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案判词的另一个硬伤
海淀法院的判词上有段内容如下(原文):
车上,魏某某(弟)坐副驾驶座,后排由左至右依次是张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王某。途中,杨某某发现张姓服务员不在,遂要求下车离开,遭拒后呼喊、踢踹、挣扎。李某某、王某、张某某等人遂对杨某某强行摁压、控制。李某某多次扇打杨某某脸部,王某亦对杨某某实施殴打。
判词说的清清楚楚,杨女是在途中,才发现张姓服务员不在的。
在网上看到“张姓服务员”的说词,大家比较一下,他明明说,他离开前“给杨女士打了招呼说我要走了”,既然如此,那杨女士就不可能在途中才发现张姓服务员不在!如此重大的矛盾,为什麽法庭无视,并将“途中发现说”写进了判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