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周喜珍,女,汉族,1963年4月16日生,现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孟定镇居委会313号。身份证号:430521196304160502,系死者徐铁巨之妻。
联系电话:18669141748
被控告人:湖南省邵阳市罡大公证处
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罡大花园2楼
控告人周喜珍、徐胜男、徐善杰与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杨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目前控告人正在申请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控告人权益被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杨香严重侵害,被控告人在其中扮演了助纣为虐的角色,丧失了公证机关应有的客观、公正立场,为金钱、权势发声,助力侵权者胜诉。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周喜珍之夫徐铁巨于2009年5月1日在云南省发生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并于2010年7月4日死亡,遗留有控告人周喜珍及两个子女徐胜男、徐善杰,在控告人周喜珍之夫徐铁巨伤重无法自理期间,徐铁巨外甥女杨香及母亲徐秋英趁控告人周喜珍在云南省处理交通事故事宜、照顾抚养子女之机,在2009年7月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已发拆迁通知、2009年10月拆迁补偿款就全部到位、徐铁巨已有钱治疗的情况下,却以徐铁巨急需钱治疗为借口,在2009年9月5日,将徐铁巨婚前添置第一层一套房屋和婚后1995年与控告人周喜珍共同购买的第三层一套房屋共两套房屋(市区黄金地段市场价值40万元,房屋内还有大量生产、生活用品)以一纸所谓10万元超低价格的“买卖房协议书”即空转给了杨香自己,第三者杨香是拿
控告人14万多的拆迁补偿款买控告人10万元钱的房屋,10万元也未实际支付,不花一分钱还到赚4万多元钱就套走了控告人家的房子。第三者母女为达到强霸掠夺控告人家财产,将徐铁巨藏匿,恶意隐瞒,哄骗欺诈,强行威胁,不让控告人及子女接触徐铁巨,控告人方通过公安、信访,妇联,法院、邵阳市电视台都找不到徐铁巨,后来在湖南省电视台的帮助下才见到了徐铁巨的尸体。在控告人将拆迁安置补偿争议诉至法院后,杨香又勾结身为政府工作人员的杨香母亲徐秋英的亲侄女徐红梅,骗取政府证明,把前述房屋的产权定性为徐铁巨个人财产。在法庭上,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出示了一份证据:由被控告人作出的2009年度民字第1588号光盘一张﹝见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1)大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第7页﹞,用此证明“徐铁巨在重伤期间原告周喜珍不尽妻子义务,徐铁巨将家中的事情交由其姐姐徐秋英和外甥女杨香全权处理,并证明房屋已经出售”。此公证纯属对控告人的污蔑,与事实明显不符,却助力了侵权人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最终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均置事实与法律规定于不顾,判决驳回控告人的诉讼请求。
被控告人所做的公证错误明显:一是杨香接受徐铁巨委托,自己充当卖方的代言人把房子卖给了自己,而且是以极其不合理的低价空卖给了自己,恶意损害控告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杨香对控告人一家乘人之危的行为明显违法,被控告人作为公证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规定,沦为了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的帮凶,对被乘人之危下的徐铁巨作出的违反常理行为还予以了公证;二是在当事人都没有提供充分证明材料证明徐铁巨拥有两套房屋的独立的、完全的处分权的情况下,受经济利益驱动就擅自作出了公证,为杨香、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损害控告人权益铺平道路;三是根本不顾及徐铁巨尚有抚养未成年子女义务在身,肆意损害未成年人权益。
公证处作出的公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控告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请求追究被控告人的相关法律责任,还控告人以公道。
此 致
控告人:周喜珍
2018年 11 月 12 日
附:1.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1)大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
2.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邵中民三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
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邵中民申字第68号民事裁定书;
4.2011年3月16日,杨香母亲徐秋英亲侄女徐红梅书写的、杨香骗取的邵阳市大祥区城南乡人民政府证明;
5.2011年9月26日,邵阳市大祥区城南乡人民政府证明,承认对徐铁巨房屋所有权具体事实不清楚,原盖章给杨香的证明有误,予以收回;
6.控告人女儿徐胜男被杨香方扣押九天不得回校读书而迫使徐铁巨同意低价卖房给杨香的自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