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谠:中国革命的价值
中国革命已经证明,它是现代革命运动中,最持久、最广泛、最深远的一个。它在这几方面,都超越了俄国革命,它促进了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的体制和价值,作出根本的改变。它又尝试改造人的思想和态度。经过了文化大革命的中国社会,建立于一些从根本上说来是不同的价值观念与原则。不独如此,中国试图自觉地、骄傲地有异于西方而忠于自己,使某些知识分子、官员的态度,尖锐地作了一百八十度的改变,因为他们于六十年代以前,力图自觉地、谦逊地而又尴尬地始则模仿西方,继则模仿苏联。
现代西方和中国之间的众多原则上和价值观上的分歧之中,最基本的、最显著的莫过于关于个人及个人与社会关系这二者的观念。由于实践同伦理及政治理论很少能够吻合,中西双方实践上的分歧,可能不会和意识形态上的分歧,来得一样尖锐。但是分歧是十分明显的。有着自由民主传统的现代西方价值体制里,个人是目的。维护个人的尊严,公认为社会的目标。个人不但居于群体之上,更且是群体的服务对象。个人的允诺,是政治的法理根据的标准。个人的判断、个人的意志和个人的良知,是不可动摇的社会生活、政治生活的根基。虽然另一方面,社会学家企图证明,在实践上,个人和一个包括有群体、组织、机构、阶级的复杂的网络,交织在一起;个人的利益、责任、义务,随着群体一起形成。个人的自由与尊严是理想;这些理想,在实践过程中,不是永远都能实现的。
根据毛泽东的社会理论,人在历史的发展中,占有中心的位置。毛泽东写下了“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社会的动力”和“人民群众有无限的创造力”这两句话。和西方底伦理的与政治的哲学不同,人的主要方面不是作为个体而存在。人被看作是广泛而具体的各级集体中的一员,他被许多社会、政治的关系所约束。毛泽东指出:“在阶级社会中,每一个人都在一定的阶级地位中生活”。一个人只有以某一特定阶级的成员的身份,而不能脱离了阶级以独立的个人身份,才能成为人民中之一员。毛泽东于一九四九年说过:“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人民的利益,就是他们的阶级利益,并不是以分离的、独自存在的姿态出现的个人地利益。还有,这些阶级,在社会上及政治上,各处于不同的地位,而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当毛泽东写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的联盟,而主要是工人和农民的联盟。”的时候,他将农民阶级放在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之上。个人以群众一份子的资格走进社会。于一九四九年,群众出现于这四个阶级成员和革命运动、社会领袖的相互关系之中。共产主义运动和共产政权,以取得人民和群众的支持,作为政治的法权的本源,是有别于西方政治理论的;后者是以原子般的个人的允诺为依据。
在阶级区分之下,人民、群众、个人,主要是看成为众多的群体、组织、机构及地方性团体的一员。在基层里,个人属于某一互相平行的集体。在这些集体之外,他的存在是没有多大意义的。在西方的自由民主社会里,个人也在社会结构系统中出现。但在理论上,他可以按照他的意愿,随时进出于集体之中,而且很多时候,他是这样做的。他可以选择某一集体,作为主要效忠的对象。以这个集体的利益为基本的出发点,看待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力求它的要求得到满足。在寻求共同利益的时候,抱着寻求、扩大个人利益的态度,如果不为西方的多元社会下群体观念所鼓励,也是允许的。
与此相反,中国社会中的个人,除非得到他所属的集体和领导机构的批准,是不能够随意自由进出的。毛泽东曾经说过:“共产党员必须懂得以局部需要服从全局需要这一个道理。如果某项意见在局部的情形看来是可行的,而在全局的情形看来是不可行的,就应以局部服从全局。反之也是一样,在局部的情形看来是不可行的,也应以局部服从全局。”因此,整个社会的利益,高于从属单位的利益;一个集体的利益,又高于它的成员的个人利益。在考虑某一集体更大的利益的时候,每个人都必须首先照顾到(整体的)更大的利益,然后看看这个集体的利益,这样才能够和社会的利益结合起来。虽然中国和西方都一致认为共同利益较诸个别人的利益为重,然而,在寻求共同利益的时候的思想、政治历程,是从两个相反的方向开始的。
中国强调个人对社会与集体的责任和义务。可是,和西方不同的,就是社会不允许、而法律或宪法也不保障任何补偿性的“自然”权利和自由。个人以阶级、人民、群众等的一份子参与社会活动,为集体的责任和义务所束缚而又得不到任何社会公认的“自然”权利与自由。这些观点,和传统所强调的个人应受社会所约束的说法互相调协。这样的个体观念的背后,存在着根据地和游击战时代的集体主义精神的遗迹;北京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的国家,目前的发展水平,只可以有限度地提供可用资源,而在外交上,她屡受危机的威胁,又必须和高度工业化、技术化的社会竞争。这些历史的、客观的力量,和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结合起来,产生了如本?史华斯所说的:“重点是个人的绝对克己和完全融化于集体之中是终极的目标。”个人要接受克制自私和集中注意公众利益的呼唤。个体的价值,以他对人民、群众、集体的服务来衡量。如果他能够完全融合于集体之中,他于提高共同利益和集体目标的时候,而不在个人所成功的时候,就会尝到满足的自由的滋味。他必须把自己的精神改造,以适应在新社会生活和工作,及为新社会而工作。虽然精神的改造,归根结底是个人的行动,然而,没有一些不可避免地干扰了私人的、个人精神生活的集体行动,社会上的个体是没法改造的。这些和自由民主社会的第一原则相矛盾。根据约翰?罗尔的最近的说法:“最广泛的、根本的自由,是每个人都拥有,和其他人相同的而又相容的平等权利。”约翰?罗尔对原则的次序,和将平等自由原则,放在节制经济与社会的不平等之上的观念,是中美价值体制、中美社会不相同的例子。他的第二原则是较诸目下的美国社会来得平等的社会的法则,这个社会和现在的中国社会比较相近。
假如在中国,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得不到社会给予的自由来平衡,那么相应的就是社会对个人负起全部责任。如果个人必须改造自己的精神以符合社会的需要,那么社会本身也必须改造,使它成为值得个体效忠和服务的对象。在两者的改造过程中,个人帮助了社会的改造。公德和有道德的人在道德的社会中生活,这是中国的目的。
任何人要找寻中国政治的优点、缺点,成功或失败的前景,必须要从社会与个人这个统一体里的两方面的相互关系着眼。因此毛泽东对于个体这一方,呼吁斗私;而同时则要求党去照顾人民的利益。他说:“每一句话,每个行动,每项政策,都要适合人民的利益,”有认为“要联系群众,就要按照群众的需要和自愿。”因为以社会阶级的观点判断人民和群众的利益,则有些阶级是不属于人民的范畴,甚至人民内部也分成许多阶级,各处于不同的地位;以暴力消灭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是被认为提高人民利益的措施。对私营工商业、手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也都是如此。虽然这些改造不能够完全铲除民族资产阶级的政治影响,和取消他们某些经济特权,然而实际上是消灭了他们的经济力量了。社会阶级结构改变的时候,财富的重新分配也同时进行,下层的阶级从上层的阶级手中取得好处。
毛泽东关于工人阶级是中国的领导阶级,和农民是它的主要同盟军的定义,以及他对贫农、下中农——他的游击队的主力——的同情,事实上提高了人民的利益,这种提高主要反映在中国历史上最受剥削的一群的身上(毛氏的观点是受压迫最深的一群)。因此个人与社会相互关系之中,存在着向社会的、经济的平等推进的强大动力。从政治上重视贫下中农,或是对他们福利的关怀,是驱使毛泽东为了防止农村新的阶级分化,避免破坏工农联盟的危险而实行合作化的动力基础。
没有一个现存的社会,能够完全消除不平等;这当然包括只有目前这样的经济发展水平的中国。中国共产党从最早开始,就认识到这一点。由毛泽东起草的、著名的一九二九年十二月古田决议明确地批评了绝对平均主义和极端民主化。但是有两个互相关联的问题继续困扰中国的领导人:一个是如何正确对待不平等;另一个,也是更为重要的一个,就是允许不平等的存在的限度。
从政权刚建立时开始,以(社会)下层的福利和生活质量作为检定不平等是否被允许的标准,以及把所有工作岗位开放的观念,两者就结合起来。机会均等是受阶级出身的准则所限制的,虽有些时候,这个准则由于环境、政策、和实践而削弱。这个结合,使平均主义在中国社会里成为强有力的、起着作用的原则。还有,中国的政策,最低限度在教育这方面,反映出纠正出身与天资不公平的尝试,作为这些不公平的补偿,是对最少权益的(阶层)多加照顾,对最大权益的(阶层)则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