座落于青岛市莱芜二路2号房产是我们祖传的合法私有房产。1958年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确定为房主自留房。”但在其后直至“文革”期间的岁月中,该楼房的一层、二层及平房又被青岛市房管局错误的实施了二次改造,强制性作为公房处理,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1986年2月28日,青岛市房管局根据山东省委[83]13号文及青岛市委[85]81号文的规定精神,下达了“关于同意将莱芜二路2号产权交由业主自管的通知”即“[86]青房私字第6号”专项文件。该文件“经研究决定如下”的三项决定是:(1)其原自留房莱芜二路2号之产权,自1986年3月起全部交由业主自管;(2)全部占住户迁户腾房;但需向房主讲明,住在二层的高民生亦是被占房主,须待高之被占房屋(龙口路13号)政策落实后,再予归还;(3)早期挤占部分,经济不予结算;“文革”期间被挤占部分,按规定结算。同时,还严格规定:“以上各条望即通知房主及有关单位,并抓紧办理内部止租销帐手续为要”。根据省委、市委相关文件严格明确的规定:这一切都应该是青岛市房管局必须实施的具体的行政行为。青岛市政府对此也根据市房管局提交的迁户腾房计划及时拨付了专用房源和巨额专用资金。但是,由于青岛市房管局丧失监管,导致其分管责任人于守贤副处长(原为科长)肆意违反政策及严重的行政乱作为,直接造成合法私房产权人经济损失极为惨重,原本完好的房屋成为破烂危房,随时都可造成楼塌人亡特别重大的事故,后果极为严重。产权人多年以来在区、市有关部门信访、上访得不到合理合法合政的妥善解决,实在是走投无路,自2002年11月开始依规逐级到省、2003年3月两会期间进京上访,其后,每年都要进行市、省、京逐级依规据实文明上访。2008年下半年,在青岛市开展市直部门主要领导五十天大接访活动中,产权人异常艰难而又幸运的得到市房管局长的两次亲自接访。然而,在无法面对我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晰、责任分明的强有力控告申诉的情况下,市房管局居然给我们再次出具了“所答非所问、驴唇不对马嘴”的更为荒缪的书面答复意见。我们针对房管局这种“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久拖不决”继续行政乱作为的荒唐做法坚决不能接受,下定决心,继续“依规据实文明上访”;怀着对党和政府及人民法院无比崇敬的坚强信念,继续冒着艰险危难去市、省、北京上访申冤呼救。伴随着2009年寒冷的初春,我们又满怀春天的希望,再次踏上了处处布满艰险危难的上访之路。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