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金拍案】李天一案诈术篇(三):李天一案与“萧山王某仙人跳”一脉相承!
文/金易恒
一,杭州萧山王某卖淫敲诈案
2013年9月4日,杭州萧山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诬告陷害他人的强奸案,该案原告为KTV小姐王某,伙同所谓证人李某、曲某和姜某诬告陷害嫖客俞某,王某等人通过报警、求助市长热线、向媒体投诉等方式,声称自己酒后在宾馆遭人强奸,而李某、曲某和姜某则作为证人提供了证词。但警方并没有仅凭王某的陈述以及李某、曲某和姜某的证词就马上立案,而是通过深入调查后发现是KTV小姐王某卖淫后,因为嫖客俞某不肯拿出2000元嫖资,于是怀恨而诬告陷害对方。
警方查明这一事实的依据就是针对王某报案时陈述自己“醉酒”而对其进行酒精检测,抽血化验后证实王某血液中不含有酒精成分,也就是说王某并没有饮酒;警方接着针对王某报案时陈述自己“受到胁迫”而查看了宾馆监控视频,监控视频显示王某和俞某进入宾馆时行动正常,无任何胁迫现象。警方通过检测酒精和查看监控视频来验证王某报案时的陈述,结果发现王某报案时的陈述均为“虚假陈述”。此案虽然有证人李某、曲某和姜某多人作证,但因王某报案时所作的陈述就已经撒谎,警方不再采信李某、曲某和姜某的证词,而是立即释放了俞某。
但王某等人不服,于是打求助市长热线并向媒体投诉。在此情况下,警方再次作深入细致的侦察,掌握到了王某在卖淫现场遗留下的有效物证“安全套”,经过指纹比对,发现安全套上有王某的指纹,这说明安全套是由王某给俞某套上的。警方据此确认王某当时是卖淫,从而否定了强奸一说。
有网友要问:卖淫女也是妇女,任何违背妇女意志的性行为都属于强奸,杭州萧山警方凭什么认定安全套上有王某的指纹就是卖淫而不是强奸?这是因为:王某报警时陈述了是俞某胁迫并强奸了醉酒的王某,但经过酒精测试和查看监控视频,均证实王某在报案时撒谎。按照常规来推理,受害人在遭到强奸时会作出反抗,导致强奸犯在实施强奸时根本无暇给自己戴套,而被强奸者出于反抗也不可能给强奸者戴套。“强奸戴套”的说法在现实的强奸案例中几乎很少出现。相反,妓女卖淫时会随身带着安全套,进行性交易时会主动帮助嫖客戴上安全套,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警方正是基于这样的常规性来推定案情性质,最终毫无争议地查明了案件的真相。
我们从杭州萧山警方侦破此案的实例来看,警方在接到报案后,始终遵从“无罪推定”原则进行侦察,并分两个步骤侦破了此案:
第一步:对报案人陈述进行“真实性确认”,这就是无罪推定的正确理念和办案思维。也就是说,先假设俞某是无罪的,那么王某报案时的陈述就一定是虚假的!为了验证王某的陈述是否存在“虚假性”,警方于是抓住了王某陈述中的关键词“醉酒”和“受到胁迫”去寻找证据核实。警方通过抽血化验来验证王某陈述中的“醉酒”描述;通过宾馆监控视频来验证王某陈述中的“受到胁迫”描述,最终,警方调查后的事实证据与王某的陈述完全相反,反证了王某陈述中的“醉酒”和“胁迫”是虚假陈述,从而证实俞某是无罪的。警方于是果断中止对该案作进一步调查,立即释放了嫌疑人俞某。
第二步,本来该案就已到此结束,因为“诬告”可以作为“自诉案件”处理。但由于王某等人通过各种非法律途径给警方施压,想要继续追究嫌疑人的罪责。为此,迫使警方去寻找与此案相关联的关键物证,但没有对王某脖子上、膝盖处的瘀青、伤痕再作进一步调查。原因很简单:警方通过抽血化验和查看监控视频已经认定王某在报案时作了“虚假陈述”,而证人李某、曲某和姜某三人也都作了伪证。因而有足够理由怀疑王某脖子上、膝盖处的瘀青、伤痕可能在报案前涉嫌“造假”。因此,警方对王某脖子上、膝盖处的瘀青、伤痕放弃调查是有充分道理的,否则,由于对“王某脖子上、膝盖处的瘀青、伤痕究竟是不是俞某打的”这一环节的取证非常困难,一旦在这个环节中纠缠下去,就将使案件趋于复杂化而使案件成为难以侦破的悬疑案。于是萧山警方绕开“王某身上瘀青、伤痕”这一棘手问题,将侦察视线锁定在更为直接的物证“安全套”上面找证据,经指纹比对,避孕套上留有王某指纹。从而认定是王某将避孕套套在俞某阴J上的。结合嫌疑人俞某的口供,警方再依据客观常规和逻辑推理,最终确认此案性质为卖淫嫖娼后的嫖资纠纷,并因谈不拢嫖资而引起的诬告陷害。于是,警方果断拘捕了王某、李某、曲某和姜某,最终使案件真相大白。
嫖资纠纷引发诬告陷害案可以看出:萧山警方对报案人的证词仅作为侦察视线,并不作为立案依据。其次,萧山警方侦查此案的原则是遵从“无罪推定”,在此案的侦查过程中始终坚持重事实、重证据,没有听信报案人王某一面之词的陈述以及李某、曲某和姜某的证词证言。
附萧山王某等人诬告陷害案媒体报道全文链接地址:http://bbs.tianya.cn/post-50043-1004-1.shtml
二,李天一案
通过上面萧山王某卖淫敲诈案的实案分析,再来对比一下李天一案,我们不能发现:由于李天一案发生在湖北大厦8915房间,所有在该房间的人员均为本案利害关系人。对于杨某某来说,她在最初报案时的证词应该作为她是否诚实的依据来考量.无疑,李天一案与萧山王某卖淫敲诈案的案情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
对于李天一案,如果按照萧山警方的侦察思路,依据无罪推定原则,警方应先假设李天一等人无罪,进而去调查杨某某报案时的证词是否存在“虚假性”。警方通过获取夜半酒吧、金鼎轩饭店、湖北大下监控视频证实:三处监控视频中均无李天一等人存在真实殴打杨某某的画面,这三处监控视频所反应出的事实足以否决与此案相关联的所有证人的证词。因此,在李天一是否存在“殴打杨某某”这一关键性问题上,应该以三处监控视频为唯一依据,而不能以杨某某的陈述以及本案关联人大魏等人的证言为依据。相反,监控视频正好验证了杨某某以及大魏证言的“真假性”。根据庭审后传出的消息来看,三处监控视频中不存在李天一等人实际殴打杨某某的事实,这就说明杨某某在陈述中涉嫌“虚假陈述”;
杨某某是否从离开酒吧时就一路“受到胁迫”?这同样应该以三处监控视频作为唯一依据,而不是杨某某的陈述。根据庭审后传出的消息来看,三处监控视频中不存在杨某某受到李天一等人的胁迫情形,这同样说明杨某某在陈述中涉嫌“虚假陈述”;
李案中,杨某某在陈述中称李天一等5人全部强奸了她,并且都射精了,而且精液全部射进了她的体内。很显然,警方之所以要对精斑进行DNA取证,就是为了验证杨某某的陈述是否存在“虚假性”。但事实上,由杨某某提供的九件衣衫的检材上通过DNA获取的精斑只有小魏和王某两人的精斑,并且没有任何进一步的物证可以证实魏王两人的精斑来自杨某某体内,相反,根据物证上产生的诸多疑点可以分析和推理出魏王两人留在杨某某内裤外层以及其它衣裤上的混合精斑应为杨某某为魏王两人手淫所致,这再次说明杨某某在陈述中撒了谎!
在5名被告中,事实上有3名被告没有在案发现场留下精斑,而精斑作为最科学的生物学物证,其证明力足以否决其他与此情节相关的所有证词证言,因此,海淀李天一案依据疑罪从无德法律原则,理应与萧山王某卖淫敲诈案作出相似的侦察结论和相似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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