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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馆失职导致少女溺水而亡,负责人竟问民警“20万可否摆平”
据悉:威尼斯俱乐部在牡丹江七三一案件中存在重大刑事诈骗,教练员有严重安全责任失职行为,牡丹江体育局存在严重的管理渎职行为,牡丹江的职能部门在案件发生后的不作为,拒绝按国家法律办事已经构成包庇犯罪的事实……
记者对其进行了采访。
记者:您能详细的述说一下溺水事件的经过么?
王先生:2008年暑期,牡丹江体育局联名威尼斯水上俱乐部联合举办了2008年暑期青少年游泳培训班。该招生简章是印刷后公开对社会发放进行招生活动的,从构思到印刷厂印刷,到公开招生不是秘密进行的是广大市民众所周知的。正因为是体育局牵头,所以我们市民是很放心的,我女儿就报了这个班,可是谁知,2008年7月31号,突然接到我女儿溺水而亡的消息。那一刻我和我妻子整个人就觉得天好像塌下来一样。
记者:既然是体育局牵头,那游泳馆应该是经过严密审核的,各方面安全设施应该齐全。达到国家安全标准,怎么会面对这种突发事件没有丝毫反应能力?
王先生:因为他们(游泳馆)的目的是为了赚钱,使用的手段是欺骗。在办班的同时却对外进行开放。完全忽视了对未成年安危的保护,“当天人特别多”-------这是五星派出所写进案卷的学员调查记录。因此,教练周玉(周玉的资格认证书证件为1999年助理教练,一直没有年检,复审)在没有任何保护措施下,竟让孩子去深水区!没有人发现出事,导致了女儿的溺水死亡。已经完全构成了失职,等于间接谋杀,应该对其和俱乐部的安全责任失职的刑事责任进行追究。
记者:您说威尼斯的手段是诈骗,可是这是和牡丹江体育局联名创办,这事难道他们也是参与其中?
王先生:我打电话给牡丹江纪委效能办主任李庆国主任,他说:“这是冒充体育局的名字”既然是冒充体育局的名字,那么那个招生简章是谁批准发的?其举办的过程政府部门难道不知道么?有俱乐部打着他们的名字他们却无动于衷,不需要调查么?是谁批准开办这样的培训班的?哪个部门给批准的?
记者:体育局方面又是怎么说的?
王先生:牡丹江体育局方面给出的是“只管理游泳馆是否适合游泳”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保护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这里的管理应该指的两大方面:一:指的是适合未成年活动设施的管理
二:指的是对未成年安全保护措施的管理。而牡丹江体育局却仅仅是片面的说是管理游泳馆是否适合游泳,却对未成年最大的隐患,人身安危视而不见,淡漠视之,已经构成了严重的失职渎职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您说到有关部门不作为是怎么一回事?
王先生:7月31日晚,案发后,我们报110,牡丹江公安东安分局治安大队接到指挥中心的命令出警,“分局同时报安检局现场调查”,治安大队进行了部分人员调查:我们要求做法鉴确定死亡原因。
这天在做笔录时,游泳馆的邓女士竟问民警:“20万能不能摆平此事”
7月31日晚,东安分局治安大队民警亲手给威尼斯游泳馆贴了封条。
记者:照这么说,处理的很及时啊,怎么会不作为呢?
王先生:对,7月31日晚确实是处理的很及时,但是到第二天,却发生了令人十分愤怒震惊的事情,8月1日,威尼斯游泳馆却在正常营业,邓女士说:“没有人让我们停业”。是谁给她天大的权利撕掉封条的?
8月1日(星期五)全天没有一个公安,安检,体育局,法院等政府机关处理案件的人到殡仪馆(也没有任何电话和我们联系),法鉴也没有人来做。
8月2号近9时仍没有任何人和我们联系,我们赶到五星派出所,杨广建所长不在,打电话接通后连续掉线……
随后我们赶到威尼斯,有游泳人员在那活动。我们录像并询问游泳者。
8月2日上午,从威尼斯出来到东安分局,刘副局长介绍经过:
a:孩子是漂浮深水区后,捞上来的,从调查现场看没有打斗,属于安全责任案件。
b:牡丹江安监局当天到了现场,说这个场馆不归他们管不出具任何意见。
c:东安分局治安大队给安监局送去书面协办被拒绝了(朱副队长给我们出示了书面稿件)
d:教练周玉,资格认证书证件为1999年助理教练,一直没有年检,复审。
由于没有有关部门配合,公安局没有办法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措施……
对于威尼斯继续营业,刘副局长通知警员要他们停业。但是威尼斯一刻也没有停业。
8月2日下午有电话要我去五星派出所,但在那里接待我的不是公安部门,竟是威尼斯的邓女士和他在东安法院工作的儿子。谁给了他们如此权利?公检法司的人员都躲避起来。
8月4日,五星派出所竟然在没有任何调查,案件不完整的情况下电话要求我给他们签字结案,我当即拒绝。要求他们对周玉的安全责任案继续调查。
8月6日,给牡丹江0453-12345电话,当时市长不在,一个男性说给转达,但是全然没有下文。
由于爱人的精神遭受重大打击,没有办法耽搁几日。在8月22日愤然给黑龙江省长信访投书;同时在2008年11月开始在网上与黑龙江省纪委和牡丹江纪委联系,在省长信访中也不只一次提到请纪委等介入的要求,但始终没有得到明确的案件性质和处理结论。省长信访只得到三次的回复(见附件)。
9月8日,牡丹江五星派出所接到省长信访的第一封问函,我在那里给杨广建等出示了招生简章要求他们追查教练员的安全责任失职,体育局,安监局等部门的渎职和不作为,威尼斯的刑事违法,当时民警(电话:13089891061)态度蛮好;杨广建对案件的补充侦查说:调查了两个学员及其家长“是教练员让孩子去的深水区,由于当天游泳的人特别多;没有人发现出事,到了结束时才知道的,公安局认为是安全责任案件,但是安监局不给我们定性案件,公安局也没有办法。我当即告诉他,你办不了可以上交案件,让能够办理的部门办理,不要压在你这里。他们(杨广建)追问民事赔偿问题时,我明确告诉他们民事赔偿和你们安全责任刑事案件继续办理是关联不大,那个赔偿也威尼斯邓女士儿子的朋友刘彤(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参照黑龙江民事赔偿额度定的是法律支持的底线。而且书中的内容与实际有偏差,其中一点“威尼斯全责”是认定清楚的。这对于安全刑事责任的追究是十分肯定。
但是,派出所杨广建在给省长信访的回复中(见附件),将9月8日我的诉讼请求说为“辩称”,明明给他们提供了继续追究刑事部分的线索,他们不仅不办理案件还反诬告我,目的为何?在以后的上访中始终是没有任何部门搭理我。
2008年12月23日在牡丹江公安局信访办得到的是市公安局信访办根本不知道牡丹江七三一威尼斯案件,也没有做过什么省长信访的回复。让我去东安分局找。
2008年12月23日东安分局治安大队队长说“你不是拿钱了么,案子结束了”,我问他“案件的安全责任刑事部分为什么没有处理?”他说处理过了详细的他不知道,要我12月29日去找朱副队长问。
2008年12月29日,我再次将招生简章(复印件)送到东安分局治安大队,因案件卷宗不在大队,具体情况不明,但可以说公安部门还没有接到安监部门的案件性质定案,没有继续处理。
2009年1月14日与牡丹江安监局一副局长通电话(0453-6171933),安监局执意否认自己该处理本案,他在当天给省长信访的回复又让我们看到了牡丹江职能部门的作弊嘴脸。
记者:牡丹江纪委是如何解决的?
王先生:面对如此案件过程,牡丹江纪委将2009年2月24日由黑龙江省纪委转过来的我的举报“转牡丹江体育局酌情办理”(0453-6171518工作人员回答)。尽管多次催促纪委始终不得办理。2009年4月30日牡丹江纪委效能办主任李庆国公然说“我看了合同,给你解决完了。案件过程没有任何问题,你拿了钱,案件全部结束了;体育局不是合作单位,威尼斯“假冒”他的名字,所有过程在纪委看来均是正常工作,没有任何可以追究的,你愿上哪告就上哪告吧。等等。”之后我又两次四遍电话找纪委效能办和李庆国主任要求其对我说的举报进行书面回复,均被拒绝。
这些公仆们至今也没有“看到”那份所谓的“私了协议”上的孩子的名字也不是我女儿的名字,也没有任何人(机关)问过那里面的表述是否与实际符合,只是一味的包庇周玉和威尼斯。拒绝按国家法律追究刑事部分。
以下是黑龙江省长信访的回复:
(略....)
从附件中看到1和2是所谓“牡丹江市公安局”同一天出据的“基于民事已赔偿后,不再追究安全责任刑事的表白(那份民事书中写的是“威尼斯全责,民事赔偿结束”);对比回复1和2我们可以看到:改编后的回复隐去了杨广建的名字,同时加大了对我的诽谤和牡丹江职能部门责任的推卸,这些与刘副局长案情介绍和9月8日杨广建的案件说明完全相反;而且把我们报警改为威尼斯电话联络杨广建。这说明了他们之间存在什么猫腻?
回复3(安监局代体育局的回复)更让王先生看到职能部门的不作为(包庇犯罪),明显与前面的回复矛盾。自案发以来王先生始终在寻找周玉和体育局,但是始终没有见到,避而不见!哪里来的调节?黑龙江民事最低补偿是21.5万元,他们哪里来的16万?而且是威尼斯邓女士儿子的朋友律师刘彤亲自给定案件责任和补偿数额。
正是回复3暴露出,该班在办班的初期没有按国家规定制定安全责任;也不见有安全救护人员的设置情况,而且该回复避开了“联合举办暑期青少年游泳学习班”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刻意回避国家法律的打击。
相关链接:渎职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思考:
在当今,许多惨案都是由于领导的玩忽职守,并未履行其监督查实职责。地方假借名义敛财。没有丝毫正规程序,最终导致惨案发生。
为什么威尼斯能够假冒体育局的名号招生而其不知?
为什么体育局对于威尼斯的假冒举动无任何反应?
为什么回复三避开了“联合举办暑期少年游泳学习班?
这之间,到底存在些多少猫腻?
而对于牡丹江纪委效能办主任李庆国,其公然说“我看了合同,给你解决完了。案件过程没有任何问题,你拿了钱,案件全部结束了;体育局不是合作单位,威尼斯“假冒”他的名字,所有过程在纪委看来均是正常工作,没有任何可以追究的,你愿上哪告就上哪告吧。”
假冒名义在纪委看来是正常工作?没有任何可以追究的?你拿了钱,那所有事就应该了结!这话听来,是不是只要出钱了,事就可以摆平了。当官的尚且这种思想。那么俱乐部邓女士说:“20万能不能摆平?”也就实在不足奇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