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谎言有多美丽,无论谎言循环多少遍,用谎言证明出来的谎言只能是谎言!
文/金易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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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金拍案】驳李天一案一审判决书(四):在李案现场发生殴打之事实存疑
导读
首先声明:本帖仅为作者个人的学术讨论文章,不是李天一案的辩护词,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转载!
【老金拍案】李天一案系列质疑帖正在天涯社区微论坛陆续推出,每篇质疑文章紧紧围绕“证据”以及“建立在证据之上的逻辑推理”展开,可以说在质疑上全部采用“完美证据链”说话。每篇质疑文章采用若干个“证据”(文章中主要引用一审判决书中所列物证、视频证据、人证、事实认定、判决结果以及已经曝光的部分李案可甄别证据等作为系列质疑文章的“证据”使用,尽可能以截图方式予以采集,以确保所引用的证据与一审判决书无误),每篇文章又以若干证据构成质疑一审判决书的“疑问链”(无罪证据链),只要一审判决书所采信的证据和认定的事实经不起这些疑问链(无罪证据链)的质疑,那么李天一案就是疑案!
尽管对李案的审理及判决结果充满着疑问,但老金依然对办理这个案件的各方参与者尤其是一、二审的法官们表示足够的理解,因为李天一案的复杂性在于这个案件的起因及过程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充满着“欺骗性”,办案人员并非可以一眼看透,尤其对于女性法官们更是如此。要理清和看透李案的本质,审理此案的法官们最好能够了解“欢场游戏规则”(比如在东莞叫“莞式服务”),但这对女性法官们来说实在是个难题!
因此,要理清和看透李案的本质,还需要足够的时间才能沉淀出混淆案情是非的渣滓。
经过一年时间的沉淀,李案的水质变得越来越清澈,以至于从来没有问案过的部分妈妈们也对李天一案看了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时间的奇妙就在这里,只要是谎言,就根本经不住时间的考验,无论谎言有多美丽,无论谎言循环多少遍,用谎言证明出来的谎言只能是谎言!
最高检、最高法于去年相继发布了《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等司法解释,无论给司法界还是给全社会都是一次振奋人心的精神鼓舞,我们有理由相信,办案部门本身会比社会公众更加充满强烈的纠错意识,希望在【老金拍案】李天一案系列质疑帖全部发表前后,能够看到李天一案得以再审,这不仅是老金个人的愿望,也是正在努力推动司法公正的最高法院大法官、整个司法部门、社会公众的共同愿望。
李天一案已经过去一年了,笼罩在这个案件中的疑雾似乎并没有退去,这对于致力于推动司法公正的有识之士们来说,是不愿看到这样的疑案就此沉封下去的,让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疑案成为铁案,人们需要重新审视这个疑案,并力图看到真相,而老金就是其中的一分子。
为了推动司法公正,老金愿尽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力图解开并还原这个轰动了一年的疑案之本来面目。如果你至今仍在迷雾中,犹如雾里看花:
就让【老金拍案】借你一双慧眼吧,让你把这62页的一审判决书从纷纷扰扰中看它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
就让【老金拍案】借你一双慧眼吧,让你从那一夜的无情纷扰中看清楚是是非非黑黑白白真真假假;
就让【老金拍案】借你一双慧眼吧,让你不再为假象而烦恼,不再为疑问而纠结,不再为冤情而无助;
就让【老金拍案】借你一双慧眼吧,让你坚信一个真理:正义永远不会缺席,正义最多只是迟到!
综观李天一案的62页一审判决书,当你能够细心拨开笼罩其中的乌云,不再为雾里看花而迷茫;当你能够看到一条条清晰的无罪证据链犹如那一道道闪电,将那一夜的黑幕刺破。
熬过漫漫长夜不仅是痛苦的,也是需要耐心的,当你耐心看完漫漫长篇的【老金拍案】驳李案一审判决书的系列疑问链,一如你从梦中惊醒,夜黑的折磨或让你倍受煎熬,但你在梦里期盼的依然是黎明。既然已被惊醒了,那就不要去在乎那一夜的黑,因为我们的心中永远装着普惠公众的太阳和对法律的无比敬仰。
【老金拍案】驳李案一审判决书的系列疑问链(四):在李案现场发生殴打之事实存疑
一, 在【老金拍案】驳李案一审判决书的系列疑问链(三)中,老金已用一审判决书所引用的一系列证据证明了杨某某在2013年2月18日于报案前在北医三院私自取证的“脸伤”、“脑震荡”、“处女膜新鲜破裂”等一系列内外伤情疑发生在李天一案之后,同时,杨某某陈述与酒吧人员证词已涉嫌伪证。然而,一审法院却无视法医物证鉴定结论(杨某某案发当天随身胸罩无脱落细胞、杨某某案发当天随身衣裤无一破损)、第三方证人证词(京华友好医院L医生、湖北大厦2名服务员证词),认定杨某某的脸伤、脑震荡、处女膜新鲜破裂就发生在李天一案中的依据是:除了杨某某在报案前私自取证的“清洗阴道处方、北医三院T医生伤情及妇检证明、北医三院诊断证明书、急诊病历记录、CT检查报告、X线检查报告”等不符合法律规定所私自取证的无效证据之外,还以杨某某的陈述和被告人大魏、张某某的当庭举报供词作为确定李案中发生了暴力殴打事实的依据。
下面,老金就一审判决书所认定的殴打事实,用一审判决书本身提供的物证、第三方证人证词加以论证。
先来看一下5名被告为自己、以及其辩护律师为其所作的当庭辩护:
1,被告李天一为自己所作的当庭辩护:

图6-15-lty-1-1
2,被告王某为自己所作的当庭辩护:

图6-15-wc-1-1
3,被告大魏为自己所作的当庭辩护:

图6-16-dw-1-1
4,被告张某某辩护人为委托人所作的当庭辩护:

图6-18-z-1-1
5,被告小魏辩护人为委托人所作的当庭辩护:

图6-18-xw-1-1
通过上述判决书截图可以看出:李、王、大魏、张、小魏在一审法庭上都一致否认自己殴打过杨某某。也就是说,在法庭上没有一名被告承认自己殴打过杨某某,由此可见,杨某某指控5名被告殴打过她的陈述仅为孤证,与五名被告的当庭辩护不仅不能印证,而且被5名被告当庭一致指证其陈述不真实。
然而,被告大魏、张某某在自己以及其他3名被告人都当庭一致否认殴打过杨某某的前提下,却又举报李天一、王某殴打过杨某某,这给法庭的审理造成了很大困扰,在打人问题上形成了“杨、大魏、张”3人的打人口供与“李、王、小魏”的否认打人口供并存的两种相反说法。面对这样的局面,法庭采信了“杨、大魏、张”3人的打人口供,认定了被告人李天一、王某分别在车上及8915房间殴打了杨某某的事实。
但是,一审法院采信“杨、大魏、张”口供作为事实的依据显然是不足的!如果不能与物证相印证、不能与第三方证人证词相印证,仅仅凭主观意志来听信某一种说法,自然会导致最终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
根据物证、案发现场第三方证人证词、5名被告人当庭一致否认自己打过杨某某的供词来看,这三方面证物、证词在法理逻辑上是能够相互兼容印证的!法庭理应采信与物证、第三方证人证词相印证的口供,其依据分析如下。
二,被告人大魏与张某某的当庭供词是否符合客观事实真相?
被告人大魏的当庭供词:

图6-dw-2-1-1
被告人张某某的当庭供词:

图6-z-2-1-1
1,从上面两张一审判决书的截图来看,魏、张两人蓝线部分的当庭供词完全一致,明确而有力的证明了张光耀让杨某某陪5名被告人,如果觉得不够,可以再加1000元。而这里的“陪”就是指“卖淫”;而“不够”就是指“嫖资不够”。
显而易见,魏、张两人的当庭供词(蓝线部分)明确指证张光耀皮条客,杨某某是暗娼。
但一审法院对两名被告人指证杨某某在李案中的身份就是暗娼即蓝线部分的当庭供词却视而不见,不予采信;只对打人部分供词进行了采信,正因为这种选择性采信证词的做法,才导致李天一案成为了疑判,引发如潮的质疑。
事实上,在李天一案中,杨某某的身份是个关键,一旦杨某某的暗娼身份被认定,李天一案就失去立案基础,正因如此,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上始终回避对杨某某在李天一案中所扮演的身份角色。然而,既然李天一案在法庭上得到了审理,杨某某在李天一案中所扮演的身份角色自然无法掩盖,所有被告人的供词、张光耀的证词都一致指证杨某某是一个已经被“抬出过2次”的暗娼,在2013年2月17日凌晨,张光耀明确向被告人发出“性号”:杨某某之前被“抬出过2次”,今晚能不能跟你们,看你们本事。这种带有明确鼓励、诱惑未成年人性冲动的语言已经明明白白告诉人们:在李天一案中,杨某某的身份角色就是暗娼,而魏、张两人的当庭供词(蓝线部分)也明确指证了张光耀的皮条客身份和杨某某的暗娼身份。
因为杨某某的暗娼身份在5名被告人的心理上已经达成了共识,所以才会有5个人带杨某某去开房的事实发生,从而导致在湖北大厦8915房间发生的李天一案。
认定一个刑事案件的事实,首先需要了解、分析、认定发生这一案件的起因,而魏、张两人的当庭供词(蓝线部分)充分说明了发生李天一案的起因是原被告双方都存在“卖淫嫖娼”意愿。在此基础上,再来分析李天一案中的一系列事实才会更加客观和公正。
2,从上面两份一审判决书的截图来看,魏、张两人黒线部分的当庭供词基本一致,但是,大魏的这部分供词却是存疑的,为什么?
凌晨4点多钟,车内一片漆黑,车内反光镜不可能反射后排座的影像活动,因此,被告大魏的供词尽管与被告张某某的供词基本一致,但大魏指证打杨某某耳光的人就是李天一的供词表面看是印证了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词,但实质上却违背了客观事实,大魏当晚在酒吧喝了很多烈性酒,又熬夜到凌晨5点多,在醉意与困意的合围之下,一边要睁开双眼正视车前方开车,一边还要从其后脑勺上长出第三只红外眼来监视黑暗中后排座上的一举一动,要看清楚谁在打人,打在什么部位,这样的举报供词实在太假了(大魏,哥真服了你,李天一仗义,你用一个电话就把他从海南叫回北京,为你堂弟小魏庆贺生日,又是请吃饭又是请唱歌,在自己根本没有染指的情况下,还替小魏支付了500元性游戏费;而大难当头,你却抛信弃义,用背诵的口供来当庭编造出你后脑勺上长出了第三只红外眼,用这只无形的第三只毒眼来陷害自己的小伙伴,可见你羞辱了你魏家的信义,以这种一戳就破的谎言来为自己争取立功减刑,最终你确实达到了大幅度减刑的目的,但你的信用生命却被世人判了死刑。你尽管可以提前6年获得自由,但你的精神将永远困在牢笼里)!
那么,大魏疑供的疑点在哪?判决书已经作了最好的诠释:同样的年龄,同样的行为,李天一案被判10年,而大魏被判4年,这也许就是大魏要当庭作疑供的奥秘所在。
3,被告大魏的红线部分供词显然是孤证,被告张某某及其他3名被告人在当庭供词中均否认有人在宾馆房间内打人;
法医验伤证明

图5-fy-yxh-ls-1-1
法医鉴定杨某某衣裤结论:未见异常(无破损等)

图5-fy-yxh-ls-2-2
法医物证DNA鉴定送检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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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物证DNA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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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医物证DNA鉴定送检列表中可以看出:包括内裤、胸罩在内,杨某某案发当天的所有衣裤共9件都送检了,如果因杨某某不肯脱衣裤而遭被告王某踢打,那么,按照常理,一定在王某脚踢之前就存在拉扯杨某某衣裤的过程,在拉扯不掉的情况下才会惹恼王某用脚踢,因此,只要是强奸案,就会首先存在强行拉扯被害人衣裤的行为(因为强奸犯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其性欲而不是打人),这将在法医物证上留下以下两方面证据:
第一,杨某某的9件内外衣中必有一件以上被扯坏(年轻女性穿的内裤根本经不起拉扯),但物证鉴定未见异常(见下图5-fy-yxh-ls-2-2),即案发现场被告人根本没有人拉扯过杨某某衣裤);
第二,只要存在强行拉扯衣裤的行为,那么在杨某某的衣裤上就会被检测出被告人的脱落细胞,但法医物证DNA鉴定结论未检出第11、12号检材上有被告人的脱落细胞,从而否定了被告人强行拉扯杨某某衣裤的行为。
4,对于案发4天之后的法医验伤证明,其鉴定结论只能证明杨某某于案发第4天法医验伤时脸上有伤;其次,法医验伤证明没有给出杨某某脸部伤情究竟是用什么东西打击的结论?再其次,法医验伤证明没有给出杨某某脸部受伤的具体时间节点;
在8915房间唯一被大魏举报用脚踢打杨某某的人只有王某一人,并且明确是用脚踢了几脚,这就排除了其他被告人在8915房间殴打杨某某的可能性了。因此,如果法庭采信大魏的当庭供词,那么杨某某的群殴陈述就是虚假的!
根据下图5-fy-yxh-ls-1-1红线部分伤情显示:杨某某左眼上睑见片状皮下出血,假设这一伤情发生在湖北大厦8915房间,王某是用脚踢杨某某的,假设杨某某是站着被踢,其身高为1.63米,加上高跟鞋高度,当晚杨某某穿鞋的高度大约为1.68米。杨某某的眼睛高度大致为1.63米。
如果王某的皮鞋要踢到杨某某的眼睛上,王某某皮鞋高度应该抬到1.63米以上,也就是说,王某的起脚高度要踢到其本人的耳朵部位(相当于穿着高高跟鞋的杨某某的眼睛部位高度),这就产生以下两个疑问:
1)王某练过武功没有?在狭窄的标准房间内站有6个大个子,王某能不能踢到杨某某的左眼高度?如果能,需要多大踢腿空间?
如果王某能踢到本人的耳朵部位,王某就必须使用大力才能踢到这个高度,这个力度如果踢到杨某某的眼睛上,一定会将杨某某的左眼踢瞎,怎么可能仅仅是轻微的眼上睑皮下出血?
2),如果杨某某不是站着的,而是按照她在陈述中说的那样(见下图2-yxh-1-1)是蹲在床与卫生间隔缝之间的,如果此时王某用脚踢她,她几乎没有任何可以退让的地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王某连续踢了她几脚,怎么可能只踢了个左眼上睑皮下出血?鼻背皮下出血?左颧部皮下出血?
很显然,同一张脸皮上的眼上睑、鼻背、左颧是不在一个平面上的,如果是用脚踢在脸上的,三个受伤部位的受力大小不可能完全一致,特别是眼上睑,一般触碰一下就可能发青;而鼻子受到重力踢打的特点就是直接流鼻血;
所以,当最经得起打的左颧部位被踢出“皮下出血”的话,那么杨某某的左眼就会被踢瞎,至少眼睛内部不可能不受伤;鼻子也会被踢出鼻血来,怎么可能三个受踢打的部位全都是“皮下出血”而无一破皮?以致于在送检的9件衣裤上找不到杨某某的一丝血迹,这种踢打技巧绝非几个被告所能为!
老金根据上述分析所得出的结论与法医的证词正好相反:
在场面一片混乱之下(见杨某某陈述:下图5-fy-yxh-ls-21-1),杨某某脸上三个受踢打部位的伤情程度全部恰到好处的处于“皮下出血”状,从而确保了杨某某娇嫩的脸皮没有受到一丝破损(破相),显然,这不符合连踢几脚的随意伤特征,而是更符合“造作伤”特征!
其次,如果当时8915房间存在如杨某某陈述的那样是“混乱的群殴场面”,谁能做到在乱脚乱拳之下还能确保杨某某脸部伤“三点不破”?全部是“皮下出血”?既能看出脸伤又能确保“脸皮不破”(不破相)?这种奇迹伤,疑只有造作的黑社会打人行家才能做到!
杨某某的群殴陈述:
5,在8915房间王某殴打杨某某的问题上,大魏的当庭供词不仅是孤证,而且与杨某某的陈述也存在矛盾:
1)大魏供词只指证王某一个人为了逼杨某某脱衣服而踢踹了她几脚 ;
2)杨某某陈述的挨打位置有两处:
一是床与卫生间之间的夹缝里;
二是床上;
杨某某陈述欧打她的人不是王某一个人,指名道姓的人有李天一;说出特征的人有2人;还有其他人(指另外2名被告人)。
说白了,就是指控5名被告全部打了她,这与大魏的供词明显存在质的矛盾!
特别值得怀疑的是:杨某某在陈述8915房间的群殴场面时,使用了“当时情形很混乱”!
当时情形真的很混乱吗?杨某某身上的9件衣裤经法医鉴定“完好无损”,不仅如此,为了印证这一“当时情形很混乱”的场面,不妨再看看下面两名宾馆服务员对此是如何作证的。
6,湖北大厦两名服务员的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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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审判决书中截图的两名宾馆服务员的证词可以看出:
房间干净整洁,完全证明了杨某某“当时的情形很混乱”的群殴陈述是彻头彻尾的伪证言!
7,作为刑事案件的审理,应本着对案件双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去面对,尤其是针对其中有4名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不能见到案件当事人对原告有利的供词就感兴趣,不管是不是孤证,不管是不是有效证词,不管证人是不是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益关联,就不问青红皂白地拿来采信,而是要结合所有的物证、与案件双方当事人均无利益关联的真正第三方证人证词、加上符合客观规律的法理逻辑分析,才能对本案被告人的举报供词做出最切合实际的判断,才是最科学、最公正、最客观的审理。
如果只要是同案人的举报就完全采信的话,那还需要法医鉴定物证干吗?还需要案发现场宾馆服务员的证词干吗?
8,通过以上法医物证鉴定、法医伤情鉴定分析、案发现场宾馆服务员证词所形成的无暴力证据链可以证明如下:
被告大魏的当庭举报供词、杨某某的殴打陈述与法医物证鉴定结果“杨某某9件衣裤完好无损”、宾馆服务员的证人证词“房间干净整洁”、“黑夜驾车不可能看到后排座动作”等客观事实明显无法印证,并相互矛盾,因此,理应将大魏的举报供词认定为疑供而不予采信;
对于杨某某的脸部伤呈“三点不破”之巧合,这完全不符合随意踢打所致的伤情,而是更符合“造作伤”所为。
9,客观而言,被告人张某某的当庭供词不能完全否定,但也不能完全肯定,在排除大魏作为司机不可能在黑暗中看到后排座影像活动的情况之下,张某某的供词仅为孤证,因此,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唯一依据;
同时,即使在去京国奥宾馆的路上因杨某某踢踹司机而出现危险状况的情况之下,被告中有人按住杨某某不让她吵闹、踢踹,其强制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行车安全,与后来发生在8915房间的李天一案无关。
从5名被告人的心理来分析发生在车上的摁压行为,从上图6-dw-2-1-1、图6-z-2-1-1蓝线部分的供词可以看出:5名被告人在张光耀的心理暗示下,早已将张光耀当作皮条客,将杨某某当作卖淫女,而张、杨两人从酒吧出来就开始主动跟随被告人到金鼎轩、再主动从金鼎轩跟随到人济山庄,然后杨某某再主动上车跟随被告人去开房,这在被告人的心理上进一步强化了将开房行为视为一次卖淫嫖娼行为。
面对杨某某突如其来的无厘头吵闹,并且杨某某也没有在此时用话语明确声明自己是不卖淫的!因此,几名被告人在心理上将杨某某的吵闹仅看作是发酒风,而不是认为其在拒绝卖淫。
因此,车上可能发生的摁压行为应结合综合情况来分析,不能简单地认定就是“出于强奸目的”。
三,综上证据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的法理推论,以及通过法医物证鉴定、法医伤情鉴定分析、案发现场宾馆服务员证词所形成的无暴力证据链,可以确认大魏、张某某当庭举报李天一、王某殴打杨某某的供词与法医物证鉴定结论、案发现场宾馆服务员的第三方证人证词不能互相印证,并且与5名被告人当庭一致否定殴打过杨某某的“5名被告人的供词共性”产生矛盾。
据此,大魏、张某某当庭举报李天一、王某殴打杨某某的供词依法应认定为“疑供”而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对大魏、张某某的当庭举报供词根据需要进行“裁剪式”采信的事实认定缺乏物证及第三方证人证词的支持及法理依据,8915房间存在暴力的事实认定存疑,李天一案应立即依法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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