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此言差矣
制造惊天大案的杨佳并请了律师,据报还是从事律师20年工作的老律师。可是这个律师请错了。
请看下面的报到:
本报上海讯 据悉,杨佳当场被制服后,面对警方询问,他首先提出要求安排律师到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昨天下午,本报记者独家专访了杨佳的代理律师谢有明。
(谢有明:上海闸北区人民政府聘请的法律顾问。1988年至今,以代理刑事案件为主的谢有明已在律师界服务20年。)
记者:杨佳给你留下的印象怎样?
谢有明:非常沉着、非常冷静,法律意识比较高。比如,我刚一进去,他就要求看我的律师证。当时他被拷在那里,我就把律师证送到了他面前。
这条就可以证明杨没有任何精神病史。(非常沉着、非常冷静、法律意识比较高) 律师形容非常准确。
如果此事是真的,则谢大律师此言差矣。
从感情上讲杨佳该死,死有余辜。但从法律上讲、从司法程序上讲、从律师职业道德上讲谢律师的话都是不能接受的。
作为当事人的辩护律师,为什么要对记者讲此番话?杨佳并非是必死的。如果杨佳有精神病则他是不需要承担任何理事责任的。这是杨佳免于一死的唯一希望。他是不是有精神病应由专家组进行鉴定才能确定。杨佳也应该享有这样的权力。如果杨佳有精神病,就算他杀100个警察也不能承担刑事责任的。相反如果一个精神病人杀了人,而我们将其判处死刑那我们就是犯罪。我们就是故意杀人罪的罪犯。
律师即便是政府指定的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也不是帮政府说话的律师。他的当事人是犯罪嫌疑人。他说的话应有利于他的当事人而不是相反。
难道谢律师也是精神病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