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案推理】金易恒推理“朱令案”(在线直播)
作者:金易恒
【版权声明】:本文未经作者本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载! 前言:
自2013年4月中旬开始,天涯杂谈突然出现大量【朱令铊中毒案】的相关帖子,经过大约十天左右的大量阅帖,这些帖子可分为““SW是嫌疑人支持派”和“BZC是嫌疑人支持派”两部分。
两派帖子都带有明显的情绪化,并且大多是“孤证”分析,无法形成全面而系统的证据链来佐证自己的观点或判断,这主要是由于警方信息不公开而导致发帖者无法获取【朱令铊中毒案】有效系列信息造成的。
但如果将无数的“孤证”以及有效的间接证据串起来分析,就会形成合乎情理并符合逻辑推理的证据链。
其中,经过人民法院终审认定的有效证据是不可推翻的,将每一个怀疑对象的各种证据串联起来形成的证据链,如果合乎情理并符合推理逻辑,法官及合议庭会据此作出判决。因此,由孤证加众多间接证据形成的合乎情理并符合推理逻辑的证据链在法庭认定犯罪事实方面会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证据链有“锁定嫌疑人证据链”和“排除嫌疑人证据链”两种;也就是说,如果找到“排除嫌疑人证据链”,就可以用来排除之前的某种判断;
反之,即使之前没有被怀疑过的人,只要现在能够找到“锁定嫌疑人证据链”,同样也可以锁定新的犯罪嫌疑人。
无论是“排除嫌疑人”还是“锁定嫌疑人”,这个锁定与排除权依法属于公安和检察机关所拥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本文作者声明:
一,本文作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所赋予的“言论自由权”,以及《宪法》高于一切《法律》的原则,本文作者有权对被公众舆论广泛关注的【朱令铊中毒案】中可能涉及到的可疑人员是否存在犯罪嫌疑的可能性进行合乎逻辑的分析和推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的法律规定,本文作者以一个业余侦探的身份来探秘【朱令铊中毒案】中仅仅就案件本身发生的事实、案件进展事实以及相关接触过朱令的可怀疑对象所涉及的与朱令案有关的事件进行探秘,并作假设性合理分析和推理,仅为个人对朱令案的一些个人破案思路,对嫌疑人员的“嫌疑推定”或者“嫌疑排除”不具有法定意义上的侦查权,仅为本文作者对案件侦破思路上的个人观点和言论自由,在法律范畴没有意义。
三, 本文作者的天涯论坛ID注册于2011-07-28,在天涯杂谈上以分析推理现实疑案为主,代表作有《金易恒全面分析推理“蓝可儿裸死水塔案》(链接地址
http://bbs.tianya.cn/post-free-3083451-1.shtml)等。作为一名纯粹的民间侦探爱好者,本文作者与【朱令铊中毒案】中可能涉及到的每一个人不存在任何关系,完全是站在一个民间侦探公正的立场上,对【朱令铊中毒案】可能涉及到的每一个有嫌疑的人所作的分析推理完全是基于案件本身的需要,是客观和公正的,没有任何偏向性,纯粹是以尽可能获得的间接证据作为逻辑分析和推理依据,只忠实于【朱令铊中毒案】本身。
四,本文所有与【朱令铊中毒案】相关的科普资料、【朱令铊中毒案】发生始末、【朱令铊中毒案】涉及的人物、【朱令铊中毒案】涉案可能嫌疑人、中国互联网应用初始年月等资料信息均来自于“百度搜索”、“天涯杂谈网友关于【朱令铊中毒案】的帖子”以及“各门户网站公开发表的有关【朱令铊中毒案】的媒体记者的采访文章”等,非本文作者杜撰,同时,由于引述网友帖子中的相关内容较为广泛,本文在引述时未一一注明出处,敬请各位网友谅解并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五,由于部分内容引述于天涯杂谈网友的帖子中,如原帖中某些细节比如“朱令中毒最初时间、【朱令铊中毒案】人物中所涉及的姓名以及事件描述等内容如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敬请网友自行更正。
六,本文作者主要在天涯论坛发表“侦探类分析推理帖”,未经本文作者同意,拒绝任何媒体、个人转载本文。
附录:【金易恒探案】及杂谈文选 http://bbs.tianya.cn/post-50043-1004-1.shtml