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6年7月1日9.30分开庭传票
原告:沈阳市北陵汽车修配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鲍晓龙
被告:刘艳英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答辩如下:
一、刘艳英与沈阳市北陵汽车修配厂没有合同、不存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此案是恶意虚假诉讼。
二、关于沈阳市北陵汽车修配厂的其他要求与刘艳英没关系、不回答。
三、沈阳市人大代表鲍晓龙、陈子贵没有资格代表沈阳市北陵汽车修配厂行使权力,沈阳市北陵汽车修配厂是国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沈阳市于洪区中小企管理局没给鲍晓龙颁发沈阳市北陵汽车修配厂法定代表人任命书。鲍晓龙、陈子贵霸占国企、侵吞数亿元国有资产、利用国企通过虚假诉讼手段诈骗无辜的刘艳英130多万元。请:于洪区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查明事实。
关于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5年4月13日9.30分开庭审判:
原告:沈阳市北陵汽车修配厂、法定代表人、经理、陈子贵
被告:刘艳英
案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辽宁省高法2016年7月29日裁定、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重审。
刘艳英与沈阳市北陵汽车修配厂【没有合同】,不存在合同纠纷案,“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这个案由不成立。此案应认定是假案后撤销。总理:利用假合同诈骗国有数亿元的特大假案能发回重审吗?
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查明事实。依法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辽民再133号民事裁定中二、发回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重审。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制造一桩、又一桩冤案、假案要人命。总理老百姓只想平安生活。
此案刘艳英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民事再审补充材料【二】这份没用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5】于民二初字第00166民事判决存在的问题是:认定的案由,适用的法律均错误。
一、2014年11月14日沈阳市北陵汽车修配厂简称(北陵汽修)法定代表人陈子贵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为案由,起诉刘艳英,于法无据,本案审理的要件就是《北陵汽修与刘艳英的合同》但是在本案审理当中,判决书中恰恰缺少的就是北陵汽修与刘艳英合同,没有合同,不存在合同纠纷案,此案就是虚假诉讼,于洪区法院是依据什么立的案?审的案?判的案?
二、本案法定代表人陈子贵没有出示北陵汽修上级主管部门,沈阳市于洪区中小企业管理局授权的法定代表人任命书。也没有注明北陵汽修的企业性质(国企、私企)。于洪区法院是按照国企判的?还是按照私企判的?
三、原告诉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街90号房屋,简称(该房屋),3263平方米,是原告名下的合法财产,刘艳英2002年3月1日开始强占已有10余年,房屋是指平房,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街90号不存在房屋,房屋没有七层,只有楼房有七层,楼房和房屋是两个概念,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于洪区法院把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街90号综合楼七楼当成平房判给原告是错的没有法律依据。
四、原告诉刘艳英2002年3月1日强占了他的合法财产10余年,而且陈子贵代表北陵汽修多次找刘艳英协商,此事不成立,2002年----2008年北陵汽修法定代表人、厂长是李玉生。在此期间从来没有北陵汽修的领导找过刘艳英。陈子贵2007年4月13日通过拍卖在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购买北陵汽修,到起诉刘艳英时才买6年。提前5、6年找刘艳英协商,此事太荒唐,太假了。于洪区法院真的没看出来?
五、于洪区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是享有该不动产物权证的效力大于刘艳英提交的一、1996年8月27日沈阳市北陵农场与北陵汽修结算综合楼明细表、二、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街90号综合楼2000年1月16日经沈阳市北陵农场班子研究后形成北陵农场的固定资产。三、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我北陵农场下属农垦建设集团第五分公司于2003年3月转属给沈阳市于洪区中小企,由于农垦建设集团第五分公司在黄河北大街90号原北陵农场办公楼7楼有一处3间办公室(大约100平方米),一直由农垦建设集团第五分公司使用,虽然没有办理产权证,但应归农垦建设集团第五分公司所有(因已向农场上交了资产使用费)。特此证明:沈阳市北陵农场2004年3月1日。于洪区法院根据物权法,合同法判决刘艳英返还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街90号综合楼7层约100平方米给原告,并强制执行。依据物权法第五章第四十五条【国有财产范围、国家所有的性质和国家所有权行使】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改制司法解释条文: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办法》的通知1993年11月21日、国资法规发【1993】68号、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三章:全民单位产权界定第十八条:全民企业之间是平等竞争的法人实体,相互之间可以投资或入股,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企业法人的对外长期投资或入股,属于企业法人的权益,不受非法干预或侵占。依上:刘艳英向于洪区法院提交的结算综合楼明细表载明,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街90号综合楼共七层,3263平方米,1---4层由投资方北陵汽修使用。5---7层由投资方沈阳市北陵农场办公使用。结算5---7层的造价等都以载明,并有北陵汽修厂长李玉生、沈阳市北陵农场场长商伟菊签字,盖有沈阳市北陵农场公章。所以5、6、7层归沈阳市北陵农场所有。于洪区法院应依据以上法律、法规来判此案。用物权法判此案是错的。用合同法就更错了,刘艳英与北陵汽修没有合同。
六、沈阳是北陵汽修是国有企业,原隶属于沈阳市北陵农场,2003年转属沈阳市于洪区中小企业管理局,(转属时有资产评估报告)2007年4月13日经沈阳市于洪区中小企局公开挂牌、电子竞价方式整体转让北陵汽修,(出售时有资产评估报告)被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9号2-5号陈子贵以396.6704万元债权债务方式购买,形成2007年4月13日产权交易合同书,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产权交易的规定,转让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就出让产权转让及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以下合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改制司法解释,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十七:企业出售成交后,买卖双方要签订契约,并进行公证,办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十八:企业出售成交后,购买方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换发执照其所有制性质随购买方的所有制性质而定,并按重新确定的所有制性质实施管理。可是:陈子贵违反了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及产权交易合同第十条规定,至今没到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产权交易手续,未办理工商变更,新设登记手续。陈子贵违约,应按产权交易合同第十一条2执行。遗憾的是:于洪区中小企业管理局出售北陵汽修后缺少监督管理,陈子贵、沈阳市人大代表、富禹地产老总鲍晓龙私刻沈阳市种鸡场公章篡改北陵汽修上级主管部门,多年冒充法定代表人行使权力,霸占了北陵汽修、侵吞数亿元资产,与沈阳东旭建筑装饰中心经理邓永生勾结,通过虚假诉讼,作伪证,诈骗沈阳市北陵农房产5、6、7层楼的同时侵犯了无辜租用沈阳市北陵农场房产使用的刘艳英的合法权益。被三翻两次的告上法庭,还被诈骗130多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证据、第九十三条(二)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陈子贵购买北陵汽修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在审判庭上刘艳英一再提起,于洪区法院审判长尚俊杰等法官装作不知道,三番两次的为陈子贵、沈阳市人大代表、富禹地产老总鲍晓龙霸占国企、侵吞数亿元资产、诈骗北陵农场房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驾护航。造成国家数亿元财产流失。日本首相安倍篡改历史企图霸占中国领土钓鱼岛。陈子贵、鲍晓龙篡改历史是霸占国企、侵吞数亿元资产,中国人民决不让国土、国有资产流失一点点。保护国有资产人人有责。庭审结束后刘艳英向于洪区法院递交了陈子贵、鲍晓龙篡改历史的证据,被认定为与本案争议的事实无关没有彩信是错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改制司法解释、第五章:产权纠纷处理程序、第二十九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应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的,应向同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国务院有最终裁定权。北陵汽修、沈阳市北陵农场是国企,依据以上法律、法规解决。于洪区法院干预国有资产,已经越权了。
八、综上所述:一审、二审、判决认定的案由、适用的法律均错误。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保护国有资产流失,特向贵院申请再审,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
此致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刘艳英
201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