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殴打行为”:
从媒体披露的法庭调查过程来看,焦点是“被告中有人打了杨女士”。对此,老金认为,无论5名被告中是否有人存在打人的事实,这并非是李案涉嫌强奸轮奸的最直接证据,因为其它纠纷也可能会产生打人行为,比如夜宵时就发生了打架事件。被告中大魏指证李天一和王某打了杨女士,但包括小魏在内的其他4名被告均予以了否认,也没有直接监控证据证明李王两人打了杨女士。这说明大魏的指证仅为孤证,原则上不应该被采信。相反,其他4名被告均否认打了杨女士,从口供的相互印证来看,4名被告同时否认殴打杨女士的口供可信度高,4:1的证词,法庭会采信4还是1?如果法庭采信了大魏的孤证而无视大多数被告的证词就认定李天一和王某殴打了杨,并因此将殴打与性侵害联系在一起,从而推断出强奸轮奸案成立的认定事实,那么只能表示遗憾。
其次,报案时间离案发时间间隔了2天时间,如果“殴打行为”涉嫌造假,那么2天时间是足够的,关于这点,李天一辩护人已经在辩护词中指出了这一点。刚看了法院的新闻发布会文稿,这是意料之中的事情,但相信会有被告在一审作出判决后提出上诉。
二,关于强奸轮奸案的关键物证“精斑”:
在李天一案中,根据媒体已经公布的庭审资料来看,李天一辩护律师王冉在辩护词中提到了杨女士保留并送检了物证,报案时警方记录的杨女士的证词。杨女士报案时称,5个人都强奸了她,而且都射精了,并且都射进了她的体内。由于李天一等人轮奸案为连续性行为,如果5个人的精液全部射进了杨女士的体内,那么杨女士的内裤上所沾精斑就不可能仅有小魏一个人的精液;在其它8个检材中,仅检出了大小和王某的混合精液,这说明5个人中仅有2人射精了。这就奇怪了,如果5个人都将精液射进了杨女士的体内,杨女士的内裤上就一定会留有5个人的精斑,存留精斑的物证至少有“杨女士内裤、宾馆床单和纸巾”,即便是杨某为其他3名未成年人手淫,也会导致射精,而手淫射出的精液虽然不会残留在杨女士的体内,但一定会射在床单上或擦在纸巾上,3人的精液不可能不留一点痕迹。如果这些物证中都未检出这3个人的精斑,那么,只能认定李天一案中小魏和王某与杨女士发生了疑似性交行为,其他3个人为看客,应该说参与了,但没有发生性行为。
三,关于三位被告的当庭认罪:
有人认为大小魏和张某已经认罪,就充分说明强奸轮奸案成立。关于这一点,老金认为,在强奸轮奸物证不充分的前提下,由于魏某某为17岁,魏小某为15岁,张某某为16岁,这三个未成年人究竟对强奸罪的法律概念懂多少?今天之所以要不公开审理李天一案,就是为了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强奸轮奸案的审理,由于涉案5人中有4人为未成年人,仅凭未成年人的口供不能作为定罪的基础,只能作为认罪从轻的基础。如果原告提供的物证不够充分,定罪就要慎重,原则上应该遵从“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
虽然小魏和张某认了罪,但认罪不一定就是事实,否则就应该从9件检材中检出他们的精斑,对于未成年人的认罪,法庭应该慎重对待,没有精斑这样直接的事实证据加以证实,就不能认定他们与杨女士发生了性行为。
四,定罪和认罪是两个法律概念:
关于定罪:
在李天一案中,从DNA检出了小魏和王某的精液,尽管精液是性交证据,但不是绝对的证据,必须确认这些精斑是从杨女士的体内流出后才能加以确认。 小魏和王某的精液留在杨女士衣裤上的精斑究竟是属于嫖娼性质还是强奸性质,这就需要看小魏和王某是否在插入时射精还是在手淫时射精,其次,小魏与王某是否对杨女士使用了暴力。庭审中,李天一及王某否认自己打过杨女士,大小魏及也否认自己打过杨女士,这说明了什么?这说名当庭除了指证他人打人外,没有一个承认过自己打过杨女士,也就是说,5名被告当庭全部否认自己打过杨女士!
小魏与王虽然留下了精斑,但并不能就此认定为强奸,因为卖淫嫖娼也会留下精斑。但如果另有确凿证据证实小魏和王某与杨女士实际发生了性关系,并在性交过程中过程中殴打了杨女士,再出示杨女士的“验伤医学证明”,在此情况下,才可以对小魏和王某定强奸罪!
关于认罪:
认罪情形一,在李天一案中,如果在法庭上出示了直接证据(对应精液),并佐以打人证据,犯罪嫌疑人又当庭承认自己确实以暴力手段强奸了杨女士,对自己的强奸罪行予以当庭确认并表示认罪(而不是否认自己打了上了,只是指控他人打了上了),这样的认罪符合案情事实,可以认为犯罪嫌疑人承认了强奸事实,在量刑上可以充分考虑其认罪态度,依法给以从轻处理。但是,如果所谓认罪的被告在法庭上仅仅是指控他人殴打和强奸了杨女士,却全盘否定自己殴打并强奸过杨女士,将一盆污水泼到他人头上后再认罪,这样的认罪属于什么性质?非常值得人们深思,法庭对此为何不作合理的分析?
认罪情形二,在李天一案中,如果在法庭上始终没有出示对李天一、小魏和张某三人足以定罪的直接证据(对应精液)时,对于其中有两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直接表示认罪的行为,就应该引起合议庭的高度关注,在处理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中,本着依法对未成年人高度负责和充分保护为原则和出发点,定罪不能仅凭“口供”和“认罪”为依据,所有未成年人的口供均应有相应事实证据相对应,否则,即使未成年人认了罪,法庭也应遵从“疑罪从无”原则,不能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当庭认罪作为“定罪依据”。
五,关于杨女士是否涉嫌报假案的问题:
根据杨女士后来的证词承认自己是驻场兼职三陪女这一事实,而她在报案时却称自己是处女,是顾客,前后存在明显的撒谎行为。对于这种极不诚实的陈述,法庭将此认定为合法证词,这是令人遗憾的。
六,关于魏某其人(大魏):
说到魏某此人,老金对他不了解,仅有的了解只是从梦鸽控告函中读到如下一段话:“2013年2月16日,魏某某(17岁)电话联系我儿子李某某(16岁),称自己的表弟魏小某(15岁)从长春来京,邀请李某某和其他朋友一起聚一聚。当时李某某正和父母在海南度假,接到电话后,于当天返京参加朋友聚会。”
从上面这段话里,我们知道,如果没有魏某的一个电话,就不会发生“李天一案”,据网上有网友称,在另外四个犯罪嫌疑人中,只有魏某和李天一是好朋友,正因为这样,魏某的一个电话就能在当天将李天一从海南叫会北京,按理说这份兄弟情谊是经得住任何风浪考验的。但是,我们从庭审中可以看出,指证李天一打人和第一个上的正是魏某。大魏的当庭指证真的是事实吗?不是!因为李在珂律师事务所同时为魏某兄弟俩作辩护,这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大小魏的所有证词应被认定为“无效证据”。
对于魏某的大义灭友,老金也关注到李天一案发生后从网络上出现的一些话题,比如“李天一是第一个上的”,之前不知道这么确切的话题从何而来,但现在明白了,这个说法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有人提前在暗中放风了!这个人究竟是谁?不知道,但可以想象一下。
七,话外题:关于薛蛮子嫖娼与李天一案:
听说不少嫖客喜欢嫖兼职女生,感觉档次高,其中薛蛮子也不例外。不知与他群P的三位卖淫女究竟是明妓还是暗娼?是全职还是兼职?听说薛蛮子嫖娼还经常拖欠嫖资,这种风险他也敢冒?这次他确实应该感谢有关部门及时挽救了他,帮他定性为嫖娼而脱罪,享受到治安处罚的优待。如果不是有关部门发现得早,及时帮助薛蛮子消除了潜在风险,按照薛蛮子经常拖欠嫖资的现象来看,不被她人做局报案告他薛蛮子强奸才怪!妓女报强奸行不行?用一句当下最流行的网络语来解释就是"“妓女也是人”!一切违背妇女意志的性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制裁,以充分保樟妇女(包括妓女)的合法权益。薛蛮子,你真是不幸中之万幸啊,从李天一案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这年头,想当个“有拘留证的嫖客”还真挺难的,薛蛮子是否感到了知足?
声明:本帖仅为作者个人的学术讨论文章,不是李天一案的辩护词,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转载!
附录:【金易恒探案】及杂谈文选 http://bbs.tianya.cn/post-50043-1004-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