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周喜珍,女,汉族,1963年4月16日生,现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孟定镇居委会313号。身份证号:430521196304160502,系死者徐铁巨之妻。
联系电话:18669141748
被控告人: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蔡锷路与龙山路交汇处东南广厦名都4#商业楼
原法定代表人:周符波,该公司原董事长。
控告人周喜珍、徐胜男、徐善杰与被控告人、杨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目前控告人正在申请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控告人权益被被控告人、杨香严重侵害。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周喜珍之夫徐铁巨于2009年5月1日在云南省发生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并于2010年7月4日死亡,遗留有控告人周喜珍及两个子女徐胜男、徐善杰,在控告人周喜珍之夫徐铁巨伤重无法自理期间,徐铁巨外甥女杨香及母亲徐秋英趁控告人周喜珍在云南省处理交通事故事宜、照顾抚养子女之机,在2009年7月被控告人已发拆迁通知、2009年10月拆迁补偿款就全部到位、徐铁巨已有钱治疗的情况下,却以徐铁巨急需钱治疗为借口,将控告人女儿徐胜男扣押九天不得回校读书,胁迫徐铁巨同意卖房。在2009年9月5日,将徐铁巨婚前添置第一层一套房屋和婚后1995年与控告人周喜珍共同购买的第三层一套房屋共两套房屋(市区黄金地段市场价值40万元,房屋内还有大量生产、生活用品)以一纸所谓10万元超低价格的“买卖房协议书”即空转给了杨香自己,第三者杨香是拿
控告人14万多的拆迁补偿款买控告人10万元钱的房屋,10万元也未实际支付,不花一分钱还到赚4万多元钱就套走了控告人家的房子。被控告人在明知这样反常低价转让、徐铁巨明显是被胁迫的情况下,被控告人为了顺利将控告人的房屋拆迁,还勾结第三者杨香母女让湖南省邵阳市罡大公证处公证证明“徐铁巨在重伤期间原告周喜珍不尽妻子义务,徐铁巨将家中的事情交由其姐姐徐秋英和外甥女杨香全权处理,并证明房屋已经出售”,不但污蔑控告人,而且被控告人还与杨香母女勾结,在被控告人没有任何通知控告人房屋拆迁信息,控告人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签字的情况下,被控告人将控告人的房屋非法过户与第三人杨香将控告人家房屋拆迁了,被控告人违反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第三者杨香什么对价都未支付就在31号地获得一块43.2平方米的宅基地,并取得拆迁补偿费141373元!其中,原签订的一份拆迁补偿协议不仅包括被控告人支付拆迁补偿费97650元,还包括控告人方用4.8万元购买43.2平方米的议价宅基地,但在徐铁巨死后4天,第三人杨香母女就伙同被控告人将该份协议收回,毀没议价购地协议证据,重做了份假协议,只补偿97650元,没有了购议价地的条款。控告人在案提交在徐铁巨名下4,8万元议价宅基地证据的时候,被控告方又谎称购地款4.8万元已经打回了徐铁巨账号,但控告人方却是分文未得!钱估计还是落入了杨香腰包。因为控告人家十多年都在云南生活,在当地根本没有银行账户。控告人方人房两空,房子被拆迁了什么都没有,徐铁巨也被杨香母女藏了起来见不到,通过公安、信访,妇联,法院、邵阳市电视台都找不到徐铁巨,后来在湖南省电视台的帮助下才见到了徐铁巨的尸体。在控告人将拆迁安置补偿争议诉至法院后,杨香又勾结身为政府工作人员的杨香母亲徐秋英的亲侄女徐红梅,骗取政府证明,把前述房屋的产权定性为徐铁巨个人财产。最终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均置事实与法律规定于不顾,不顾未成年人的生存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以权压法,以法压人,明目张胆,失职渎职,枉法裁判,判决驳回控告人的诉讼请求。控告人不服,多年来一直在申诉。
当年即2010年控告人得知家里房屋被拆迁后,带着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去找被控告人的负责人王伟,被控告人不但不解决问题,反而仗着周符波的权势,一次又一次地毒打控告人。第一次,被控告人方三个大男人对控告人拳打脚踢,打得控告人尿留一地,遍体鳞伤;过几天,控告人等伤势好点后,又带着两个孩子去找被控告人,王伟和另一个办公人员把控告人拖进办公室并反锁办公室门后,王伟掐住控告人脖子,另一人扯住控告人头发,对控告人又是一顿拳打脚踢,直到外面有人踢门报警,他们才放手;每次控告人被王伟一伙人毒打之后还被派出所抓走,后控告人又多次去找周符波,他不但不见,还通过公安机关抓走控告人并关押了5天。
因为被控告人的违法乱纪、令人发指的土匪行为,导致控告人一家三口流离失所、无家可归。
控告请求:
1.请求追究被控告人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行政责任,还控告人以公道;
2.对控告人家进行拆迁安置地及补偿款补偿、补还控告人4.8万元的议价地。
此 致
控告人:周喜珍
2018 年 11月12 日
附:1.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1)大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
2.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邵中民三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
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邵中民申字第68号民事裁定书;
4.2011年3月16日,杨香母亲徐秋英亲侄女徐红梅书写的、杨香骗取的邵阳市大祥区城南乡人民政府证明;
5.2011年9月26日,邵阳市大祥区城南乡人民政府证明,承认对徐铁巨房屋所有权具体事实不清楚,原盖章给杨香的证明有误,予以收回;
6.控告人女儿徐胜男被杨香方扣押九天不得回校读书而迫使徐铁巨同意低价卖房给杨香的自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