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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方艳立的刑事卷宗为啥是空的?

楼主:方舟法治 时间:2017-04-15 16:18:07 点击:87 回复: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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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月沈阳市公安局借全国严打之机,开展大量抓捕“免费”劳工行动,一时间看守所人满为患,记者因帮家乡民工讨薪得罪了当地农民工维权中心,从而招来灭顶之灾。大东区公安分局在沈阳市公安局多名“精英”协助下成立2·10专案组,除夕之夜以莫须有的罪名将香港特邀记者关进监牢。

  2008年沈阳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泰公司)经理高旋开发沈阳大东区尚园大酒店装修项目,高旋把项目包给了沈阳市陈亚新的建筑公司,经人介绍,辽宁省贫困革命老区绥中县加碑岩乡骆杖子村孙景利等43名农民工担起了具体的施工任务。

  从4月4日进场到6月末完工,43名农民工不但干完了陈亚新给的施工任务,还给开发商高旋干了2.2万元的活计,两项人工费合计17.1万元,收工后农民工找陈亚新清算工资,这时陈亚新已经逃之夭夭不见了踪影,农民工又去找高旋经理,高旋给陈亚新打电话让给农民工打欠条,陈亚新声称不给打,从6月到7月20日, 43名民工无数次去区维权中心、沈阳市农民工维权中心上访。开始打车去,后来没有路费干脆就步行去,有的农民工为讨薪不远千里从外地赶来,累计路程足有上万里路。

  最后大东区农民工维权中心陈丕德让陈亚新打了一张欠条,农民工拿着欠条到大东区法院起诉,经马桂芳律师查证隆泰公司和陈亚新的建筑公司都没有注册,为了简便易行,只起诉了陈亚新,2008年12月4日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陈亚新支付拖农民工欠款14.9万元,而隆泰公司欠的人工费2.2万元被拒之门外(有工程员孙立英的签字)。43名农民工虽然拿到了判决书,但法院未能及时执行。

  2009年春,辽西北地区遭遇历史罕见干旱,绥中县加碑岩乡禾苗一半枯死,2009年3月4日,大东区法院于恩德法官找农民工代表孙景利说:“你跟陈亚新和解吧!他少给点钱,还省交律师费和执行费”。说完让陈亚新重新写了一张欠条“欠孙景利工程款12万元,过6月30日不还,还款17.1万元”。条子写完后陈亚新就象空气一样在人间蒸发消失了。法院在农民工没有拿到一分钱的情况下,竟然按撤诉结案了。

  2009年秋,绥中县加碑岩乡遭遇雹灾,庄稼几乎颗粒不收,大东区法院执行局法官的做法,气坏了43名农民工,当时这些农民工听说家乡方艳立记者曾给“水墨丹青”工地农民工讨回了100多万工资,于是这些农民工也找到记者寻求帮助,因为判决书下达之后陈亚新曾大言不惭地说:“我在中法有人,高玄在沈阳有势力,你孙景利虽然赢了官司,但是你拿不到一分钱”。农民工一看这场官司在沈阳指定没戏了。

  2010年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第4号文件《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农民工代表孙景利得知这个好消息后,责成5名农民工代表随进京办事的记者一道去了北京,2月8日早上7点钟农民工来到了国家信访局,没等信访局开门就被沈阳驻京办李军发现,李军劝农民工:“回沈阳立即给钱”。李军下午又到火车站买了6张去沈阳的汽车票,让记者把农民工带回沈阳解决。

  2月9日,记者先到大东区法院政治处,与戚处长商谈怎样妥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李军在北京给记者打来电话,让记者带农民工去劳动局让政府出面干预一下尽快解决,于是,记者带5名农民工又去了大东区农民工维权中心,维权中心弈主任热情接待了记者并表示愿意将此事向政府有关领导汇报。维权中心给5名农民工代表每人100元路费回家过年,让孙景利和记者再返回大东区法院。记者在法院10楼执行庭向办案法官提出质问:“为什么在农民工没有拿到一分钱的情况下,做撤诉处理?”执行庭长邓洪涛当时很不满意,下午4点钟,突然来几名警察将记者强行带到大北派出所,2月10日22时大东区公安分局以记者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将记者刑事拘留(记者证和身份证至今被扣压)。

  2月11日凌晨1点多钟,大东区民警来到绥中县农民工家里“补充”记者“犯罪”材料。有一名民警在对民工调查结束后准备再到另一民工家调查时,突然掉到2米深的沟里身上被划破。因此,他们停止了调查。

  2月21日(正月初八)法院上班,2月22日孙景利赶到大东区法院,执行庭于恩德法官说:“陈亚新的房产三处,查到两处,都是别人名字,不能执行,你们去找陈亚新,找到拘留15天,没钱也没法子”。

  2月24日大东区公安分局法制科张相林、彭斌到大东区看守所提审记者,张相林说:“这也不好弄啊,你要是写写文章不带农民工上访就啥事没有,市局副局长多次打电话要求办你,我们也没办法”。笔录作完后,一场突如其来罕见的冻雨骤降辽沈大地,交通严重受阻。给这起人为炮制的离奇冤案披上了一层神秘面纱。

  2月25日沈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以《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五项之规定,作出对记者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

  3月1日沈阳市大东区公安分局大北派出所4名警察将记者押送辽宁省马三家劳教所服劳役,在车上办案民警马大维向记者透露:“我们当天就准备把你放了,可市局副局长硬让我们办你,我们也没办法”。

  2010年4月7日,记者不服沈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沈劳教字[2010]200号决定,委托弟弟方艳国和方艳起到辽宁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7月1日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辽劳教复字[2010]第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沈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记者再次委托弟弟俩弟弟到和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和平区法院法官经审查后,告诉方艳国不受理,记者多次用挂号信向相关部门反映,可均石沉大海没有消息。

  2010年8月17日,沈阳市农民工维权主任傅宏宁会上信口开河,辽沈晚报见习记者辛琪道听途说,刊发不负责任的片面报道,诬陷记者是假记者,帮民工讨薪是为收取“回扣”,并在网上炒作。其实沈阳市农民工维权中心打着帮农民工维权的幌子,背地里玩着掩耳盗铃、贼喊捉贼的把戏,他们这种见不得人的丑恶行径只能越描越黑。

  2010年9月20日,北京农民日报社发内参。辽宁省长陈政高作重要批示,要求法院依法解决拖欠3年的民工工资问题。可沈阳市大东区法院法官却无动于衷。

  11月11日,辽宁省马三家劳教所上空电闪雷鸣,风、雨、雪交加,隆冬时节出现罕见的反常天气,使这起人为炮制的冤案变得更加扑朔迷离。这让人不得不联想起6年前震惊全国的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李文娟所蒙受的冤狱如今同样再一次降临在记者头上。

  2011年1月25日记者刑满释放。通过不懈努力,6月24日记者终于坐在了沈阳市和平区法院原告席上。将违法者推上被告席。庭审中,记者对大东区公安分局大北派出所对记者非法拘禁长达32小时提出强烈抗议。被告代理人彭斌、张相林强词夺理不屑一顾。8月9日和平区法院审判委员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4条第四项(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规定。驳回记者诉讼请求。8月16日记者提出上诉。8月22日沈阳地区突奖罕见冰雹。5000多台车辆毁坏……。

  10月9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记者上诉案,庭审结束后,记者称省长批示一年多农民工还没拿到血汗钱,这分明是对帮民工讨薪记者“封口”和“封脚”吗!不管判决结果如何,都将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10月24日被告沈阳市副市长、政法委副书记、公安局局长许文有亲自到大东区,要求政府先期垫付17.1万元给农民工开资。大东区法院执行局也拿出1万元钱给农民工作上访补助。

  10月3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1月21日记者再一次坐到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原告席上,同样将沈北新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庭审中,记者问被告代理人:“招摇撞骗谁了?沈北新区公安分局辉山派出所是在2009年9月1日21时将记者强行带到派出所的,可送拘留所时间却是9月3日中午。被告不仅实体错误,程序也严重违法!警察已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

  2011年12月12日,沈北新区法院审理作出【2011】北新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判决记者败诉。记者不服法院判决提出上诉。

  2011年6月辽宁省康平县农民张国军到北京请记者帮忙,讨要沈阳拖欠5年的农民工工资,记者伙同《农民日报》通讯员李春余到沈阳走访调查,同时将调查材料反映给沈阳市委。曾维书记作出批示,然后转交给沈阳市副市长、公安局长许文有。许文有恼羞成怒成立1·13专案组展开“围剿”记者行动。

  2012年1月26日深夜,沈阳市公安局派出大批警力闯进记者家门。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情况下强行将记者带走,并将室内全部财物洗劫一空。事至今日数万元合法财产仍未返还。到沈阳后,记者被带到犬队黑屋里进行7天7夜暴力审讯。沈阳上百名警察分别跑到营口、锦州、朝阳、葫芦岛、河北省、北京市等地收集记者2007年至2009年间“犯罪”证据。他们是先抓人后立案,先枪毙后审判,不是许文有的活他偏要干,最后记者被屈打成招。

  2012年2月6日沈阳市检察院不分青红皂白批准逮捕,第二天,沈阳市中级法院法官到看守所让记者撤回诉沈北新区公安分局违法拘留上诉案。

  由于记者亲力亲为,华锐桃园新城开发商拖欠康平县张国军等45名农民工工资全部解决。

  2012年4月27日14时许沈阳突然白天骤然变成黑天啦!(详情百度搜索)

  2012年5月3日沈阳市于洪区检察院顾胜田到看守所提审记者,笔录做完后感慨地说:“你要是不发文章得罪公安局长许文有不就没这是了吗”!

  2012年7月19日沈阳市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预审员杜仁昌到看守所提审记者,笔录作完后,无奈的说:“你和我们说啥都没有用,你去和法院去说吧,甭管真记者还是假记者毕竟帮农民工把血汗钱都给要出来了,没有一个农民工落井下石的。二百年以后会有人给你树碑立传的!”

  2012年10月29日,天上下起了小雪,记者被带到于洪区法院二楼第九法庭,记者发现庞大的审判庭只有一名法官、一名公诉人、一名书记员和我。记者当庭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回避。顾胜田称这是辽宁省检察院指定于洪区法院审理的。

  2012年12月14日,沈阳市于洪区法院作出【2012】于刑初字第564号刑事判决,判处记者有期徒刑5年。

  2014年1月下旬,沈阳市检察院张东阳检察长因严重违纪被中纪委带走调查。

  2017年1月25日,记者在辽宁省北镇监狱正期释放。目前记者正在聘请律师进行无罪申诉。​ 2017年3月23日记者释放后到沈阳市于洪区法院调卷时发现两张辽宁省高级法院作出的 辽刑二辖字第20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时间是2012年3月7日.其余的证人证言和所谓的受害人笔录全部没有.这不名摆着是公安局长玩起了"铁门闩"吗!
作者 :天德法治 时间:2017-06-20 06:31:25
  沈阳市公安局长许文有已成秋后蚂蚱,于洪区法院审监庭长李玲玲法官还真的愿充当腐败贪官的“顶头盔”!看看你于洪区法院删帖有没有作用。死磕到底记者方艳立天天发贴!
作者 :天德法治 时间:2017-06-20 08:56:27
  关于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6年7月1日9.30分开庭传票

  原告:沈阳市北陵汽车修配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鲍晓龙

  被告:刘艳英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答辩如下:

  一、刘艳英与沈阳市北陵汽车修配厂没有合同、不存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此案是恶意虚假诉讼。

  二、关于沈阳市北陵汽车修配厂的其他要求与刘艳英没关系、不回答。

  三、沈阳市人大代表鲍晓龙、陈子贵没有资格代表沈阳市北陵汽车修配厂行使权力,沈阳市北陵汽车修配厂是国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沈阳市于洪区中小企管理局没给鲍晓龙颁发沈阳市北陵汽车修配厂法定代表人任命书。鲍晓龙、陈子贵霸占国企、侵吞数亿元国有资产、利用国企通过虚假诉讼手段诈骗无辜的刘艳英130多万元。请:于洪区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查明事实。

  关于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5年4月13日9.30分开庭审判:

  原告:沈阳市北陵汽车修配厂、法定代表人、经理、陈子贵

  被告:刘艳英

  案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辽宁省高法2016年7月29日裁定、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重审。

  刘艳英与沈阳市北陵汽车修配厂【没有合同】,不存在合同纠纷案,“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这个案由不成立。此案应认定是假案后撤销。总理:利用假合同诈骗国有数亿元的特大假案能发回重审吗?

  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查明事实。依法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辽民再133号民事裁定中二、发回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重审。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制造一桩、又一桩冤案、假案要人命。总理老百姓只想平安生活。

  此案刘艳英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民事再审补充材料【二】这份没用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5】于民二初字第00166民事判决存在的问题是:认定的案由,适用的法律均错误。

  一、2014年11月14日沈阳市北陵汽车修配厂简称(北陵汽修)法定代表人陈子贵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为案由,起诉刘艳英,于法无据,本案审理的要件就是《北陵汽修与刘艳英的合同》但是在本案审理当中,判决书中恰恰缺少的就是北陵汽修与刘艳英合同,没有合同,不存在合同纠纷案,此案就是虚假诉讼,于洪区法院是依据什么立的案?审的案?判的案?

  二、本案法定代表人陈子贵没有出示北陵汽修上级主管部门,沈阳市于洪区中小企业管理局授权的法定代表人任命书。也没有注明北陵汽修的企业性质(国企、私企)。于洪区法院是按照国企判的?还是按照私企判的?

  三、原告诉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街90号房屋,简称(该房屋),3263平方米,是原告名下的合法财产,刘艳英2002年3月1日开始强占已有10余年,房屋是指平房,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街90号不存在房屋,房屋没有七层,只有楼房有七层,楼房和房屋是两个概念,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于洪区法院把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街90号综合楼七楼当成平房判给原告是错的没有法律依据。

  四、原告诉刘艳英2002年3月1日强占了他的合法财产10余年,而且陈子贵代表北陵汽修多次找刘艳英协商,此事不成立,2002年----2008年北陵汽修法定代表人、厂长是李玉生。在此期间从来没有北陵汽修的领导找过刘艳英。陈子贵2007年4月13日通过拍卖在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购买北陵汽修,到起诉刘艳英时才买6年。提前5、6年找刘艳英协商,此事太荒唐,太假了。于洪区法院真的没看出来?

  五、于洪区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是享有该不动产物权证的效力大于刘艳英提交的一、1996年8月27日沈阳市北陵农场与北陵汽修结算综合楼明细表、二、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街90号综合楼2000年1月16日经沈阳市北陵农场班子研究后形成北陵农场的固定资产。三、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我北陵农场下属农垦建设集团第五分公司于2003年3月转属给沈阳市于洪区中小企,由于农垦建设集团第五分公司在黄河北大街90号原北陵农场办公楼7楼有一处3间办公室(大约100平方米),一直由农垦建设集团第五分公司使用,虽然没有办理产权证,但应归农垦建设集团第五分公司所有(因已向农场上交了资产使用费)。特此证明:沈阳市北陵农场2004年3月1日。于洪区法院根据物权法,合同法判决刘艳英返还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街90号综合楼7层约100平方米给原告,并强制执行。依据物权法第五章第四十五条【国有财产范围、国家所有的性质和国家所有权行使】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改制司法解释条文: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办法》的通知1993年11月21日、国资法规发【1993】68号、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三章:全民单位产权界定第十八条:全民企业之间是平等竞争的法人实体,相互之间可以投资或入股,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企业法人的对外长期投资或入股,属于企业法人的权益,不受非法干预或侵占。依上:刘艳英向于洪区法院提交的结算综合楼明细表载明,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街90号综合楼共七层,3263平方米,1---4层由投资方北陵汽修使用。5---7层由投资方沈阳市北陵农场办公使用。结算5---7层的造价等都以载明,并有北陵汽修厂长李玉生、沈阳市北陵农场场长商伟菊签字,盖有沈阳市北陵农场公章。所以5、6、7层归沈阳市北陵农场所有。于洪区法院应依据以上法律、法规来判此案。用物权法判此案是错的。用合同法就更错了,刘艳英与北陵汽修没有合同。

  六、沈阳是北陵汽修是国有企业,原隶属于沈阳市北陵农场,2003年转属沈阳市于洪区中小企业管理局,(转属时有资产评估报告)2007年4月13日经沈阳市于洪区中小企局公开挂牌、电子竞价方式整体转让北陵汽修,(出售时有资产评估报告)被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9号2-5号陈子贵以396.6704万元债权债务方式购买,形成2007年4月13日产权交易合同书,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产权交易的规定,转让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就出让产权转让及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以下合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改制司法解释,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十七:企业出售成交后,买卖双方要签订契约,并进行公证,办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十八:企业出售成交后,购买方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换发执照其所有制性质随购买方的所有制性质而定,并按重新确定的所有制性质实施管理。可是:陈子贵违反了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及产权交易合同第十条规定,至今没到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产权交易手续,未办理工商变更,新设登记手续。陈子贵违约,应按产权交易合同第十一条2执行。遗憾的是:于洪区中小企业管理局出售北陵汽修后缺少监督管理,陈子贵、沈阳市人大代表、富禹地产老总鲍晓龙私刻沈阳市种鸡场公章篡改北陵汽修上级主管部门,多年冒充法定代表人行使权力,霸占了北陵汽修、侵吞数亿元资产,与沈阳东旭建筑装饰中心经理邓永生勾结,通过虚假诉讼,作伪证,诈骗沈阳市北陵农房产5、6、7层楼的同时侵犯了无辜租用沈阳市北陵农场房产使用的刘艳英的合法权益。被三翻两次的告上法庭,还被诈骗130多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证据、第九十三条(二)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陈子贵购买北陵汽修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在审判庭上刘艳英一再提起,于洪区法院审判长尚俊杰等法官装作不知道,三番两次的为陈子贵、沈阳市人大代表、富禹地产老总鲍晓龙霸占国企、侵吞数亿元资产、诈骗北陵农场房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驾护航。造成国家数亿元财产流失。日本首相安倍篡改历史企图霸占中国领土钓鱼岛。陈子贵、鲍晓龙篡改历史是霸占国企、侵吞数亿元资产,中国人民决不让国土、国有资产流失一点点。保护国有资产人人有责。庭审结束后刘艳英向于洪区法院递交了陈子贵、鲍晓龙篡改历史的证据,被认定为与本案争议的事实无关没有彩信是错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改制司法解释、第五章:产权纠纷处理程序、第二十九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应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的,应向同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国务院有最终裁定权。北陵汽修、沈阳市北陵农场是国企,依据以上法律、法规解决。于洪区法院干预国有资产,已经越权了。

  八、综上所述:一审、二审、判决认定的案由、适用的法律均错误。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保护国有资产流失,特向贵院申请再审,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

  此致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刘艳英

  2016年6月29日
作者 :天德法治 时间:2017-06-20 08:59:27
  不到两年时间追回拖欠工资近4亿元,涉及农民工2.5万人
  沈阳公安带着农民工讨薪
  沈阳目前共有大约135万外来农民工,其中建筑领域用工数量约30万人。近年来,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特别是恶意拖欠工资的问题日趋严重。常规的以工会以及社会公益组织出面的讨薪维权机制,对恶意欠薪的企业、个人缺乏足够的约束力和震慑力,走司法程序又较为繁琐,不少农民工因工资拖欠陷入困境,有的采取过激方式讨薪,效果也很难如意。
  2010年4月,沈阳市公安局作出承诺,110报警电话直接受理拖欠工资投诉,并公布责任区民警、派出所所长和区县公安局局长的电话。公安介入农民工讨薪的这种做法,开始时曾引发争议,但其正面效果逐渐显现。
  “想要回工钱,打110好使!”在沈阳,这句话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农民工知晓。从2010年沈阳市公安局作出承诺,至去年底的不到两年时间里,沈阳警方共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事(案)件543件,追回拖欠工资4.08亿元,涉及农民工25294人,并打击处理了一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包商。
  “沈阳日新月异的发展,130余万农民工兄弟功不可没。他们大都是家中的顶梁柱,拿不到工钱,怎么养家?党委政府的公信力何在?法律的尊严何在?决不让农民工兄弟流汗之后又流泪!”沈阳市副市长、公安局长许文有说,“农民工兄弟都是我们的‘穷亲戚’,我们要尽到应尽的职责。”
  对公安介入农民工讨薪,刚开始也有不同看法,说这属于“非警务活动”,这样做是“介入经济纠纷”。随着去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恶意欠薪”入刑,沈阳警方的做法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有了更坚实的民意基础。
  110受理欠薪投诉
  “拖死你”心态行不通了
  2011年11月30日,柳条湖派出所辖区内帝景湾工地50余人在工地聚集讨薪,与开发商发生争执。很快,有农民工报了警。
  派出所民警到场后了解到,开发商正邦房地产公司欠建筑商晨宇建设集团工程款700余万元,因此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达600余万元。柳条湖派出所立即将开发商、建筑商及农民工代表找到派出所调解,协调开发商准备资金,开发商承诺10天内资金到位。12月9日,在派出所的监督下,开发商将600余万元全部发放到位。“多亏有民警,拖欠那么久的工资,一下就解决了。”来自吉林辽源的农民工齐海说。
  “因为工资问题引发争议,请农民工兄弟拨打110报警电话,我们将在第一时间解决。”许文有2010年4月向社会的承诺依然言犹在耳。沈阳作出规定,110报警电话直接受理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争议,责任区民警、派出所所长和区县公安局局长的电话,向开发商、建筑企业和农民工予以公布,以方便农民工维权。同时,还公开了维权法律咨询电话,提供24小时全天候的法律服务。
  看到公安局介入,不少开发商、建筑商那种“拖死你”的不良心态不见了。“恶意欠薪,真的要‘进局子’了,犯不上啊!”一位曾多次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包商说。
  沈阳市农民工维权中心主任傅宏宁表示:“有公安局这样的执法力量介入,农民工的腰杆硬多了!”
  理清依据回应争议
  根据实际确定法律红线
  “帮农民工讨薪属于非警务工作”,“帮助农民工讨薪属于介入经济纠纷”……沈阳警方介入讨薪伊始,这些质疑的声音四起。
  沈阳市公安局副局长闫守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以往对农民工讨薪维权问题法律规定比较模糊,一些明显超出合同纠纷范畴的恶意拖欠、欺诈等严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得不到较好的处理,产生恶劣影响,破坏和谐稳定。
  沈阳警方在调查中发现,欠薪存在几种情况:有的是明知没支付能力还雇佣,不等工程结束就溜;有的侵占挪用农民工工资;有的企业有支付能力却恶意拒不支付;有的甚至出现“工程不挣钱,农民工工资就是利润”的说法。“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亟需公安部门介入!”沈阳特警支队支队长宁勇说。
  公安介入,有没有法律依据?沈阳市公安局控申处处长费玉秋说,在“恶意欠薪”入刑之前,为破解现实瓶颈,沈阳公安局制定了《关于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出现的情形和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发现的情形11种,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对恶意拖欠的开发商、建筑企业和个人,立足事实证据,以涉嫌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拒不执行判决和裁定等罪名展开侦查,企业涉嫌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逃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去年“恶意欠薪”入刑后,沈阳市公安局又会同检察院、法院出台文件,规定恶意欠薪1万元即触碰法律红线。
  把现有法律用足
  让违法者付出对应成本
  2010年4月以来,对涉嫌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沈阳市公安局抽调精兵,建立由属地分局“一把手”挂帅的专案组143个,集中力量,全力攻坚。
  沈阳市有建筑工地230个,沈阳警方逐一排查,对恶意欠薪的开发商、建筑商,刑事拘留7人,行政警告36人,协助市农民工维权中心查找、传唤欠薪逃匿人员74人次,彻底解决农民工维权中心转来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162起,震慑了不法开发商、承建商,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不少开发商自身并不干净。”宁勇说,“有的抽逃注册金,有的逃税漏税。我们介入,不仅使拖欠工资的问题迎刃而解,对于企业纠正其他问题、规范经营管理也是有力的督促。”
  由于受教育程度不高、依法维权观念淡薄,农民工维权意识不强,反映诉求的渠道也较少。对此,沈阳警方向农民工群体发放《致农民工的一封信》,建立工地警民联系卡制度,还在农民工聚居区和建筑工地选拔设置1至2名农民工联络员,与辖区派出所建立固定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农民工的困难。
  许文有说:“我们要把现有的法律用足。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坚决依法处理;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我们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把农民工兄弟的利益维护好。”
作者 :天德法治 时间:2017-06-22 07:29:34
  中广网沈阳7月8日消息(记者杨钧天)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近日中国之声400-800-0088新闻热线接到多位农民工的电话,反映自己在沈阳打工时,因为拿不到应得的工资,被困在工地生活陷入困境。
  中国之声记者通过现场采访了解到,先后有一百多位农民工在这座名为银鼎国际的大厦从事建筑劳动。可是从去年9月份到现在,大部分工资还没有拿到手。很多工人迫于生计,只能离开工地另谋出路。还有20多位重庆籍农民工因为离家路途遥远,担心拿不到钱,不得不滞留在工地。
  付出劳动就应该获得报酬,本是天经地义的事儿为什么却总是发生在农民工身上?到底什么时候这些农民工才能拿上自己的工资回家?又是什么原因让农民工讨薪的一幕反复上演?
  大厦封顶近两月 承诺工资仍未发放
作者 :天德法治 时间:2017-08-05 07:18:19
  长安街知事APP此前曾介绍过,王珉是第一个因玩忽职守被诉的省委书记。对这一罪名如何量刑,全社会倍加关注。

  我们先来看两段表述,前一段是检察院的指控,后一段是法院审理查明后的表述。

  王珉在辽宁省有关选举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反映相关人员的拉票和贿选行为,未按规定调查处理,导致选举中发生大范围的拉票贿选和部分人员违法当选。

  王珉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2011年中共辽宁省委换届选举、2013年辽宁省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以及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换届选举中发生的拉票贿选未被及时制止,不断蔓延,部分人员违法当选。

  对比两段说法之后不难发现,多出的“三个字”直至问题关键——王珉不仅不认真履行职责,同时还存在不履职的问题。

  王珉的玩忽职守问题涉及三场选举,省委换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和省人大常委会换届。在拉票贿选发生后,正是由于他不履职或者不认真履职,问题没有被及时制止,反而不断蔓延。

  对拉票贿选案的责任追究,在中纪委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中有过详细的介绍:

  除了王珉等人被查处外,已经退休两年的辽宁省纪委原书记王俊莲,也在家中接到了处分通知。

  选举期间,有人举报反映王阳拉票贿选,但省纪委调查之后认为证据不足,也就不了了之。她虽然没有参加拉票贿选,也因监督责任履行不到位被处分。

  她接受采访时说,我怀疑是有问题的,没想到这么严重,这么令人发指,这是我始料不及的。

  省纪委书记履职不到位,跟省委书记不履职或不认真履职,是有很大关系的。省委书记主体责任的落实程度和对反腐败的重视程度,直接影响着监督部门的工作。

  周本顺亮相专题片《永远在路上》时曾说,哪个领导干部有问题,数额不大的话是不是就稍微放一放,这些都是我跟省纪委做的一些指示,一个市委书记本来应该早抓的,但是一直拖着不抓,中纪委催问了才抓,还有几个市级领导、厅级领导本来都应该抓的,最后都在我所谓的把握之下没有抓。

  大家都知道,履行监督责任的纪委,发现问题后可以向省委汇报,也可以向上一级纪委汇报。然而,拉票贿选案发生3年后,中央开展了巡视“回头看”,才全面查处,可见当年的责任缺位。

  说到底,就是政治生态出了问题。党内问责条例这样描述失责情形: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

  圈子文化、好人主义、一团和气,这些政治生态恶化后滋生的怪病,其结果就是发现问题置之不理,任其蔓延。辽宁近一年查处的党政领导中,涉贿选问题的层出不穷,可见余毒之深。

  王珉消极堕落影响了他的履职,也影响了下属的履职。当前,辽宁正在肃其余毒,经济也亟待转型。王珉以玩忽职守被判,给人以深刻教训——作为党的领导干部,必须解决好履职状态的问题。
作者 :持戬之人 时间:2017-09-30 10:29:19
  忘了
作者 :求助沈阳栾 时间:2019-04-07 15:38:50
  沈阳的冤假错案太多了
作者 :求助沈阳栾 时间:2019-04-15 16:16:08
  文明的诞生,就是为了反对弱肉强食、人人自危的丛林法则,通过规则(法律),让弱小的兔子能够对抗强壮的狮子,防止小蚂蚁之间为争夺食物打成一团,从而建立一个相互合作、平等互利的社会。


  西宁林小青律师为法律服务单位青海合创公司提供法律服务,被指控为恶势力成员,涉嫌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这一消息一出,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法律人的众怒和自危。有人说“这不是律师权益的问题,而是对整个律师制度的冲击,涉及到律师行业的存亡。”这一说法并不是危言耸听,如果一个律师没有违背职业操守,却要为客户的错误承担责任,而他的客户要不是有金钱赔偿的风险,要不是有自由和生命之虞,那么还有谁,会去谋一份为他人解忧,促社会公正,自身却有牢狱之险的营生。没有人去做律师,还有什么律师行业可言?

  从媒体公布的相关信息来看,公诉机关指控林小青律师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是,通过向法律起诉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勒索;法律顾问合同中写明一年三次去派出所参与调解;涉案公司将她的名片摆放在催收部,对员工和客户产生了心理强制…。简单地说,公诉人认为她在发现涉案公司的业务有不合规的情况下提供了法律服务,涉案公司利用她的律师身份对外实施了影响,她的行为帮助涉案公司实施了犯罪,所以构成了共同犯罪。但是一个重要的事实是,林小青律师没有参与涉嫌犯罪业务的谋划,也不知整个业务模式的运行,只是对个别涉及纠纷的业务提供了法律帮助。

  如果做法律分析,是否构成犯罪涉及到刑法中的共同故意和因果关系的认定,既然本文不是在法庭上的辩护词,在此不用做复杂的专业论证,而且法律人都知道,这一错误的产生不是源于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错误,而是借法律之名行权力之实,我们看不到法律的公正和逻辑的理性,只有蜷伏在权力之下的法律和赤裸裸的诡辩。所以,我们需要的只是回到常识,因为“任何人的知识都不能超过他自己的经验。”

  举两个很浅显的例子,房东发现房客有种种迹象吸毒,但是还是把房屋出租给了房客,如果警察在房间中发现了毒品,能否将房东认定为房客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又比如,珠宝鉴定师给了客户一张名片,客户将名片放置在店面中,并对客户说店里所有的珠宝都是经该鉴定师鉴定的,顾客由此上当买了赝品,能否将珠宝鉴定师认定为店主诈骗的共犯?即使我们不懂法,结论也是不言而喻的,当然不能。那为什么受过专业法律训练的公诉人反而犯了如此低下的错误,因为良知和善良的缺失。

  一个行为被指控为犯罪,公诉人必须通过举出证据、阐释法律、运用推理来进行,但是在这之前,是否启动公诉程序,却是用常识来判断的。英国政治家和文学家切斯特菲尔德说:“常识是我所知道的最高的通情达理。”如果站在一个普通人的角度考量,一个行为不存在可谴责的地方,它就不会进入被法律判断的区域,从而是安全的。英国诗人杨格说“常识很少会把我们引入歧途”,是因为法律从来不是高深的知识,而是常识、常理、常情,一个人如果不能以情理解释法律,法律之门就被关上了。

  就本案而言,如果我们不是心怀善意,与恶人同行者就可能被污蔑为恶人,所以麦克莱说:“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如果我们不能秉持良知,每一桩符合职业规范的服务都可以被扭曲为为虎作伥,所以布拉莱说:“没有良心的知识,会毁灭人的灵魂。”如果我们不能以讲道理论证犯罪,法律就会悄声匿迹,因为科克说“法律,也即明示道理。”所以,通向正义之路的,不是法律本身,而是让法律得以实现的善良和良知。

  2000多年前,古希腊哲学家安提西尼用小动物开会的形式,向人们描述了丛林社会的法则:动物们聚集在一起讨论如何建立丛林新秩序,兔子说所有的动物都应该平等,大家少数服从多数,小动物们都热烈响应。这是,凶猛的狮子亮出自己的利爪,大吼一声:“我反对。”话音刚落,所有的小动物们都落荒而逃,丛林又恢复到它原有的弱肉强食的秩序。

  文明的诞生,就是为了反对弱肉强食、人人自危的丛林法则,通过规则(法律),让弱小的兔子能够对抗强壮的狮子,防止小蚂蚁之间为争夺食物打成一团,从而建立一个相互合作、平等互利的社会。可以说,文明社会的本质,就是用规则解决纠纷,而不是强者通吃。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这样就产生了律师,一类是帮助兔子对抗狮子的刑辩律师,一类是解决小蚂蚁之间纷争的民商事或非诉律师。所以,费尔德说:“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礼貌的标志。”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申明:“律师应随时随地保持其作为司法工作重要代理人这一职业的荣誉和尊严。”“不会由于其按照公认的专业职责、准则和道德规范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而受到或者被威胁会受到起诉或行政、经济或其他制裁。”刑法越过职业规范直接起诉律师,侵犯的不仅是她的自由,更是这一职业的荣誉和尊严。如果律师没有尊严,公民何来自由?社会何来合作?人类就会倒退回丛林社会。如果律师制度被摧毁,没有了律师,就无所谓公诉人和法官,唇寒齿亡,法律共同体其实休戚相关。当法律沉默之时,权力就会恣意,每个人都可能遭受无妄之灾。“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理。”所以,良善才是最高的法律。

  (本文作者介绍:法学博士,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2015年,获得了ALB评选的"ALB2015年最佳女律师"称号;2017年,被ALB评选为“ 2017年中国十五佳诉讼律师”。)

  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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