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案一审判决书下来,我开始关注的此事件。发帖,吵架,被人骂回骂人,赌输赢跳楼,总之,很多幼稚的话说出来,幼稚的事情做出来。现在想想,可笑之极。
虽然可笑,毕竟说过的话,做过的事情,还要负责,不能赖账。或许我达不到顶天立地的大男子汉的那样优秀,但一定要腰板挺起,站的直,立得正,不管干什么,一定要说真话,而不是假话连篇,欺骗他人,也欺骗自己。
关注李某某案到如今,我也总算大致看明白了这个事件。不敢说百分之百的明了,但也明了一大部分。
首先,说这个事件是设局说,我是不认同的。我认为这是个偶然事件。
原因是一下几个方面:
一,从酒吧分析。大型酒吧夜总会类别的,养小姐(妓女)是很确实的社会现实。
否认酒吧夜总会养小姐,这就像说狗不吃屎一样,没有信服力。因为,这是现实,也是常识。
二,说酒吧业务经理的皮条张,手头没有一些来酒吧消费的客人,没有小姐,有了客人,他不给安排小姐陪酒,出台,这也不现实。原因和酒吧养小姐一样。
三,否认杨女士的妓女身份,这就像否认猪崽是母猪生的,而是牛生的一样,违背社会现实中的常识。
以上三点说明酒吧是个卖淫嫖娼的交易市场,而皮条张是这个市场负责交易的管理员,杨女士是这个交易市场的从业人员。
这些都怪不得酒吧,皮条客,妓女,因为市场在这里,现实就是如此,是目前的最真实的国内状况,这个已经成为常识,你否认这个这个真实的现实的状况,无异于是说皇帝新装及其美丽的说谎者一样。
四,李某某带着几个男孩来酒吧喝酒,找小姐,皮条张穿针引线,杨小姐陪酒,先宵夜,后出台,至李某某家居住的地下车库。都是卖淫嫖娼中的一系列极其极其正常的行为。
就以上的双方的行为看,符合现实生活中,现代国内社会现状中卖淫嫖娼的性交易的一切特征。
这也是杨小姐第一次对卖淫行为的默许和认可。
五,在q7车上,杨小姐发现皮条张离去,情绪化的拒绝了卖淫,闹腾,踢踹于车内(这是杨小姐第一次显示出拒绝卖淫行为,原因是杨小姐的情绪化),李某某为了行车安全,采取了摁压,抽了杨小姐嘴巴的方式,控制杨小姐,以保证行车安全,这个都符合常理。
本来事情至此,杨小姐如果坚拒卖淫,而李某某采取暴力手段强力控制杨小姐,强迫进行性交易,当属强奸行为。如果事情真实的情况是这个样子,那么此案判决强奸就不会产生异议。
但当李某某给皮条张打电话,质问皮条张怎么回事的时候,皮条张回话后(见判决书李某某等口供),杨小姐居然不拒绝了,顺从了,也就是认可了继续卖淫的行为。
这是个很关键的一点,说明杨小姐对卖淫行为的第二次次认可或者默许。
六 ,在湖北大厦的宾馆内,杨小姐的身体和心理在次拒绝卖淫(原因是杨小姐虽然从事妓女工作,但也是个90后左右的女孩,也是娇生惯养的女孩,在车上挨了打,心里自然不痛快,感到丧失自尊,感情受到伤害,被人瞧不起,诸多原因而产生的心理加身体的拒绝),几个男孩又轻微施暴打了她又发生的性行为。这个各方说法不一致,李方说没有打,杨小姐方说打了,我个人采取的观点,认为是打了杨小姐。
这次是杨小姐第二次拒绝卖淫行为。
如果割裂整个事件,单单从此点看,几个男孩确实强暴了杨小姐。
如果割裂整个事件,单单从此点看,几个男孩确实强暴了杨小姐。
如果割裂整个事件,单单从此点看,几个男孩确实强暴了杨小姐。
性行为完毕,几个男孩给了杨小姐2000元,杨小姐确实收下了,虽然后来狡辩说只有34百元。从此点上看,杨小姐收下卖淫所得,说明了杨小姐对卖淫行为的第三次认可或者默许。
综合说来,杨小姐有过三次默许或认可卖淫行为的表现,有过两次抗拒卖淫行为的表现。
简单的说,杨小姐就是卖---不卖---卖---不卖----卖了(收了钱结束)。
公检法认定是强奸,只是攫取了此事件整个过程中的一段过程,而定性为强奸。明显是那个。。。。。。。。。。。。。。。。。。。。。。。。。。。。。。。。。。。。。。。。。
如果一个江湖大哥,或者社会大哥出面,摆平这个事件,处理或许更为公平。
我想江湖大哥会这么处理这个事情的:杨小姐,你是不是妓女?你和嫖客是不是出台了?出台后有没有收钱?
小李子:你他妈的是嫖娼来了,还是打人来了,你嫖了人家,还打人家干什么?既然打了人家,不能白打吧?总要给点补偿吧?何况5嫖1,给2000块钱,有点少诶!
这么着吧,嫖娼给钱少了,补点吧,再给人家补上1万块。又打了人家,一个女孩子,多少补偿点吧?再给1万,总共给2万块钱。
大家认为这样公平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