘家的几个臭钱重要???是司法的权威重要还是那个老板娘家的面子重要???马俊杰、叶红等法官丧心病狂、肆无忌惮、胆大包天、无法无天、明目张胆地炮制出如此骇人听闻、惊世骇俗的枉法裁判案,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声誉“毁之一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这种名誉上的损失恐怕是拿几十万甚至几百万都挽回不了的!!!为了一个开理发店的小小的老板娘家的利益赔上法院的名誉,值得吗???不,简直是得不偿失!!!难道这个老板娘家的几个臭钱就远远比法院的声誉重要???为了给那个老板娘家减少一点赔偿费用,你们不惜丧失人性,丧尽天良,在人家受害人创伤累累的伤口时上再重新重重的撒上一把盐,再恶狠狠的插上一把刀!为了维护那个老板娘家的利益,你们可以对受害人落井下石、雪上加霜,无所不用其极,几致受害人于死地而后快!如此恶毒,你们就不怕遭到上天的惩罚和报应吗???
  ······
  如此这般的做法算不算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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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新军要工钱 时间:2011-04-17 21:43:17
  世间最为光辉的不是太阳,而是公平与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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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国维权大师 时间:2011-04-18 09:49:06
  历史的罪证是永远抹煞不了的,恶有恶报、善有善报,邪恶终究代替不了正义的力量!“某些人”不要以为手里有点权力就可以为非作歹、肆意妄为、无所顾忌、颠倒黑白、是非不分、随心所欲、我行我素、胆大包天、无法无天、无视党纪国法,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视国家的法律如儿戏;不要以为无权无势的老百姓就好欺负,更不要以为无背景后台的弱势群体就好糊弄;“玩火者必自焚”、“多行不义必自毙”,作恶多端的人是会有恶贯满盈的一天的——不信就走着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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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浙江农民维权 时间:2011-04-19 23:45:48
  全国所有的媒体,尤其是纸质媒体,应把这一事件公布于众,让大家看一看执法机关是如何“执法为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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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媒体人士 时间:2011-04-20 14:51:46
  这些法官犯了如此严重的错误居然可以逍遥法外,稳座法椅,轻易逃脱制裁,说明这桩枉法裁判案是有幕后指使的,“幕后导演”非同一般,非同小可,非富即贵,是手眼通天的重量级大人物······不过中国有句古话叫“害人终害己”,你虽然可以利用你手中的权力呼风唤雨,为非作歹,胡作非为,残害百姓,但到头来很有可能害的将是你自己······
  法官造假欺民,性质太恶劣!
  犯了如此严重的错误都可以不被追究的话,那中国的法律将会成为全世界的笑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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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inxueqian2009 时间:2011-04-21 13:01:12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你领导下的人民法院能办出如此惊天动地、惊世骇俗、空前绝后、骇人听闻、卑鄙无耻、龌龊不堪的枉法裁判案,你真的是“领导有方”啊!真的是“强将手下无弱兵”!由于你的手下冒天下之大不韪、滑天下之大稽,才思敏捷、异想天开、聪明过度、丧心病狂、丧尽天良、伤天害理、玩弄法律、戏弄法律、藐视法律、践踏法律、亵渎法律、胆大包天、无法无天、肆无忌惮、胡作非为、为非作歹、利欲熏心、廉耻丧尽、道德沦丧、阴险毒辣、上下串通、暗箱操作、欺上瞒下、瞒天过海、狼狈为奸、同流合污、沆瀣一气、相互勾结、联合造假,富有创造性地炮制出如此荒谬绝伦、荒唐不堪、滑稽可笑、匪夷所思的“天下第一假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因此而“驰名中外”、“名扬天下”!能让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如此“出名”,这些造假案的法官“功不可没”、立了大功!这些造假案的法官连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千古流芳”“载入史册”,在中国的司法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页!!!希望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院长的“英明领导”下继续发扬“光荣传统”,继续造假案、制冤案,反正那些小老百姓无权无势、无背景后台,被冤被屈被你们欺负了也是毫无办法,只有躲在暗处黯然神伤、暗自悲泣,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你们尽可以把你们的“幸福”和“快乐”建立在老百姓的痛苦和眼泪上,为了你们的政绩和利益,你们可以放心大胆、一如既往、再接再厉,继续欺压百姓、欺负弱势群体;继续制造冤假错案、继续枉法裁判!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达到“世界一流水平”!!!预祝你们“成功”!!!
  那些小老百姓真是太不自量力了,太没有自知之明了,竟敢去太岁头上动土,白日做梦,痴心妄想。你们小老百姓无权无势、无背景后台怎么能去与那些有钱有势、有背景后台的财大气粗、神通广大、手眼通天的有钱人打官司?有钱能使鬼推磨,人家有的是钱,钱能通神,看到了吧!法院、检察院为了维护那些有钱人的利益而“不惜一切代价”,忠心耿耿,千方百计,想方设法,不择手段,前赴后继,竭尽全力,绞尽脑汁,先是法院“造假案”,后是检察院“违法终止”,为了给那个侵权人(赔偿义务人)、一个开理发店的小小的老板娘家减少一点赔偿费用,法院和检察院可是豁出去了、“无所不用其极”,你小老百姓又有什么办法呢?人家手里有权,想怎么办就怎么办!!!谁管得着???你小老百姓以为交了诉讼费和花钱请了律师就可以打官司了?你们真是太傻了,太无知了,打官司是一门学问,哪有这么简单?没有听说“法院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这句话吗?法律永远是为有钱有势的权贵阶层服务的,弄不清这点是要吃苦的,为什么那些有钱有势的人如此爱打官司?小老百姓却很怕打官司,这其中的原因不言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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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云南维权大师 时间:2011-04-24 20:49:23
  如此恶劣的事件竟然发生在堂堂皇皇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丢人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颜面都被这些丧心病狂灭绝人性利令智昏道德沦丧的法官给丢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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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hsffb 时间:2011-04-25 15:38:12
  应该把那些利欲熏心、见利忘义、利令智昏、无法无天、胆大包天、胡作非为、肆无忌惮、为非作歹、狼狈为奸、伤天害理、丧心病狂、唯我独尊、随心所欲、欺上瞒下、狐假虎威、恃强凌弱、助恶压善、为虎作伥、践踏法律的腐败分子绳之以法!!!否则天下冤民讨不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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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明喊冤 时间:2011-04-26 12:19:20
  法官造假欺民,天理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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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东方之声音 时间:2011-04-29 17:16:59
  民主是稳定的基石,强权是不稳定的根源;气球不断打气它会爆的,猴皮筋总是用力拉扯也会断的,民主自由是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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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我们是维权使者 时间:2011-05-02 23:29:59
  好帖子要坚定不移给力顶!奸官当道、官场和谐、民不聊生!枉法裁判不仅让法院黑暗无望,同时也让人民彻底绝望。
  豺狼当道、群魔乱舞······
  谁来给这些含冤受屈的老百姓作主啊???????????????????
  弱势群体维权真的是太太艰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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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国维权大师 时间:2011-05-05 22:57:12
  上访就是冤民与腐败分子之间的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上访人要想战胜腐败分子,就要学会自我保护,要利用智慧破解腐败公式,让他们的陷阱落空。腐败分子最怕的是揭露他们(她们)违反法律犯罪的事实真相,所以说他们(她们)不怕上访人上访,就怕维权人士撰稿把他们(她们)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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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众民众 时间:2011-05-10 11:41:15
  司法不公如今盛行于中国,其根源在于制度不落实,中国人性的中庸,公权力的极度膨胀。由此滋生的腐败官员多如牛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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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新军要工钱 时间:2011-05-13 11:30:56
  我相信楼主所说是实情,楼主冤屈代表了千千万冤民的心酸,代表了上访喊冤告状的弱势群体, 冤民们要坚定不移相信党和国家。高呼吾主圣明啊,杀贪官平民愤神州有青天!支持楼主维权要顶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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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思念内蒙古三十年 时间:2011-05-14 11:43:59
  不论是民主的权利、还是权杖,一旦缺少了人性光辉的照耀,握在了冷漠者的手中,或者落在一个全无尊重和同情他人生命意识的社会环境中,都可能变成杀人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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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女士诉高院 时间:2011-05-14 21:46:19
  心无私欲,自然会刚;人无邪念,自然公正。法院作为具有独立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就有权利和义务,依据法律和事实,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公平正义地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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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雷鸣电闪2010 时间:2011-05-18 08:54:13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太会演戏了!
  一方面说要对判错案的法官实行终身追究;而当法官判错案时,不仅不予追究和处理,还要千方百计的加以保护,何苦呢?既然对判错案的法官不好处理和追究,当初为什么要下那样一个《细则》说要对判错案的法官实行终身追究,这不是自己给自己出难题吗?演戏也要遵守游戏规则,怎么可以出尔反尔呢?如果法官犯如此严重的错误都可以不予追究和处理,那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下一个文件宣布当初下的《细则》作废!不要再演戏了,不要再忽悠百姓愚弄人民了,中国有句古话叫“好人别给人识破,识破不值半文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8年下“终身恐吓令”的时候,老百姓还以为许前飞院长是一个青天,其实不然,那一切的一切只不过是政治作秀,纸上谈兵,演演戏而已,“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青天不青天,相信大家的心里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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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新社会平民 时间:2011-05-22 11:47:00
  犯错,甚至是犯罪而不知改,自恃是国家干部就可以视法律如无睹,可以凌驾于人民头上,或者,正是这些人的党性、价值观出了问题,正是我们的监督体系还有漏洞,正是事后对这些造成了恶劣影响的干部处理流于息事宁人,不愿意动真格,才让这样不该发生的事情一次次出现,一次次刺痛着社会的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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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hrfqd 时间:2011-05-23 18:19:09
  其实贪官狗官也是人,人之初、性本善,是人就很难摆脱权利、金钱、物质的诱惑,贪婪欲火一旦萌发就越发不可自拔。因此衙门官员权利不仅需要在监管机制下运转,更需要老百姓来监管验收,否则天下冤民讨不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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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我们是维权使者 时间:2011-06-06 22:59:23
  我相信楼主所说是实情,楼主冤屈代表了千千万冤民的心酸,代表了上访喊冤告状的弱势群体, 冤民们要坚定不移相信党和国家。高呼吾主圣明啊,杀贪官平民愤神州有青天!支持楼主维权要顶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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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eiquandiyiren 时间:2011-06-10 13:27:33
  培根在《论法律》一文中说道:“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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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善有善报5 时间:2011-06-15 17:02:18
  胡锦涛强调:推进依法行政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推进依法行政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充分发挥法律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用
  
  新华社北京3月29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3月28日下午就推进依法行政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进行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我们必须增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行政学院胡建淼教授、中央党校卓泽渊教授就这个问题进行讲解,并谈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各位同志认真听取了他们的讲解,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
  
  胡锦涛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他指出,推进依法行政,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党的十七大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形势、推进依法治国进程而提出的一项战略任务,对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胡锦涛强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为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更大作用。要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有利基础上,继续通过完善立法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抓好促进科学发展、深化改革开放、保护资源环境、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政府建设等方面所急需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工作,力求体现规律要求、适应时代需要、符合人民意愿、解决实际问题。要更加注重行政执法,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更加注重行政监督和问责,完善监督体制机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切实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要更加注重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完善行政调解制度,提高行政调解效能,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完善信访制度。
  
  胡锦涛指出,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对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基础性作用,必须把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作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基本实践,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各级党委要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带头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坚持依法办事,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要加强对全体人民的普法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特别是要加强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加快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胡锦涛强调,推进依法行政,关键在领导,重点在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依法行政作为保证“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实现的重大举措,加强领导,抓好落实,深入研究解决依法行政面临的突出问题,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维护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和良好法治环境。
  
  
  
  政府网http://www.gov.cn/ldhd/2011-03/29/content_183376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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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汇萍要说法 时间:2011-06-19 12:57:42
  老百姓告状无门,这样的社会太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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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天时雨散 时间:2011-06-20 11:04:08
  不怕贪官有个性就怕监管没力度
  
  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借用这种句式,仿佛可以说,廉洁的官员都是相似的,贪腐的官员各有各的贪腐。但是,我认为,所谓的个性贪官一点都不个性,所谓的个性不过是表征而已,都是依附在皮上的毛而已。毛的色彩不同,但皮都是一样的,即权力之皮,没有权力之皮也就无所谓个性之毛。这些贪官之所以能够表现得有个性,是因为他们掌控着公权力,而监督不到位又为他们展现个性提供了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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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五谷茂盛 时间:2011-06-21 10:57:02
  强烈呼吁全国人大将人民法院的民事和行政案件的枉法错判及执行不力而加重当事人的损失纳入国家赔偿范围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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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彩云之南好风光 时间:2011-06-26 12:23:30
  法官合谋造假,践踏法律、亵渎法律、藐视法律、玩弄法律、胡作非为、为非作歹、丧尽天良、明目张胆、肆无忌惮地制造冤假错案,执法犯法、执法违法、胆大包天、无法无天地枉法裁判,天地不容、人神共愤、天怒人怨、天理不容、罪不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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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eiquandiyiren 时间:2011-06-27 11:33:55
  这下可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可是大大的“出名”了——名扬天下、四海闻名,真是“可喜可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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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屯村民 时间:2011-06-29 22:16:23
  无法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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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东方之声音 时间:2011-07-04 23:06:46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太有才”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是世界上最“好”的法官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为了给一个开理发店的老板娘家减少一点赔偿费用竟然可以赔上自己的前程!!!在这世界上都是绝无仅有的,是非常罕见的!!!如此“仗义”的法官还真是凤毛麟角!!!万分少见!!!这个开理发店的老板娘家真是太“幸运”了!!!这么多的法官为了给她家减少一点赔偿费用竟然不顾一切、以身试法、知法犯法、前腐后继、忠心耿耿、竭尽全力、绞尽脑汁、千方百计、想方设法、趋之若鹜、甘之如饴······一个小小的开理发店的老板娘能活到如此份上,也不枉来世间走一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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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我们悲伤成河 时间:2011-07-06 02:03:28
  云南的司法腐败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了——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法官赵丽萍和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丽仙在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执法不公、有法不依、不负责任、滥用职权、胡乱判案、严重侵害受害人合法权益,受害人被侵权人伤害致残,她们竟然不按照法律规定判一万元(《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规定人身损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底限是在一万元以上。)以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给受害人,像打发叫花子一样判一千元人民币给受害人,也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判合理的赔偿金给受害人,受害人不服判决向云南省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受理立案审查后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提抗,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等法官为了堵住检察院的抗诉竟然与下级法院的法官联合起来造假案(具体情况请各位网友关注受害人发表在各大论坛的帖子《鸡蛋修补耳膜引发的离奇官司》、《两问云南省高院:没有申请再审却再审?立案在后却裁定在前?》、《请看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是如何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不仅不去查处这些枉法裁判的法官,还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伪造出来的假案就稀里糊涂地终止了受害人申请抗诉的审查!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科长荣燕还私自违规调查案件!
  
  受害人对赵丽萍、王丽仙、荣燕、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等人的不良行为向相关部门进行了举报,可有关部门把受害人的举报材料一级一级往下转,转到最后竟然不了了之!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不依法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依法纠错,犯错误的法官和检察官没有受到一丝一毫的处理,受害人讨不回公道,司法腐败已经到了不可救药的地步了!!!
  
  受害人曾向云南省人大、云南省政法委、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实名举报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马俊杰等法官枉法裁判、造假案的问题,可时至今日,这些枉法裁判的法官仍然稳座法椅,没有受到追究和处理,马俊杰还从副庭长升为庭长,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水太深了!!!
  
  最让人匪夷所思的是法官伪造出来的假案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仍然可以堵住检察院的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千方百计、想方设法、竭尽全力、绞尽脑汁阻止纠错、设法保错到底为哪般???请求中纪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彻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腐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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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浙江农民维权 时间:2011-07-06 10:41:53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吧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纠错吧
  黑心法官昧着良心办出如此黑案
  此案不纠,人神共愤、天地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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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hsffb 时间:2011-07-06 13:17:42
  自毁长城!!!!!!!!!!!!!!!!!!!!!!!
  那个开理发店的小小的老板娘(侵权人、赔偿义务人)到底是什么来头???她是皇太后吗???如果她家不是皇亲国戚,怎么会有这么多的人为了维护她家的利益(为了给她家减少一点赔偿费用)而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为了给她家减少一点赔偿费用,这么多人前腐后继、争先恐后地飞蛾投火!!!真的是太不可思议了!!!老板娘家的利益重要还是自己的前程重要,这些人考虑过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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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我们讨伐贪官 时间:2011-07-18 11:53:51
  云南高院之荒唐,天下共睹;云南高院之无耻,海内咸闻。
  
  
  此等高院,绝非法律之行者,实乃魔鬼之同党!此等高院,绝非公平之使者,实乃无耻之高朋!此等高院,绝非正义之卫士,实乃邪恶之至友!
  
  
  云南高院之法官,执法犯法,执法违法,以身试法,铤而走险,前腐后继,灭绝人性,丧心病狂,丧尽天良,欺善怕恶,恃强凌弱,助恶压善,助纣为虐,为虎作伥,胆大包天,无法无天,胡作非为,为非作歹,道德沦丧,阳奉阴违,廉耻丧尽,人面兽心,狼心狗肺,残忍恶毒,丧德败行,利欲熏心,重利轻义,仗势欺人,伤天害理,落井下石,上下其手,左右串通,欺上瞒下,瞒天过海,相互勾结,沆瀣一气,同流合污,狼狈为奸,践踏法律,亵渎法律,玩弄法律,藐视法律,裁定在前,立案在后,没有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却再审,冒天下之大不韪,滑天下之大稽,荒谬绝伦,龌龊不堪,卑鄙无耻,利令智昏,欺压百姓,欺负弱势群体;云南法院之法官,伤天地、灭良心,逆天而行,无视党纪和国法,置法律法规于不顾,明目张胆造假案,肆无忌惮制冤案,枉法裁判心不慌,罪行累累说不尽,实乃司法之败类、害群之马,社会之渣子,全体人民之公敌,其恶行达到了登峰造极,空前绝后,史无前例,惊世骇俗,骇人听闻,闻所未闻,见所未见,匪夷所思,令人发指,天怒人怨,人神共愤,天理不容!!!当天下共讨之!!!
  
  
  凡一切良民百姓,无论工农兵学商,只要心存良知,敬畏正义,对此等荒唐无耻之高院,当竭尽诅咒之能,畅行痛骂之快。早起早骂,晚起晚骂,不起也要骂。对此等荒唐无耻之高院,谨须奉行“两不”原则,即一不能对他们说人话,二不能为他们办人事。对此等荒唐无耻之高院,务望天下百姓保持高昂的坚久不衰之怒视。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天网恢恢,疏而不失,恶有恶报,此等邪恶高院,若人力不能诛之,天地定亦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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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chjsshl 时间:2011-07-19 14:05:40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许前飞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郑蜀饶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建生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思明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为栋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树良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张晋明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杨照民
  
  
  
  赵仕杰 云南省临沧人 2001年2月至2008年1月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孙小虹 山西夏县人 1998年1月至1999年11月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邱创教 广东普宁人 1987年3月至1998年1月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杨一堂 云南石屏人 1986年11月至1987年2月 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代院长  
  孙志能 云南昭通人 1983年5月至1986年10月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何晓光 陕西安康人 1973年8月至1978年4月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肖华友 江西兴国人 1965年8月至1967年2月;1978年4月至1983年5月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李握如 湖南平江人 1958年11月至1965年11月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孙康 广东中山人 1957年8月至1958年11月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苟兴才 四川巴中人 1955年2月至1957年8月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杨青田 云南保山人 1950年10月至1955年2月任云南省人民法院院长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现任检察长是王田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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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女士诉高院 时间:2011-07-26 18:55:55
  面对特权腐败,面对邪恶的不公正,有人成为帮凶,很多人选择了沉默,而我们,从不放弃内心对公平正义的渴望,我们呐喊,我们抗争,哪怕为此付出沉重代价,哪怕有人说我们偏执。其实,社会进步往往是那些“偏执”的不安分的人推动的,大量上访者聚集北京不是他们的性格出了问题,而是我们的社会出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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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usheng1100 时间:2011-07-27 09:59:54
  我们最悲哀的是,还是眼睁睁看着法律的天平在百姓的心中慢慢倾斜,眼睁睁看着有些机关正在不断透支百姓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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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我们悲伤成河 时间:2011-07-30 21:50:15
  百姓在哭泣,心在滴血,一封封投诉信,领导却无动于衷,任徇私枉法的法官胡作非为,不加惩治,请问法院的院长是干什么的?要你们这些领导拿着国家的俸禄,享受着民膏民脂,却不为民作主,难道“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只是一句口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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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hsffb 时间:2011-08-03 10:43:32
  我相信楼主所说是实情,楼主冤屈代表了千千万冤民的心酸,代表了上访喊冤告状的弱势群体, 冤民们要坚定不移相信党和国家。高呼吾主圣明啊,杀贪官平民愤神州有青天!支持楼主维权要顶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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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国维权大师 时间:2011-08-08 12:03:26
  根据中央要求,化解社会矛盾,关键在于抓源头,清积案,建机制,强基层,努力化解老矛盾,有效预防新矛盾,进一步形成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有效解决社会问题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央要求,化解社会矛盾,关键在于抓源头,清积案,建机制,强基层,努力化解老矛盾,有效预防新矛盾,进一步形成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有效解决社会问题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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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云南维权大师 时间:2011-08-12 18:23:42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等法官与下级法院的法官联合起来造假案,践踏法律、亵渎法律、藐视法律、玩弄法律、胡作非为、为非作歹、胆大包天、无法无天,丧心病狂地制造冤假错案,肆无忌惮地枉法裁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仅不处理和追究这些违法犯罪的黑法官,还把马俊杰由副庭长提拔为庭长,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腐败和黑暗可见一斑;受害人多次向云南省人大、云南省政法委、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高院、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实名举报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马俊杰、叶红等法官的违法行为,可时至今日,这些违法犯罪的黑法官仍然稳座法椅,没有受到一丝一毫的处理和追究;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云南省高院的这些法官的不法行为不去查处,反而包庇、袒护、纵容、装聋作哑,严重渎职失职!!!
  
  呜呼!!!云南的司法腐败已经不可救药了!!冤民已经无处伸冤了!!!老百姓可怜啊!!!老百姓有冤无处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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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伟大的网站 时间:2011-08-13 22:48:32
  动用公权力仗势欺人,滥用公权力各自为政,无视公正公平,丧失公正公平,是危害性最大的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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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屯村民 时间:2011-08-18 11:32:17
  孔庆东教授大骂卑鄙无耻的云南高院,真是痛快淋漓,我估计云南高院的狗法官特别是院长听了,非羞愧而死不可,不过,我也认为云南高院那群劣等货的不知道什么叫廉耻,他们就不知道羞耻,不然就不会丧心病狂的给罪大恶极的强奸杀人凶手减刑了。
  谢谢孔老师!敢于直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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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alvzhishang 时间:2011-08-20 13:14:24
  不讲“道义”的人,他就是一个缺德的人,不讲法的院,它就是一个腐败的法院。在“道上”混迹的人,任何时候都得讲究一个“道义”,在“道外”混迹的人,任何时候都得讲究一个“正义”。道义是衡量道上之人专业水平的标尺,也是约束和规范道上之人基本行为的标准。云南省高级草包法院好比是“道上之人”,普天下平凡但不缺德的老百姓便是“道外之人”,尽管大众正义的呼声连绵不断、唾弃声不绝于耳,但云南省高级草包法院脸皮比西安古城墙的墙皮还要厚实一百倍,淌洋在大众的唾液里当大海来漂游已久,依旧践踏着现行完善法律当船来划行,任凭枪林弹雨无物能穿,其厚黑程度,可入世界吉尼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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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我们悲伤成河 时间:2011-08-21 13:14:07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等法官与下级法院的法官联合起来造假案,狼狈为奸、同流合污、沆瀣一气、廉耻丧尽、上下串通、左右联合、相互勾结、道德沦丧、恃强凌弱、为虎作伥、伤天害理、利欲熏心、丧德败行、践踏法律、亵渎法律、藐视法律、玩弄法律、胡作非为、为非作歹、胆大包天、无法无天、执法犯法、执法违法,没有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却再审、裁定在前却立案在后,丧心病狂地制造冤假错案,肆无忌惮地枉法裁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仅不处理和追究这些违法犯罪的黑法官,还把马俊杰由副庭长提拔为庭长,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腐败和黑暗可见一斑;受害人多次向云南省人大、云南省政法委、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高院、中央第二地方巡视组、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实名举报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马俊杰、叶红等法官的违法行为,可时至今日,这些违法造假犯罪的黑法官仍然稳座法椅,没有受到一丝一毫的处理和追究;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对云南省高院的马俊杰等法官的不法行为装聋作哑、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包庇、袒护、纵容,不仅不去查处,不依法办案,不认真履行其法律监督职责和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及依法抗诉,反而“将计就计”、轻描淡写、稀里糊涂地以云南省高院伪造出来的假案(假的《受理通知书》和假的《民事裁定书》)就终止了人家申诉人(受害人)申请抗诉的审查,严重失职渎职!!!
  另外,在2010年6月25日,受害人写了《关于对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科长荣燕违规调查案件情况问题的举报》实名寄给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组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纪检组;同一天(6月25日),受害人还写了《关于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枉法裁判案问题的举报》实名寄给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可时至今日,实名举报的受害人未收到任何回复。
  按照相关规定“公、检、法及国家机关对公民的实名举报应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回复。”
  
  呜呼!!!云南的司法腐败已经不可救药了!!!老百姓已经没有地方可以伸冤了!!!弱势群体可怜啊!!!冤民有冤无处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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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志奎挑战高院 时间:2011-08-25 21:22:28
  云南省高院树立标杆的背后故事
    
    (发帖人:高志奎电话:13888012452 身份证:530102195211182436)
    
  轰动一时的李昌奎杀人免死案,云南省高院对于免死的原因起初解释为“犯罪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并且悔罪态度好,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
  后来副院长赵建生又出面解释,李昌奎一案属民间矛盾,对社会危害不大,杀了李昌奎,李昌奎家又再去杀王家的人,冤冤相极何时了。
  再后来,另一个副院长田成有说,社会需要理智,国家需要理智,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的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该案10年后将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
  说到标杆,其实10多年前,云南省高院就已经在全国开先河,树立了标杆,那时全国贪污犯很少有贪污上千万的,亚洲烟王褚时建碰到了枪口上,依照法律应判死刑,但云南省高院开了先河,免其死刑,致使以后贪污千亿万的大小官僚如两后春笋般的涌现出来,这就是标杆的立竿见影的作用,当年的审判长,升任为至今的高院常务副院长。
  以上种种,不是我写文章的意思,我要告诉人民的事实是,云南省人民法院内外有许多不为人知的事实,与法官的枉法裁判有着千丝万缕的密切关系,仅在此举几例足以说明,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外有一群掮客,如苍蝇一样的围着转,靠法院枉法判决发家致富,这群掮客中,不少是原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各级检察院的检察官,还有很多人名为律师,其实都有亲属在法院检察院任职,如云南省高院前院长的儿子,如今是昆明的一名律师,身家过亿的一名律师原是省检的官员,最为有名的一位是陆建平,此人曾是云南省高院院长助理,现任北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的掌们人。这些人一个共同的特点是唯恐天下不乱,天下越乱,他们的饭越吃越香,另外一个共同点是,他们是愿意结交有钱人,只要有钱,他们两助插刀,胸脯拍的叭叭响,保证 免死,减刑或者保外就医,包打赢官司等等。
  一般地说,法官如果没有这些掮客从中穿梭引线,想嫌钱难于上青天,当然没有这些掮客,法官又不认识当事人,双方判案没有负担,一般说来,也还公正,但是一旦收了不义之财,法官如同贪官,什么党纪国法如同玩妓女一般,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改革开放几十年,有很多人富了,富可敌国,而这些人往往为富不仁,常干一些违法违纪的坏事,一不小心,碰撞高压线,而这些人往往又是最怕死的,为了保命,不惜重金乱抛,掮客最喜欢这一类人,而法官也愿意干这一种事,三年不开张,开张吃三年,为避免刑法在上,往往避开刀锋,开创性的立一个标杆,李昌奎三生有幸,祖宗积德,分文可以不送保全性命,成了云南省免死的标杆,云南省高院法官们,只要收了掮客的钱,就可心安理得的按照这个标杆,免于××的死刑不费吹灰之力而数百万到手,名利双收,何乐而不为呢?
  2004年,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个旧司法黑社会头目熊进文死刑,案件转到云南省高院,熊的小兄弟与他人打赌,认定熊死不了,因为法官收了600万(掮客转交)后果然熊进文被判死缓,不仅如此,令人瞠目结舌的是,被判死缓的熊进文仅在狱中呆了四年多,出狱后即在个旧最豪华的饭店举行盛大婚礼,地方党政军多人员为其再婚到场祝贺,不出高价,熊能出狱吗?(点击熊进文黑社会案及知祥情)。
  更有甚者,熊的原小兄弟,现在的黑社会老大马志保案还在审理中,又有人携款在昆明活动,扬言只要保命,将有巨款酬谢,中央督办的沪西县黑社会火并案双方,也有人在昆开展保命活动,郑春云一方的一姓周的亲属说,只要判不入狱,愿送500万等等,数之不尽,屋出不穷,根究原因,就知道云南省高院为什么要废出死刑,另立标杆的根本所在,云南人民处于司法黑社会,社会黑司法的苦难之中,谁能拯救水深火热之中的云南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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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人送大桶 时间:2011-08-26 12:44:24
  治国的关键是治官而不是治民,官正则民顺,官德则民和,官仁则民善。治官宽而治民严,甚至不治官而单治民,是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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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彩云之南好风光 时间:2011-09-02 20:58:43
  湖北省纪委回应武汉副市长袁善腊被举报事件
  
  湖北省能及时回应武汉市副市长被举报事件,云南省怎么能对冤民所举报的这些事件无动于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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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adiqihei 时间:2011-09-04 23:38:30
  对上层来说,并非不知云高院的枉法和背后的故事,而是虱子多了不痒,已习惯了,听之任之了。就如同在厕所住几年就不会认为厕所有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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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银宝者 时间:2011-09-05 12:11:10
  在中国权利大于法律,经常见到所谓的公检法联合办案,市长的条子比法律好用的多,在现行体制下想要得到公正的解决必须要有比市长更大的官发话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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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银宝者 时间:2011-09-05 12:14:51
  在中国权利大于法律,经常见到所谓的公检法联合办案,市长的条子比法律好用的多,在现行体制下想要得到公正的解决必须要有比市长更大的官发话才行
举报 | 收藏 | 190楼 | 打赏 | 评论
作者 :falvzhishang 时间:2011-09-13 21:09:06
  法院黑得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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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我们乱麻麻 时间:2011-09-26 19:01:01
  我有个名正言顺的建议,我建议全国各地的“信访办”改名,不如叫“打击信访者办公室”恰如其分。我曾经走在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所在的“上访街”,看到挂着全国各个省份牌照的警车川流不息,司机脸上往往挂着胜利的喜悦,朋友告诉我其中大多数是各地信访办来京截访“凯旋而归”的。上访者被劳教、被拘留、被殴打、被侮辱、被关进黑监狱,已经是家常便饭。上访者被当地官府视为眼中钉、肉中刺,信访办打击上访者不遗余力、费尽心机,绞尽脑汁,竭尽全力,无所不用其极,已经不是新闻。综上所述,截访才是“信访办”的看家本领,打击上访者才是“信访办”的拿手好戏,何必挂着羊头卖狗肉!干脆叫“打击信访者办公室”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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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汇萍要说法 时间:2011-09-27 10:43:25
  呼吁全社会为公平正义呐喊,共同努力,形成反腐倡廉的汹涌潮流,洗涤、冲掉祖国和党的肌体上的污垢和顽疾,还社会公平正义。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社会稳定,减少冤案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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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众民众 时间:2011-09-28 13:19:15
  帖不沉,债就在,顶一次帖就是逼一次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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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国维权大师 时间:2011-10-08 22:20:46
  这个帖子不能沉!!!
  请广大网友一如既往的支持楼主!!!顶!顶!顶!!!顶到胜利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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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eiquandiyiren 时间:2011-10-11 22:53:50
  当面一套、背后一套、阳奉阴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无法无天;
  欺上瞒下、欺上压下、弄虚作假,言行不一、表里不一、背信弃诺;
  扶邪祛正、扬恶惩善、助纣为虐,徇私枉纪、徇私枉法、失职渎职;
  有腐不反、有案不查、有错不纠,为所欲为、胡作非为、违法乱纪;
  置若罔闻、敷衍塞责、推诿扯皮,视若无睹、姑息迁就、袒护包庇;
  压案不查、久拖不办、一拖再拖,执纪违纪、执法犯法、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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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msbkzsd 时间:2011-10-15 12:23:50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等法官与下级法院的法官联合起来造假,明目张胆地制造冤假错案,肆无忌惮地枉法裁判,如此严重的错误竟然就没有人来管一管,这些造假的法官执法犯法、知法犯法,执法违法,目无法纪,视党纪国法如风中的纸片,肆意践踏法律、藐视法律、亵渎法律、胆大包天、利欲熏心、道德沦丧、廉耻丧尽、人面兽心、狼心狗肺、阴险毒辣、伤天害理、欺善怕恶、口蜜腹剑、残忍恶毒、阳奉阴违、无法无天,制造冤假错案的水平和手段达到了前所未有、令人发指的地步!最可恨可气的是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不仅不去查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马俊杰等法官,反而以马俊杰等法官伪造出来的假案就“将计就计”地终止了人家受害人申请抗诉的审查。
  法院造假,检察院包庇袒护纵容,装聋作哑,不去查处,这说明了什么?说明云南的司法腐败已经到了令人发指不可救药的地步!法律已经成了有权人(有钱人)的保护伞,检察院与法院联合起来欺压百姓、欺负弱势群体,狼狈为奸,同流合污,沆瀣一气,助纣为虐,比黑社会还要黑,已经全体腐败了,老百姓已经没有地方可以伸冤了!!!这是法治社会的悲哀还是老百姓的悲哀???老百姓泣血叩问苍天:何时才能驱散雾云见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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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msbkzsd 时间:2011-10-15 12:24:47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等法官与下级法院的法官联合起来造假,明目张胆地制造冤假错案,肆无忌惮地枉法裁判,如此严重的错误竟然就没有人来管一管,这些造假的法官执法犯法、知法犯法,执法违法,目无法纪,视党纪国法如风中的纸片,肆意践踏法律、藐视法律、亵渎法律、胆大包天、利欲熏心、道德沦丧、廉耻丧尽、人面兽心、狼心狗肺、阴险毒辣、伤天害理、欺善怕恶、口蜜腹剑、残忍恶毒、阳奉阴违、无法无天,制造冤假错案的水平和手段达到了前所未有、令人发指的地步!最可恨可气的是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不仅不去查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马俊杰等法官,反而以马俊杰等法官伪造出来的假案就“将计就计”地终止了人家受害人申请抗诉的审查。
  法院造假,检察院包庇袒护纵容,装聋作哑,不去查处,这说明了什么?说明云南的司法腐败已经到了令人发指不可救药的地步!法律已经成了有权人(有钱人)的保护伞,检察院与法院联合起来欺压百姓、欺负弱势群体,狼狈为奸,同流合污,沆瀣一气,助纣为虐,比黑社会还要黑,已经全体腐败了,老百姓已经没有地方可以伸冤了!!!这是法治社会的悲哀还是老百姓的悲哀???老百姓泣血叩问苍天:何时才能驱散雾云见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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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hyzhshabc 时间:2011-10-17 11:53:36
  反腐败义不容辞
  遇到反腐帖毫不犹豫地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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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weriwer878 时间:2011-10-17 17:11:59
  问责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你领导下的人民法院是否还存在公平正义?请问法院是共产党开的人民法院还是什么人开的土司黑衙门???
  强烈要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站出来给全国民众一个解释和答复!!!不要当缩头乌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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