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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在呼喊:严惩团伙持刀抢船头目及保护伞

楼主:程军13365231111 时间:2019-06-09 10:05:13 点击:42 回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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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泰兴市吴云、陈鹏涉黑团伙的举报信
  —扫黑除恶正义之剑何在?!
  尊敬的领导:您好!
  举报人:程军,男,汉族,1981年2月20日生,联系电话:13365231111。
  被举报人:吴云,男,汉族,1981年8月10日生,联系电话:13625171111。
  被举报人:陈鹏,男,汉族,1975年6月1日生,联系电话:13852695269。
  举报事项:
  被举报人涉嫌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发放高利贷,并涉嫌通过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取得举报人巨额财产,其行为涉嫌黑恶势力犯罪,严重侵害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强烈请求有关部门依法对此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打击黑恶势力,并依法追究被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1)、被举报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系黑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二被举报人多次涉嫌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发放高利贷,并涉嫌通过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取得举报人巨额财产,且二被举报人多次涉黑(被举报人吴云系2017年3月29日泰兴虹桥恶性黑恶势力团伙持刀抢劫船舶头目、被举报人陈鹏终日由其豢养的无业人员专车接送前往各个场合组织非法讨债),麾下豢养众多社会无业人员,俨然黑社会组织井然有序!退一步讲,即便由于 “恶势力”团伙和犯罪集团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没有明显的性质转变的节点而不将二被举报人所组织领导的团伙认定为黑社会组织的话,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4项规定也应将前述团伙认定为黑恶势力团伙。
  (2)、被举报人所组织、领导的黑恶势力团伙强行介入举报人公司经营,严重侵害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2011年初,黑恶势力团伙头目吴云将其得力干将陈鹏强行安插进入举报人公司,以资金过桥的名义非法控制举报人公司的财务运作,即所有公司业务资金必须使用他们高额利息的资金。在二被举报人团伙胁迫及把控下,举报人及举报人的公司迫于无奈签署了五张借据。且在之后的两年时间中,举报人在二被举报人的通过非法入侵住宅,堵截办公室等方式的胁迫下,以银行转账、现金和委托第三方代还的方式将高额资金悉数全部归还完毕。但2013年6月份,举报人与被举报人陈鹏进行债务盘点核对时才发现,举报人已经共偿还了850多万元,远远超过了被举报人陈鹏身边的五张借据(本金加利息单)。在这种情况下,被举报人穷凶恶极的本相暴露,其反而非法入侵举报人公司所在泰兴隆鑫花园商101室(系举报人名下私有资产)长达2个多月,多次报警都无济于事后期迫于无奈依法申请法院清障,详见(2013)泰宣民初字第173号判决书。
  (3)、被举报人假借房产买卖,涉嫌敲诈勒索举报人巨额财产。
  2011年4月初,被举报人吴云向凌新明、吴琴(二人系夫妻关系)出售泰兴镇华泰大厦1幢0105-2室(建筑面积230.4平方米)、0201-1室(916.44平方米)房产,双方商定价格为1319万元,由吴云负责让开发商直接更名开具凌新明、吴琴名下发票。因当时凌新明“夫妇”并无足够资金购买,故双方以现金借条的方式由凌新明夫妇出具借条给吴云,相应的购房款等产权证出来后再找相关银行申请贷款偿还。当时吴云、陈鹏等黑恶势力以胁迫的方式强制举报人前述担保,后又于泰隆门口拦截住举报人,让举报人出具了一张金额高达1000多万的现金借条,从而导致举报人对凌新明“夫妇”购买华泰大厦的担保债务1319万元的担保函和1000多万元的现金借据在被举报人吴云处。后期得知被举报人吴云所出售房产在于凌新民“夫妇”谈判时跟其并无任何关系,而是被举报人在获得上述担保函和现金借据后才与房产开发公司进行沟通谈判及以低价现金方式交易。
  在被举报人吴云和凌新明“夫妇”的协调下,凌新明“夫妇”二人于2011年4月22日携带无效的结婚证(案发后后才得知实际上二人已于2010年调解离婚,见(2010)泰民初字第703号)在房产部门领取了前述房产的产权证。因举报人系被迫提供担保,故强烈要求凌新明夫妇二人将产权证质押在举报人处,以保证举报人的担保权益不受侵害(至今产权证原件还在举报人处)。然而,同年4月30日前,被举报人吴云却多次要求举报人履行担保义务,举报人因此亦多次联系催促凌新明“夫妇”及时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但他们却以正在外地安排资金事宜而推脱。无奈之下,举报人为自己出行的自由只能先行偿还了100万元,后于5月8日才得知周秀凤将前述房产查封了。举报人基于自身的担保人身份,经与凌新明“夫妇”二人了解后得知,其与周秀凤之间尚有本息合计约为120万的债务未偿付,现预备以房抵债,如举报人愿意给该笔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则解除前述房产的查封保全,但举报人自身已经受担保人身份之累不愿意给自己增加负担,故拒绝了。不料,周秀凤与凌新明串通,虚构巨额债权债务(虚增为358.40万元)通过民事诉讼以房抵债的调解方式,将权证质押在举报人处的华泰大厦资产进行非法过户转移。直至5月22日,因该房产被凌新民与周秀凤以虚假诉讼的方式并在泰兴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季克明(现已被泰州检察院依法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违法协助下将房产给转移掉了。这期间,举报人曾多次求助过被举报人吴云,希望可以借助被举报人的社会人脉背景去寻找凌新民。但是,被举报人自该房产被凌新民转移后始终没有去找过凌新民或吴琴,反而多次采取暴力恐吓、威逼胁迫的手段从举报人处获得了433万元。举报人在前述款项支出后即要求被举报人吴云必须将举报人先前出具的1000多万的现金借据退还,同时要求其出具相关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书材料给予举报人向凌新民“夫妇”追偿。然而8年过去,举报人非但没有任何依据向凌新民“夫妇”去追偿该笔款项,在被举报人吴云处的现金借据也被被举报人吴云在2017年3月向泰兴市经侦大队控告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但是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吴云之间从未有任何经济往来,只是被前述各方设套威逼担保了1319万元、且被被举报人胁迫出具的1000多万的借据。
  (4)、黑恶势力气焰嚣张,举报人控诉无门,且多次对举报人实施非法拘禁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2011年6月后,举报人多次以实名、书面方式向泰兴经侦大队、泰州经侦支队、江苏省经侦总队控告凌新明、吴琴等人的诈骗行为,但因原泰兴市公安局经侦大队钱俊民(现已判刑入监)的保护干预下,电话通知举报人不予立案,拒不出具书面不予立案决定通知书。后又多次以实名、书面方式向泰兴经侦大队(原大队长钱俊民态度恶劣拒不受理案件反而威胁要刑拘举报人)和泰州市经侦支队控告吴云等人涉嫌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毁坏公私财务等违法犯罪事实,均石沉大海。反而,吴云、陈鹏等得知举报人的举报控告后,多次纠集其手下东北籍、河南籍无业人员将举报人非法拘禁和打击报复。2011年末,吴云、陈鹏、袁军等无业人员将举报人非法拘禁于泰兴市大浪淘沙酒店三天,直至除夕下午5点左右才将举报人放回,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2019年3月2日被举报人吴云微信质问举报人为何实名举报他,期间已经承认该拘禁事实及款项)。
  (5)、被举报人及其团伙暴力催讨虚拟债务、打砸抢、非法入侵住宅,霸占公司,使用暴力与软暴力相结合的方式迫使举报人背井离乡,且在此基础上非法侵占(害)举报人巨额财产。
  2011年被举报人吴云、陈鹏等人对举报人实施了敲诈勒索后,组织长期豢养的东北籍、河南籍无业人员黑恶势力团伙,长期以非法手段威胁举报人,且组织举报人公司正常合法的经营活动。陈鹏多次纠集手下进驻举报人公司和家里,肆意毁坏供电设备,砸毁家中财物,造成经济损失5000多元,已然构成故意毁坏公司财物罪;后又打伤举报人的朋友张杰夫妻二人(曾向泰兴鼓楼派出所报案,被打人者张杰入院),并使用铁链扣押本人车辆;多次恐吓威胁(手机短信为证)要杀害举报人全家人(当年举报人孩子才1岁,老人70多岁),为此举报人妻子曾向鼓楼派出所报警。2013年7月份,吴云、陈鹏等黑恶势力团伙组织将举报人公司强行关门不让经营,抢占时间长达数月,给举报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后期通过申请法院清障才得以恢复)。后期举报人全家无法承受被举报人吴云、陈鹏等黑恶势力的长期加害,被迫背井离乡,至今都无法回归故里。被举报人吴云、陈鹏等人通过种种违法犯罪手段逼迫举报人离开故乡后,又采用向法官输送利益的非法手段,将非法借据以泰兴市人民法院裁定(2013)泰民初字第1034号判决书的形式将其合法化,因举报人不服一审判决并依法上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经开庭审理做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15)泰中民终字第00483号民事裁定书。再审过程中被举报人陈鹏伙同其手下无业人员徐宙峰、杨七林出庭做伪证的方式及利用其司法部门的人脉关系在错误的基础上再次枉法裁定(2015)泰济民初字第0820号裁定书(上述人员都在庭审中承认无正当职业,专业从事放贷),从而将举报人名下所有资产进行查封执行,导致举报人所有资产都被低价悉数拍卖执行掉。
  (6)、黑恶势力团伙充当地下出警队,进行非法讨债、暴力抢夺,且背后“保护伞”能量巨大。
  2017年3月29日,被举报人吴云纠集数十名黑恶势力成员有组织、有目的地蒙面持刀冲进泰兴市虹桥一家造船企业,用砍刀威逼企业安保人员,并切断所有监控设施,团伙分工明确,一部分负责警戒,一部分使用氧割设备切断缆绳抢夺船只,与江心快艇和驳船接应。被举报人吴云是此次抢夺案件的纠集、组织、策划的头目,案发后却在其幕后“黑手”的运作下,仅以寻衅滋事罪判刑一年结案?!而在其刑满释放当天当即又因涉黑而被羁押,但令人惊讶的是,在有众多受害人举报的情况下,竟获得了取保候审,至今还在逍遥法外!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然而,被举报人吴云却在取保候审期间,擅自离开居住地前往三亚旅游度假。其属于涉黑案件的取保候审人员,在目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如何能够明目张胆地取得执行机关的批准擅自离开取保候审居住地?根据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举报人吴云“依法”作出的(2017)苏12刑终396号刑事裁定书,可见其幕后“保护伞”助力吴云、陈鹏黑恶势力团伙霸占泰兴作恶长达17年之久,非法揽财无数,为其团伙“遮风避雨”逃避法律制裁!!!
  举报人系一名退伍军人,退伍后艰苦创业致富,不料遭到被举报人吴云、陈鹏为首的黑恶势力的迫害而倾家荡产、流离失所,还控告无门!而其团伙却一直逍遥法外!在诸黑之中,法黑是权黑中的黑恶之凶,为诸黑之首,古有“执法犯法,罪加一等”之说,就是法黑对于国家和人民的危害更大、性质更恶劣,它摧毁的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公平正义,纵容的是官僚腐败和黑恶势力犯罪,危害党的执政基础,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尊敬的各级领导,为了惩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团伙,彰显“依法治国”理念以及“有案必立、执法必严、违反必究”的扫黑除恶的决心,举报人恳请上级各有关领导依法予以立案侦查,使黑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并挽回举报人的巨额经济损失!还社会朗朗乾坤!

  实名举报人:程军
  2019年5月19日
作者 :ty_139945299 时间:2019-06-11 18:45:49
  你得造势,引起舆论关注,,这种保黑势力,很难清除的,层层叠叠的关系,,看看曹园被央视记者一锅端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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