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时间:2009-6-24 8:24:34
流水号:200906240821109965
请上海市人民政府为我们主持公道
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办:
你们好!
我们是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辖区的【上海运城制版有限公司】、【上海运安制版有限公司】员工(部分已离职)。于2002年至2003年陆续从公司购买了为员工在安亭镇建造的非产权多层单元式住房,并同时与公司签有购房协议(见附件)。现公司欲毁约原价收回住房,补偿标准见附件(或者没有书面形式公司欲以当初住户购买价格收回),住户们认为该补偿标准与大家的要求以及社会上通行的补偿标准相差太大(我们只需要一个在安亭镇和目前条件差不多的住房当作家)。
现在的情况和我们的看法、要求如下:
一、1、公司房子卖予个人,是对之前个人在公司工作的肯定,作为跨越国家住房政策改革期间的“动作”,实际上是以福利分房的形式代替了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政策。现在公司欲以当初出让价收回房子,再出租现有住户(以当初购买价格+适当装修补偿,再确定价格以租的方式租给现在在职员工),我们认为公司的这种行为是违约行为,是个别人的利益观念在作祟,其本意是:
(1)吞没即将进行的土地转让的(已经属于已分配住房住户)增值收益;
(2)逃避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社会责任(包括已离职员工);
2、【上海运安制版有限公司】的住户面临拆迁,但和住宅区隔壁的厂区暂时不拆迁,可接受以下条件:
(1)、置换安亭镇同等区域同等面积的非产权住房并后延相应的使用年限;
(2)、或者按安亭镇的拆迁补偿先例以及国家规定,把土地增值、政府补偿收益等费用按现有土地上的住房面积均享,以确保现有住户拿着这笔费用在安亭镇能买得起同样面积的住房;
(3)、历史遗留未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将来的公积金合适处理;
(4)、同时请政府核查一下在现有住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司是否有资格出让现有住房的土地,否则,请追究土地出让决策人的法律责任;
3、【上海运城制版有限公司】的住户不存在拆迁,但和住宅区隔壁的厂区已于2004年迁至安亭镇大众工业园,可接受以下条件:
(1) 、将现有非拆迁非产权居住权住房的进行合适处理,我们要得到非“制版厂”的“承诺”或者保障;
(2)、历史遗留未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将来的公积金合适处理;
(3)、对于制造 “社会不和谐现象” 和“理直气壮地逃避企业社会责任”的某些企业领导人的“非法谋取他人财产”行为进行相应的法律处罚;
二、做为弱势群体的“平头老百姓”,我们认为去人民法院是我们无法承受的负担。同时因为拆迁涉及安亭镇的参与,根据“回避”原则,所以我们上访要求安亭镇人民政府回避。我们希望而且相信,在提倡“和谐社会”和面对世博的大环境下,上海市人民政府应该能解决我们所面对的“非和谐社会现象”。
我是【上海运城制版有限公司】和【上海运安制版有限公司】居住权房屋住户的代表付斌,我代表且谨代表现有74家住户恳请上海市人民政府为我们主持公道(详见已经得到授权代表的住户名单)。
代表人:付斌(13795272058)
2009年 6月 24日
办理日期 :2009-6-24
告知单位:上海市网上信访中心
办理状态:系统
告知事项:
付斌:
您写给上海市“网上信访”受理(投诉)中心的信访事项,信访件流水号为:200906240821109965,本中心计算系统已成功接受。本中心工作人员将尽快处理并给予您回复。有关情况将通过本网站的"办理查询"栏目及时告知予您。
办理日期 :2009-6-24
告知单位:上海市网上信访中心
办理状态:内部流转
告知事项:
付斌:
2009-6-24 8:24:34,我中心收到您写给上海市“网上信访”受理(投诉)中心的信访事项,信访件编号为:200906240821109965,本中心正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该信访事项办理,我们将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转请有权处理的机关办理,有关情况将继续通过“办理查询”栏目及时告知予您。
办理日期 :2009-6-29
告知单位:上海市网上信访中心
办理状态:转交办
告知事项:
付斌:
2009年6月24日,我中心收到您写给上海市“网上信访”受理(投诉)中心的信访事项,信访件流水号为:200906240821109965,来信编号为:网2009027292。本中心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转请嘉定区人民政府办理,有关情况将继续通过“办理查询”栏目及时告知予您。
办理日期 :2009-6-30
告知单位:嘉定区网上信访中心
办理状态:转交办
告知事项:
付斌:
2009年6月24日,您写给上海市“网上信访”受理(投诉)中心的信访事项,信访件编号为:网2009027292,已由上海市“网上信访”受理(投诉)中心委托我单位转交“安亭镇”办理,该单位将根据规定,在15天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答复,有关受理或不受理的情况您可以通过上海市“网上信访”受理(投诉)中心网站进行查询。
办理日期 :2009-7-7
告知单位:安亭镇网上信访中心
办理状态:已受理
告知事项:
付斌:
2009年6月29日,收到上海市“网上信访”受理(投诉)中心转交我们办理关于您来信的信访事项,编号为:网2009027292。经研究,我单位决定受理。据《信访条例》规定,我单位将在60天内给你处理答复意见,您可以在上海市“网上信访”受理(投诉)中心网站上查询处理答复意见。
办理日期 :2009-7-7
告知单位:安亭镇网上信访中心
办理状态:处理答复
告知事项:
付斌:
2009年6月29日,我们收到上海市“网上信访”受理(投诉)中心转交办的关于您写给上海市“网上信访”(投诉)中心的信访事项,编号为:网2009027292。经研究,现将该信访事项的处理答复如下:你反映的问题比较复杂,一个是土地出让的问题,另一个是房屋买卖的问题。我们在网上很难把你们的问题回答复清楚.为了搞清情况,更好地解决你们的问题,我们在这里提个建议,供你们参加.解决现在这个问题,最好的途径就是通过诉讼的办法去解决.你们可以先到安亭镇司法所咨询一下,也可以到嘉定区人民法院直接诉讼.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如果您不同意上述处理意见,可以在收到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后的30天内向至我单位的上级行政机关“嘉定区人民政府信访办或嘉定区人民政府”接待场所提出书面复查申请,逾期将不再受理。
我们为什么认为政府不作为2009-07-10 11:16首先因为安亭镇政府有参与运安制版厂拆迁工作,因此我在给上海市的上访书里提到要求安亭镇政府“回避”,由此该上访案的实际处理最低应该是嘉定区相关政府部门。但是,我们看到上海市政府转嘉定区、嘉定区又转回到安亭镇。让制定游戏规则的人同时参与游戏,这就是上海市相关政府的按照“信访条例”办事,道貌岸然而没有丝毫的心中有愧吗?
更好笑的是安亭镇政府的回复:因为“房屋买卖”和“土地买卖”太过于复杂,因此建议以法律诉讼等等。
首先,为什么我们选择上访而不是选择法律诉讼,首先声明笔者是中山大学本科毕业,不需要你们的“指导”和建议;不选择法律诉讼,是因为这个成本我们无法承担,按照我们面对的问题,法律诉讼允许我们多问题合并一案吗?否则怎样收费?而你们的建议让我们“弱势群体”去“法律诉讼”“强势群体”,面对中国国情的“人民法庭”的正常办事程序和方法,这跟让我们直接死有什么区别?
我们要求政府查询在住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运安公司土地转让是否合法,否则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安亭镇政府让我们法律诉讼!?与国土有关的政府部门是干什么的?
运城制版公司要收回已经出售给员工的住房,实际已经是违约,是否违法有待确定,安亭镇政府让我们走法律诉讼?
那么,你没有“不作为”吗?
嘉定区和上海市的上访操作程序我们有待后续;但是,你们能证明自己没有“不作为”吗?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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