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部落

小圈子,大声音!呼朋引伴网聚部落!

创建新部落?

争锋李庄案

楼主:路绮欧与温莎林 时间:2010-01-12 23:37:31 点击:25875 回复:10
脱水模式给他打赏只看楼主 阅读设置
  记者 贺信 王和岩
    在沸沸扬扬的舆论声中,北京律师李庄涉嫌伪证罪案,于2010年1月8日宣判。
  
    重庆市江北区法院一审认定,法院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李庄当庭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对这一判决结果,支持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人在。而反对者中,既有认为李庄无罪、判决失当的,亦有人认为判决过轻、应加重处罚。
  
    鲜明的观点对立与舆论争议,自李庄案曝光后即已形成,并在传统媒体、新兴网络等各种传播方式的推动下,不断发酵、扩大。
  
    围绕李庄案,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除案件事实本身的争议,以及对李庄本人罪罚的争论,还涉及对中国刑辩律师执业困境与职业操守的反思、对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全面探讨,乃至对整个中国当下法治状况的诘问。
  
    这样的思想交锋,尤其是关于诸多问题的争论,在若干年前的律师张建中案、沈阳“黑老大”刘涌案等一系列事件中曾经出现过。但正如多数转型期中国的社会问题一样,往往是各方唱罢俱归散,热闹过后即被人淡忘。
  
    李庄案曝光后,本刊高度关注,并派出记者分别在重庆、北京展开采访。如今,李庄案虽已宣判,但真相远不完整,也远未到终局。作为媒体,我们只能如实记载这一案件的是是非非,希望这一案件以及由此引发的思想交锋,能在中国的前进轨迹中留下一些清晰可见的印记,唯此才是社会进步的希望所在。
  
    —编者
  
    不足一个月,李庄案以罕见的高效,走完了从立案到一审宣判的全过程。
  
    2010年1月8日上午9点半,重庆市江北区法院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律师李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判决认定事项和《起诉书》指控内容完全一致,辩方意见全部被排除。
  
    判决称,李庄在担任重庆涉黑案嫌疑人龚刚模的辩护人期间,利用会见龚刚模之机,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供述,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并指使重庆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证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引诱龚刚模的妻子程琪作龚刚模被敲诈的虚假证言;指使龚刚模的哥哥龚刚华安排公司员工作虚假证言;向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提交通知龚刚华、程琪等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依法应予处罚。
  
    宣判后,李庄情绪激动,称判决是“重庆市‘三大长’(公安局局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编者注)早就商量好的结果”。他宣称,“16万中国律师会替我上诉。”在被法警带出法庭时,李庄高呼:“时间会把真相暴露在阳光下。”
  
    李庄的辩护律师高子程认为判决不公,李庄将提起上诉;如果二审维持原判,还将提起申诉,“直至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在舆论聚焦的重庆“打黑除恶”风暴中,本只是受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本应只是案件配角的李庄,却因被自己的当事人检举揭发意外“落马”,成为2009年重庆“打黑”系列案中最被关注的主角。
  
    整个过程历时28天。2009年12月10日,重庆市公安局以李庄在代理重庆龚刚模涉黑案中涉嫌伪证犯罪为由,对其立案侦查;两天后的12日,李庄被重庆警方刑事拘留;13日,重庆市检察院将其批转逮捕;18日,李庄案被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移送至江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19日,检察院以李庄涉嫌伪证、妨害作证罪将其起诉至江北区法院;30日,江北区法院一审开庭;2010年1月8日,完成一审宣判。
  
    “重庆速度”之下,李庄案被迅速推进。前后28天,案内案外各种争锋令人目不暇接。
  
  “刺头”李庄
  
  凌厉、强悍、剑走偏锋,是李庄14年律师执业生涯中形成的辩护风格
  
    2009年12月30日上午9时,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李庄案开庭。李庄大步流星走进法庭,一上场就反守为攻,频频举手,甚至要把检察官和法官“赶出”法庭,似乎他此时的身份还是与公诉方分庭抗礼的辩护律师,而不是被告人。
  
    法庭上,他频频发难:第一次,他要求江北区法院和江北区检察院整体回避,被拒后要求复议;第二次,他要求合议庭成员、公诉人集体回避,又被驳回;第三次,李庄提出逐一申请法官、检察官回避,审判长同样拒绝。
  
    李庄就此发飙。他指责合议庭说:“你们哪怕出去解个手,然后回来跟我说‘经合议庭合议’,也行啊!”他进而指挥审判长:“你现在应该——敲槌、休庭!”法庭进程由此被打断。
  
    庭审重启后,公诉人提醒李庄遵守法庭程序,李庄立即再次申请公诉人回避。未及法官开口,李庄就抢起话头:“这个要检察长才能答复,你审判长无权决定。”审判长不得不宣布第二次休庭。
  
    在举证阶段,因不满公诉人仅仅宣读而不出示证言,李庄指责对方信口开河,是“在读《大众电影》”。他打开随身携带的文件夹,拿出一份文件,用最快的语速假模假式地念道:“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李庄罪名不成立,建议立即释放。”随后,他以挑衅的语气对公诉人说:“将来最高院、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工委找你调查核实的时候,希望你不要说这份公诉意见是别人写的。”
  
    凌厉、强悍、剑走偏锋,是李庄14年律师执业生涯中形成的辩护风格。他身上有股“浑不吝”的气质,执业史曾经多次和政法机关工作人员正面交锋。
  
    2007年4月,李庄在河北沙河市中院出庭。他在长达1000余页的侦查卷中挑出伪证、诱供等问题,发表了措词严厉的辩护意见,惹恼旁听的当地公安机关领导。当日中午庭审结束,李庄被沙河市公安局的警员强行带至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长达五小时。之后,李庄以沙河市公安局行政违法为由,将其告上法庭,但败诉。
  
    2008年5月,在东北辽阳,李庄为一个涉黑案主犯辩护。他当场退庭以示抗议,该案拖延数年至今未终。
  
    李庄事发后,重庆媒体释放消息,称李庄向来善于“一手捞人,一手捞钱”,并称李庄有恃无恐的做派与其背景有关。
  
    由此,李庄供职的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也被舆论聚焦。成立于1988年的康达所,目前已在全国设立11个分支机构。主任傅洋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是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之子。
  
    傅洋之外,康达所的两名副主任——郑小虎、林星玉,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六任院长郑天翔之子和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林枫之女。
  
    不过京城律师界多名人士表示,康达所一向行事低调,李庄在康达所200多名律师中也属“特立独行”。
  
    李庄的辩护人、同属康达所律师的高子程称:“李庄军人出身,性格刚烈,工作风格或有缺陷,或给重庆带来麻烦,但尚不构成定罪理由。”
  
    接近重庆市打黑办的人士则指出,李庄案发有两个重要背景。其一,是新闻媒体在去年12月初就北京律师赴渝承办涉黑案件进行了集中报道;其二,是黎强案中赵长青等律师的出色辩护让一些部门难以适应。
  
  折戟重庆
  
  王立军对周围的警察说:你们面对的是一个懂法的人,一定要依法办案
  
    李庄是最早介入重庆打黑系列案的北京律师之一。据李庄在法庭上陈述:2009年6月下旬,龚刚模的三哥龚刚华通过朋友在北京找到他。当天并未详谈,仅就涉枪及高利贷嫌疑进行咨询。
  
    2009年11月20日左右,李庄突然接到龚刚华来电,称龚案马上就要开庭,催促李庄尽快赴渝。此后,李庄与正在北京治病的龚刚模妻子程琪商谈,双方达成委托意向。
  
    可是,当外地律师风尘仆仆赶到重庆时,遭遇了意想不到的麻烦。据龚刚模案第二被告人樊奇杭的辩护人朱明勇回忆:11月24日,律师们赶往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复印案卷。注明109册的案卷,只向律师提供一部分。法院在答复时说:“没办法,检察院就移送过来这么多。”
  
    更为棘手的在后面。当天晚些时候,律师们赶到江北区看守所要求会见当事人。看守所答复说,只有在专案组民警在场时才能安排会见。李庄和重庆政法机关的第一次冲突就此开始。
  
    根据修订后的《律师法》,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李庄认为警方规定严重侵犯了律师合法权利。看守所则表示,作为警方机构只能按照制度办事。
  
    警方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它并未随《律师法》的修改而做出相应修改,其中仍然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不过,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警方要求在场已经没有法律依据。
  
    李庄随后与看守所民警论战。他甚至要挟对方:“你们这样搞下去,12月7号肯定开不了庭,将来政法委怪罪下来,责任可是在你们!”
  
    此事最终以李庄妥协而告终。但他“刺头”形象展露无遗。
  
    此后,李庄分别于11月26日和12月4日会见龚刚模,并于12月2日在北京邀请陈光中、陈兴良、曲新久、田宏杰等刑事法律专家研讨龚案。这些专家联合签署的《专家论证意见书》称,根据法院提供的卷宗证据材料复印件,尚不能证明龚刚模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龚刚模在故意杀人案中,并没有起主要作用,不能由其承担故意杀人案的主要刑事责任。如果法院采纳这一结论,龚刚模有可能免于重刑。
  
    12月2日晚,李庄回到重庆。第二天,他前往重庆第一中级法院约见法院领导。在会面中,他提出龚刚模在侦查过程中被刑讯逼供,律师无法正常会见当事人。
  
    李庄被审判时在法庭上陈述称,法院领导认真听取了他的意见,并表示会及时向上级汇报。
  
    但有知情人士告诉本刊记者,李庄和法院的交流过程,并不像他在庭上说的那么顺利。法院称此案程序完备、证据充分,具备开庭条件, 希望李庄能配合法院做好开庭工作,“开庭时间早已确定,准备工作也已经就绪,法院连盒饭都订好了。”
  
    “那不行,”李庄断然拒绝。他说:“配合了你们,我的当事人就没命了。”
  
    12月5日,李庄接到法院电话通知称,原定12月7日开庭的龚刚模案延期审理。
  
    事后证明,这一延期并非李庄的胜利,而是他陷落的前兆。
  
    此前一天,李庄在江北区看守所第三次会见龚刚模,与专案组一名张姓警员发生激烈争吵。李庄后来告诉媒体记者,“我指着他的鼻子说,你是重庆打黑以来制造最大冤假错案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你早晚是要埋单的!”
  
    此次会见期间,共有四名警员陪同,分工负责拍照、摄像。
  
    形势自此急转直下。此时的李庄已有预感,不再使用移动电话和外界联系。12月7日晚,李庄用固定电话联系媒体记者,反映龚刚模案存在刑讯逼供等严重违法取证行为,声称自己正处在危险当中,不得不异地住宿。
  
    事实上,对李庄不利的信息此刻已经传递到北京。早在11月底前,重庆市公安局即给司法部和北京市司法局发去明传电报,称重庆警方有录音录像证明,李庄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教唆龚刚模翻供。此后北京市司法局与康达所沟通,建议李庄退出龚案代理。
  
    明传电报发出后,李庄随即向北京市司法局和单位汇报了相关情况。
  
    在12月7日与媒体联系时,李庄还告诉记者:12月5日,在从北京飞往重庆的航班上,他碰到了重庆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两人在头等舱相邻而坐,没有搭话。
  
    接近李庄的人士告诉本刊记者,此次偶遇更加证实了李庄的预感,“只是以李庄的性格,越是不让他做的事情,他越是想突破底线。”
  
    12月10日,重庆警方决定对李庄立案侦查。当天,李庄返回北京。他感到局势凶险,回京后一直借住在朋友家里。
  
    按李庄受审时在法庭上的陈述,他于11日下午向康达所汇报工作。此间突然接到龚案审判长陈远平电话,称龚刚模情绪不稳,求见律师。“我当即向领导报告:重庆警方在诱捕我。”
  
    当晚,康达所高层连夜开会商量对策。次日上午,康达所高层决定李庄退出龚刚模一案。当天中午,这一决定被告知司法部、北京市司法局和龚案审判长。
  
    李庄向重庆市法院系统的一名负责人发短信称:“经组织决定,我们康达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全部从龚案撤出,不再担任辩护人,请转告有关方面。”
  
    当天17时许,李庄前往北京肿瘤医院,找到在那里做手术的龚刚模妻子,办理解除代理合同事宜。进屋不到十分钟,蹲守在医院的重庆警员将李庄带走。
  
    当晚,飞机抵达重庆机场。迎接李庄的是闪光灯和警察。
  
    在从机场去看守所的路上,李庄对王立军说,我真的不值得重庆动用这么大规模的司法力量。王立军对周围的警察说,你们面对的是一个懂法的人,一定要依法办案。
  
    次日,李庄因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批准逮捕。
  
  法庭激辩
  
  龚刚模究竟有无受到刑讯逼供,是法庭激辩的核心问题之一
  
    李庄“翻船”,起因是被他的当事人、涉黑嫌犯龚刚模检举。证据材料显示,龚在12月10日凌晨5时10分接受文强专案组讯问时,汇报了李庄教唆他翻供的过程;在后来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他又表示,李庄教唆的方式是“眨眼暗示”。
  
    为警方印证龚刚模说法的,还有李庄的助手马晓军律师、在重庆协助他的本地律师吴家友,以及龚刚模的家属。《起诉书》据此指控说:李庄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的供述,引诱证人作伪证划清龚刚模和涉黑组织的界限;还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为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作伪证。
  
    所有证人在12月30日庭审当天,均未出庭作证。审判长解释说:证人程琪因病在京不能出庭,其他七位证人不愿出庭。
  
    事实上,除了程琪,其他证人均被羁押于看守所,在警方控制之中。
  
    针对辩方的质疑,一名检察官在庭上表示,警方讯问证人的时间、地点、方式合法,证人在笔录上签名捺印,证言真实有效。
  
    这没有说服辩方。李庄的辩护律师高子程指出,警方拘留下的证人不出庭,是取证程序严重违法。他进而指责公诉方说: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对侦查机关违法行为视而不见,还将违法取得的证据出示在法庭上,可见公诉人严重失职。
  
    李庄的另一位辩护人、浙江律师陈有西则认为:侦查机关限制证人自由,辩护人无法接触证人核实证言,“这是漂漂亮亮走过场,实实在在办错案。”
  
    这番话激怒了公诉人。控方指责辩方坐姿不好,还对公诉人指指戳戳,“有失法庭礼仪”;辩方则指责控方回避实质问题,“在搞大学生辩论会”。
  
    西南政法大学一名参与案件旁听的诉讼法专家在庭后评论说:本案全部使用言辞证据,即使取证合法,证人不出庭也有损司法公信力。“我很怀疑,法官单凭自己的良心,能否判决李庄有罪,更何谈说服社会公众。”这名专家说,“明智的做法是,控方把自己的证人拿出来,至少龚刚模本人应该出庭。”
  
    在2009年12月29日在北京举行的“李庄案”与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学术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说,证人有出庭的义务,不能仅以“不愿意”为理由拒绝到庭。“如果证人不出庭、物证也不到庭的话,审理就没有意义了。”
  
    龚刚模究竟有无受到刑讯逼供,是法庭激辩的核心问题之一。控方提交专案组民警证言称:嫌犯在羁押期间受到了人道的待遇。曾与李庄发生过激烈争吵的张姓警员作证说,审讯依法进行,每天白天审七个小时,晚上休息。看守所狱医则表示:没有发现龚刚模有外伤。
  
    辩方提供了多份证据反驳这些证言。其中包括多份审讯笔录——有从凌晨2时许、也有从凌晨5时许开始的,其中一份显示有超过24小时的疲劳审讯。
  
    对李庄最有利的证据,是重庆法医验伤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这份在开庭前夜抵达律师手中的《报告书》称:龚刚模左腕部色素沉着,减退区系钝性物体所致擦伤后遗留。辩方认为,即使不能据此认定龚刚模受到刑讯逼供,也不能排除其受到刑讯逼供的可能。
  
    不等审判长允许,李庄伸手抢过话筒大声说道:“控方的证据体系已经完全崩溃。”他还要求公诉人向专案组民警转告《刑法》第307条第二款——司法工作人员触犯伪证罪,要从重处罚。
  
  案外较劲
  
  重庆官方引导舆论的行动早在李庄被捕之初就已经展开
  
    李庄案庭审直到第二天,即2009年12月31日凌晨1时零5分才告结束。
  
    此时,江北区法院办公楼五层仍是一片忙碌。重庆当地媒体在这里录制节目,接受采访的五名法学专家分别是:西南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李昌林、潘金贵、高一飞、梅传强,以及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其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表示,他于当晚10点钟接到电话通知赶往江北法院,11点在法院五楼参加由政法委召集的会议。另一位知情人士则透露,本次会议原定于12月31日召开,但因“领导对庭审效果不满意,因此紧急召集检方外围智囊团商量对策”。
  
    据本刊记者了解,会议前一个小时,专家围绕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发表意见。有人提出,以“眨眼”认定李庄教唆龚刚模翻供过于牵强;有人认为,李庄提出的某些回避要求,审判长予以当庭驳回,属开庭程序性硬伤。
  
    据知情人士介绍,领导打断专家的讨论,说“现在不是在开学术研讨会”。知情人士还透露,重庆本地媒体列席了会议,会议的目的是要求专家发表有利于检方的观点,以便当地媒体维护舆论导向。
  
    12月31日,这些有利于检方的意见,以“专家释疑”的方式见诸报端。其中一位专家就其中“断章取义”的报道方式表示了不满,但他同时告诉本刊记者,目前不宜对渝外媒体发表全面看法。
  
    引导舆论的行动早在李庄被捕之初就已经展开。12月14日,即李庄被捕第二天,《中国青年报》以“核心调查”形式,刊发长篇报道。该文以揭秘案情的方式,称龚刚模的亲友总共支付李庄“捞人”费用达245万元。
  
    尽管后来曝光的《代理协议》显示代理费为150万,其间还包括追索债权等民事事项,但这一高收费还是将李庄置于道德重压之下。
  
    另有接近康达所的人士透露说,12月16日,重庆警方经侦支队一行四人,来到康达所调查李庄的账目支出,“看上去想查李庄有无行贿法官的事。”
  
    《中国青年报》上述报道绝大多数内容出自重庆警方撰写的新闻通稿。文内多次出现倾向性表述,引起律师群体强烈反弹。后来成为李庄辩护人之一的陈有西律师,先后发表多篇文章,批评上述报道“违反新闻客观报道准则,缺乏法律常识,未审先判,以偏概全,恶意贬损中国律师整体形象”。
  
    另有律师援引该报道原文分析指出,重庆就李庄案“迅速组织公、检、法、司人员成立联合调查组”,影响承办法院的中立性,程序上也属违法。
  
    高子程也以李庄案与重庆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存在利害关系为由,提出异地审理的申请。申请被拒后,高子程立即向江北法院发出建议书,认为法院应当尽快审结龚刚模案;李庄的行为是否构成伪证、妨碍作证罪,须以龚刚模案的终审判决结果为前提。
  
    龚刚模案在李庄案庭审结束后第五天即2010年1月5日,才在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截至本刊发稿,该案庭审尚未结束。
  
    西南政法大学一位教授投书该校《学报》称:重庆方面处理李庄案时,没有必要、也不应当公布指证犯罪嫌疑的证人身份,更不应当公布证词内容。这不仅不利于维护正常的侦查秩序,也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无罪推定”的权利。文章认为,这是一次不成功的媒体处置,导致了对李庄案大量质疑。
  
    接近打黑办的人士透露说:有关方面决定,从2009年12月31日起,对所有涉黑当事人屏蔽李庄案消息。
  
  物伤其类
  
  李庄案使得刑辩律师的心态发生了微妙变化
  
    李庄出事当日,北京律师刘洋正在收拾行李准备启程。他在陈明亮涉黑团伙案中担任第二被告人马当的辩护人。当他忐忑不安地抵达重庆时,却发现无论阅卷还是会见都比想象得顺利。
  
    他被允许阅读大部分案卷,在挑出值得关注的证据后,法院即可提供扫描电子版。看守所及专案组方面也未刁难。最后一次会见时,因为路途大雾,律师晚到,警方还牺牲中午休息时间,特批延长半小时会见时间。
  
    北京市律协有关人士表示,最近一段时间,重庆警方、检察院人员对北京律师“很客气”,律师基本权利都能得到保证,“这大概是李庄案的贡献”。
  
    不过,律师的心态仍然发生了微妙变化。刘洋告诉本刊记者:“第一次会见的前20分钟,我的情绪一直稳定不下来。每讲完一句话,自己都要再想想。后来觉得这样下去太没出息,所以还是问了有无非法取证问题。只是其他人的证言没敢读给马当听。”
  
    2009年11月24日,陈明亮案在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一审开庭。刘洋等北京律师并未在法庭上就程序问题过多而纠缠。他后来解释说:“就目前司法环境而言,程序性抗辩价值有限。”
  
    更为重要是,“质疑取证合法性,将导致控方不快。考虑到检察院还是法律监督机关,激烈对抗恐怕有损当事人利益。” 他说。
  
    尽管如此,刘洋仍然表示,如果每一个律师都和李庄一样,敢于和公权力僭越法律的行为正面抗争,今天的司法环境不会如此糟糕,程序正义也不会如此羸弱。
  
    一位受访时要求匿名的律师于重庆启动打黑除恶专项行动后,受邀担任专案组法律顾问。这一行为本来就有“角色错位”之嫌,李庄案发后,更感到“角色冲突”。他告诉本刊记者:专案组受纪律所限,必须目标一致、统一行动,因此只有充分发挥辩护律师作为合法牵制力量的作用,才能保证打黑在法制框架下进行。
  
    与此同时,多名重庆律师指出,近期出台的几个地方政策文件,挤压了辩护空间。
  
    2009年9月8日,重庆市司法局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意见》,要求辩护律师“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坚持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犯罪证据确凿的原则,不纠缠细节”。《意见》还要求律师不得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发表对案件处理的看法或意见。
  
    11月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国家安全局、重庆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法》,规定律师要求会见涉黑案件嫌疑人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李庄辩护律师高子程认为:李庄事件已使外界此前对重庆打黑力度和声势的关注,部分转为对打黑质量和程序合法性的质疑。
  
  刑辩律师之困
  
  李庄案发生后,有越来越多律师站出来向公众阐述这样一个道理:“我们保护的不仅是龚刚模的权利,也是你的权利”
  
    其实,李庄案不只是关系到一个律师的命运沉浮,甚至也不是一个仅干系律师群体的案件。由此衍生的还包括对律师辩护制度的纷争,尤其凸显刑辩律师所面临的职业困境和社会环境。
  
    1979年中国律师辩护制度恢复,迄今已逾30年,但刑事案件的辩护率一直在低水平徘徊,甚至呈下降之势。
  
    2009年11月,北京市政协组织了一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权利保护调查》。来自北京高院的统计显示,北京市刑事案件的辩护率大约在36%,其中包括为数不少的法律援助案件——这个数据已经高于全国的平均数。相关数据显示,2003年全国只有不到三成的刑事案件有律师参与,如今的数据只会比之前更低。
  
    刑辩律师的执业环境被认为是造成如此问题的根源之一。据中华全国律协去年底公布的最新调研显示,2008年6月1日新修订的《律师法》实施以来,长期困扰刑辩律师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问题并未得以解决。
  
    《律师法》的新规定同《刑事诉讼法》有不少地方存在冲突。律师界认为应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处理;来自公安、检察系统的人士则认为《律师法》是《刑事诉讼法》的下位法,不能优于上位法。
  
    虽然各自都可以从有利于自己的立场解释,但律师的“软权利”无法对抗公权机关的“硬权力”,是不争的事实。
  
    调研发现,一些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甚至会主动要求看守所派员参加;有的律师甚至不敢接收证人提供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寄予良好愿望的新法律还没有改变现实。
  
    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被不少业内人士视作刑辩律师执业境遇的分水岭。“生存空间大了,生存环境恶劣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钱列阳律师这样评价。
  
    钱列阳对记者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以及侦查阶段律师会见被告人的权利。表面看,律师的权利扩大了,“律师可以做的事情很多,但每件事情都比以前艰难多了。”钱列阳认为,症结在于“没有司法救济途径”。遭到执法机关拒绝的时候,律师没有任何法定救济渠道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钱列阳认为,因为刑事辩护权利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救济,其结果只能是“大门不开,后门洞开”。有些刑辩律师“通过各种方式,通过私人关系,甚至以贿赂的方式,来实现本应该获得的权利。”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张青松律师说,根子出在对程序正义的忽视上。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虽然也在不断强调程序正义理念,但同时又在制度设计上,强迫他们以实体结果作为考核的标准,甚至以此来决定个人的升迁。
  
    中国现行的公检法系统内部考核基本上都是以实体的结果作为考核标准,比如破案率、批捕率、取保候审率、起诉率、无罪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等等,几乎没有一个考核是以程序是否公正作为标准。
  
    “既然程序的违法不会承担任何法律后果,为什么还要遵守?”张青松反问。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徐平律师说,刑辩律师最大难处在于,“你的整个辩护可能毫无价值,判决可能基于法律之外的其他一些原因。”
  
    他表示,改变这一切,依赖于全社会对法治的信仰,依赖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甚至还依赖于法律人不断地牺牲——有意义的或者无意义的。
  
    徐平说,李庄案发生后,有越来越多律师站出来向公众阐述这样一个道理:“我们保护的不仅是龚刚模的权利,也是你的权利。”
  
    欧阳洪亮对此文亦有贡献
  
  李庄案评说
  
    张培鸿 上海律师
  
    从事这项业务(刑事辩护)的律师也不排除确有一批害群之马。然而桥归桥、路归路,整顿律师队伍与实施正当司法程序,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回事。
  
    周永坤 法学教授
  
    公检法与律师是共生共荣的。律师的退出,对于公检法而言直接后果是权力行使的“便捷”,长期的效果则是它进一步与社会的脱离与腐败的深化。
  
    段建国 北京律师
  
    律师不是为“坏人”的“坏”辩护,而是为“坏人”的“人”辩护,律师应当放开手脚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潘金贵 西南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
  
    公诉人在庭上使用书面证人证言没有过错。事实上,我国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一直很低,只占所有刑事案件的5%,这是目前中国司法实践的现状,辩护人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不符合惯例。
  
    梁江平 重庆华龙网评论频道作者
  
    李庄案更让人深刻领会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的确是一项系统工程,打黑除恶绝不能只是公检法的事。
  
    阿湘子 重庆华龙网评论频道作者
  
    李庄有罪的判决将直接打掉李庄的伪装。就是这样一名黑律师,大肆打起了法律的擦边球,大肆捞取黑心钱,违背道德品格、背离律师行业规则,违法国家法律。
  
    (本文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本文来源于《新世纪》周刊 2010年第3期 出版日期2010年01月11日)
楼主路绮欧与温莎林 时间:2010-01-12 23:42:00
  李庄案发有两个重要背景。其一,是新闻媒体在去年12月初就北京律师赴渝承办涉黑案件进行了集中报道;其二,是黎强案中赵长青等律师的出色辩护让一些部门难以适应。
  
楼主路绮欧与温莎林 时间:2010-01-12 23:51:10
  其中一位专家就其中“断章取义”的报道方式表示了不满,但他同时告诉本刊记者,目前不宜对渝外媒体发表全面看法。
  
楼主路绮欧与温莎林 时间:2010-01-12 23:58:47
  龚刚模案主角变配角
  
  
  记者 贺信
    2010年1月5日,李庄案庭审结束后第五天,龚刚模、樊奇杭涉黑团伙案在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这原本是重庆打黑系列案中的一个普通案件,却因为龚刚模检举其辩护律师李庄涉嫌伪证,具有了特别的意味。
  
  龚刚模涉黑
  
    龚刚模、樊奇杭涉黑团伙案,事发于2009年6月3日“爱丁堡枪击命案”。当日凌晨,44岁的渝中区男子李明航在驾车回家途中,被枪手射杀。
  
    此案导致重庆打黑行动比原部署提前两个月启动,亦被列为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
  
    2009年6月15日,警方宣布枪案告破,抓获付仕培、张孟军、吴川江等3名犯罪嫌疑人。另有50余名涉枪、涉黑、涉恶等犯罪嫌疑人随后落网。
  
    在龚刚模一审庭上,公诉人首先宣读《起诉书》。全文并未提到李庄,也未提及龚刚模检举李庄是否构成立功。
  
    《起诉书》显示,2008年7月,龚刚模被李明航手下辱骂,樊奇杭得知后对李明航实施报复,指使张孟军等人制造了枪案。
  
    据知情人士透露,龚刚模案发前为重庆银钢集团销售公司总经理,靠生产销售摩托车配件起家,产业逐渐扩展到百货、油漆、夜总会等领域;樊奇杭是特种兵出身,转业后先在重庆市万州区活动,曾因敲诈勒索和寻衅滋事被判刑。
  
    检察机关指控,龚刚模扶持樊奇杭在重庆主城区发展;樊奇杭则纠集团伙为龚刚模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暴力支持。龚刚模共面临九项罪控,如果罪名成立最高有可能被处死刑。
  
    龚刚模在法庭上否认部分指控,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持有异议,对贩卖毒品、枪支以及开设赌场表示不知情。
  
    公诉人随后在法庭上多次向他发问,此前向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作出的供述是否属实。龚刚模转变态度,大声回答说“属实”。
  
    自2009年10月重庆启动打黑审判以来,对此前供述全盘照收的涉黑头目,尚为数不多。
  
  为何举报李庄
  
    事实上,尽管龚刚模在接受指定媒体采访时,一直声称检举自己的辩护律师李庄,是因为后者漫天要价,以及担心“罪上加罪”,但坊间舆论对其动机的推测,却一直没有停止过。
  
    李庄的辩护律师高子程透露,他会见李庄时,李庄曾就龚刚模检举自己作出分析:“第一,为了活命,举报立功”;“其次,是否他的真实想法很难说。”
  
    耐人寻味的场景,出现在此案第二被告人、樊奇杭接受公诉人讯问时。他推翻了之前作出的所有供述,并称在过去长达五个月的时间里,“度日如年,身心憔悴,身体备受折磨”。
  
    从樊奇杭开始,多名涉黑主要被告人均部分或全部推翻供述。这些人声称:他们的口供要么是顺应警方要求作出的,要么是警方写好后他们签名捺印,“否则不能睡觉”。
  
    樊奇杭的辩护律师朱明勇在法庭上反复提到:樊奇杭在入看守所检查时,身上并无伤痕,“现在他头上的两道疤痕从何而来?”他提醒樊奇杭当庭展示“遭受刑讯逼供或者自杀造成的伤痕”,被公诉人打断。
  
    李庄事发后,朱明勇成为龚刚模案所有辩护人中惟一一名来自北京的律师。他在庭后告诉记者:李庄询问龚刚模得知的被刑讯逼供的经过,与他询问樊奇杭后掌握的情况基本一致。
  
    朱明勇同时注意到的异常情况是:公诉人宣读的被告人供述中,约有七成形成于2009年9月以后。而起诉书显示,多数嫌犯早在3个月前就被刑事拘留。
  
    龚刚模的律师傅达庆则提出了刑事拘留延期的问题,并对此表示质疑。傅达庆是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李庄案发后,由重庆市司法局委派,为龚刚模提供法律援助。
  
    龚刚模等人是否受到刑讯逼供,直接关系到李庄伪证罪是否成立。截至本刊发稿时止,龚案庭审尚在质证阶段。
  
    律师朱明勇表示,他将在质证最后阶段,向法庭提交樊奇杭受到刑讯逼供的证据。为龚刚模担任辩护人的律师傅达庆表示,在他和龚刚模会见时,双方均未提到李庄,也未提及是否有刑讯逼供的问题。
  
    李庄案发后,在北京举行的一个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表示,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建立一种职业上的相互信赖关系是必须的。被告人举报律师,跟律师揭发自己的委托人一样,将会给律师制度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楼主路绮欧与温莎林 时间:2010-01-13 00:02:20
  嫌犯被诉之旅
  
  记者 秦旭东 实习记者 胡雅君
    刑事诉讼程序是将“坏人”绳之于法的程序,也是杜绝“好人” 蒙受冤屈的程序。从根本上说,它是保障公民——无论好人还是坏人——的权利免遭非法侵害的机制。
  
    从文革期间的“无法无天”,到1979年《刑事诉讼法》出台,以及相关法制逐渐完善,中国的刑事诉讼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甚至部分形成从传统的纠问式诉讼向抗辩式诉讼转型的雏态。
  
    但在现实中,法官居中公正裁断、控辩两造平等对抗的“等腰三角形”模式,还未成现实。
  
    现行法律规定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实际上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正因为此, 在“侦查—审查起诉— 审判”这样的线性流程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极有可能在各个环节受到不同形式的侵蚀。
  
  侦查
  
    当公民被怀疑涉嫌犯罪时,他就可能被确认为犯罪嫌疑人,其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都会依法受到暂时的限制甚至剥夺。
  
    然而,犯罪嫌疑人何时被确定,中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根菊认为,在案件破获之前,仅被怀疑可能犯了罪的人,只能被称为嫌疑对象,直到具备了破案条件时,才能正式称为“犯罪嫌疑人”。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刘玫指出,目前的立案程序存在监督缺位的问题。如果立案出现错误,比如把一个行政案件或者民事案件作为刑事案件立案,那么由谁来监督、纠错,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文规定。
  
    这一漏洞导致刑事手段容易被滥用。兰州经销商乔红霞的命运就是一个典型。她与青岛澳柯玛公司发生经济纠纷,双方在各自住所地向对方提起民事诉讼。可是,乔红霞在兰州赢得官司后,却被青岛警方以涉嫌诈骗犯罪逮捕,后被判无期徒刑。直到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介入,该案才被撤销。
  
    一旦立案,即意味着侦查程序启动。犯罪嫌疑人将会面临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以及搜查、扣押、通缉等强制手段。这些强制措施,除了逮捕需要检察院批准,其他基本上侦查机关可自行决定、自行执行。
  
     因而,对控方侦查行为缺乏监督,无中立第三方审查,导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可能得不到应有保障,最为突出的是受到刑讯逼供。
  
    云南杜培武案就是一个“警察逼供警察”的经典案例。民警杜培武被列为一起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他在审讯中被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被判死缓,直到真凶落网才获昭雪。
  
    究其原因,刘根菊教授认为:一方面,我国犯罪嫌疑人没有“沉默权”,而且法律还规定,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陈述”;另一方面,我国法律中没有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采用刑讯逼供获得的有罪供述和其他证据材料,常常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基本得不到有效的辩护帮助。
  
    在这一阶段,律师只能提供法律咨询、代为控告申诉、申请取保候审,没有调查取证权、查阅案卷权,不具有完整的辩护人权利。
  
    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当事人,侦查人员可以派员在场;如果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当事人聘请律师,以及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都须经侦查机关批准。本来,侦查人员和律师是职业场上的“对手”,如此规定,不啻对辩方权益的不当限制。
  
  羁押
  
    一旦进入被追诉的流程,大多数情况下,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都将处于被羁押状态。公开资料指出,中国刑事诉讼中的羁押率至少在85%以上。不仅如此,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期间,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超期羁押,即超出法定的期间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作出限制的现象。
  
    即使严格依照现行法律,也存在着“久押不决”的现象。刘玫介绍,以审前程序为例,刑事拘留的期间最长可达37日。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间,最长可以到7个月。如果退回补充侦查,在一人涉嫌一罪的情况下,审前羁押期间可达到近15个月。这还不包括发现另有重要罪名或者改变管辖可以重新计算期间的情形等等。
  
    在一审中遇有补充侦查的情形时,对被告人的羁押期间可以长达九个半月。加上上诉、抗诉期间和第二审的审理,在普通审判程序中对被告人的合法羁押期间可以长达近13个月。 羁押原本是一种例外的程序上的预防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却变成一种普遍化的侦查工具与手段。
  
  审查起诉
  
    在侦查终结后,检察院对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把犯罪嫌疑人的材料提交法院,是为审查起诉阶段。
  
    按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与法院判决标准是一致的,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实际上表明了一个不言的逻辑——一旦犯罪嫌疑人被起诉,证据已经足够定罪标准。在此逻辑下,“检察院诉一个,法院判一个”便显得顺理成章。嫌犯有多大抗辩空间,颇为关键。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即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由此可以深度介入诉讼,有权进行调查取证。但事实上,这个权利却难以实现。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取证必须得到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也即是说,如果对方拒绝,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没有任何措施保障。虽然法律也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对此,做过兼职律师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陆敏笑称,这几乎是“单相思”。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可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这对于辩护律师原本是一个“利好”,却难以实现,实践中反而加剧了律师调查取证的难度。
  
    陆敏说,“公安、检察院与律师的执业冲突很严重。如果律师调查后发现新的证据,或者使证人改变证言,这无疑推翻了公安、检察院的侦查工作,是对他们工作的否定。”
  
    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没有官方身份,权利无从制约权力。有时候,律师甚至“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更难保障。这是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的顽症。
  
  审判
  
    如检方审查后决定提起公诉,案件便转到法院进行审理。
  
    法院开庭审理通常包括法庭调查、辩论以及被告人最后陈述等几个阶段。其中,法庭调查中的质证是关键环节,它是控辩双方各自向法庭展示证据并争取法庭采纳的过程。双方均可以对对方证据进行质疑。
  
    证人证言是实践中应用最多的证据形式,却也是最变幻不定的证据。中国的证人出庭率极低,法律允许在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当庭宣读证人笔录作为证据。
  
    在中国,证人不出庭的情况十分普遍。陆敏告诉本刊记者,证人不出庭导致被告人、辩护人无法当面对其质证,难以充分自辩。
  
    关于律师辩护,1996年修改后的刑诉法,将原来法院审案前的实质审查改为程序性的形式审查。这项修订,原本是想改变过去法官过度主导的职权式审判模式,借鉴一些国家的抗辩式诉讼模式。但在现实中,由于控方和辩方实力严重不对等,法官居中公正裁断、控辩两方平等对抗的目的无从实现。
  
    检察官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只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等,不必移送全部卷宗,这使得律师的阅卷范围大大缩水。律师往往直到开庭也无法看到案卷的全部材料,准备不足。
  
    在二审阶段,更突出的问题是不开庭审理。虽然法律规定二审以开庭为原则、以不开庭为例外,但司法实践中却普遍存在着二者颠倒的现象。不开庭的所谓书面审理导致被告人的辩护权严重受限制,法官连被告人的面都不见就可直接下判决。
  
    另外,现行法律对于二审发回重审没有次数限制,也是审判制度设计中的一处明显缺陷。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原判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可以发回重审。这一规定不符合“无罪推定”的法治原则。如果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说明控方未能完成证明目标,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法院应当认定指控的犯罪不成立,做出无罪判决。
  
  
作者 :猪八戒反平 时间:2010-01-14 22:09:52
  查一查谁事先走漏了风声,导致李捞捞想退出。
作者 :人生如牌戏 时间:2010-01-17 05:41:52
  有人把公检法比做一个等边三角形,它们具有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功能。在我看来,我国的公检法却是三条平行的直线,必要的时候他们可以殊途同归,同归于公权力同归于一个政府一个政党,在此状态下寻求公正,岂不等于外人向一个家庭中的兄弟仨讨要你的利益?真傻,真天真!
作者 :狂侃天下1 时间:2011-04-23 12:47:45
   李庄案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日趋完善,民主进程进进一步深入,人民参政议政逐步实现。祝福我们伟大的祖国繁荣富强
作者 :闲事长 时间:2012-08-22 17:51:41
  江苏省高级检察院检察长徐安先生:
  恭请点击以下网址察看案情:(230725 次点击 795 个回复)[原创]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刘华如何监管属下 薛兵 季明丽的?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page=1&boardid=1&id=7648527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薛兵为首等审判法官违法违纪,行政干预案件、法官做伪证,被告河南南阳宛城信用联社用私刻的公章、伪造的法律文书、伪造假增值税发票、伪造假合同、伪造贴现协议、虚设空壳公司、虚假的反担保手续,违法解封我公司的资金,离开庭时间提早六天,将我公司数千万资金划走。
  本举报人,也将有《民事起诉状》递交泰州靖江市人民法院,于是在“同病相怜”的心态驱使下,提起本次最高检举报!本人案情链接为: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page=1&boardid=1&id=7582641
  尊敬何建明最高检察长:司法腐败如此猖獗不堪,您不会不惊醒吧?回函请给在以下E-mail地址:tyh22331@163.com
  ~~~~~~~~~~~~~~~~~~~~~~~~~~~~~~~~~~~~~
  您的登记已经完成,谢谢!
  请您妥善保管好此举报密码,
  以便在本网站的举报查询栏目中查询答复信息。
  请注意:密码在查询的时候是大小写区分的!
  举报密码:Wpqslw9ABK9x8bS4
  


作者 :闲事长 时间:2012-08-22 17:58:31
  大骗案发生三年之多后的今天;受害者(翔宇公司)寻求心中有正义感及社会责任感还会不时心底涌出,抱着正直善意和谐的愿望,能为 受害者主持公平正义给予无私法律舆论 援助支持的请求;看了中央电视台新闻直播间,特大非法汇票贴现案告破:虽然案件告破,而政府各有关部门座事没人管,到处乱踢皮球,至今成为断头迷案。当案件进入审理后,其同伙通过接手,转移赃款、赃物的承兑汇票到达利害关系人之手,追赃的是犯罪团伙成员之一的 邦盛公司、宛城信用社,却安然无样,毫发未损,己触犯法律,又受不到应有的打击,重权在握的司法机关使案件为儿戏,有线索事实的汇票不追赃到底,而案件背后在玩阴谋诡计,司法与犯罪团伙恶意串通相互勾结,多枚公章造假,一张增值税发票都没有购买,贴现承兑额达到数十亿,求助于身上有流淌着道德血液基因,追求民主法治基因的法律界能人志士;受害者已愤怒地驳斥这件事,有谁是否知道它背后的真相,受害者已越挖越深时,忽然有人闭嘴,你是否知道己经挖到的是否就是真相。蒙住自己的眼睛,并不等于世界就一团漆黑;蒙住别人的眼睛 ,并不等于光明就属于自已了。只有银行承兑汇票是真,其它全部伪造都没有触犯法律为什么淮安中院将诈骗犯诈骗到手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开地,明目张胆地判决归还,这不是枉法裁决那又是什么?这不是利用办案职权便利,包庇帮助宛城信用社犯罪团伙均可赃款落袋平安个个逍遥法外!那又是什么!但是特权压服不了真理,也压服不了媒体和公众。害得翔宇公司遭受灭顶之灾,反而在某些人操纵下,有人利用国家公器打压翔宇公司,而翔宇公司却遭受在权力合谋暗算及围攻,真是有理无力苦不可言,企业面临的是倒闲破产,企业面临的是“万马齐暗究可哀”的局面。现在寻求知晓法律理论依据的各界能人志士,请求高人,知晓寻求法律精准定性的朋友们伸出您温暖的手扶翔宇公司一把,拜托同志们,能提供法律专家的点评,将案例所涉及到的法律条文完整地展示在观众面前,供各界能人志士讨论、论证﹙受害者﹚能否要回被诈骗犯罪团伙诈骗的银行承兑汇票。抽出您的一点宝贵时间,发发慈悲,主持正义,救救翔宇公司1115名职工的生计问题。寻求是否还有补救措施,因为积极和乐观的态度是解决和战胜任何困难的第一步。上天对每个人都是公平的,它在关上一扇门的同时,必定会打开一扇窗,我们胸中,常常涌动着先祖的血液和父辈的坚强,表现出激情和勇气吧!上帝会保佑我们战胜困难。我们这个国家就是一个具有精神文明和道德力量的国家。是否还有一点生的希望,是否还有一点胜诉的希望,如果都无可救药,将是企业的悲哀,是中国法律的悲哀,属于司法腐败,属于笨死。翔宇公司1115名职工在下有理啦!将感谢.谢恩各界能人志士。此致
  敬礼  翔宇公司  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012年8月
   所有铁证请来电寄取13770376666法人代表郑淑飞身份证330323195910013610副总经理陈良光15950358888身份证330323197404070910)
  冤枉案件的麻烦制造者;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薛兵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容践踏。不论涉及到谁、职位多高,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党内不允许有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殊党员,任何人都不能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我国腐败现象发展迅猛的势头,既危及和破坏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实施,又动摇着我国社会的政治基础。腐败问题已经对党,对国家和社会构成了潜在的威胁。
  近些年来,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种“泛化”显然是长期积累的叠加效应。被媒体曝光的司法不公案件已不计其数,但是当徇私枉法、司法不公层出不穷时,我们的惩戒、问责制度却刚性不足,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就会日积月累、逐级升级。而由于过分的容忍,徇私枉法者对法律、公平的敬畏也逐渐荡然无存,极有可能为更严重的司法不公埋下“地雷”。
  


作者 :闲事长 时间:2012-08-22 18:01:37
  致中央电视台CCTV 12社会与法  热线关注 栏目组工作人员及记者的邀请函;
  尊敬的中央电视台CCTV 12社会与法  热线关注栏目组,工作人员的记者同志们;先问声您好;大家辛苦啦!受害者(翔宇公司)有冤案想寻求;拜托同志们;请伸出您温暖的手扶翔宇公司一把,抽出您的一点宝贵时间,发发慈悲,主持公平正义,弘扬社会正气,能为受害者(翔宇公司)制作一篇走基层日记,打击诈骗犯将诈骗到手的银行承兑汇票,有人明目张胆判决归还诈骗犯罪团伙,而犯罪团伙均可赃款落袋平安个个逍遥法外的走基层日记。在社会这个复杂的大集合里,期望于网络公开的同时,也在期望于《中央电视台CCTV 12社会与法  热线关注》栏目组,给老百姓办点实事。求助于心中有正义感及社会责任感还会不时心底涌出,抱着正直善意和谐的愿望,能为受害者主持公平正义给予无私法律舆论 援助支持的请求;只要求助点言,并没有要求助点钱,寻求;拜托同志们,能提供法律专家的点评,将案例所涉及到的法律条文完整地展示在观众面前,供各界能人志士讨论、论证﹙受害者﹚能否要回被诈骗犯罪团伙诈骗的银行承兑汇票,让大众能看到法官的狼狈与无耻。让大众能看到那些握有司法权杖并违昧良心的法官先生!别做坏事: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做了坏事!必有恶报!只是时机未到!。如何判别应证,天空末留痕迹,鸟儿确已飞过。船过水无痕。如何解决,移步换景,移花接木后,犯罪嫌疑人已克隆成功的银行承兑汇票。葫芦藤上长出个大西瓜,该西瓜该由谁来采摘。求助于身上有流淌着道德血液基因,追求民主法治基因的法律界能人志士;受害者已愤怒地驳斥这件事,有谁是否知道它背后的真相,受害者已越挖越深时,忽然有人闭嘴,你是否知道己经挖到的是否就是真相。蒙住自己的眼睛,并不等于世界就一团漆黑;蒙住别人的眼睛,并不等于光明就属于自已了。要知道真假不了,假的真不了!借我一双慧眼,如何识别;假作真来真亦假,只有心虚的人才会躲闪回避。现在的法律,就象灯笼高挂,虽引人注目,在公共权力也变得象小流氓、山大王组织一样,只要达到目的而无所不用其极,面对金钱的诱惑和权力的重压时,受害者该如何面对?假使不消除社会潜规则,不消除特权待遇,不求助于新闻媒体记者同志们帮助受害者写篇案件调查报道节目,不展示案例事实真相,无法让世人所知哓,所涉及到的法律条文也无法完整地展示在观众面前,就无以建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规则。当多起正义与邪恶,善良与丑恶被颠倒时,在某种程度上证明这个社会的公德开始濒临破产时,受害者自已的主观认识很难判断真假时,当这些人揣着明白装糊涂时,有些人对受害者所遭受的不公视而不见时。然而在消极顺从与积极迎逢之间还是有着清晰的界限。就等待您的判辩。既然收到了银行承兑汇票,还出具了借款借据,确定了归还日期,而到期后,什么都不给,人就消失了,出逃了,对此,我们不肯相信,所有善良的人都不愿相信,然而这却是无法回避的现实,也确实发生了,令人颇感焦虑,如鲠在喉  公开地把自己的一些困惑和意见发表出来已经成为一个紧迫的义务。现求助于记者同志们对于以上问题给于信息公开,以供论辩。为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作出贡献,请问?这种行为性质叫什么?当空气越来越差,我们应该做的,决不是闭上嘴停止呼吸,而时要行动起来,去建设我们的语言,去改善我们的空气。翔宇公司因而满脑子想的是世间最重要的事情------把自己被别人诈骗的承兑汇票弄回来,在你们作律师,法官的那一天起;在资格审查时,先生们,女士们,是否想到你们身上的重担,可怕的任务,这似呼大逆不道,俗不可耐,但我们所遵循的是这个国家的法律,判决书关系到原告的被诈骗的承兑汇票是否能要回来,当你们商讨要写进这个判决书的时候,但愿有一个更高超的力量能够给你们以启迪。如果本案的证据足以让原告获得一个判决,我们相信为原告做出一个正义的判决,将是你们的义务。正义就是正义,今天正义必将取得胜利,即然我们找到了路,就不怕路长,就不怕路途艰辛,怀疑就是不忠,萎缩就是罪过,只要主持正义才经得起历史与时间的捡验。求助于拜托同志们;如果没有你们主持正义,正义不会轻易到达。或许这综案件正是记者同志们展示自我的机会与平台,或许这综案件正是记者同志们充满激情,对读者满怀热情,对记者这个神圣的岗位充满真情,关注民生小事,探究新闻真相,风雨兼程,勇往直前提供了一个契机。深入基层,深入了解社情民意、深入調查研究的豐厚積澱,才能抓装大鱼的新闻好题材。或许这综案件正是记者同志们获得“拔尖记者”这个称谓沉甸甸新闻大奖好名次的绝佳机遇。             1页
  
  或许这综案件正是记者同志们, 凝聚黨和國家對新聞事業和新聞工作者的高度重視與親切關懷,飽含了社會各界對新聞職業的尊重和認同,彰顯了新聞工作及其從業人員的光榮和責任,同時也承載著人民群眾對新聞工作者寄予的厚望與重托。或许这综案件正是记者同志们编制成,声、情、图并茂,所做的是过眼云烟,多情的镜子之所以留影后,而是过目不忘相机提供给您的功劳、收录后制成概念片、解难片、错误辩析片,让审理过程走过场,让制度设计中所追求的三机关相互制约机制也就完全失灵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让犯罪嫌疑人及法官的狼狈与无耻都干了些什么?让模不着看不见的真相和假象里跳出来,别的帐你都可以赖掉,而这笔账你必须认下,因为巳成为经典和永恒的,永远是黑色的字迹,谁也无法从案件的卷宗里抹未。如果无独有偶,写作《红星闪耀中国》的记者斯诺是否还活着,再次访问中国后,也将关于中国发生了什么?写成现代版的公共权力变得象小流氓、山大王组织,只要达到目的而无所不用其极,行政、监督,执法网开一面“涛声依旧”呢!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你有何感想!或许这综案件正是记者同志们来到最高领奖台,请把掌声送给您们,请把鲜花献给您们,请把镜头对准您们的时候,请不要坐失良机,机会难得,时不再来。解决好这个个案,那么胜利的凯歌将为您奏响。
  如何识别判断解决(1);马和牛赛跑,牛肯定输,但这不是牛无能,而是安排这种比赛的人无能。教育者们只看到马的速度,却没有看到牛的力量。(2);一群小老鼠在论讨如何解决猫的突然袭击,一只聪明小老鼠想到了在猫脖子上挂铃铛,以防猫的突然袭击,如何解决小老鼠在猫脖子上挂铃铛的细节问题,有无这种敢于碰硬的决心和勇气。也许对和错是分不清的,但是真与假一定能分的清楚。尊严最基本的条件,就是社会公平,而这社会公平,首先来自于公权力。这已经不是一般的渎职犯罪的问题,在传统社会叫天理不容,在今天可以叫“底线失守”看看我们现在都堕落到什么程度了,底线失守是一种更为深刻的社会危机!底线失守最可怕后果,是人们的无所顾忌和失去善意,是一种严重的社会危机。让全社会付出惨痛代价,每个人都可能是受害者!在网上发个贴,反映个情况,小心被抓进精神病院。生存权是第一位的,现在却连最起码的生存权都常常处于危险之中,生存权这是公民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权利,大家是否明白?我们的底线就这么低,如果谁不伤害我们平平安安的底线,那就阿弥陀佛了。有人说在复杂无比的人性面前谈论底线显得过于浪漫。可是底线不应该只是一种理想,尤其我们俯首当下,看到更多的都是沉重和不安。因为很多我们曾经谴责和愤愤不平的东西,却已然在不知不觉中成为我们共同的选择,而这显然要比法院司法行业职业失去底线更加可怕。执政者已经逼近无耻的底线。战争年代对党员的考验是生死考验,现在市场经济对党员、公务员廉洁奉公的考验是利益的考验,是索取与奉献的考验,在市场竞争中,一切都可以变,但共产党员公务员,党的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变,毫不利已,专门利人的共产主义风格不能变。求助于拜托同志们;用您的辛劳和汗水,用上您的真诫和智慧,使受害者在逆境中突围,并能得到舆论监督,让法律必须负起自己的使命。希望最终正义能够战胜邪恶!不愿看到把事实真相从案卷中抹去,不愿看到以伪证、荒唐为准绳,以莫须有、模糊为依据,以一系列造假为依据,视法律为废纸,颠倒是非,指鹿为马的最腐败最黑暗的(2009)淮中民二初字第0267号判决书胜诉得逞,决不能让得人钱财而加罪于无无辜者胜诉得逞。但愿是能转化成为光彩夺目的,作出能经的起历史与时间捡验,正义、公平的判决。拜托   谢谢    此致   敬礼  顺祝  工作顺利   翔宇公司        2012年8月
  所有铁证请来电后寄取13770376666法人代表郑淑飞身份证330323195910013610副总经理陈良光15950358888身份证330323197404070910)
  2页
  一;附案情回放;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请遵守天涯社区公约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