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人民检察院履行检察职能、
制止侦察员打着检察机关的旗帜、纠缠法院的行为。
检察院派出公诉人,对挪用公款39560元一案履行检查、公诉、监督的职责,经两次补充侦察后,公诉人在法庭上承认三大疑点:“石门金属回收公司现金帐、送货司机、湘源公司运输帐没有找到”,审判长将案卷退回检察院后,公诉人依据证据与证据要形成证据链并锁定的原则,不再起诉,完成了法律赋予他的任务。侦察人员不服,只能另行立案、重新安排公诉人起诉。侦察人员补充相关证据后,将案卷送到法院,侦查员只能送公诉部门,由公诉部门送到法院,所以,这是侦察人员打着检察机关的旗帜,纠缠法院的行为。法院应当要求检察院派出公诉人参加诉讼,不派公诉人就依法宣布无罪。原院长刘一荣用障眼法,派主管副院长去检察院研究,谎称是检察院意见而枉法判决,不服去找检察院,检察院只有侦查人员接待,侦查人员不参与庭审辩论、不用遵守《诉讼规则》,错了不肯承认错误的纠缠,你就无法处理下去,娄星区法院两次承认错误,与检察院协调时,遇到这种状况,只能向上级请示。背后篡改庭审笔录和案卷,抹去案卷退回检察院补充了相关证据的记录,掩盖公诉人没有参与,没有开庭审理就判决的违法行为。只有检察院办理的案子,才会出现这种特殊的现象,公安办理的案子不可能发生这种行为。
侦察人员打着检察机关的旗帜纠缠法院的行为,体现在所有的裁判文书上,都要歪曲主要证据名称,当娄星区法院请示报告和中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写出领款凭单记应收账款的借方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认识财务用品商店公开出售、用于记个人账户资金减少、客户填写的债务凭证,喊领出了公款却找不到现金账的丑闻,暴露在公众面前。你再怎么歪曲证据名称,不可能把客户写的内容,变成出纳写的内容,就改变不了债务凭证的特征,领钱或者没有领出钱,都是石门金属回收公司要收回的款项,不可能是湘源公司的公款!
区法院请示报告上称案卷中没有湘源公司有关28、32钢材的购进帐;而中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对湘源公司28、32钢材的购进帐进行了鉴定,怪事!我去看过娄星区法院的案卷,已经没有28、32钢材购进帐了,鉴定意见书中湘源公司的购进帐从哪里来的?这就是侦察人员纠缠法院的内容。
侦察人员打着检察机关的旗帜,纠缠法院的行为,体现在娄底市、娄星区检察长都签字批示复查后,没有给出一个文书。你认为你的观点正确,就写出理由,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的监督。如99年成立涟钢设备材料公司,伪造96年增值税发票的问题,解释为取证留下的章子,单位开出增值税发票后,剩下增值税发票的记账联,去涟钢设备材料公司不可能取到增值税发票的发票联,写到文书上,就会将伪造证据被揭露后,不肯承认错误,狡辩的行为暴露在公众面前。想继续狡辩下去吗?说我不知道是发票联还是记账联,就会暴露出,不但法院的案卷被抽走、连律师的案卷也被抽走的事实,无法改变的是判决书作为质证证据记录在案。
由于侦察人员打着检察机关的旗帜纠缠,使法院到了裁判文书上写不出一个证据的地步,在那里口头答复:“案卷证明你有罪,我看过案卷了”,揭露案卷被篡改后,改为找到送货司机才能证明你无罪,送货司机是代表货主进行交易的当事人,你说货款未回,没有债权凭证,又不肯交出交易的当事人,侦查人员就是这样胡搅蛮缠。
当初,侦察员在“一个或者两三个证据证明你有罪就行”的思维下,看到我写的领款凭单,写了这个字据就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思维下,向我要钱,不交钱就刑拘、逮捕。发现持有者是石门金属回收公司,并不是说我挪用石门金属回收公司公款,而是说我挪用了湘源公司公款,这个案子就搞错了,出现放弃挪用公款39560元一案的调查,改为挪用4.6万元一案调查的传闻。找不到其它犯罪事实、不肯承认错误的情况下,只能利用我写的领款凭单来定罪判刑,逼走我请的律师,硬说领款凭单领出了钱,只能歪曲证据的名称,留下没有找到现金账的疑点;湘源公司没有28、32钢材购进账就搞假完成,99年成立公司伪造96年增值税发票,就是这个时候搞的假。虚假业务的验收规则无法搞假,谁验收钢材收到了货,销售钢材谁验收交出的货,留下找不到送货司机、验收钢材的业务员的疑点,只能让28、32钢材业务的债权债务人变成证人,喊是公家业务,回避钢材交接验收情况;通过我要的钢材、联营协议等不作边的话,回避湘源公司货款是根据湘源公司账上支付、验收情况收钱的原则,就是找你要钱,你的领款凭单领出了钱,没有交湘源公司,一个挂羊头卖狗肉式的虚假判决就是这样创造出来
由于历史原因,造成在两次补充侦察、法庭将案卷退回检察院后,侦察人员不服,补充了相关证据,没有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依法处理,就送到法院,造成了侦查员打着检察机关旗帜纠缠法院的事情发生。现在应当依法纠正,代表人民检察院发表一个申明或建议,挪用公款39560元一案,侦察员补充的相关证据送法院是不合法,属于另案处理范围,法院应当就现有案卷依法判决,以维护人民检察院形象、维护法律尊严、当事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