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晚,李天一家庭法律顾问兰和发布博文《李天一案中案》,其中有这么一段:“通过求证,庭前会议上律师们强烈提请法庭对有关人员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面对兰和律师提及的上述申请及言论,舆论表现出一致谴责,面对日益高企的舆论情绪化,笔者感到十分忧虑。舆论一边在呼唤司法独立,尽快建立起一个强大的法制社会;一边却在根据自己的价值观肆无忌惮地攻击律师依法说话的言论权利,尤其对兰和律师发表关于提请法院调查“有关人员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的言论进行大肆攻击的倾向,虽然一时满足了民意的情绪化,但从长远利益来看,“舆论不支持律师依法查明案情真相的倾向”并不符合民意的长期价值观,也不符合法制社会应有的尊重案情事实本身的法制精神。
如果媒体能够探讨一下象北京、上海这样的特大城市中以各种形态究竟存在着多少暗娼,并就此作出连续报道,相信舆论就不会对兰和律师的言论感到吃惊!
李某某等5人强奸妇女的事实已经被公检双方一致认定,检方也已将李某某等5人涉嫌轮奸一案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诉讼,相信法院也会对公诉方指控李某某等5人犯有轮奸罪进行法庭调查,在这一问题上,舆论应该站在推动案情真相化的立场上敦促法庭依法调查,这对推动社会走向法制化进程才是有利的。
被告也有争辩的权利,也有要让案情透明化真相化的权利,也有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而被告的律师所做的一切努力正是基于这一法制原则之上。如果律师不能依法为委托人维权、不能呼吁法庭对案情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我们这个社会还要律师干什么?我们还能期盼法庭的公正判决吗?如果所有公诉案件都这样下去,律师不能依法为被告申请法庭调查,以进一步查明案情事实真相,完全听凭公诉人一方的指控作出判决,那我们今后的社会将是一个怎样的社会?大家不要忘记:叔侄冤案刚平反,法庭完全听凭聂神探的指控来办案的教训,大家应该记忆犹新。
所以,舆论不能因为李某某等5人犯有强奸轮奸罪行,而在未经法庭证据交换和法庭辩论的前提下,就先在舆论上全盘否定李某某代理律师所作的一切调查。兰和律师作为李家法律顾问及发言人,代表李某某代理律师及其监护人阐述向法院提出诉求的发言并无不当。而且,李某某代理律师在进入诉讼环节中向法院申请调查受害人在特定地点、特定时间所扮演的社会角色是与李某某轮奸案所密切关联的,法院为了弄清楚这一事实,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完全可以也应该就李某某代理律师提出的申请展开法庭调查,要求有关证人到庭对“受害人是否涉嫌在酒吧卖淫”一事作证,对于这样的法庭调查,完全属于法院审理的权限范围,李某某代理律师申请法庭调查李案是否属于“卖淫嫖娼”,在策略上虽然绕开了公检双方而直接要求法庭进行公开取证(法院有权调阅与酒吧相关的监控录像以证实李某某是否经常性独自去该酒吧上班、陪酒,是否经常深夜随男性一起出酒吧门并一起坐车,除了监控录像,法院也有权传唤所有相关证人到庭作证),但这是李家迫不得已的努力,因为在警方调查期间,李家依法是不能干扰警方独立调查的,但案件进入诉讼阶段,李家是有权提出这些疑问并要求法庭对此(李案是否涉嫌卖淫嫖娼)展开调查。显然,李某某代理律师既然敢于在庭前会议上强烈提请法庭调查有关人员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相信不会是信口开河,应该会有备而来,其手中或许已经列出了相关证人的名单,我们期待着这些证人依法作证,还原李某某轮奸案的事实真相。
最后,笔者需要重申的是,要健全法制社会,舆论就应该支持公诉案件中被告方律师依法说话!
附录:【金易恒探案】及杂谈文选 http://bbs.tianya.cn/post-50043-1004-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