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反黑反渎超七年,裸官雷语雷文怪事多。
因临海市公安局局长江连青、刑警局长江颂堆、林光满、叶本会等公安干警勾结社会抢劫黑帮, 吴氏2002年9月10日报案, 上述干警为保社会黑帮,造成违反《刑法》、《刑诉法》:一是玩忽职守毁灭证据,二是伪造法律文书.三是明知抢劫不立刑事案件, 四是不移交刑事案件等渎职、职务犯罪和行政不作为;一场反黑反渎七年多, 举报申诉控告检察院反渎局五年多,上诉法院四年多, 三审有法不依隐证保渎职保侵权。现将地方官员有关雷语呈述以下大家评.
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吴氏问:1、你们法院无权隐瞒被告浙江省公安厅不利举证文书四份. 2009年10月1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韩小林说:对2009年2月18日开庭庭中辩驳被告举证法律文书4份在《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中不列入, 法院纪检不可能干涉, (雷语)这是审判长朱梅的权利.2、一审法院被告提供举证法律文书2份, 庭中辩驳证实临海市公安局玩忽职守毁灭证据,伪造法律文书, 一审法院不列入,二审法院原告提供不采纳, 再审(三审法院) 原告提供被告否认, 庭中辩驳被告承认, 在《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中, (雷文图片1) “你系复印于原一审案卷卷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审判中, 把被告有举证义务变为隐瞒被告不利证据的权利,是非颠倒; 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
二、浙江省信访局篡改省府法规: 2008年5月15日申请人与临海市信访局金副局长、永丰镇政法干部王正镯一起找省信访局与省信访局刘副局长, 吴氏问: 为何印发被告《函复》(法院判决依据)5份胡弄百姓, 刘副局长说:(雷语)《函复》是我签发的,我就胡弄百姓, 吴氏问:我申请撤销《函复》,你印一份给我,刘副局长说:“我就(雷语)是不撤,看你百姓怎么办,连浙江公安厅官司都打输了,我们的浙江官员脸面往哪放,怎样向上向下交代。”(雷文图片2)共印5份.
浙江省信访局是省府下属职能部门,没有修改省府法规的权力,是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而浙江省信访局刘副局长签发的5份省府法规(2005年47号、46号《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浙江省信访事项终结办法》) 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八条,公章成为欺民保渎的萝卜戳, 鱼肉百姓的工具.
三、临海市公安局2002年9月30日夜, 吴氏问: 要求提取中国银行监控录像(视听资料),接案刑警李兵说:(雷语)造成毁证是公安局刑侦领导事,他把案件扣压不立案,关我屁事. (雷事) 2003年12月17日,临海市公安局(雷事)就用空白表格由市区刑中队长谢云长叫我签名,吴氏说:你一字未写,叫我签什么。2003年12月18日虽然临海市公安局写了对本案继续侦查,但谢云长说:(雷语)在上访人栏只能签同意、不同意或继续上访. (雷文图片3) 由省公安厅2006年1月9日提供给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举证材料,时间跨度:2002年9月10日报案,2004年2月;局名: 报案于临海市公安局,上送台州市公安局; 台州市公安局向本人借图像不清的翻录带。临海市公安局原版被毁彻底的暴露了临海市公安局故意毁证和拒送,包庇、勾结社会抢劫黑帮--麻醉抢劫团伙。说明构成渎职犯罪。(法院隐瞒被告证据之一)
我们是一个执政为民、以民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主义国家”.反腐倡廉而不是返腐唱廉, 就要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就要有权威的司法制度,要让司法成为民众权利救济最后的底线;连我们老百姓最基本的权利都不能保障的话,有什么理由让我们民众理解我们的政府; 这个权利不是封建社会给予他们的权利,而是现代社会的公民权利。一个现代社会,社会成员之间或民众与公权机关发生了纠纷,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权利被侵犯了,得不到应有的救济。法令不通、以权代法, 造成司法不公. 司法腐败不能成为社会公平公正的底线,地方当权者把法律法规当花瓶,老百姓人身权、生存权、司法权难保障.我们有什么资格和理由要那些权利受到损害的民众不抱怨呢?公民只有冒着生命危险, 在地方当权者前堵后追选择上访,过阴道进鸟巢,京城寻找大领导,而我们的执政者却对信访这种典型的人治制度津津乐道,甚至把其当成主要的社会救济方式, 这不是天大笑话。
2009年5月26日起第三次控告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不会是摆摆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