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金拍案】论李天一案辩护策略(一):李天一案二审辩护策略
文/金易恒
一,控方证据链及一审辩护特点浅析:
一审中,陈、王两位大律师的辩护特点是:全面辩驳有余,切中要害不足,辩护词通篇以叙述事实为主,对控方所有证据进行了看似全面的“逻辑质疑”,却没有提供具有针对性的相反证据逻辑证力对控方证据链中的关键指控证据作出有力的反击,这是非常遗憾的地方。但瑕不掩瑜,应该感谢陈、王两位大律师为李天一案所作的努力。
任何一个公诉案件,控方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是不会考虑起诉的;但即使控方认为起诉证据已经确凿而提起了公诉,但控方的证据并非都是无懈可击!
就李天一案而言,尽管控方提供的诸多证据中存在着部分证据之间相互矛盾、疑问很大,但如果辩方不能拿出实质性的相反证据来击溃并彻底断裂控方的有罪证据链,一审法庭依然可以认为控方基础有罪证据链完整,从而支持控方的指控,而本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已经说明了这一点!
因此,仅凭被告辩护律师运用法理或道理去进行质证是不够的,二审辩护律师应吸取一审败诉教训,必须从证据上下功夫,寻找出确凿的相反证据来证明控方证据链中有关“存在暴力胁迫”或“存在性交行为”的证据链之一是断裂的,才能使控方整体有罪证据链断链!
在天一案一审中,控方提供的有罪证据链有如下4项:
1,杨某某在Q7车上和湖北大厦8915房间内遭到李天一等人的殴打,形成所谓“暴力胁迫”证据链,其证据链主要有控方提供的北医三院(包括北京京华友好医院)的验伤证明和法医的司法鉴定。
2,杨某某的内裤上有小魏精斑以及小魏与王某的混合精斑,形成所谓“小魏、王某与杨某某实际发生了性交行为的证据”,其证据主要有控方提供的DNA鉴定报告和杨某某提供的北医三院的妇科诊断证明,从而形成“性交行为发生”证据链。
3,5名被告中有2人指证李天一和王某分别在Q7车上和湖北大厦8915房间内殴打了杨某某,形成2人以上的所谓“证人证词链”,但这两人并非是与本案无关联的第三方证人,而是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即被告之一,其证力极弱,其证据主要有大魏和张某在法庭上的当庭指证等口供。
4,杨某某指控李天一等5人依次先后在湖北大厦8915房间内强奸了她,形成所谓“受害人陈述”,但这仅仅是杨某某陈述,不能直接作为定性证据使用,必须有相应物证等加以佐证才能成立。
相反,如果杨某某的陈述涉嫌“虚假陈述”,其“虚假陈述”反而可以作为被告人无罪的直接证据使用。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杨某某多次前后矛盾的陈述已经涉嫌构成了“虚假陈述”,但这需要法庭的认定。
以上4组证据形成了控方的4项有罪证据链,但其中第1但、第2组证据才是本案控方的指控能够在一审获得法庭支持的关键性证据!
即使没有第3、第4组证据,仅凭第1、第2组证据也可以形成控方基础有罪证据链。因此,如果没有针对性的相反证据来推翻第1组或第2组证据的有罪逻辑证力,那么上述控方的第1组和第2组证据依然可以形成控方的基础有罪证据链。
一审法院之所以作出“5名被告犯有强奸轮奸罪”的有罪判决,其关键原因就是5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无一能够拿出一组相反证据链来推翻控方证据链中的第1组或第2组有罪控证逻辑证力,这就使得控方的有罪证据链毫发未损,因此,在无罪辩护中,仅仅依赖于质证就想赢得辩护胜利,其胜率微乎其微。
尽管陈、王两位大律师在一审中针对控方的所有证据进行了全面性的“逻辑质证”,也对杨某某的伤情证明以及妇检证明重点进行了质疑,但仅仅基于对可疑证据进行质疑是远远不够的,不从这些有罪证据中鉴别出是否含有与有罪逻辑证力完全相反的无罪逻辑证力,所有的质证努力都将归于徒劳!
从一审来看,5名被告的辩护人自始至终没能拿出一个相反证据来割裂控方的第1组或第2组有罪证据链,这是令老金扼腕叹息的。
一审辩护中,陈、王两位大律师虽然质证全面,但却未能切中控方有罪证据链中的“七寸”使之断链,这无疑是导致一审辩护失败、控方全面胜出的次因。
至于主因,大家都知道什么叫无间道和乌龙球,这不在本篇分析案文的讨论之中,但是如果次因及时被排除,原有的主因也就成了次因甚至会被一并排除。
在李天一案中,由于5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不团结且相互拆台,给一审辩护人为设置了重重障碍,使得所有的辩护重任落在了坚持无罪辩护的律师肩上,因此,陈、王两位大律师只有抓住控方有罪证据中最为关键但又是最为虚弱的“七寸”,集中所有时间、精力对此进行聚焦式透视,找出控方证据中最致命的“溃败证据”,并将这一“溃败证据”逆转为对辩方有利的相反证据,才能一剑封喉,奠定胜局。
由于一审辩护策略失误及其它诸多因素,陈、王两位大律师的努力归于徒劳,错失了这次胜辩机会,希望二审辩护律师总结前因,不要在二审中再犯同样的失误。
因此,在辩方认为“无罪事实及证据”确凿的前提下,如果坚持二审也做无罪辩护,就必须做到辩护策略及战术精准,辩护技巧娴熟适当,取证方式灵活多变,令存疑证据露出更多破绽并逆转其逻辑证力方向,即便是弧军奋战,也依然可以异军突起,逆转全局。
所以,要么放弃做无罪辩护,只做疑罪辩护,如果坚持做无罪辩护,就必须拿出致命的相反证据来推翻由控方证据链中的第1组或第2组构成的有罪证据链,使控方有罪证据链断裂。而获取相反证据的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取证方式是由辩方直接从现有控证之外找到足以推翻控方第1组或第2组关键证据的新证据;
第二种取证方式是由辩方以事实为依据,利用缜密的逻辑推理和有利于辩方的法律条文针对控方的第1组或第2组关键证据的薄弱环节下功夫,从中寻找出证据破绽来逆转其控证逻辑证力方向而成为无罪证据。
一旦找到控证破溃点,被攻破的第1组或第2组关键证据就可以被逆转为对辩方有利的相反证据作为新证据使用,从而使控方有罪证据链断裂、强奸案因失去充分的有罪证据链条而不能成立。
同时,如果原告方杨某某涉嫌伪造证据的话,还必须因此承担“伪证罪”和“诬告罪”的相应法律责任。
对于李天一案,从杨某某在陈述时涉嫌多处撒谎(陈述时撒谎与醉酒已无关联,根据陈述时杨某某并未醉酒这一特性来看,采取第二种取证方式会更具针对性,并容易获取。
因此,如何从控方证据中找到最致命的相反证据来推翻控方证据链中的核心证据第1组或第2组,才是二审辩护律师的肩头重任和辩护核心。
其次,控证中涉及众多证人证言,部门证人证词与残缺的DNA鉴定报告一样都是李案的核心证据,从中是否能找到突破口?这是考验二审辩护律师辨识证据逻辑证力的功底,李案中,可以逆转的隐形无罪证据不少,就看二审辩护律师如何用火眼金睛去识别!
我们必须清楚:在李天一案件中,一审法庭认定李案系强奸案的要素有两点:一是“暴力胁迫事实存在”;二是“性交行为事实存在”。因此,只要找到与之相反的新证据来否定其一,强奸案就不能成立!
在李案中,构成“暴力胁迫事实存在”的证据是控方证据链中的第1组,而构成控方第1组有罪证据的物证要素是控方提供的杨某某伤情证明。要否定“暴力胁迫事实存在”指控,就必须找出能够证明“杨某某伤情证明系非法证据”的相反证据,如果能够找到这样的相反证据并能形成无罪证据链,那就足以推翻控方证据链中的第1组关键证据链。
在李案中,构成“性交行为事实存在”的证据是控方证据链中的第2组,而构成控方第2组关键证据的物证要素是控方提供的杨某某内裤等9件检材的DNA鉴定报告以及杨某某的在北医三院获取的妇科诊断报告。要推翻“性交行为事实存在”的指控,就必须找出“杨某某内裤上的小魏个体精斑以及小魏和王某的混合精斑并非来自于杨某某体内的相反新证据,其新证据获得途径一是通过申请由第三方权威鉴定机构对杨某某提供的所有检材重新作出DNA鉴定,并且就精斑究竟是由“性交行为”留在检材上的、还是由“手淫行为”留在检材上的事实重新作出鉴定,如果新的鉴定结果能够证明杨某某内裤上的精斑来自于“手淫行为”,那么这一新证据就足以使控方证据链中的第2组关键证据链断裂。
其次,辩方如果能够找到足以证明杨某某的妇科诊断证明涉嫌伪造的新证据,那就足以证明杨某某涉嫌人为制造5名被告人与其发生性交的伪证,这不仅可以以此推翻控方证据中的第2组“性交行为事实存在”证据,彻底否定强奸案,而且还可以将杨某某提供的妇科诊断报告逆转为辩方的指控证据,用以指控杨某某涉嫌犯有伪证罪和诬告罪两项罪名。
李案提出上诉后,被告人王某代理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供了自己拍摄的视频证据,这同样不足以推翻控方的第1组证据,因为这个视频证据不属于李案的“直接或间接证据”,仅仅验证了“杨某某的陈述以及大魏、张某当庭指证李天一、王某在湖北大厦8915房间殴打了杨某某”的细节上可能存在着逻辑错误,杨某某等人或涉嫌在某一环节撒谎,但无法证明在湖北大厦8915房间内或在Q7车上绝对没有发生过任何殴打行为的事实,这就无法推翻控方证据链中的第1组。
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
二审辩护律师必须面对并找出一审辩护失败的根源,才能理清二审辩护思路,制定出完善的二审辩护攻略。
1,分析控方有罪证据链的四组证据后发现,即使辩方能够攻破第3、第4组控方证据,控方证据链中的关键证据链第1组和第2组,依然能够形成对5名被告定罪的基础有罪证据链,由于时间有限,二审辩护律师不应将主要精力和时间放在控方证据链中的第3、第4组证据上。
2,分析控方证据链中最为关键的第1组和第2组后发现,第2组证据涉嫌5名被告中有2名被告与杨某某发生“性交行为”,是形成控方证据链的两项核心供证之一。如过能够找出相反证据来证明杨某某提供的北医三院妇科诊断证明涉嫌造假或杨某某涉嫌造作伪证,也就证明了杨某某与5名被告的“性交行为”不存在,从而使强奸案不能成立。
而能够推翻北医三院妇检证明的现有控证中,京华友好医院的妇检报告和李医生的证词具有与之相反逻辑证力的控证。
3,剩下的就是控方证据链中的第1组,这也是形成控方证据链的两组关键证据链之一。第1组证据由三份验伤证明构成,即北京京华友好医院、北医三院给杨某某开具的伤情证明以及相应妇科医生的证词和法医对杨某某验伤后开出的司法鉴定证明。
在这组伤情证明中,从时间链逻辑证力来研析这三份证据的逻辑证力发现,三组证据中存在着相互否定的逻辑自掐现象,并未形成有罪证据链,但辩护人必须从时间链证据逻辑的法证顺序去挖掘出有利于被告的逻辑证力方向并加以举证才能使合议庭看个明明白白,法证时间靠前的物证或证词将被依法被优先采信,从而实现用时间靠前的证据逻辑证力来推翻时间靠后的证据逻辑证力。
如何从这三组证据中找到突破口,这需要二审辩护律师在开庭前重点思考的问题,思维准确,翻盘机会才会在即。
1)法医对杨某某验伤后的司法证明没有必要纠缠,再纠缠也是无用功。
2)北京京华友好医院和北医三院给杨某某开具的伤情证明才是控方证据链中最重要但却是最薄弱的环节,是二审辩护律师必须全力主攻的目标,尤其是北医三院的两份伤情证明涉及诸多细节,只要找出其中细节上的破绽,就可以找到其“证据破溃点”,也就可以获取“杨某某的伤情证明”系非法证据的相反证据,从而否定杨某某提供的伤情证明的合法性,进而否定“暴力胁迫存在”的事实,最终否定李案系强奸案。
二,颠覆性证据及二审辩护攻略:
(一)二审辩护攻略:
一个擅长撒谎的人,必定擅长造假!
二审辩护攻略应该着重于控方证据链的第1组和第2组,首先针对“杨某某的伤情证明”展开,只要获取能够证明杨某某提供的“伤情证明”涉嫌造假的证据,控方证据链的第1组关键证据链就将崩溃,没有了第1组“暴力胁迫存在”的证据,杨某某“暴力胁迫说”就失去了证据支持,从而使强奸案不能成立,这就是李天一案的二审辩护攻略之一!
从现有控证以外找新证据也不失为一个较好的取证途径,从杨某某就医涉及就诊过程着手调查取证,最快速的方式就是核实杨某某的就诊过程!
二审辩护律师必须重点核实2月18日北医三院作出的“杨某某脑震荡”的伤情鉴定是否存在“就医过程及CT检查过程”,这是寻找相反证据的突破口,只要从中找到杨某某涉嫌造作伪证的痕迹,二审胜负就将完全逆转!
具体核实CT底片编号是否与2月18日当日其他病人的CT底片的编号连号?及相关的就诊资料是否与该院规范格式一致?只要就诊过程中任何一个细节涉嫌造假,杨某某就涉嫌“伤情证明”造假,这将有力推翻所谓的“暴力胁迫说”,从而否定李案的强奸性质。
注意:二审辩护不要试图从控方的证据字面上用医学理论去辩驳伤情的真伪性,对于伤情证明,只要证明其开具的过程涉嫌造假,属于非法伪证,也就可以将这一涉嫌伪造的非法证据逆转为辩方最有力的新证据(相反证据),这一新证据足以推翻李案中所谓的“暴力胁迫事实存在”的指控。
核实步骤:
第一,目前所有医院的“挂号、CT检查等一系列检查项目及付款”等流程均由电脑统一制单并形成该院各项单据的特定格式,而挂号单、CT检查单上均由电脑自动打印出挂号时间及编号、接受CT检查时间和CT检查报告出单时间及相应编号,北医三院(包括京华友好医院)也不例外。
如何获得北医三院就诊单据的规范格式呢?辩方可以模拟杨某某的所有就医流程,以同样的病因去就诊,获取北医三院相应的挂号单、CT检查报告、付款等就诊单据凭证作为该院的规范就诊单据格式,并将模拟就医获取的各类就诊单据格式与杨某某提供的就诊单据格式进行比对,查看其中的单据格式是否完全一样,如果模拟就诊单据(挂号凭证、CT检查报告、验伤证明、妇科检查报告等)均为电脑打印并自动生成相应的挂号时间、接受CT检查时间以及CT检查报告出单时间、妇科检查及出单(出报告)时间等,而杨某某提供的CT检查报告格式、外伤证明格式、妇科检查报告格式之一与模拟就医的该院规范格式不同,这就是问题了!
由此可请求该医院对杨某某提供的所有就诊单据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作为证伪的新证据使用。
第二,杨某某2月17日去京华友好医院、2月18日去北医三院就诊,自然会在相关监控视频中出现!
可以通过查看2013年2月17日京华友好医院、2月18日北医三院杨某某就诊时挂号、在伤科验外伤以及做CT检查、妇科检查环节的监控视频,查看杨某某当时的就诊情况及脸部外伤,特别是在京华友好医院就诊时监控录像中杨某某脸部是否有伤;查找到2月18日这天其他作相同就诊和检查的病人,在征得这些病人同意的前提之下,获取这些病人CT检查报告单的时间及相应编号,就可以验证杨某某CT检查报告单的真伪。
只要北医三院同意,也可以直接请求北医三院从CT室电脑内调出2月18日当天所有病人的CT底片及报告单的编号,与杨某某的CT底片和报告单编号进行比对,这样可以节省大量时间。
核实杨某某CT检查报告单的真伪将会出现如下三种情况:
1)如果杨某某提供的CT编号与当日所有做过CT检查的病人的CT编号不连号,问题就出现了:杨某某的CT检查报告单或涉嫌虚拟造假!
2)如果杨某某提供的CT编号与当日做过CT检查的某一病人的CT编号重号,问题再次出现:杨某某的CT检查报告单或涉嫌借用其他病人的CT底片进行冒名造假!
3)如果杨某某提供的CT编号与当日所有做过CT检查的病人的CT编号连号,同样也可能出现问题:即CT底片所呈现的症状是否与其CT检查报告单的文字诊断表述完全相符?
这就需要辩方申请第三方权威CT专家组对杨某某提供的CT底片重新作出医学鉴定。
(二)颠覆性证据:
寻找控证以外的新证据,虽然存在调查取证的可能性和成功率,但辩护律师不能等同于侦查机关,律师进行调查取证的第一道障碍就是求人,而中国人有句俗话,叫做“求人不如求己”!
老金根据北医三院的诊断证明及医生证词上出现的破绽,找到了杨某某的“妇科诊断证明”或涉嫌造假的证据,具体分析如下:
2月17日,北京京华友好医院妇科检查后诊断杨某某为“已婚型外阴”,检查仪器为数码电子阴道镜,诊断报告没有记载“杨某某处女膜新鲜破裂”的诊断说明,从而在时间链上证明了杨某某在案发当日上午在京华友好医妇科就诊时其处女膜并未发生“七点处新鲜破裂”。
2月18日,杨某某再次去北医三院进行了头部内外伤及妇科检查,杨某某就此获得了如下两部分诊断证明:
第一部分:北医三院对杨某某脸部鼻背及颧部多处淤血所作的外伤诊断及CT检查证实为脑震荡的伤情鉴定证明(针对“暴力胁迫说”,用以证明暴力胁迫事实存在);
第二部分:北医三院对杨某某所作的“处女膜七点处破裂”的妇科诊断证明(针对“性交行为说”,用以证明性交事实存在)。
下列诊断证明针对的是第二部分妇科检查,根据记者柴会群援引北医三院的诊断证明(注:这份妇科诊断证明的真实性需要二审辩护律师核实清楚,老金不能确保柴会群引用的这份妇科诊断证明是否完全准确真实),诊断书上写有:
1)“处女膜7点处可见破溃”、“22小时前为首次性生活”。
2)“外阴已婚”、“宫颈轻(度)糜(烂)”。
这份处女膜及宫颈妇科诊断证明很有讽刺性:
第1)项诊断证明了杨某某在22小时前是处女;
第2)项诊断证明了杨某某在22小时前就已经有过累次的成年性生活。
这份相互矛盾的“22小时前性交证明”或涉嫌造假!但造假的证据在哪?找到涉嫌造假的证据才是硬道理!
接下来以一审判决书中已经确认的杨某某遭受强奸轮奸的时间节点以及一审判决书引用的北医三院于2月18日开具的杨某某妇科诊断证明的时间节点来找出这份妇科诊断证明涉嫌造假的法证依据:
一审判决书上明确写有以下两个时间节点:
第一个时间节点:“凌晨5时50分许。五名被告人带着杨某某到达海淀区湖北大厦。”
第二个时间节点:“7时30分许,五名被告人将杨某某带离湖北大厦,途中将杨放下。”
根据上述两个时间节点,可以证明杨某某在2月17日05:50~07:30之间身处湖北大厦,并且在05:50之前的5个小时内一直与李天一等人在一起。
1)依据一审认定的事实,5名被告先后强奸了杨某某,但无法否认的事实是:5名被告的阴茎形状及大小会有所不同,如果都插入过杨某某体内,由于性交时必定会发生抽动,因5名被告的阴茎大小、形状及抽动力度不同,如果5名被告确实先后与杨某某发生了性交行为,那么5名被告对杨某某的处女膜所造成的破坏部位不可能都位于“处女膜7点处”!但这种“纯逻辑质疑”在法庭上同样是无效的,因为拿不出证据,法庭就不会采信!找到造假的证据才是硬道理!
2)涉嫌造假的证据不在于“杨某某处女膜7点处破溃”是否合理的问题上,而在于杨某某处女膜7点处的破溃时间上!
如果杨某某处女膜7点处的破溃时间是由第一个实施强奸的被告人即李天一所为,那么根据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上述时间节点,如果李天一等犯有的强奸轮奸事实存在,就有理由确定杨某某处女膜7点处破溃的合理时间应在2月17日05:50~07:30之间,据此,问题出现了:
假设强奸从17日06:30开始,向后顺延22小时,得到北医三院对杨某某作妇科检查的时间节点1应为2月18日04:30左右!
而根据网上搜到的北医三院门诊开始时间为上午9点,也就是说,为了给杨某某作妇科检查并开具妇科诊断证明,北医三院的陶医生在没有挂号和缴费的前提下,提前4.5个小时于黎明前最黑暗的时间节点04:30左右单独为杨某某作了妇科检查并开出了这份妇科诊断证明,毕竟杨某某是门诊病人而非住院病人,对于这个事实,陶医生自己敢于出庭作证吗?
为了搞清楚这份妇科诊断证明究竟是不是从时间节点1即18日凌晨04:30开出的,二审辩护律师必须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北医三院妇科陶医生到庭作证,就这份书面于2月18日下午3点开出的“杨某某妇科诊断证明”当庭作证,而陶医生的当庭证词将作为第三方关键证词对控方证据链的第2组关键证据产生决定性影响,或完全颠覆控方第2组证据链,从而使强奸案不能成立。
如果二审辩护律师的这一申请无法获得法庭的支持,陶医生不能出庭作证怎么办?在此情况下如何获取这一相反证据呢?
辩方完全可以用陶医生的证词中的法证时间来推翻其作出的妇检证明!
陶医生的证词写明了杨某某是在2月18日下午3点左右来北医三院看妇科的,如果从18日下午3点向前顺推22个小时,将得到杨某某处女膜7点处的破溃时间节点2为17日下午5点,而时间节点2距离案发时间节点3即17日早晨7点30分已过去9.5个小时!这一时间链法证逻辑证力将充分证明杨某某处女膜7点处的破溃时间节点2(即2月17日下午5点)与时间发生在17早晨05:50~07:30之间地点位于湖北大厦8915房间内的李天一案根本无关,这一证据完全证明了杨某某提交给警方的妇科诊断证明涉嫌造假!
3)2月17日上午京华友好医院妇科为杨某某所做的数码电子阴道镜的检查报告时间也是本案关键时间节点4,根据李医生的证词推断:时间节点4约为2月17日上午10点左右,但一审判决书所列控证清单中没有数码电子阴道镜检查诊断报告,这说明杨某某阴瞒了这份报告!
但是,二审辩护律师在法院开具证明之后完全可以去京华友好医院重新打印出这份检查报告,如果报告中未见“处女膜新鲜破裂”字样的诊断,则证明杨某某于次日(即18日)下午3点去北医三院妇科所开具的妇检报告涉嫌伪造。
这一新证据与上述处女膜破裂时间发生在案后9个小时的新证据构成了二审颠覆性无罪证据链。
希望二审辩护律师将上述两份颠覆性新证据在二审开庭前递交法庭,因为是新证据,二审开庭后依法必须针对新证据进行质证,因此,法庭无法回避辩方提出的这一新证据(相反证据),这就是辩方举证的好处,如果仅仅在辩护词中进行全盘性的质疑,法庭可以回避或忽略这些质疑,一审就是这样。
要想在二审中有所作为,辩护律师就必须拿出类似可以颠覆控方第1组或第2组关键证据链之一或全部的新证据,二审结果如何,老金将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