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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控告书

楼主:18669141748B 时间:2018-11-12 15:06:18 点击:50 回复: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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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告人:周喜珍,女,55岁,现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孟定居委会313号身份证号:430521196304160502,。
  联系电话:18669141748(系死者徐铁巨之妻)。
  被控告人: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城南乡人民政府。
  事实和理由
  2011年控告人与湖南省邵阳市城市投资有限集团公司诉讼一案中,城南乡政府工作人员徐红梅一次又一次分别向法院出示违背法律常识的虚假证明,拟证明两套涉案房屋为徐铁巨婚前个人财产。其中2011年3月16日出示的证明,虽然被控告人于2011年9月26日收回,但诉讼已于2011年6月14日结束,法律后果已经产生,该证明系被控告人单位工作人员徐红梅滥用手中职权隐瞒事实真相,为家族骗购控告人房产而非法开具,且被法庭彩信。
  控告人夫妻早在1993年结婚至今已达18年之久,并生育一双儿女,而新婚姻法所调整的婚前个人财产分割,是2001年12月27日起才施行的,国家应对高房价。打击假结婚的行为而出台的,且只对财产分割而言,控告人是继承关系。何谈婚前财产一说,按当时的法律规定和民间习俗,控告人一家四口人早已形成财产共有人。 被控告人的证明,诬称涉案房屋为控告人之夫徐铁巨婚前个人财产,违背法律常识,严重违反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0条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假证据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处理。徐红梅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已严重扰乱了案件的正常审判,妨碍了此案的审理工作,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为维护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彰显法律的尊严。
  综上:被控告人的行为构成提供虚假证言,作伪证,妨碍司法,且对工作人员失察。强烈要求上级机关追责 问责,依控告人所提供告事项承担法律责任,以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控告人:周喜珍
  2018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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