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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金拍案】李天一案战局篇:金易恒单挑赵运恒(二)
文/金易恒
【天一战局】第二回合:张哥到哪我到哪!
赵运恒在挑战书中提出了如下一个观点:
“杨某并不愿意跟李某某走,仅仅是应服务员张某的要求跟着张某走,张某到哪她只能跟着到哪。这和杨某主动跟着李某某走有着天壤之别。”
对赵运恒的这一观点,究竟是对还是错?暂且不下结论,先由金易恒对赵运恒的观点作出深度解剖之后再说。
一,赵运恒观点“张某到哪她只能跟着到哪.这和杨某主动跟着李某某走有着天壤之别。”
对于赵运恒的这一观点,金易恒作如下分析并质疑:
确实,“张哥到哪我到哪”说明了杨某某是充分信任她的张光耀的,所以,杨某某跟着张光耀走确实没有错!
问题是,赵运恒接下来没有再解释张光耀为什么要跟着李天一走? 这才是天一案的关键之处!
如果“张光耀跟着李天一等人走”的目的就是为了促成一次“性交易”(注:关于这一点,赵运恒在接受北京晚报采访时认为:“张伟确实想促成性交易,这给了5名被告人错误的想法,”),这就涉及到性交易的主体对象问题!
在天一案中,李天一等5人明显不是“同姓恋”,作为性交易主体,李天一等人构成“男性主体”即“嫖客”,为了达成性交易,必须有另一“女性主体”即“妓女”存在!
很显然,张光耀不是性交易的“女性主体”即妓女,他只是介绍并竭力促成性交易的鸨头,因此,作为促成性交易的鸨头,张光耀必须向“男性主体”即嫖客提供可供性交易的“女性主体”即妓女(这是历史上自从有了鸨头和妓女以来的众所周知的“卖淫嫖娼形式”),从而才能最终达成性交易。
由于杨某某是跟随张光耀的唯一女性,很显然,张光耀已经将她作为这次性交易的唯一“女性主体”即妓女,而杨某某自愿跟随张光耀并明确表示“张哥到哪我到哪!”足以证明杨某某自主跟随张光耀的目的就是为了去达成这次“性交易”或者说“卖淫”!
二,在人济山庄地库,鸨头张光耀准备先走了,这说明这次性交易前提条件已经在地库谈妥了!
在走之前,张光耀曾与杨某某道别(详见张光耀“自述”),如果此前杨某某自主跟随张光耀的目的不是出于“卖淫”,那么,杨某某在张光耀与其道别并准备上李某(李天一同学)的车离开人济山庄地库时,她就一定会坚持“张哥到哪我到哪!”的原则,紧紧跟随她的张哥一起上李某(李天一同学)的车,与张光耀一起回去!
问题的关键在于,此时的杨某某没有要求跟随张光耀一起坐李某(李天一同学)车走,而是自愿留在了地库。至于张光耀所谓“委托李天一送杨回去”不过是一句好听的“托辞”罢了,或者也可以理解为“性交易结束后别忘了送杨某某回去”。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有理由作出合理推定:至此,杨某某已经同意了这次性交易条件!
因为有关涉及姓交易的事宜已有她的“张哥”代为谈妥,而她也充分信任她的张哥!所以,杨某某虽然口头上没有再对李天一等人明确说出她继续跟随李天一等人去酒店的目的是“她同意了这次性交易”(毕竟是女大学生兼职,这种不体面的事情还是羞于言表的!),她不再继续坚持“张哥到哪我到哪!”的原则说明了她的“心照不宣”;而杨某某自愿留在地库并登上大魏的Q7奥迪车的事实,进一步证明了杨某某当时是同意这次性交易的!
三,从一审传出的相关庭审信息来看,就事先被告究竟有没有与张光耀谈过杨某某能不能出台一事,相关证人的证言情况如下:
1,张光耀面对被告询问这个女孩能不能出台时回答说:这个女孩之前被带出过2次,你想带走她,只要她同意就行。
2,被告李天一、王某、张某某、大小魏5人的证言均证实:在喝酒过程中,大魏和李天一问过张光耀这个女孩能不能出台?张光耀说:这个女孩被抬走过2次了,抬走费1000元。
3,仅杨某某1人说:我没听见。
我们从上述7人的证言中可以看出:5名被告和张光耀均承认商谈过出台事宜,其中三人的证言中涉及到了具体价格,而且关于价格的说法一致,都是出台费1000元。只有杨某某一人作出了否定。
请问赵法博:如果你是法官,你会采信证言几乎一致并相互印证的6人证言呢?还是只采信仅为孤证的杨某某1人的证言?
不公开审理,不等于是秘密审理,很多不涉及未成年人及被害人隐私的案情及证据应该依法公开。
根据上述分析和推理,我们不难得出如下结论:
赵运恒的“张某到哪她只能跟着到哪.这和杨某主动跟着李某某走有着天壤之别。”的论点是站不住脚的,无论是杨某某跟着张光耀走,还是杨某某后来跟着李天一走,目的都是为了去完成由张光耀牵线并谈妥的一次“性交易”,两者之间不存在“天壤之别”,而是“一脉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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